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康

知识类型: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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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唯一号: 140230020230001558
人物姓名: 刘小康
文件路径: 1402/01/object/PDF/1402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157.pdf
性别:

传略

刘小康,男,南丰县公安局预审科长(兼刑侦队负责人),1995年11月,刘小康承办赵佰令、陈建国等五人重大盗窃案时,发现刘志山收购了四千余斤铜,销赃得款三万余元已构成销赃罪。但由于被告人刘小康同刘志山关系密切且又合伙入股办厂,为使刘志山不受法律追究,被告人刘小康便指使他人伪造问话笔录、制作假缴赃笔录和假领条,从而隐瞒了刘志山的销赃犯罪事实,致使刘志山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1996年元月26日,刘润年等五人因抢劫被南丰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刘润年的亲属为达到公安局放人的目的,就托人通过刘志山送给刘小康现金1万元,要其帮忙早日放人。刘小康得钱后,于1996年8月14日对刘润年改变强制措施,将其取保候审。鉴于刘小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改表现,南丰县院对其作了免予起诉处理。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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