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月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颁行《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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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23
事件名称: 1932年1月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颁行《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64.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32年1月
结束时间: 1932年1月

事件描述

1932年1月,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颁行《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规定各省高等以下法院的首席检察官不得以本省人充任,各级检察官与上级法院或本院长官有四等血亲关系或三等姻亲关系的,都应自行回避。各省应行回避人员由司法行政部定时分期调换。1935年《法院组织法》施行后,人事任免及职员考核与管理活动更为加强。各级检察处书记官以上检察人员,均由司法行政部直接委派、转调或免职。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以检察职务为唯一公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务或进行商业活动。 建国后,195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署颁发《各级人民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秘书长及委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大行政区检察分署正副检察长、秘书长及委员,省市人民检察署正副检察长及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署提请或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开始建立了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制度,并把人事任免权限完全集中于中央。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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