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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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66
事件名称: 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4年
结束时间: 1954年

事件描述

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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