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登科

知识类型: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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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0020230001567
人物姓名: 洪登科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9.pdf
性别:

传略

洪登科,男,抚州市公安局北站派出所所长,乘机构改革、领导班子调整之机,怀着想当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目的,自1984年4月12日至7月13日,先后草拟匿名信5封,指使联防队员赵元荣复写后,分别寄给中共抚州地委、抚州市有关领导,信中掐造事实,诬陷“抚州市公安局六水桥派出所所长冯桂斌纠集市公安局科、所长和老民警二十多人组织阴谋集团,召开黑会10余次,攻击中央领导同志,抵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诽谤市委主要领导,策划爆炸市委大楼,进行凶杀活动”等;洪登科并利用职权,自1982年至1984年1月在帮助安徽农民李增房及姘妇周冬娥联系承揽白露山油库的打井业务时,向其索贿600元;1983年9月,周冬娥犯有拐卖妇女罪,抚州市长岭乡派出所请北站派出所协助捉拿归案,洪却指使联防队员赵元荣通知周冬娥逃跑,并受贿100元;1984年1月,周冬娥重婚罪案发,原市检察院决定逮捕,洪又指使赵元荣通知周冬娥潜逃。1983年10月,抚州磷肥厂工人林某、付某、白露山油库职工李某因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公安机关决定处理和打击,洪登科带领赵元荣为其奔走说情,开脱责任,事后索贿、受贿1197元;洪利用职权,违反政策,大搞“农转非”,从1983年6月至1984年初,先后为7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从中索贿1250元;同时利用职权和以解决城市户口为要挟,先后奸污妇女4人。原抚州市院以洪登科犯有诬告陷害罪、流氓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赵元荣犯诬告陷害罪,将案件移送分院,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洪登科有期徒刑17年(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赵元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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