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粮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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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1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粮征购
分类号: F762.1
页数: 36
页码: 19—54
摘要: 粮征购主要描写了抚州地区粮食征收及收购的历史介绍等。
关键词: 粮食征收 粮食采购 抚州地区

内容

第一节田赋征收
   一、历代田赋征收
   田赋在国家财政上所占的地位历来重要。各代朝政都制有赋税法度,赋目繁多,种类复杂,税率荷重。
  明太祖平江西时,定赋役法,准黄丹以人户为经,以田为纬。明宏治14年(公元1350年)又分官田、民田,将赋税额分别列注,以区分官民田的科税轻重不同。明隆庆1年(公元1567年)刘光济任江西巡抚时,抚州田赋征收实施《一条鞭法》。把原来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丁粮派役。而且税粮差役一律改为征银。后又把差役归并为里甲、均瑶、邪传、民壮四项。称为四差。
  清朝田赋,沿袭明代旧制,废去“四差”名目、只留里甲(即里长、甲贡)催办钱粮如旧。将赋税逐渐归并,赋役合一,按田计征,用银折纳,定出田亩等级、税额标准,任士民查阅。
   清康熙50年(公元1709年)间,全区田赋征收办法是:田、地、山、塘分等则征收银米,共计十二则:
   抚州地区丁米田亩科则表
   在清乾隆年间,全区田赋及征收办法是:田、地、山、塘分等则征收银米。一直到民国中叶仍然沿用。
  封建时代初期,社会经济处于实物经济,田赋以征收实物为主。随着社会的进化,实物经济进入货币经济,在唐朝德宗相杨炎改地丁两地税法后,准予整票并征,田赋逐渐进入以货币纳税。至元、明、清朝代,田赋征收货币范围更广。
   乾隆年间银米征收情况,以临川为例:
   临川县乾隆年间银米征收情况
   注:1.计量单位均为十进位;2.田地山塘为亩、分、厘;3.银两为:两、钱、分、厘、毫、丝、忽;4.米为:石、斗、升、合、勺、抄。
   二、民国时期田赋征收
  进人民国时期以后,抚州的田赋大宗征额为地丁和米折两项。据《赋役全书》载:丁米数额折合银元,每年为151万余元。每亩田地平均征收0.2735元。民国24年(1935年)以前,每年征收数量均未如额征足,每年约征80万元上下。1935年以后才有增加。抚州的田赋,历代赋目繁杂。清代尤其紊乱,有时各目并征,有时逐目分解,各县巧立名目,任意苛征的情况非常普遍。民国初期在整理田赋时,据司道两署档案,重新换定过赋目。赋目及征额分别列后。
   (一)地丁
  抚州地区地丁正银,包括地粮、丁粮在内。清代地粮征收,将田、地、山、塘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则,或分上、中、下三等,各等征银数量不同,丁粮一向按人丁征收。清乾隆年间,停止编审人丁后,将地粮、丁粮合并征收,全区每年征收地丁银35万1千余两。另外还有折色物料、本色物料、兵折、兵加、随漕等项。随漕项下再分为七项,均在地丁内并征。地丁正银之外,每两另加征一成耗羡以及随解提补捐款。民国元年(1912年)改征银元。民国16年(1927年)统一实行丁米折价征收。民国16年抚州地区十一县丁米征收数额表
   资料来源:民国二十五年编(江西年鉴)。
   (二)漕粮
  历代封建王朝规定运往京师供官、军食用的漕粮,也是按土地征收的实物税,后改为折银征收,称为米折。漕粮分正兑、改兑、白粮三种,正兑运储于北京,改兑运储于通州,白粮为粳糯米,分别运储于北京、通州两地。
  抚州地区每年实征漕米超过定额,额征漕米达12.6万多石。除因灾县缓征部份外,每年起运上解漕米9万多石。清咸丰3年(公元1853年),改为米折,加上带征助响银及附征折耗等银,从此只上解银两,不再上解粮食。
   (三)田赋附加
  田赋附加始于民国元年(1912年),地方经费收支作田赋附加税,每丁一两。带征元钱360文。每米一石,带征500文。以五成解省,五成留县作地方文教公益之用。民国3年(1914年)增加为每两银征1角4分,每石米征2角2分,仍是省、县各半。民国4年(1915年)增加中央附税。改地丁银每两征3角,米每石征5角,以七成解省,三成留县。民国9年(1920年)7月奉令停止征收中央五成附税。民国10年(1921年)各县恢复照原带征。解省留县各五成。民国11年(1922年)就丁米项带征兵差费,名曰军事附税。每丁一两征3角。每石征5角。全区收入达155700余元。至民国19年(1930年)奉命地方附税不得超过正税百分之十五。前项名目一律取消。照规定带征地方税。每丁一两征4角5分。每米一石征6角。全年可征218500余元。教建三七分成。是年因兵乱,经各县政府决定,在丁米项下带征警队特捐,地丁每两加收5角4分,米每石加收7角2分,全区全年可收262200余元。同时在民国18年(1929年)省政府筹办自治经费,增加带征丁米20%的附税,作自治及卫生专款。后与中央规定附税率不符,至民国19年(1930年)减为15%征收。
  田赋附加,除名目多,征收数额大外,征收标准和办法各县也不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按田赋正税征收。即一般的丁米附加;(二)以田地面积为附加标准。仅临川县之田亩捐税,按田征谷折银征收,每年给地方增加收入7万余元。(三)按田赋串票张数征收。南丰、宜黄等县对每张田赋串票均加征附税,税率各县不同。
  在民国时期,全省工商税收逐渐萎缩,地方经费枯竭,从而加重对田赋附税的征收。田赋附税逐渐成为各县经费主要来源。每年征额收入占县预算总收入的比重很大。如资溪县田赋附加税竟占县财政收入的100%;临川县占90%以上。
   据民国28年(1939年)对全区十一个县调查,田赋附加税征收占各项赋税征收总额比例接近66%,分县情况如下:
   抚州地区民国28年县田赋附加比重表
   资料来源:《江西近代地方文献资料汇编》7册。
   (四)地价税
  民国时期,全区土地税,分为田赋和地价税两种,后又按田赋正税带征百分之百的附加税,名目繁多。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每田赋正税1元,征谷4斗,印制凭票(即征收粮食收据),每纳一次粮,栽票一张。如在次年一月完纳者,即罚收滞纳谷百分之五。同年,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印好土地权状未发,至民国31年(1942年)日寇进犯抚州时,全部焚毁。八月退敌,是年政府免征田赋税,只征地价税。每地税1元,征谷1斗,作县级公粮之用。如崇仁民国29年(1940年)除征田赋税96667.34元、田赋附加54450元外、还征收地价税88078元。全年共征239195.34元。
   三、田赋征实
  抚州的田赋征收,从明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起,除运往京师的漕粮外,一直是征收银两和制钱。对于漕粮征收,也从清咸丰2年(1852年)起,改为折征银两。民国时期将征收银两先后改为征收银元、法币。直到抗日战争期间,田赋由中央接管,才改征币为征收实物。
  抗日战争发生后,货币贬值,粮价上涨,田赋收入相应减少,且粮食需求矛盾日益尖锐,政府在市场采购的粮食越来越少。当时政府为了控制粮食,制止通货继续膨胀,决定实行田赋改革。民国30年(1941年)4月,国民政府决定将各省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并改征实物。当年5月,财政部设立整理田赋筹备委员会;次年6月召开了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商讨接管与整理田赋实施办法等具体事项。会议通过决议,规定:“各省市田赋从30年度起由中央接管”。并决定:“自民国30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征收实物,并以30年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为标准”。10月,行政院正式颁布《田赋征收实物暂行章程》。江西省政府及时制定颁发《江西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田赋征实,按田地亩数计算,正附税加带征土地增益捐,合计每亩赋额4元,再按每元折成稻谷征收实物,并通令全省各县从民国30年下半年起实施。
   抚州各年度征实标准:按田赋正税银额,每额银1两,折田赋正税3元计算。
   民国30年(1941年)每元赋额征收稻谷2市斗。
   民国31年(1942年)至民国33年改为征实4斗,征借6斗,带省级公粮2斗。
   民国35年(1946年)征实3斗6升,征借2斗,省级公粮1斗。
  田赋征实,实际上在全区实行了7年,从民国30年至37年,其中民国34年免征一年,其他七个年度全部征实。在民国35年全区有4个县(乐安、宜黄、资溪、广昌县征实121495石,征借67498石,合计稻谷188993石)奉令征币外,其他县一律征实。
   四、省县公粮
  民国31年(公元1942年)抗日战争进入后期,市场粮油价格急剧上涨,人民生活极度困难,江西省政府为了稳定省县公务人员和地方保安团队及地方军警,学校师生员工等生活,乃决定各县在田赋征实的同时,随赋带征一部份省县公粮。属于省级所需要的粮食,由省级公粮开支;属于县级所需要的粮食,由县级公粮开支。公粮带征标准:按田赋赋额计算,民国32年度,每元赋额带征省县公粮为稻谷2市斗。民国35年,每元赋额带征省县公粮稻谷1斗1升。民国36年,每元赋额改为带征公粮稻谷1斗1升。全区执行结果,每个年度实征稻谷均在18万石以上。民国35年全区田赋带征省县公粮分县数如下:
   抚州地区民国35年带征省县公粮数量表
   品名:稻谷单位:市石
   资料来源:民国35年《江西统计》第8期
   第二节苏区筹粮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1934),中国共产党在江西及其毗邻区,先后建立了江西省、闽浙赣省、湘鄂赣省、湘赣省、粤赣省、闽赣省等省苏维埃政权和110个县苏维埃政权组织。
   抚州全红县苏区是:广昌、资溪、黎川、宜黄、乐安。接近全红县苏区的游击区县是南丰县。
  从1930年10月起,蒋介石即纠集兵力,对革命根据地开始发动“围剿”,工农红军随即掀起反“围剿”斗争。各革命根据地在苏维埃政权领导下,为了解决粮食问题,保证红军粮食供应,在进行第一次反“围剿”战争的准备工作时,就特别强调集中粮食,要求各地做到“红军一到,就有饭吃”。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而保证了军需民食,支援了反“围剿”战争。一、粮食机构
  从革命根据地创建初期起,中央政府就十分重视粮食管理机构的组建,并规定了粮食管理机构的具体任务。各粮食机构根据中央要求,开展粮食工作。
   (一)粮食调剂局
  1933年春,中央苏区许多地方米价飞涨,有钱无市,发生粮荒。这时,红军已扩大到10万余人,粮食需要量急增,红军驻地,医院近旁,粮食尤缺。为了搞活流通,调剂民食,接剂红军,1933年2月26日,苏区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常会议决,一面通令各级政府不得禁止粮食流通,并由中央内务部布告群众周知;一面组建粮食调剂局,进行粮食调剂。
  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决定,中央成立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中央粮食调剂总局隶属该部领导;并要求省、县两级成立国民经济部,下设相应的粮食调剂局机构。1933年9月根据中央组织局决定,每个县建立一个粮食调剂局,每个大的圩场有一个粮食调剂支局。1934年3月县改设粮食调剂分局,区和重要圩场设粮食调剂支局。在此期间,中央苏区的粮食调剂局进行粮食收购、运输、贮存和调剂等经营活动。
   (二)粮食合作社与禁谷会
  1931年3月赣东北苏区靠近白区一些地方发生粮荒,许多农民无米下锅,城镇居民无力购买高价米,而奸商、地富都囤谷居奇,大发横财。为了保证军需民食,开展同奸商、富农作斗争,不少地方成立了禁谷会,号召人民同奸商、地富斗争。并提出口号:(1)反对豪绅地主搬运米谷出境;(2)反对豪绅地主抬高米价;(3)反对豪绅地主囤谷不粜;(4)实行平粜;(5)开放义仓。
  1932年,由于国民党政府加紧对苏区的经济封锁,加之一些奸商乘机破坏捣乱,粮食价格极不稳定。根据地经济十分困难。农民为了购买日常用品,不得不在收获时,低价出售米谷,高价买回生活必需品。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积极性,而且严重威胁整个根据地经济的运转。1932年8月,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发展粮食合作社运动问题》的第七号《训令》,继续号召各地成立粮食合作社。《训令》要求:每乡建立一个粮食合作社,努力调剂粮食余缺。同时,颁发了《粮食合作社简章》,对粮食合作社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资金来源,营业范围,红利分配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1933年7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国民经济部制定了《发展粮食合作社的工作计划》,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着手建立粮食合作社组织,并限10月份内,广昌、乐安、宜黄等县每县至少建立30个粮食合作社,崇仁县至少建立10个粮食合作社。每个粮食合作社至少要发展二百元以上的股金(每股大洋1元)并有能贮藏300担谷子的谷仓。在此期间粮食合作社发展较快。
   二、筹粮
   (一)粮食征收
  革命根据地创建初期,多数地方没有征收土地税,军政人员所需的粮源,有的是通过打土豪,没收其粮食;有的是在战场缴获敌军粮响;有的是向富农和大中商人募捐。
  1933年8月8日,闽赣省财政部曾分配黎川县筹、捐款数:
   黎川县1933年至1934年筹捐款数
   单位:银元
   摘自黎川县粮食志。
  1931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制定了统一税法。根据地政治、经济局势相对稳定,农业生产得到恢复,打土豪、分田地的工作基本进行完毕,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把粮食来源建立在征收土地税的基础上,同年,将土地税改称农业税。
  当年,江西省苏维埃政府颁布了《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对贫农、中农和富农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对收入少的贫苦农民课以极低的税率。《办法》规定:每人收获量以干谷四担(每担120市斤)以上开始征收;对于富农从二担起开始征收1%,三担征收2%,四担以上按规定税率类推。
  1932年,由于战争需要,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又修改了《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提高了农业税率,降低了起征点。新的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每人收获量干谷三担便开始计算征收。对富农,从一担起即负担4%、二担负担5%、三担以上按累计税率类推。江西省农业税新老税率对照如下:江西省农业税税率表
   资料来源:老税则摘自1932年8月10日《红旗周报》第47期
   新税则摘自1932年7月14日《红色中华》第27期
  1933年,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新的《农业税暂行税则》。《暂行税则》规定:农业累进税的标准,按照农民分得土地后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量,以每人分田实收多少及全家分田人平多少定税率。贫农、中农税率附后:贫农中农的农业税税率表
   资料来源:《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
  1934年2月,苏维埃中央粮食会议决定:征收土地税谷,宜黄县苏区共有田272058担,当年上交土地税任务,折粮1988石。
   (二)粮食购买
  1931年5月1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战时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各军前后方部队及医院所需的粮食,不得自由采购,由战委统一筹买,稻谷每100斤价格为大洋2元7角;各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和地方武装所需粮食,不在战委筹买数内。
  1933年3月,粮食调剂局成立后,在购买粮食过程中,碰到两大困难:一是当时正值春荒,农民手中余粮甚微,无粮可购;二是购粮要现款,特别是秋后新谷登场,粮食大量上市,需要很多现金,而粮食调剂局的财力有限。为了克服上述困难,各级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当时苏区的粮食购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发动群众节省谷子卖给粮食调剂局。
   第二:以公债形式突击购粮。
  中央政府于1933年7月,开始发行经济建设公债。为了鼓励农民,中央政府准许购买公债票者交付谷子,由县政府按照当地粮食调剂局价格,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分别规定适当价格,公布于众,照此公布价格折算款额给予交谷者债票。当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规定五年还清。其中:广昌25万元。
   (三)借粮
  第四次反“围剿”期间,红军迅速扩大,粮食发生困难。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于1933年3月1日作出向群众借谷20万担的决定。统一印刷了借谷票,发至各县,由县财政部按各区、乡粮食情况分配。产谷多的地方多借,产谷少的少借;群众对革命认识较深的地方多借,反之少借;在边区受国民党摧残抢劫严重的地方不借,反之,酌情借。对借到的谷子,按省苏维埃政府规定,宜黄、乐安、南广三县除由各县政府发给当地红军、医院、机关之经费外,剩下的借谷可照市价出售。
  1934年,在进行第五次反“围剿”中,中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先后两次决定向群众借谷。第一次是1934年6月,联合发出了《为紧急动员24万担粮食供给红军致各级党部及苏维埃的信》,要求7月10日前完成10万担。乐安、赤水各10000担,广昌3000担,宜黄2500担。此次借谷形式为:1.群众将谷送当地苏维埃政府,取得借谷票;2.红军路过时,凭《红军临时借谷证》直接向群众借,然后到当地粮食部登记,由群众从后方运取公粮归还,或在下半年收土地税时归还。
  第二次是1934年7月22日,决定向群众借谷60万担,9月15日完成。可顶抵1935年与1936年的土地税。此次借谷,由群众将谷送交到乡仓库,由征收记帐员将借谷票发给群众作为凭证。为了尽快完成任务,江西省粮食部会同财政部、土地部派出干部到各县指导,每县3人,我区广赤县也得3人指导。全省9月10日就全部完成任务。
   (四)没收征发粮食
  革命根据地创建初期,红军主要通过打土豪筹集粮食,没收地主和征发富农的粮食。这些粮食,一部份分给群众,一部份补充红军粮响。粮食商人从境外转运来的粮食不予没收。
  1934年6月,中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决定:没收地主、征发富农粮食65000担,我区赤水5000担、乐安3000担,其余各县都在1000担以下。到7月底基本完成。
   (五)节省粮食运动
  1932年到1934年间,苏区群众为了支援革命战争,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节约粮食运动。如禁止或减少制造米粉、米果、米酒;中央政府工作人员决定每天只吃两顿饭;湘鄂赣省苏维埃机关、团体每天只吃两餐粥,一餐饭,饭内多加薯丝、杂粮。
  1934年4月,红军正处在第五次反“围剿”的紧急关头,中央人民委员会指示:为保障红军给养,立即在群众中开展每人节省三升米捐助红军的群众运动。我区广昌、乐安、赤水、宜黄四县共分到任务4500担。
   (六)突击集粮运动
  1934年,在第五次反“围剿”期间,苏区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收集粮食突击运动。第一次是1月23日,中共中央决定进行收集粮食突击运动,要求2月1日开始,2月底以前结束。由于多种原因,2月份突击收集粮食计划没有完成。人民委员会决定,3月份继续开展收集粮食突击运动,要求3月15日完成,实际到3月底才基本结束。4月21日,中共湘赣省委又作出决定,再一次开展收集粮食突击运动,要求收集粮食3万担,虽限期很紧,花力量不少,但到5月14日,只完成任务的45%。第四次是6、7月,收集的办法是从群众节省中收集;没收地主、征发富农的粮食;向群众借谷,共24.2万担,这次收集运动到7月底基本结束。我区四县任务如下:
   资料来源:《红色中华》第一九八期。
   第三节公粮征收
   一、借粮
  1949年5月,抚州地区先后解放,国民党各级政权机构土崩瓦解。各县政府接收旧山赋粮食管理处时,国库存粮很少,各圩场、粮行、粮店无粮上市。为支援解放军南下,解决城乡居民用粮,当年6月,江西省政府和省军区联合发布《关于筹借粮食和柴草》的布告。8月,各县根据《布告》的规定,结合原政府留下的田赋资料,按旧的乡制,下达借粮任务。同时,各县、区派出工作组,分别下到各乡、保,组织贫雇农代表,并吸收部分原保甲人员,组成评议小组,按照内部掌握的阶级成份划分标准,划出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等阶级(内部掌握),对他们拥有的粮食,按比例定出借粮任务。即地主40—50%,富农25—35%,佃富农20%,中农10—15%;每借粮1斤,随借烧柴1斤,草料半斤,收到的借粮,由收粮仓库开具收据。这些借粮,地主、富农抵交当年公粮任务50%,其它阶级全部抵交当年应交公粮任务。
   二、公粮征收
  1949年11月,全区开展解放后的第一次秋征。征收的原则是:①废除旧的田赋征收制度,实行田多多征,田少少征,无田不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②以各户的收获量为基础,按内部掌握的贫农、中农、富农、地主的阶级划分标准,贫农负担不超过6%,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40%,最多不超过50%;③采用按收入计征的办法,人均稻谷不满150市斤可免征;④革命烈士、野战军人,按户扣除300市斤后计征,参加军分区基干队的扣除250市斤后计征,参加县大队、区小队的扣除200市斤后计征,地方干部和勤杂人员不扣除。为照顾贫苦老弱孤寡,经民主评定,可酌减任务15%至30%。
   累进计征的方法,即按各户占有的田亩,分成上、中、下三等,核定总产,计算征收率。
  本区秋征的具体做法:一是组织秋征工作队。是年10月,江西八一革命大学第一期的部分学员和抚州地方干部学校第二期学员共500余人,全部分配到各县、区政府,参加由各级领导亲自率领的,有农会积极分子、机关干部、部分学校教师参加的秋征工作队;二是大力开展宣传。由于工作队的成员在秋征前经过培训,懂得了农村阶级成份划分的主要依据,掌握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实际操作方法,进村后,便广泛深入地宣传政策,打消群众的思想顾虑,以取得多数人的配合和支持;同时,宣布取消旧的保甲制度,建立基层农会组织和评议委员会;三是调查登记,落实田亩面积,分清田亩等级;四是通过计算,张榜公布,民主评定,任务到户,最后由评议委员会或农会,分户登记造册,交工作队转送区政府或粮库。农民缴交的粮食,以稻谷和大豆为主,大米、芝麻、小麦、油菜等兼收,泥豆、乌桕子、毛边纸、生猪和土布,也可按价换算成稻谷,顶抵当年的征收任务。原来交了借粮的,可按数抵征收任务。若借粮大于征收任务,粮库还按当时的市价发给现金,以取信于民,博得了多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1950年,本区各县严格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公粮总额不超过总产的13%,地方税附加不超过国家正税的15%。凡烈士家属、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贫苦者,孤寡老弱,灾区无力负担者,给予免征或减征。免征户不得超过总户数的20%。征收额均以户为单位,贫农最高不超过总额的10%,中农不超过15%,富农不超过25%,地主不超过50%,特殊户全年收入在2000石以上的,由各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征收额,最高亦不得超过80%。总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具体执行40级累进税率计征。新解放区农业税四十级累进税率表1950年抚州地区公粮任务分配完成统计表
   品名:稻谷单位:市斤
   说明:1.土地、人口系根据各县征收总结材料再参考其他资料;
  2.负担百分比大部系根据材料计算出来的;
  3.完成任务数系根据12月8日各县电话报告数字。
  1952年,全区的土地改革已基本结束。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使累进税率的公粮征收方法不能适应客观形势。中共抚州地委、专员公署根据政务院关于农业税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固定负担、取消摊派”的方针,及时召开扩大会议,专门研究查田、定产、评等工作,并把它作为中心任务,要求各县、区政府集中全力,抓紧抓好抓落实。
  查田:一般以自报抽查为主,土地面积,按土改时查报登记数,民国时期的航空测量材料为参考。评等:采取分等不分级,自上而下划片、站队、评等(水、旱田、旱地分成甲、乙、丙三类)分类、分等统计面积。定产:按照评定的分类等级,通过调查和历史资料对比,找出各等标准田,民主评定常年产量,然后按各户的类、等面积,计算各户的常年产量,再按照税率,落实各户的公粮征收任务。此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变动各户的公粮负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只购余粮,不购口粮,个体农户以及后来的农业社、生产队,在划清余、缺、够界限时,产量除下口粮、种籽、饲料(以下简称“三留粮”)以后的剩余部分,先除下公粮,再统购。若产量除下“三留粮”之后,余粮不足公粮数额,在先将余粮交公粮后,不足部分按早稻中等粮价折成人民币缴交(称折征);若产量小于“三留粮”者,便是缺粮户,公粮全部折征。
  1956年,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农村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对《农业税征收办法》进行了调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原定常年产量,按17%的税率计算,以社为单位征收,由社统一缴纳。对初级社继续实行原累进税制,以户计征,由社统一代缴。自筹粮按不超过正税12%,随同正税一并征收。
  1958年,国务院颁布《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法”,实行“比例税制”,就是按常年产量规定税率计征,全国平均为15.5%,县平均不超过25%,5年不变,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我区平均为17.9%。同时,原以户为单位的纳税方式改为由生产队统一纳税。
  1963年10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农业税征收工作指示规定,抚州地区的税率为12.31%。
  从1949年到1984年,对农业税的征收,都是以征收实物(粮食)为主,称为公粮,但对经济作物集中产区,或口粮不能自给地区的农户,由本地政府折征货币,或由农户以农副土特产品折价抵交。
  1985年,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税的征收,将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于同年6月8日,通知各级政府从当年起,把农业税应征的粮食数量,折成人民币进行征收。但仅执行两年,因粮食收购困难,1987年又恢复征收实物至今。
  在农业税实行征收粮食为主时,农民每年向国家缴纳的公粮,均由当地粮食部门接收,并由粮食部门按当地中等粮质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与当地财政部门结算,并及时将公粮价款,全部划转给当地财政部门,列入国家财政收入,公粮价款划转后,粮食部门所接收的公粮,全部为价购商品粮,由粮食部门组织流通分配。
   第四节市场采购
   一、粮食市场
  本区地处赣东抚河平原,素有赣抚粮仓之称,良好的水陆交通条件,促进了粮食市场的发展。水路有黎滩河、泸溪河、盱江、崇仁河、宜黄河,最后都流入抚河,经赣江流入长江。陆路有民国时期修建的自南昌经临川、南城、南丰、广昌至赣州的公路,还有经温圳、进贤、东乡的浙赣铁路。四通八达的交通,加上各县盛产稻米,使全区粮食市场非常活跃。以县城和区、乡所在地集镇自然形成的粮食市场,成为稻谷、大米的集散地。新中国建立前,临川县城(原抚州市,现文昌桥区)已是全省重要的中型米市。围绕临川县城,沿抚河还有浒湾、上顿渡、李家渡、温圳四个区内较大的粮食市场。其它各县、区、乡所在地的集镇的粮食市场交易也很活跃。
  抗日战争期间,南昌沦陷,我区成了前线的后方,不少沦陷区的人逃难到我区,使我区粮食市场更加繁荣,特别是温圳、李渡、浒湾等地的粮食市场更为昌盛。如温圳镇,民国25年(1936年),浙赣铁路通车,粮食行业逐渐繁荣。不到一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因沦陷区难民迁入,粮食交易日趋盛旺。民国34年(1945年),日寇投降后,因水陆交通便利,成了我区咽喉,所有的粮食都由此吞吐,因此,粮食行业大增,大小粮行、粮店120余家,加工米厂20多家,民国35年至37年,每天河下来往船只三、四百条,每日从铁路发运粮食三、四万包(每包200斤),最多的一天达十万包。又如李渡镇,抗日战争期间,除加工米厂外,有大小粮行、米店93家,上有往黎川、南城、崇仁、宜黄等地的采购员,下有往九江、汉口、上海等地的推销员,每日粮食经营量达五、六十万斤。还有浒湾镇,抗日战争期间,是赣东各县的粮食主要集散地,全镇有大小粮行、米店40余家,加工米厂7个,最多时每日加工大米140石,最少时也加工100石,其中聂寿茂开的沅盛米行,拥有运粮船30只,长年运米至汉口、上海等地出卖。
   二、随征带购
  历代,官府所需粮食,多从田地征派,如急需时,也通过私商向市场采购。民国时期,因救灾需要,当时政府曾多次向市场采购谷米。抗日战争爆发后,因军粮急需,向市场采购粮食的次数不断增加。
  民国30年(1941年),因在市场采购困难,当时省政府决定采取随征带购的办法,按每亩水田30斤稻谷,强行征购。31年,又改为“征(征实)购划一”,按田赋正附税一元,随赋计购稻谷7斗。32年,又将征购改为征借,征借的粮食不付价款,凭收购凭单,从第五年起,每年偿还五分之一,或按此比例抵交当年新赋。但仍继续在市场采购军粮。
  民国34年(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了内战需要,除通过各级政府向农民大量收购粮食外,还发动私商在各地粮食市场进行采购。这一措施一直到新中国建立前都未停止。
   三、市场购销
  新中国建立后,城乡交通运输尚未完全恢复,粮食流通渠道梗阻,加之粮食减产,各地集镇的谷圩有场无市。人民政府通过借粮和公粮征收,虽然掌握了少数粮源,但更多的仍被不法粮商操纵和垄断。有些有粮的富裕农民,在重货轻币的思想指导下,不但本身自有的余粮不卖,反而同投机商一道,参与上户抢购粮食,导致市场粮食很少,粮价不稳。为掌握粮源,稳定粮价,调剂供求,1950年7月,中粮公司抚州分公司在全区各县和重点粮食市场分别设立粮食购销站和粮店,开展粮食购销业务,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天天在市场上挂出牌价,采取机动吞吐,多吞少吐,掌握粮源,既稳定了粮价,又打击了私商的投机倒把,保障了人民群众对粮食的需求。
  1951年新粮上市后,省内外的粮食商人纷纷争购粮食,致使市场粮价上涨。各县的粮食购销站、粮店,继续采取灵活的吞吐措施,稳定了市场,使国营粮食经营量占市场比例,由1950年的35%上升到1951年的80%。
  1952年,经过土地改革,全区粮食生产发展,粮食总产达到111015万斤,超过了历史。但饱受灾荒的农民,虽然粮食多了,却不愿多售粮,甚至上市场购粮囤积,加上粮商的争购,故新粮登场后,上市粮食并未增多,政府购粮困难。为此,省政府决定从8月8日起,将新粮收购牌价平均提高9%,以激发农民向国家售粮积极性。此后,全区大多数市场上市的粮食由淡转旺,国营粮店收购量成倍增长。是年10月,粮食公司与粮食局合并,全区各县的主要市场,都成立了政企合一的粮食购销站,实行粮食统一经营,农民出售商品粮,从此有了一条主干渠道。
  1953年,粮食继续增产。但市场上,不法商人肆意抢购、套购粮食,与国营粮食部门争夺粮源。受其影响,粮食市场旺季不旺。为更好地发挥国营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全区对粮食价格再次作了季节性调升6.9%,并降低批零差和购销差。同时,一方面依靠当地政府,控制交通工具,防止粮食外流,另一方面遵照中央“少征多购”的指示,限制私商,管好市场,组织人力、物力扩大粮食收购。对上市的粮食,规定除国营粮食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可以收购外,其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对在边远偏僻地区违犯规定,肆意收购粮食,与国营粮食部门争夺粮源,大搞场外交易的不法分子,依法严惩。上述措施在全区各县贯彻落实后,城、乡上市的粮食,95%以上由国营粮食部门收购,购粮工作的被动局面得以扭转。
  1953年冬,全区贯彻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取缔私商经营粮食,对粮食市场进行严格管理。1954年,全区粮食由国家统一经营,粮食自由市场全部关闭。
   第五节市场管理
   一、民国时期
  历代,我区粮食市场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直到民国18年(1929年),各县风虫水旱灾害严重,许多地方粮食紧张,省政府开始酝酿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特别是1933年,国民党“围剿”中央苏区,对苏区实行封锁政策,省粮食局颁发了《管理粮食纲要》,我区非苏区各县对境内米谷流通,都规定需向县政府申请,经审批发照后,凭照运输,防止粮食进入苏区。由于对粮食市场严加管理,行商、坐贾都不敢插手经营粮食,上市粮源减少,交易清淡。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全省粮食市场混乱,粮价不断上涨,政府购粮困难。省政府于民国28年决定控制粮食外销,并在我区各县设立战时粮食管理处,规定各县余粮由粮食管理处采购,交战时贸易部分配外运。当年12月,由各战区和省政府商定,部分县划为军粮采购区,并划定崇仁、乐安、宜黄等县为屯粮采办区,在军粮和屯粮采办期内,禁止米谷自由出境。
  民国30年(1941年),省政府本着由管理粮商而控制粮源的原则,对《粮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调剂供求和平抑粮价作为中心内容,对粮商进行登记,禁止未登记的粮商贩运粮食,贩运出省、出县,必须经省、县粮食管理机构核准。当时社会秩序混乱,市场粮食紧缺,加上官商串通,勾结作弊,《管理办法》无法贯彻实施,粮食市场秩序混乱。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但蒋介石又发动内战,粮食市场为地主、豪绅、官僚及私商操纵,秩序更加混乱,不少市场有市无粮,直至新中国成立。
   二、自由贸易时期
  新中国建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对粮食市场管理执行以稳价为中心的方针。1950年上半年,我区各县按省人民政府指示,中粮公司抚州分公司在各县和重点粮食市场的粮食采购组、购销站和粮店采取“机动吞吐,虚抛实收,多吞少吐,委托代销”和对城市居民全面开展供应等办法,稳定了市场粮价。同时,还大量抛售物资,回笼货币;严厉打击不法私商的投机倒把活动,使粮价有所下落。
  1951年,我区各县的粮食市场上出现粮食供过于求、粮价下跌,但省内其它大中粮食市场却粮食供不应求,粮价上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区中粮公司各县的采购组、购销站,一方面加强收购,一方面扩大内销,争取外销。后又根据市场变化,通过停止外销,少做批发,扩大零售等措施,使市场粮价相对稳定。
  1952年,中南区军政委员会颁发《活跃农村初级市场六项措施》,我区国营粮食商业企业执行“扩大城乡差价、批零差价,提高批发起点,国营以批发为主,县以下让出阵地,撤销零售店与交易所”等规定,一些不法粮商认为有机可乘,非法在市场上套购、抢购粮食,当年上市的粮食,大部份被私商抢购,使全区粮食市场处于混乱状态。
   三、粮食统购时期
  1953年,由于大量粮食被私商占有,全省粮食形势非常紧张。为此,7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保证粮食收购供应计划,加强市场管理的指示》,确定国家对上市粮食的收购比重,要求抚州市不少90%,其它各县不少于95%,使各地粮食市场混乱状况逐步得到扭转。1953年11月,按照中央部署,全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同时取缔粮食市场,禁止私商经营粮食,城乡粮食市场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
  1954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市场管理的指示,在全区开始建立由国家领导和管理,没有私商参加的国家粮食市场,实行季节性开放。即以县(市)为单位,完成当年粮食统购任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宣布开放,到下年度新粮登场即行关闭。在粮食市场开放期间,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由各地工商行政、粮食、商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管理。在粮食市场开放期间,农民的剩余粮食允许进入市场自由交易,任何人不得干涉。农村集体单位、个体农户、市镇居民、饮食行业、食品作坊等均可到国家粮食市场购买粮食。
  1957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国家粮食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粮食统购任务完成后,允许农民出售粮食,限定市场粮价,不得超过统购价的5—15%。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领导下的粮油市场和交易所,被当作资本主义砍掉。农民之间的余缺调剂,只有走村串户,或通过亲戚朋友暗中进行买卖。如被发现,轻则按牌价收购,重则予以没收。
  1967年3月30日,省革委会发出通知:严格禁止粮食流入自由市场,限制农民用粮食搞食品开发,非国家委托,一律不准收购粮食。进入“黑市”的粮食,粮食部门全部按牌价收购。从此,全区的粮食市场均被关死。
  1972年,省革委会对粮食市场管理有所放松,规定以县为单位,完成统购、超购任务,经地、市革委会批准,可以开放粮食市场,但上市的粮食,仅限于农民购后自食有余的部份。由于限制过严,交易清淡。
  从1983年起,全区各县对粮食市场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市场经济为辅”的方针,宣布粮食市场长年开放,农民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实行多渠道经营,除国营粮食部门在粮食市场积极进行议购议销外,允许城乡部门、单位、工矿企业、集体商业和个体户参与经营,品种、数量不限,各地的集市贸易非常活跃。
   四、粮食定购时期
  1985年,粮食流通秩序开始出现混乱,不但区内的各行各业纷纷插手经营粮食,省外粮商也深入各县农村,直接采购,严重冲击和影响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
  1986年,全区遵照省人民政府的指示,规定各县以县为单位,在全年粮食定购任务和代购、议购计划未完成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到农村收购粮食,出省粮食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
  1988年,全国大米供应紧张,我区粮食市场秩序也十分混乱。当年9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秋季开始,大米(稻谷)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并责成各级政府组织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以上政策在我区贯彻后,全区粮食市场秩序得到初步治理。
  1990年,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定购后的余粮和不属于定购的粮食品种,一律放开经营。
  1991年,为了完善粮食市场机制,搞活粮食流通,有利于农民和消费者进行余缺调剂,根据中共抚州地委、行署的指示,地区粮食局选派了4个县粮食局长和4个重点粮管所长,由局长亲自带队,前往湖北考察学习。回来后,于7月份,在有粮食交易传统的临川太阳、金溪浒湾、黎川洵口、广昌头陂、抚州市剪子口、临川上顿渡等地建起了6个国家粮食初级市场。因为新建的各市场坚持优质服务,坚持灵活的经营方式,坚持独立核算,勤俭办场,加上选点合理,开张后,交易十分活跃。金溪浒湾粮食市场,日平均上市量三、四万斤,最多达到六万斤。抚州市粮食市场,开张两个月,成交量达205万斤,金额62万元。随后,各县(市)又在县城和集镇陆续兴建了一批粮食初级市场。1992年,全区初级粮食市场达到79个,从而使粮食市场管理步入规范化。
  1993年,由于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都放开,各级粮食部门放松了管理,从下半年开始,粮食市场又非常混乱,不论是粮食部门,还是非粮食部门,不论是工厂、企业、还是机关、团体;不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大家都插手粮食经营,个体加工米厂、个体粮食运销户、私人粮店到处都是,据临川县不完全统计,个体加工运销户超过300家,私人粮店也在100家以上。这些个体粮商和形形色色的公司,到处抬价抢购粮食,造成粮价飞涨,稻谷由年初的两角多钱一斤,年底涨到七、八角,致使粮食部门收不到粮食。这一年,全区粮食部门只收到贸易粮66270万斤,比1992年少收20980万斤,不到1990年的一半,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全区粮食部门收粮最少的一年。
  1994年,国家开始整顿粮食流通秩序,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平抑粮油价格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加强粮食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强调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它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税务、粮食、物价等部门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我区贯彻这一精神后,各级政府都采取了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从而使我区粮食流通逐步纳入正轨,粮价逐步下降,粮食市场也日趋稳定。自此,全区粮食定购任务年年完成,市场收购也大大增加,1997年达到35380万斤。
   第六节粮食统购
  1953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城市和工矿区人口增多,粮食需求量越来越大。但当时一些不法粮商和农村中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相互勾结,利用粮食自由贸易政策,趁机哄抬粮价,大量抢购、套购粮食,与国家争夺粮源,囤积居奇,扰乱市场,致使有余粮的农民待价而沽,国家收购困难,严重威胁国家对城市、工矿区及农村缺粮人口的供应。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粮食的需要,当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决议》(即粮食统购统销),政务院也发布了相应的《命令》。
  为了贯彻中央的《决议》和《命令》,中共抚州地委、专署和各县、市,都召开了三级干部会,传达、学习中央文件,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成立专、县粮食统购统销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各级领导都亲自带队,深入农村,从宣传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入手,对广大群众进行国家粮食政策的宣传教育,经过发动群众,逐户摸底,自报认售,群众评议,上级审定,分户落实和组织入库,到1954年3月底,全区共征购入库稻谷48633万斤。
   一、累计征购
  1954年,全区根据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粮食统购试行办法》,以乡为单位,摸清农户的土地面积、等级和常年单产,算出粮食总产,除去三留粮和应交公粮,划分余粮、自给和缺粮的界限,对缺粮和自给户免购,余粮户按累进计购比率分配购粮任务。
  1954年余粮户累进计购比率
   品种:稻谷单位:市斤
  累计征购分两步。第一步,上半年对余粮户进行余粮预购,与农户签订合同后,由粮食部门付给定金;第二步,按累进计购办法,算出应购余粮,通过群众评议,出榜公布,将任务落实到户,然后组织入库。这一年,共征购入库稻谷54734万斤。
   二、定产定购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即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省也制订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办法》和《细则》,地、县都召开了会议,组织干部学习和研究,抽调了大批人员到农村,以农户的土地质量、自然环境、经营条件等为依据,评定农户的常年粮食产量,减去种籽、饲料、口粮和公粮后,按余粮的80—90%核定定购任务,在正常年景下,三年不变。如果丰收,国家增购不超过农户增产的40%。这样,改正了划界不准,定产偏高,负担偏重的问题,稳定了负担,因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一年,全区粮食增产近一亿斤,以后两年,也连续增产。1957年总产达138508万斤,比1954年增产17399万斤,增幅为14.37%。因为连年增产,征购却未增加,购后人均有粮逐年增加,农民生活不断改善。
   粮食定产定购期间全区粮食产购留情况
   品种:折谷单位:万斤
   三、包产包购
  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和粮食“三定”的经验,提出对粮食实行“包产包购,三年不变”的政策。即农业社所属队、组,以当年“四定三包”的粮食产量为包产产量,以1957年分配落实的粮食征购任务为定购任务,三年不变。三年内,如实产超过包产,国家增购不超过40%;如受灾严重,可酌情核减当年的包购任务。但当时受“大跃进”虚报浮夸风的影响,我区农村社队和全国一样,到处放“卫星”,粮食产量越报越多。根据“尽量多购一点,少销一点”的粮食工作方针,这一年,全区粮食产量虽然实际比上年减产17329万斤,但因虚报浮夸,粮食征购反而增加7944万斤,购后人均有粮由上年的749斤,降到527斤。
  从1959年起,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全区粮食产量一减再减,直到1962年才开始回升,1964年才恢复到接近1957年的水平。但粮食征购却未减少,特别1959年,出现了高征购,全区粮食征购实绩高达68911万斤,古当年产量的57.48%,购后人均有粮只有417斤,到处都出现缺粮现象。
  但当时,有些干部好大喜功,不承认减产、缺粮,反而认为是下面瞒报了产量,到处搞反瞒产斗争。如乐安县,全县都开展了反瞒产斗争,对未按要求上报粮食产量,完成粮食征购的干部群众,进行批斗,甚至非法搜仓查户,造成不少地方购了过头粮。据《乐安县志》载:各公社为了完成5860万斤的反瞒产任务,非法批斗了干部群众1115人。加上当时大办公共食堂,群众都在食堂吃饭,本来粮食就不够,而食堂又管理不善,不少干部和食堂工作人员多吃多占,使许多群众吃不饱饭。据《乐安县志》载:全县因缺粮,患浮肿病的6114人,非正常死亡471人,还有3450人外出逃荒,成为有名的“乐安事件”。还有黎川的茶亭、临川的凤岗、唱凯等地,也都曾因虚报粮食产量,购了过头粮,而造成群众患浮肿病,非正常死亡,外出逃荒,甚至群众闹事的“粮食事件”。
  上述粮食事件发生后,为了解决群众吃饭问题,各级粮食部门对购了“过头粮”的生产队给予返销,帮助群众渡过难关,稳定人心。省、地有关部门对上述事件责任人也作出了严肃处理,乐安县委书记被开除党籍,临川县凤岗公社党委书记被判有期徒刑20年,其它有关人员也都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961年,《农村工作六十条(草案)》颁布后,解散了公共食堂,社员又分了自留地,征购也恢复了原包购任务,对缺粮的还给予补销,这一系列措施落实后,农民得以休养生息。到1964年,粮食生产已恢复到接近1957年水平,征购入库粮食也有所增加,全区粮食工作的被动局面开始好转。
  1955年江西省杂粮折合稻谷比率表
   每百斤折谷单位:市斤
   资料来源:1955年《江西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施细则》第二章。
   包产包购期间全区粮食产购留情况
   品种:折谷单位:万斤四、一定三(五)年
  1965年,为了稳定农民负担,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搞好粮食工作的意见》。从1965年起,逐级核定粮食征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为了落实这一政策,我区抽调了大批干部,逐社、逐队进行调查摸底试算,发动群众民主评议,对原征购任务负担畸轻畸重的,进行了调整,使征购基数合理分配,逐级落实到生产队。使社员吃下了定心丸,激发了粮食生产和交售的积极性,当年粮食总产达到139601万斤,超过了历史上最高的1957年,征购入库稻谷52766万斤,完成当年任务的101.20%,占征购基数的109.84%。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因对农村冲击不大,粮食征购仍继续执行“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直到1970年。
  1971年,中共中央决定,将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具体办法不变。在核定征购基数时,省革命委员会将各地超购和市场收购的粮食,甚至农民交售的“忠”字粮,均纳入“一定五年”不变的基数任务,使我区征购任务基数从62190万斤,增加到68571万斤,加上3%的机动数,到队基数为70629万斤。这个任务基数一直执行到1978年。
  从1971年到1978年八年期间,我区粮食征购虽然开始显得负担过重,但因稳定了负担,促进了生产发展,加上地粮局狠抓每年的丰欠调整,各县市又都认真进行“春定秋调”,逐步克服因购“过头粮”而返销的现象,使不少县市实现了以生产队为单位“只购不销”。1974年抚州地区在全省第一个实现同一生产队“只购不销”。
   “一定三(五)年”期间全区粮食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谷单位:万斤五、减轻负担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决定减轻农民负担。是年,正值我区遭受严重旱灾,但因干群努力,除金溪县外,全区粮食产量未减反增,而省人民政府仍将我区当年征购任务调减为65143万斤,比基数还少5486万斤。
  从1979年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省人民政府连续三年调减我区粮食征购基数,由1978年的70629万斤,减到1981年的45286万斤,调减25343万斤,比重达到35.88%。同时,大幅度提高收购价格,早籼谷提高21.58%,对完成基数后超购的粮食,加价幅度由原来30%,提高到50%,由于采取这一系列措施,农民负担大大减轻,收入则大幅度增长,有力地激发了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当年,全区粮食增产52774万斤,增长18.60%,首次突破30亿斤大关,购后人均有粮超过900斤。
   减轻负担期间全区粮食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谷单位:万斤
   六、购销包干
  1982年,国务院决定实行粮食购销包干,一定三年。我区包干任务增大到89857万斤。但因农村全面推广联产承包责任制,更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以10%以上的速度增产,1983年,全区粮食总产接近40亿斤。加上征购基数稳定,粮价提高,加价比例增大,农民向国家交售粮食的积极性也空前高涨,虽然我区粮食购销包干的征购任务增大,但三年都超额完成任务。特别是1983年以后,市场粮价下跌低于国家的超购价,农民连议价粮也不卖,余粮全部作超购卖给国家,使1983年全区粮食征购入库174797万斤,全区国家粮食库存达到119251万斤。
  1984年,这一势头有增无减,造成国库爆满,虽然抢建新仓,搭盖临时仓棚,大搞露天堆垛,大办收储服务站,仍然满足不了农民卖粮的要求,全区第一次普遍出现农民卖粮难和国家收粮难。购销包干期间全区粮食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谷单位:万斤
   第七节粮食定购
   一、合同定购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1984年全国出现“卖粮难”的情况,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决定,制订了方案。定购品种定为稻谷、小麦、玉米三个品种;定购价格按“倒三七”(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价;只购余粮,不购“三留粮”;由当地粮管所与农民签订合同,逐户落实。省分配我区当年定购任务为178571万斤。因为干部和农民对合同定购性质不明确,而定购价又低于市场价,因此,农民不愿签订合同,虽经反复工作仍只完成132857万斤,仅完成任务的74.4%。
  1986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上年合同定购情况,省人民政府明确了“粮食合同定购,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在正常年景下必须保证完成。”同时,将我区合同定购任务调减为108571万斤,另外安排“议转平”收购计划24783万斤,同时,对签订合同的农户,优先给予贷款和供应平价化肥。这样,才引起了各地的重视,农民抵触情绪也更小了,当年完成定购89743万斤,“议转平”收购24783万斤,完成任务的82.66%和100%。
  1987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进一步明确:“粮食合同定购,是国家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并再次调减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增加平价化肥供应数量,并增加平价柴油和预购定金。我区粮食合同定购再次调减为86000万斤,“议转平”收购计划调减为21429万斤。经过调减任务,和兑现“三挂钩”政策,当年,全区共完成合同定购85491万斤,“议转平”19860万斤,完成任务的99.41%和92.69%。
  1988年,全省开始实行粮食购销调存“三年包干”,粮食合同定购是“三年包干”的内容之一。我区定购包干任务仍按1987年不变,“三挂钩”标准也按1987年不变。当年,因粮食减产,未完成任务。1989年,粮食增产后,全区才完成了任务。
   合同定购期间全区粮食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谷单位:万斤
   一、粮食定购
  1990年,中央决定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粮食定购,政策不变。取消“议转平”收购计划。省仍将其纳入粮食购销调存“三年包干”,实行三年统算。按统算结果,本区超额完成了省定包干任务。
  1991年至1992年,粮食继续实行购销调存包干,政策、任务不变。但从1992年起,我区开始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为了扩种经济作物,增加农业产值和农民收入,大面积减少粮食播种面积,全区减少37万亩,使粮食产量减少25368万斤,定购任务也没有完成。
   “三定包干”期间全区粮食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谷单位:万斤
   三、合同收购
  1993年,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省决定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取消“三挂钩”政策,取消粮食定量供应,取消粮食购销调和财务包干,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和经营。这一年,我区进一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在1992年的基础上,再减少32万亩,使粮食产量减到389978万斤,而市场粮价暴涨,各行各业、粮商粮贩纷纷插手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十分混乱。为了稳定粮食市场,保证国家能掌握必要的粮源,行署根据省政府9号文件精神,决定实行合同收购,收购任务定为85714万斤,并恢复和改进“三挂钩”政策,化肥、柴油,按平议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化肥后又改为发票,凭票供应),而且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合同收购保护价晚籼稻每百斤30元。还规定粮食部门不准代扣款,不准打“白条”。经过采取这一系列措施,加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当年合同收购粮食82654万斤,完成任务的96.43%。
   四、“四定包干”
  1994年,根据国务院通知,省人民政府又恢复粮食定购,并实行购销调存“四定包干”,重申粮食定购是国家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三挂钩”政策不变。并核定我区定购任务为86571万斤,自此以后,各级政府接受1993年放松粮食收购的教训,为了多掌握粮源,稳定粮食市场,对粮食收购越抓越紧,除几次提价外,还反复强调不拒收,不限收,不打“白条”,不代扣款。这些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四定包干”期间全区粮食产购留情况
   品名:折谷单位:万斤
   第八节奖售换购
   一、超购奖励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向国家交售粮食,中央和省曾实行奖励办法,奖励形式、品种和标准有多种。我区是产粮区,按中央和省定办法执行后,农民获得好处,也激发他们向国家多交售余粮的积极性。
  1960年,省按中央决定,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人均交售公、余粮超过200斤的,超过部份按统购价加价10%。
  1962年到1966年,改按生产队为单位计奖,达到标准的,奖给一定数量的工业品。征购粮食奖售工业品标准
  1965年,对生产队在征购基数外超售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50%。还对计划外超购的粮食,每百斤贸易粮奖售化肥66斤或棉布14.9尺,要肥、要布由农民自选。
  1966年,对超购粮改为一半加价,一半奖化肥、棉布。加价按40%计算,每超购1.5斤贸易粮,奖售化肥1斤;生产队人平超售1000斤粮食,另奖售棉布14尺。
  1967年起,超购粮既加价40%,又按贸易粮计算,每100斤奖售化肥50斤。
  1969年起,超购粮加价调为30%,不奖化肥。
  1971年起,超购粮除加价30%外,每百斤贸易粮奖售化肥15斤。
  1974年起,超购粮食除加价30%外,每百斤贸易粮奖售化肥6斤。
  1979年到1984年超购粮每百斤奖售化肥6斤不变,超购加价50%。
  另外,1974年到1976年,国家实行汽车奖售。1974年,以县为单位,按当年购销顺差2000万斤贸易粮奖售一辆汽车。我区除资溪、抚州市外,共有10个县获得奖励。1975年,我区奖得33辆,其中解放牌13辆,跃进牌20辆。1976年,我区奖得19辆,其中解放牌8辆、跃进牌11辆。除1974年,省直接分配到县外,后两年我们以公社为单位,按交售粮数量,分成两等,分别将解放牌或跃进牌汽车分配到县、市,由县、市安排奖售。
  1979年,省人民政府还对人平售粮多,贡献大的县颁发“贡献奖”,我区黎川、金溪、南城、宜黄、南丰、崇仁6个县人平贡献粮食300斤以上,各获得奖售化肥100吨。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因收购困难,从1986年起,对签订合同户,优先供应平价化肥,和优先贷款,每100斤稻谷,供应平价标准氮肥4斤。
  1987年起,对合同定购粮食实行肥、油、钱“三挂钩”政策,每交售100斤稻谷,供应平价标氮10斤,平价柴油2斤,并给20%的预购定金。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1992年。
  1993年,放开粮食价格和经营,同时,取消“三挂钩”政策。但当年因粮食市场混乱,收购十分困难,又决定恢复和改进“三挂钩”办法,化肥、柴油按平议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化肥后又改为发票供应。1994年,“三挂钩”政策停止执行。
   二、换购
  1960年起,我省按国务院指示,以工业品等价换购粮食。1961年,换购综合标准为:每100斤稻谷,换购化肥18斤、棉布3.1尺、桐油0.4斤;单项标准为:每100斤稻谷,换购化肥42斤,或棉布104尺;或桐油6.3斤。1962年,换购标准为,生产队每1200斤大米,换购棉布1尺、针织品5尺、化肥62斤;社员个人每100斤大米,换布票2.5尺、针织品12尺和3元购货卷,完成省分配任务,还可以100斤大米换购100斤化肥。
  1963年,根据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总社分配我省物资情况,省人民委员会将换购标准调整为:每百斤大米、换购棉布1尺,针织品5尺、化肥37斤,和价值3元的毛线、毛衣、人造毛织品、驼绒、胶鞋等工业品,以后,还增加了绒衣、木材、桐油等。
  1965年,化肥换购标准是1斤化肥换1斤半大米,各计各价。1966年,还可签订合同,先给化肥,1967年早稻收获后交粮。
  1973年,以汽车换购,每60万斤贸易粮换购一辆汽车,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计算。
  1980年,为扩大棉田面积,提高棉农口粮,省分给我区1400吨尿素,以1斤尿素换3斤稻谷,共换得稻谷4234万斤。
  1981年,省以1斤尿素换2斤稻谷的标准,分给我区尿素475吨,其中临川50吨、南城125吨、东乡300吨。共换得稻谷1659万斤。
  1982年,又以1斤尿素换1斤大米的标准在我区换购大米1024万斤。
   第九节议价收购
   新中国建立后,全区各地成立的粮食公司都在市场议价收购粮食,以补充粮食局所收公粮的不足,直至1953年开始粮食统购。
  1953年到1962年,我区没有议购。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我区开放了农村集市贸易,允许供销社的合作货栈议价收购粮食。从此,我区又有了议价收购。
  1964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有关通知规定:“粮油议购议销工作,全部由粮食部门归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我区各级粮食部门,一面接管供销部门的粮食议价经营业务,一面在粮食集散地设立粮油货栈和粮油交易所,开展粮食的议购议销经营业务。除在集市开展议购外,各县还在粮食征购任务完成后,主动向生产队议购余粮。1963年至1966年,全区共购进议价粮6137万斤。
  从1966年下半年开始,粮油议价经营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受批判,粮油集市关闭,议价经营机构撤销,购销业务停止。除1970年有少量购进外,到1977年,全区没有议购粮。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和省明确粮食议价收购是国家计划收购的必要补充,在全区恢复和发展粮食议价经营。从此,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我区粮食部门全面开展粮食议价经营。地、县、市都成立了粮油货栈,粮管所实行平、议兼营。由于议价经营的网点多,范围大,议购的粮食成倍增长。是年,全区共收进议价粮8264万斤。为市场的繁荣和调节,提供了物质基础。
  1980年,地粮局和各县市粮食局,相继成立了粮食议购议销公司,粮食议购议销活动更加活跃。从1978年起,议购逐年增加,三年共购进议价粮59286万斤。
  1982年,我区粮食部门遵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采取门市议购、市场议购、预约议购和上村议购等多种形式开展议购,全区议购猛增至41903万斤,还从东北、河南、云南、贵州等地议价购进大豆、玉米、花生、菜油等,满足了城乡人民生活和饲料生产的需要。
  1983年和1984年,因市场粮价低于超购价,农民将余粮全部作超购卖给国家。这两年,全区基本没有收到议价粮。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因市场价高于定购价,农民卖议价粮十分踊跃,这一年,全区又收到议价粮28290万斤。1986年以后,我区各级粮食部门为了继续搞活经营,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本地粮多的优势,发展省间贸易和经济合作。对市场上的落市粮,国营农业单位的余粮,全面组织议购,对“湖南软米”、“双竹粘”、“香稻”、“糯米”、“黑米”等名优品种,力争多购。议购数量逐年增多,到1989年达到88651万斤。
  1990年,各地出现各行各业争购粮食的现象,影响国家收购。对此,中央决定,整顿粮食流通秩序,规定大米(稻谷)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插手。而且,建立粮食专项储备,由粮食部门代国家收购。这样,农民手中的余粮减少,粮食部门收购议价粮也大大减少。当年,全区只收到议价粮13520万斤。
  1993年,粮食经营和价格放开,粮食减产,各行各业插手经营,集体、个人和国家争购粮食的现象又出现,而且愈演愈烈,促使粮价猛涨。到下半年,晚谷每百斤从24元涨至70—80元。为稳定市场,稳定人心,平抑粮价,我区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市场管理,提高收购价格,采取优惠政策,改善服务态度,特别是提出不拒收,不限收,不代扣款,不打“白条”,使议价粮收购又逐渐回升,成为国家掌握粮源的重要手段。
   历年全区粮食议购情况
   品名:折谷单位:万斤
   第十节粮食储备
  明清时期,国家的粮食储备主要是常平仓、赋谷仓的库存;民间则有社仓、义仓、积谷仓库存。常平仓储谷来自罚缓银拨充,亦有绅民捐输、官田租谷和盐务公卖等。主要用于平粜、赈济。清同治年间,我区常平仓存谷199220石,社仓存粮58779石。至光绪后期,我区的常平仓基本无平粜、赈济之粮。
  民国时期,赋谷仓存谷甚少,由于军粮任务重,寅用卯粮,人不敷出,加之频繁并仓,委民加工,弊端百出,各年度仓储赋谷,虚数很大。民国35年(1946年),省政府组织清理委员会,对34年以前历年存粮进行清查,我区帐面存赋谷多为虚数,到1948年底,新中国建立前,存粮已剩无几。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仓库储存粮食数量增多,五十年代初期,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粮食局、中国粮食公司江西省公司两套机构分别建立公粮库存、商品粮库存。1955年10月,中粮公司与粮食局合并,国家征购粮的全部库存,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统称为商品粮库存。1963年开展议价经营后,在商品粮库存中,又分平价粮库存和议价粮库存,实行统一保管,分别核算。这些粮食,既是周转粮,又是储备粮。
  196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粮食征购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为了应付灾荒和各种意外,国家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粮食”。当年,我区临川等县粮食部门先后从周转库存中划出一部分粮食作为储备粮,建立“甲字粮”国家储备库存。与此同时,省也建立“乙字粮”储备库存。对“甲字粮”和“乙字粮”各级粮食部门都实行专人管理,专帐记载,专仓储存。动用权分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陈出新”也要报省粮食局批准,并在当年补足。
  为确保“甲字粮”和“乙字粮”品种、品质、数量和安全的绝对可靠。各地除了对储存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仓号做到四个落实,并实现“四无”外,省、地粮食部门还要经常会同省军区、军分区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1964年,我区为贯彻毛主席关于“藏粮于民”的指示,凡生产队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口粮在520斤以上的,必须建立储备,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加;可以送到粮食部门代为储存,由粮食部门按统购价付给价款,并发给储粮证,也有采取不付款代储的。代储粮按照“储粮自愿,存取自由,谁储归谁”的原则,若因受灾减产,社员年平均口粮达不到520斤时,经生产队申请,报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后,储存时已付价款的,可按原价将粮食买回,未付价款的按批准数取回,从1964年起,集体储备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到1980年全区代储粮达到16621万斤稻谷。
   八十年代前全区国代民储粮食情况
   品名:原粮单位:万斤
  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执行,生产队解体,加上粮食产量大幅度地提高,国家仓容紧张,大部分储备粮都转超购卖给了国家,到1986年,国代民储全部结束,原来的生产队储备,也转变为农民家庭储备。八十年代全区国代民储粮食情况
   品名:原粮单位:万斤
  九十年代,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我区在完成定购任务后,按上级布置代国家收购专储粮123740万斤贸易粮,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了专储粮管理制度。1992年,还经国家储备局批准,建立了5个国家粮食储备库,1993年增加到9个。
   历年全区国家专项储备粮购调存情况
   品名:贸易粮单位:万斤
   十一节农村粮食管理
  1956年,全区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粮食分配、管理、使用,成了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粮食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为了把农业社集体粮食管理好,我区各农村粮管所开始指定人员专职或兼管这项工作。到1965年,达到了每个农村粮管所都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农村粮食管理工作。这些人员,有的地方叫购销员,有的叫管乡员,有的叫粮管员。最后统一称农村粮食管理员,简称粮管员。他们长年累月,深入社队,上村串户,了解粮食产购留情况,帮助社队管好、用好集体粮食,成了公社和粮管所搞好农村粮食管理的主要力量。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他们也坚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党政和粮管所出谋划策,工作未受到很大影响。
  为了提高粮管员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搞好农村粮食管理工作,除各县、市粮食局定期召开粮管员会以外,地区粮食局还于1972年召开了全区粮管员会,既研究了农村粮食管理工作,又表彰了优秀粮管员,并要求每个公社都要配备一名相当于粮管所付所长的粮管员。1973年,还编写了《加强农村粮食工作》学习辅导材料,对粮管员进行培训,使粮管员素质不断提高。许多粮管员经过苦练本领,达到了“三懂”(懂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懂业务规章制度,懂粮食购销基本知识);“四会”(会宣传政策,会做群众工作,会搞调查研究,会算粮食产购留储销方案);“五熟”(熟悉农村基本情况,熟悉本社干部群众,熟悉业务手续制度,熟悉粮食分配情况,熟悉农业生产知识);“六清”(生产情况清,粮油产量清,队户任务清,分配吃用底细清,余缺变化清,好坏典型清)。不少粮管员汇报情况可以不用本子,不看报表,情况、数字一清二楚,受到领导和群众的称赞。
  在各级党政和粮食部门的重视下,在农村粮管员的努力下,我区农村粮食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早在六十年代,就普遍建立了管理机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都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层层都建立了粮食收、管、用制度。收获时,坚持干湿两过秤;收支坚持要审批,并有两种凭证(出、入库凭证)、三本帐(收支总帐、社员分户帐、储备粮专用帐),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帐目清楚,帐实相符,定期公布,民主管理。分配时,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认真搞好丰欠调整,既要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又要留足种籽、饲料和安排好社员生活,绝对不购过头粮。我区“三留粮”标准一贯是:种籽每亩30斤,耕牛每头40斤,种猪200—300斤,肉猪50—80斤,群鸭7斤,社员口粮人平480—520斤,最高不超过600斤;凡超过520斤以上,都要适当储备,丰年多储,欠年少储,年年储一点,逐年增多。在用粮时,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
  在全区各级粮食部门,特别是农村粮管员的努力下,每年秋收后,根据粮食产量,做好征购任务的丰欠调整,做到绝对不购“过头粮”,春耕时,又认真安排好群众的生活,搞好余缺调剂,使同一生产队做到只购不销,或只销不购,或不购不销。南丰县从1966年开始,就连年做到农村同一生产只购不销,接着,1971年进贤县、抚州市也实现了,1972年,只购不销的县增加到10个,1974年,我区在全省首先实现了全区同一生产队只购不销。这是农村集体粮食管理的重大成果。这项成果,一直坚持到八十年代公社、大队、生产队解体。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

《抚州地区粮食志》,是集“存史、资治、教化”为一体的好史料,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它再现了全区粮食工作的基本面貌和特征,对帮助全区广大粮食工作者了解过去,珍惜现在,认识将来,承前启后,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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