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3月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配备全省各级检察干部的指示》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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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3218
事件名称: 1955年3月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配备全省各级检察干部的指示》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62.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5年3月25日
结束时间: 1955年3月25日

事件描述

1955年3月25日,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配备全省各级检察干部的指示》,印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其内容是:(1)检察工作干部的条件是政治上忠实可靠,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或可作建党对象的青年团员。对于派往检察机关工作的干部,必须据此认真进行审查;(2)各级检察长必须是同级党委委员,个别县如一时确难配备适当干部,也必须配备相当县级干部任副检察长,并由一县委委员兼任检察长。编制6名以下的县(市)院,检察长只配1名;(3)检察员职务甚为重要。南昌市和各分院检察员应是县级干部、书记员是区级干部。各县(市)院检察员是区级干部,书记员是一般干部。检察员人数:赣南分院7-9名(另配书记员等区级干部7-9名)。其他各分院4-5名(另配书记员等区级干部4-5名)。南昌市院8至10名(另配书记员等区级干部5-6名)。 编制数为7-9名的县(市)院检察员应是3至5名(另配书记员1-2名);编制数为5-6名的县(市)院检察员应是3名(另配书记员1名);编制数为3-4名的县(市)院检察员应是1至2名(另配书记员1名)。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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