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田赋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田赋征收
分类号: F762.1
页数: 6
页码: 19—24
摘要: 田赋征收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历代田赋征收、民国时期田赋征收、田赋征实等内容。
关键词: 田赋征收 抚州地区

内容

一、历代田赋征收
   田赋在国家财政上所占的地位历来重要。各代朝政都制有赋税法度,赋目繁多,种类复杂,税率荷重。
  明太祖平江西时,定赋役法,准黄丹以人户为经,以田为纬。明宏治14年(公元1350年)又分官田、民田,将赋税额分别列注,以区分官民田的科税轻重不同。明隆庆1年(公元1567年)刘光济任江西巡抚时,抚州田赋征收实施《一条鞭法》。把原来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丁粮派役。而且税粮差役一律改为征银。后又把差役归并为里甲、均瑶、邪传、民壮四项。称为四差。
  清朝田赋,沿袭明代旧制,废去“四差”名目、只留里甲(即里长、甲贡)催办钱粮如旧。将赋税逐渐归并,赋役合一,按田计征,用银折纳,定出田亩等级、税额标准,任士民查阅。
   清康熙50年(公元1709年)间,全区田赋征收办法是:田、地、山、塘分等则征收银米,共计十二则:
   抚州地区丁米田亩科则表
   在清乾隆年间,全区田赋及征收办法是:田、地、山、塘分等则征收银米。一直到民国中叶仍然沿用。
  封建时代初期,社会经济处于实物经济,田赋以征收实物为主。随着社会的进化,实物经济进入货币经济,在唐朝德宗相杨炎改地丁两地税法后,准予整票并征,田赋逐渐进入以货币纳税。至元、明、清朝代,田赋征收货币范围更广。
   乾隆年间银米征收情况,以临川为例:
   临川县乾隆年间银米征收情况
   注:1.计量单位均为十进位;2.田地山塘为亩、分、厘;3.银两为:两、钱、分、厘、毫、丝、忽;4.米为:石、斗、升、合、勺、抄。
   二、民国时期田赋征收
  进人民国时期以后,抚州的田赋大宗征额为地丁和米折两项。据《赋役全书》载:丁米数额折合银元,每年为151万余元。每亩田地平均征收0.2735元。民国24年(1935年)以前,每年征收数量均未如额征足,每年约征80万元上下。1935年以后才有增加。抚州的田赋,历代赋目繁杂。清代尤其紊乱,有时各目并征,有时逐目分解,各县巧立名目,任意苛征的情况非常普遍。民国初期在整理田赋时,据司道两署档案,重新换定过赋目。赋目及征额分别列后。
   (一)地丁
  抚州地区地丁正银,包括地粮、丁粮在内。清代地粮征收,将田、地、山、塘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则,或分上、中、下三等,各等征银数量不同,丁粮一向按人丁征收。清乾隆年间,停止编审人丁后,将地粮、丁粮合并征收,全区每年征收地丁银35万1千余两。另外还有折色物料、本色物料、兵折、兵加、随漕等项。随漕项下再分为七项,均在地丁内并征。地丁正银之外,每两另加征一成耗羡以及随解提补捐款。民国元年(1912年)改征银元。民国16年(1927年)统一实行丁米折价征收。民国16年抚州地区十一县丁米征收数额表
   资料来源:民国二十五年编(江西年鉴)。
   (二)漕粮
  历代封建王朝规定运往京师供官、军食用的漕粮,也是按土地征收的实物税,后改为折银征收,称为米折。漕粮分正兑、改兑、白粮三种,正兑运储于北京,改兑运储于通州,白粮为粳糯米,分别运储于北京、通州两地。
  抚州地区每年实征漕米超过定额,额征漕米达12.6万多石。除因灾县缓征部份外,每年起运上解漕米9万多石。清咸丰3年(公元1853年),改为米折,加上带征助响银及附征折耗等银,从此只上解银两,不再上解粮食。
   (三)田赋附加
  田赋附加始于民国元年(1912年),地方经费收支作田赋附加税,每丁一两。带征元钱360文。每米一石,带征500文。以五成解省,五成留县作地方文教公益之用。民国3年(1914年)增加为每两银征1角4分,每石米征2角2分,仍是省、县各半。民国4年(1915年)增加中央附税。改地丁银每两征3角,米每石征5角,以七成解省,三成留县。民国9年(1920年)7月奉令停止征收中央五成附税。民国10年(1921年)各县恢复照原带征。解省留县各五成。民国11年(1922年)就丁米项带征兵差费,名曰军事附税。每丁一两征3角。每石征5角。全区收入达155700余元。至民国19年(1930年)奉命地方附税不得超过正税百分之十五。前项名目一律取消。照规定带征地方税。每丁一两征4角5分。每米一石征6角。全年可征218500余元。教建三七分成。是年因兵乱,经各县政府决定,在丁米项下带征警队特捐,地丁每两加收5角4分,米每石加收7角2分,全区全年可收262200余元。同时在民国18年(1929年)省政府筹办自治经费,增加带征丁米20%的附税,作自治及卫生专款。后与中央规定附税率不符,至民国19年(1930年)减为15%征收。
  田赋附加,除名目多,征收数额大外,征收标准和办法各县也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按田赋正税征收。即一般的丁米附加;(二)以田地面积为附加标准。仅临川县之田亩捐税,按田征谷折银征收,每年给地方增加收入7万余元。(三)按田赋串票张数征收。南丰、宜黄等县对每张田赋串票均加征附税,税率各县不同。
  在民国时期,全省工商税收逐渐萎缩,地方经费枯竭,从而加重对田赋附税的征收。田赋附税逐渐成为各县经费主要来源。每年征额收入占县预算总收入的比重很大。如资溪县田赋附加税竟占县财政收入的100%;临川县占90%以上。
   据民国28年(1939年)对全区十一个县调查,田赋附加税征收占各项赋税征收总额比例接近66%,分县情况如下:
   抚州地区民国28年县田赋附加比重表
   资料来源:《江西近代地方文献资料汇编》7册。
   (四)地价税
  民国时期,全区土地税,分为田赋和地价税两种,后又按田赋正税带征百分之百的附加税,名目繁多。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每田赋正税1元,征谷4斗,印制凭票(即征收粮食收据),每纳一次粮,栽票一张。如在次年一月完纳者,即罚收滞纳谷百分之五。同年,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印好土地权状未发,至民国31年(1942年)日寇进犯抚州时,全部焚毁。八月退敌,是年政府免征田赋税,只征地价税。每地税1元,征谷1斗,作县级公粮之用。如崇仁民国29年(1940年)除征田赋税96667.34元、田赋附加54450元外、还征收地价税88078元。全年共征239195.34元。
   三、田赋征实
  抚州的田赋征收,从明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起,除运往京师的漕粮外,一直是征收银两和制钱。对于漕粮征收,也从清咸丰2年(1852年)起,改为折征银两。民国时期将征收银两先后改为征收银元、法币。直到抗日战争期间,田赋由中央接管,才改征币为征收实物。
  抗日战争发生后,货币贬值,粮价上涨,田赋收入相应减少,且粮食需求矛盾日益尖锐,政府在市场采购的粮食越来越少。当时政府为了控制粮食,制止通货继续膨胀,决定实行田赋改革。民国30年(1941年)4月,国民政府决定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并改征实物。当年5月,财政部设立整理田赋筹备委员会;次年6月召开了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商讨接管与整理田赋实施办法等具体事项。会议通过决议,规定:“各省市田赋从30年度起由中央接管”。并决定:“自民国30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征收实物,并以30年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为标准”。10月,行政院正式颁布《田赋征收实物暂行章程》。江西省政府及时制定颁发《江西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田赋征实,按田地亩数计算,正附税加带征土地增益捐,合计每亩赋额4元,再按每元折成稻谷征收实物,并通令全省各县从民国30年下半年起实施。
   抚州各年度征实标准:按田赋正税银额,每额银1两,折田赋正税3元计算。
   民国30年(1941年)每元赋额征收稻谷2市斗。
   民国31年(1942年)至民国33年改为征实4斗,征借6斗,带省级公粮2斗。
   民国35年(1946年)征实3斗6升,征借2斗,省级公粮1斗。
  田赋征实,实际上在全区实行了7年,从民国30年至37年,其中民国34年免征一年,其他七个年度全部征实。在民国35年全区有4个县(乐安、宜黄、资溪、广昌县征实121495石,征借67498石,合计稻谷188993石)奉令征币外,其他县一律征实。
   四、省县公粮
  民国31年(公元1942年)抗日战争进入后期,市场粮油价格急剧上涨,人民生活极度困难,江西省政府为了稳定省县公务人员和地方保安团队及地方军警,学校师生员工等生活,乃决定各县在田赋征实的同时,随赋带征一部份省县公粮。属于省级所需要的粮食,由省级公粮开支;属于县级所需要的粮食,由县级公粮开支。公粮带征标准:按田赋赋额计算,民国32年度,每元赋额带征省县公粮为稻谷2市斗。民国35年,每元赋额带征省县公粮稻谷1斗1升。民国36年,每元赋额改为带征公粮稻谷1斗1升。全区执行结果,每个年度实征稻谷均在18万石以上。民国35年全区田赋带征省县公粮分县数如下:
   抚州地区民国35年带征省县公粮数量表
   品名:稻谷单位:市石
   资料来源:民国35年《江西统计》第8期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