1955年4月开始审查批捕工作逐渐由检察院承担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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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67
事件名称: 1955年4月开始审查批捕工作逐渐由检察院承担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5年4月
结束时间: 1955年4月

事件描述

1955年4月开始,审查批捕工作逐渐由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报捕的材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逮捕报告书;二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调查)报告;三是检举或控告材料及其他证据等原始材料。审查批捕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将逮捕报告书及案件材料移送县检察院,县院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公、检、法三长会议讨论,呈县委签意见,报地区检察分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地委指定地区公检法三长讨论,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由地区检察分院办理法律手续,通过地区公安处下达各县(市)公安局执行。一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604人,批准逮捕1657人,其中批准逮捕反革命犯876人,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了有力的打击。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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