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誉华

知识类型: 人物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0020230001563
人物姓名: 徐誉华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7.pdf
性别:

传略

徐誉华,男,宜黄县公安局干警,徐誉华为给其所在的县公安局办公室创收,在无刑事侦查权的情况下办理黄勇、郑平等五人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当晚,局领导研究决定,对已抓获的黄勇、郑平治安拘留。徐誉华在办理治安拘留手续时,将被害人调查笔录四页中的多处“强奸”涂改为“调戏”、“发生性关系”等字样,在《治安管理处罚表》事实栏内仅填写黄、郑等人侮辱被害人的事实,对被害人被强奸的事实只字未提,并对黄、郑二人作出治安拘留12天及罚款5000元的处罚后结案,未将案件移送刑侦大队侦查。2004年7月,徐誉华应东乡妇女吴育珍的要求,在本县圳口派出所为吴育珍以“李蓓文”的假名办理假户口、身份证。8月4日徐誉华将“李蓓文”的假户口迁至徐本人工作所在的凤岗镇派出所,并出具“出境调查报告”,为吴育珍办理出境赴台手续。吴育珍出境时被警方查获。 宜黄县法院以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徐誉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

相关专题

干警
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