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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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62
事件名称: 1927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81.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27年12月13日
结束时间: 1927年12月13日

事件描述

1927年(民国16年)12月13日,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可以实行搜查处分、逮捕人犯。1928年(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判时,检察官必须莅庭,并且与推事、书记官组成审判庭。在庭上,检察官要陈述起诉要旨,与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辩论。1928年后《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公布和多次修改,只规定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无审查起诉的法律程序。1935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通缉在逃罪犯。通缉书要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签名或发布告后,检察官、司法警察才可拘提被告或直接逮捕。凡所逮捕人犯,事前均不经审查人犯材料而直接逮捕。1940年(民国29年),根据《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办事细则》)规定,江西各县司法处兼理检察职务及行政职务之县长,行使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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