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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55年3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备干部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19
事件名称:
1955年3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备干部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6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5年3月
结束时间:
1955年3月
事件描述
1955年3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备干部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各分院检察员(县级)三分之一,其他书记员等(区级)三分之二。但南昌市、景德镇市、重点县院的干部配备质量更要强些,其他县、市检察院检察员要配1至2名为主要区级的干部,其余均配为区级干部。勤杂人员一般按10:1配备,但有些7人以上的单位亦可配备1人,6人以下不配勤杂人员。 1955年,抚州分院和下属的9县1市人民检察院定编为55名,实有人数为53名。其中有正、副检察长12名,检察员29名,书记员11名,勤杂人员1名。职级为地级干部1名,县级及相当县级12名,区级和相当区级30名,一般干部9名。建院初期,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共调进10名干部,经审查有8名不合格而被调出。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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