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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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26
事件名称: 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6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5年2月30日
结束时间: 1995年2月30日

事件描述

1995年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职务任免,除维持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任免规定外,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有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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