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粮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1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粮征收
分类号: F762.1
页数: 5
页码: 30—34
摘要: 公粮征收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借粮、公粮征收等内容。 、
关键词: 公粮征收 抚州地区

内容

一、借粮
  1949年5月,抚州地区先后解放,国民党各级政权机构土崩瓦解。各县政府接收旧山赋粮食管理处时,国库存粮很少,各圩场、粮行、粮店无粮上市。为支援解放军南下,解决城乡居民用粮,当年6月,江西省政府和省军区联合发布《关于筹借粮食和柴草》的布告。8月,各县根据《布告》的规定,结合原政府留下的田赋资料,按旧的乡制,下达借粮任务。同时,各县、区派出工作组,分别下到各乡、保,组织贫雇农代表,并吸收部分原保甲人员,组成评议小组,按照内部掌握的阶级成份划分标准,划出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等阶级(内部掌握),对他们拥有的粮食,按比例定出借粮任务。即地主40—50%,富农25—35%,佃富农20%,中农10—15%;每借粮1斤,随借烧柴1斤,草料半斤,收到的借粮,由收粮仓库开具收据。这些借粮,地主、富农抵交当年公粮任务50%,其它阶级全部抵交当年应交公粮任务。
   二、公粮征收
  1949年11月,全区开展解放后的第一次秋征。征收的原则是:①废除旧的田赋征收制度,实行田多多征,田少少征,无田不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②以各户的收获量为基础,按内部掌握的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的阶级划分标准,贫农负担不超过6%,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40%,最多不超过50%;③采用按收入计征的办法,人均稻谷不满150市斤可免征;④革命烈士、野战军人,按户扣除300市斤后计征,参加军分区基干队的扣除250市斤后计征,参加县大队、区小队的扣除200市斤后计征,地方干部和勤杂人员不扣除。为照顾贫苦老弱孤寡,经民主评定,可酌减任务15%至30%。
   累进计征的方法,即按各户占有的田亩,分成上、中、下三等,核定总产,计算征收率。
  本区秋征的具体做法:一是组织秋征工作队。是年10月,江西八一革命大学第一期的部分学员和抚州地方干部学校第二期学员共500余人,全部分配到各县、区政府,参加由各级领导亲自率领的,有农会积极分子、机关干部、部分学校教师参加的秋征工作队;二是大力开展宣传。由于工作队的成员在秋征前经过培训,懂得了农村阶级成份划分的主要依据,掌握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实际操作方法,进村后,便广泛深入地宣传政策,打消群众的思想顾虑,以取得多数人的配合和支持;同时,宣布取消旧的保甲制度,建立基层农会组织和评议委员会;三是调查登记,落实田亩面积,分清田亩等级;四是通过计算,张榜公布,民主评定,任务到户,最后由评议委员会或农会,分户登记造册,交工作队转送区政府或粮库。农民缴交的粮食,以稻谷和大豆为主,大米、芝麻、小麦、油菜等兼收,泥豆、乌桕子、毛边纸、生猪和土布,也可按价换算成稻谷,顶抵当年的征收任务。原来交了借粮的,可按数抵征收任务。若借粮大于征收任务,粮库还按当时的市价发给现金,以取信于民,博得了多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1950年,本区各县严格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粮总额不超过总产的13%,地方税附加不超过国家正税的15%。凡烈士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贫苦者,孤寡老弱,灾区无力负担者,给予免征或减征。免征户不得超过总户数的20%。征收额均以户为单位,贫农最高不超过总额的10%,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50%,特殊户全年收入在2000石以上的,由各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征收额,最高亦不得超过80%。总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具体执行40级累进税率计征。新解放区农业税四十级累进税率表1950年抚州地区公粮任务分配完成统计表
   品名:稻谷单位:市斤
   说明:1.土地、人口系根据各县征收总结材料再参考其他资料;
  2.负担百分比大部系根据材料计算出来的;
  3.完成任务数系根据12月8日各县电话报告数字。
  1952年,全区的土地改革已基本结束。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使累进税率的公粮征收方法不能适应客观形势。中共抚州地委、专员公署根据政务院关于农业税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固定负担、取消摊派”的方针,及时召开扩大会议,专门研究查田、定产、评等工作,并把它作为中心任务,要求各县、区政府集中全力,抓紧抓好抓落实。
  查田:一般以自报抽查为主,土地面积,按土改时查报登记数,民国时期的航空测量材料为参考。评等:采取分等不分级,自上而下划片、站队、评等(水、旱田、旱地分成甲、乙、丙三类)分类、分等统计面积。定产:按照评定的分类等级,通过调查和历史资料对比,找出各等标准田,民主评定常年产量,然后按各户的类、等面积,计算各户的常年产量,再按照税率,落实各户的公粮征收任务。此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变动各户的公粮负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只购余粮,不购口粮,个体农户以及后来的农业社、生产队,在划清余、缺、够界限时,产量除下口粮、种籽、饲料(以下简称“三留粮”)以后的剩余部分,先除下公粮,再统购。若产量除下“三留粮”之后,余粮不足公粮数额,在先将余粮交公粮后,不足部分按早稻中等粮价折成人民币缴交(称折征);若产量小于“三留粮”者,便是缺粮户,公粮全部折征。
  1956年,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农村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对《农业税征收办法》进行了调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原定常年产量,按17%的税率计算,以社为单位征收,由社统一缴纳。对初级社继续实行原累进税制,以户计征,由社统一代缴。自筹粮按不超过正税12%,随同正税一并征收。
  1958年,国务院颁布《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法”,实行“比例税制”,就是按常年产量规定税率计征,全国平均为15.5%,县平均不超过25%,5年不变,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我区平均为17.9%。同时,原以户为单位的纳税方式改为由生产队统一纳税。
  1963年10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农业税征收工作指示规定,抚州地区的税率为12.31%。
  从1949年到1984年,对农业税的征收,都是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称为公粮,但对经济作物集中产区,或口粮不能自给地区的农户,由本地政府折征货币,或由农户以农副土特产品折价抵交。
  1985年,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税的征收,将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于同年6月8日,通知各级政府从当年起,把农业税应征的粮食数量,折成人民币进行征收。但仅执行两年,因粮食收购困难,1987年又恢复征收实物至今。
  在农业税实行征收粮食为主时,农民每年向国家缴纳的公粮,均由当地粮食部门接收,并由粮食部门按当地中等粮质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与当地财政部门结算,并及时将公粮价款,全部划转给当地财政部门,列入国家财政收入,公粮价款划转后,粮食部门所接收的公粮,全部为价购商品粮,由粮食部门组织流通分配。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