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毛主席起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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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上顿渡镇志》
唯一号: 140232020230000898
事件名称: 1961年毛主席起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22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61年
结束时间: 1961年

事件描述

为了彻底纠正公社化中的错误,1961年初毛主席又亲自主持起草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这是农村人民公社的纲领性文件,《六十条》总结了1958年以来我国干群建办人民公社的经验,提出把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进一步下放到相当于原初级社规模的生产队。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就是说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应分别归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而在三级集体所有制中,又要以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其具体要求是:1、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山林、水面、自留地、宅基地等,都归生产队员集体所有。2、生产队的耕牛、农机、物资、设备等生产资料,都属生产队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无故占用。3、生产队的劳力归生产队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任意抽调。4、生产队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生产队所有,由生产队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处理和分配,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拨。5、公社和大队两级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拥有的财产和生产资料,则分别为公社和全大队的社员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调拨。这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它既保留了原初级社和高级社的许多优点,又有初级、高级社所没有的,能够容纳不同生产力的三级所有制,适合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知识出处

上顿渡镇志

《上顿渡镇志》

出版者:中共临川区上顿渡镇委员会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新的观点、新的材料进行编写,力求资料性、思想性、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并注意突出时代特点与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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