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高检院人事厅文件《关于检察机关在基层设置派出机构有关问题》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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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48
事件名称: 1987年高检院人事厅文件《关于检察机关在基层设置派出机构有关问题》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7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7年
结束时间: 1987年

事件描述

1987年高检院人事厅文件《关于检察机关在基层设置派出机构有关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精神,省辖市、自治洲、盟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工矿企业派驻检察室,在农村重点乡镇派驻检察办事处。派出检察室(办事处)的职权: 1、协助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监外“四种人”的监督和帮教工作; 3、受理本辖区内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做好初步调查,倾听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反映; 4、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法制宣传; 5、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检察工作。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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