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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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1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市场管理
分类号: F762.1
页数: 5
页码: 36—40
摘要: 市场管理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民国时期、自由贸易时期、粮食统购时期 粮食生产的管理等内容。
关键词: 粮食管理 抚州地区 市场管理

内容

一、民国时期
  历代,我区粮食市场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直到民国18年(1929年),各县风虫水旱灾害严重,许多地方粮食紧张,省政府开始酝酿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特别是1933年,国民党“围剿”中央苏区,对苏区实行封锁政策,省粮食局颁发了《管理粮食纲要》,我区非苏区各县对境内米谷流通,都规定需向县政府申请,经审批发照后,凭照运输,防止粮食进入苏区。由于对粮食市场严加管理,行商、坐贾都不敢插手经营粮食,上市粮源减少,交易清淡。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全省粮食市场混乱,粮价不断上涨,政府购粮困难。省政府于民国28年决定控制粮食外销,并在我区各县设立战时粮食管理处,规定各县余粮由粮食管理处采购,交战时贸易部分配外运。当年12月,由各战区和省政府商定,部分县划为军粮采购区,并划定崇仁、乐安、宜黄等县为屯粮采办区,在军粮和屯粮采办期内,禁止米谷自由出境。
  民国30年(1941年),省政府本着由管理粮商而控制粮源的原则,对《粮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调剂供求和平抑粮价作为中心内容,对粮商进行登记,禁止未登记的粮商贩运粮食,贩运出省、出县,必须经省、县粮食管理机构核准。当时社会秩序混乱,市场粮食紧缺,加上官商串通,勾结作弊,《管理办法》无法贯彻实施,粮食市场秩序混乱。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但蒋介石又发动内战,粮食市场为地主、豪绅、官僚及私商操纵,秩序更加混乱,不少市场有市无粮,直至新中国成立。
   二、自由贸易时期
  新中国建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管理执行以稳价为中心的方针。1950年上半年,我区各县按省人民政府指示,中粮公司抚州分公司在各县和重点粮食市场的粮食采购组、购销站和粮店采取“机动吞吐,虚抛实收,多吞少吐,委托代销”和对城市居民全面开展供应等办法,稳定了市场粮价。同时,还大量抛售物资,回笼货币;严厉打击不法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使粮价有所下落。
  1951年,我区各县的粮食市场上出现粮食供过于求、粮价下跌,但省内其它大中粮食市场却粮食供不应求,粮价上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区中粮公司各县的采购组、购销站,一方面加强收购,一方面扩大内销,争取外销。后又根据市场变化,通过停止外销,少做批发,扩大零售等措施,使市场粮价相对稳定。
  1952年,中南区军政委员会颁发《活跃农村初级市场六项措施》,我区国营粮食商业企业执行“扩大城乡差价、批零差价,提高批发起点,国营以批发为主,县以下让出阵地,撤销零售店与交易所”等规定,一些不法粮商认为有机可乘,非法在市场上套购、抢购粮食,当年上市的粮食,大部份被私商抢购,使全区粮食市场处于混乱状态。
   三、粮食统购时期
  1953年,由于大量粮食被私商占有,全省粮食形势非常紧张。为此,7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保证粮食收购供应计划,加强市场管理的指示》,确定国家对上市粮食的收购比重,要求抚州市不少90%,其它各县不少于95%,使各地粮食市场混乱状况逐步得到扭转。1953年11月,按照中央部署,全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同时取缔粮食市场,禁止私商经营粮食,城乡粮食市场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
  1954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市场管理的指示,在全区开始建立由国家领导和管理,没有私商参加的国家粮食市场,实行季节性开放。即以县(市)为单位,完成当年粮食统购任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宣布开放,到下年度新粮登场即行关闭。在粮食市场开放期间,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由各地工商行政、粮食、商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管理。在粮食市场开放期间,农民的剩余粮食允许进入市场自由交易,任何人不得干涉。农村集体单位、个体农户、市镇居民、饮食行业、食品作坊等均可到国家粮食市场购买粮食。
  1957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国家粮食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粮食统购任务完成后,允许农民出售粮食,限定市场粮价,不得超过统购价的5—15%。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领导下的粮油市场和交易所,被当作资本主义砍掉。农民之间的余缺调剂,只有走村串户,或通过亲戚朋友暗中进行买卖。如被发现,轻则按牌价收购,重则予以没收。
  1967年3月30日,省革委会发出通知:严格禁止粮食流入自由市场,限制农民用粮食搞食品开发,非国家委托,一律不准收购粮食。进入“黑市”的粮食,粮食部门全部按牌价收购。从此,全区的粮食市场均被关死。
  1972年,省革委会对粮食市场管理有所放松,规定以县为单位,完成统购、超购任务,经地、市革委会批准,可以开放粮食市场,但上市的粮食,仅限于农民购后自食有余的部份。由于限制过严,交易清淡。
  从1983年起,全区各县对粮食市场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经济为辅”的方针,宣布粮食市场长年开放,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实行多渠道经营,除国营粮食部门在粮食市场积极进行议购议销外,允许城乡部门、单位、工矿企业、集体商业和个体户参与经营,品种、数量不限,各地的集市贸易非常活跃。
   四、粮食定购时期
  1985年,粮食流通秩序开始出现混乱,不但区内的各行各业纷纷插手经营粮食,省外粮商也深入各县农村,直接采购,严重冲击和影响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
  1986年,全区遵照省人民政府的指示,规定各县以县为单位,在全年粮食定购任务和代购、议购计划未完成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到农村收购粮食,出省粮食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
  1988年,全国大米供应紧张,我区粮食市场秩序也十分混乱。当年9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秋季开始,大米(稻谷)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并责成各级政府组织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以上政策在我区贯彻后,全区粮食市场秩序得到初步治理。
  1990年,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定购后的余粮和不属于定购的粮食品种,一律放开经营。
  1991年,为了完善粮食市场机制,搞活粮食流通,有利于农民和消费者进行余缺调剂,根据中共抚州地委、行署的指示,地区粮食局选派了4个县粮食局长和4个重点粮管所长,由局长亲自带队,前往湖北考察学习。回来后,于7月份,在有粮食交易传统的临川太阳、金溪浒湾、黎川洵口、广昌头陂、抚州市剪子口、临川上顿渡等地建起了6个国家粮食初级市场。因为新建的各市场坚持优质服务,坚持灵活的经营方式,坚持独立核算,勤俭办场,加上选点合理,开张后,交易十分活跃。金溪浒湾粮食市场,日平均上市量三、四万斤,最多达到六万斤。抚州市粮食市场,开张两个月,成交量达205万斤,金额62万元。随后,各县(市)又在县城和集镇陆续兴建了一批粮食初级市场。1992年,全区初级粮食市场达到79个,从而使粮食市场管理步入规范化。
  1993年,由于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都放开,各级粮食部门放松了管理,从下半年开始,粮食市场又非常混乱,不论是粮食部门,还是非粮食部门,不论是工厂、企业、还是机关、团体;不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大家都插手粮食经营,个体加工米厂、个体粮食运销户、私人粮店到处都是,据临川县不完全统计,个体加工运销户超过300家,私人粮店也在100家以上。这些个体粮商和形形色色的公司,到处抬价抢购粮食,造成粮价飞涨,稻谷由年初的两角多钱一斤,年底涨到七、八角,致使粮食部门收不到粮食。这一年,全区粮食部门只收到贸易粮66270万斤,比1992年少收20980万斤,不到1990年的一半,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全区粮食部门收粮最少的一年。
  1994年,国家开始整顿粮食流通秩序,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平抑粮油价格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加强粮食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强调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它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税务、粮食、物价等部门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我区贯彻这一精神后,各级政府都采取了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从而使我区粮食流通逐步纳入正轨,粮价逐步下降,粮食市场也日趋稳定。自此,全区粮食定购任务年年完成,市场收购也大大增加,1997年达到35380万斤。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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