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干部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列入工作计划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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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30
事件名称: 1955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干部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列入工作计划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6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5年
结束时间: 1955年

事件描述

1955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干部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列入工作计划,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除组织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外,每周抽出半天时间进行业务学习。各级检察长必须首先自己学好,以身作则,亲自领导,对新调进的干部,分院集中进行10-15天的短期业务培训。同年6月12日省院又发出“继续加强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学习”的指示,抚州分院于1955年8月9日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工作业务学习计划》,规定每周集体学习4小时。分院为星期二、五晚上,每晚2小时,各县市院自行规定。除了集体学习外,每个人还应在自觉的基础上,抓紧业余时间自学。在学习中应认真阅读文件,钻研问题,着重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并结合实际工作,定期进行计论,学习告一个段落,应采取写小结、心得、体会、总结等方式,巩固这一段学习成果。同时把业务学习的好坏列为生活会的一项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来推动学习。同年8月中旬开始,分院定期抽查县(市)院正、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的学习笔记。各县(市)院对干部的业务学习要定期进行测验。分院一般在召开会议时即进行一次测验。抚州市检察机关每周二、五下午学习的制度一直坚持到现在。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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