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内部配合制约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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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700
颗粒名称: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内部配合制约的若干意见
分类号: D916.3
页数: 4
页码: 321-324
摘要: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内部配合制约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 工作规定

内容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4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抚检发(2004)21号为了加强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整合侦查人才资源,切实发挥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在办案中的领导、组织、协调、指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指挥中心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担任指挥中心主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由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的职权
  1、代表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指挥权;
  2、具体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及上级检察机关重点督办的、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经检察长同意,有权调动全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力量,也可以调动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人员参与侦查工作。
  3、经检察长同意,对全市县处级及县(区)科级主要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跨县区或县、区院查办确有困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线索,直接立案侦查。
  4、经检察长同意,协调反贪、渎检、监所、民行、控申等部门的侦查业务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院、市院各部门发现大要案线索后,在报市院举报中心的同时,应向指挥中心报告。对大要案线索的管理和查处,按《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全市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侦查人才在全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中产生,市院选择7—9人,各基层院选择3—5人。对侦查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采取以“专案”形式为主的办案方式查办大案、要案。“专案”由市院指挥中心组织侦查,指定专人负责,从全市侦查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参加办案,其间的一切费用以“专案”名义列支或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七条实行“专案”总结制度,对在办理“专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侦查人员,由指挥中心向市院党组报功,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各县(区)院需要指挥中心支持和协助办案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案情,并提出请求,由指挥中心报告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实施。
   第九条各县、区院自侦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向侦查指挥中心汇报上月侦查工作情况。
  第十条完善侦查业务管理机制,建立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侦查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每季度对全市自侦案件进行一次案件质量检查,并对大要案的立案、起诉、判决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加强侦查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性的侦查骨干业务培训班,具体解剖案例,总结侦查工作经验,分析办案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研讨新的侦查方法和措施,提升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2004年5月8日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内部配合制约的若干意见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4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抚检发(2004)22号
   各县、区检察院,市院各部门:
  为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不断提升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抚州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总体目标,就我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内部的配合与制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内部的配合与制约,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省检察长会议、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会议和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的要求,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切实加强我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内部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促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两条底线”和市院党组提出“提升质量、创新机制、以点带面、铸造品牌、力促抚州检察工作再上台阶”总体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配合制约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全市两级检察院控申、自侦、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始终坚持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二)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全市两级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要做到办案数量与质量并举,既要在办案数量上保持一定的规模,又要注重案件质量,确保案件查得实、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要依法快侦快结,不断提高办案效率。
  (三)坚持重实体、重程序,重打击、重保护的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全市两级检察院要牢固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打击力度与打击效果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客观公正。
  (四)坚持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奖罚分明的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全市两级检察院既要赋予办案人员一定的权力,又要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既要注重制度建设,规范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又要建立奖罚机制,调动办案人员的办案积极性,推动我市查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发展。
  (五)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全市两级检察院既要严格执法,加大办案力度,集中精力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坚决惩处腐败分子;又要公正执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要文明办案,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制约
  (一)控申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控申部门要主动督促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就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线索,及时送举报中心登记;初查的线索要优先保障侦查部门,要案线索经检察长决定后一律交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对举报中心分流到侦查部门初查的举报线索,要进行催办、督办,要求侦查部门按规定及时反馈结果;对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立案认为不当的,应要求侦查部门复查、复议或自行复查;对自行初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移交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案件线索自行初查后,需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由分管检察长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对复查申诉案件,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性质错误的,在依法予以纠正的同时,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二)侦查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应及时到举报中心登记;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举报中心回复查处情况;初查案件作出不立案决定后,要将不立案决定书抄送举报中心和纪检监察部门,如举报中心认为不立案决定不当的,应当复议或复查;在立案和侦查的过程中就要考虑到案件能否诉得出、判得了,密切关注案件的公诉和审判过程,及时为公诉和审判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侦查支援;立案侦查重大案件或要案时,要适时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通报情况,在案件即将提请逮捕、侦查即将终结前邀请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前,要主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案件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后,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及时做好补充侦查工作;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作出的不捕、不诉、改变案件定性及认定事实的决定,认为不当的,及时提出复议或建议检委会研究;提请决定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未经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部门不得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的,未经公诉部门审查,侦查部门不得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三)侦查监督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侦查监督部门对决定不逮捕的案件,应与侦查部门及时沟通,充分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对侦查部门提出介入侦查引导取征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对决定逮捕的案件,可以引导侦查部门侦查,必要时提供法庭所需证据材料的意见;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审查,报举报中心登记;对认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侦查部门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书面建议侦查部门重新审查;对应当逮捕而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四)公诉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公诉部门在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前,要派员介入侦查活动,从定罪量刑的要件、庭审质证的要求,对侦查活动的开展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侦查部门提请起诉而审查决定不诉的案件,应与侦查部门及时沟通,充分听取侦查部门的意见;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阶段可以主动与侦查人员一起研究出庭方案,充分发挥侦查人员熟悉案情的优势,必要时可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的审理;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应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部门审查,报举报中心登记;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发现侦查部门移送案件中有漏罪、漏犯需要追诉的,应向侦查部门送达追诉漏罪、漏犯通知书,并按照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侦查部门查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审查起诉;通过审查案件,复核证据,对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逼证以及超范围扣押案件当事人款物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监所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制约。监所部门对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应督促侦查部门书面报告决定、变更、撤销拘留或逮捕措施的情况,督促侦查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督促公诉部门按规定要求书面报告变更羁押期限的情况;对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时限监督,即将到期的提前通知办案部门,超期的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告检察长;发现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反映检察办案人员的问题,立即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六)其他部门的配合制约。办公室要主动及时为办案工作提供服务;技术部门要主动及时为办案工作提供科技支援;计财装备部门要主动及时为办案工作提供必须的物质保障;民行部门要主动按规定移送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四、配合制约工作制度
  (一)检察委员会讨论制度。两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作用,建立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规则,建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不起诉和撤案等在内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的制度。通过对案件程序和实体审查,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止冤假错案和定性不准、漏捕漏诉等工作失误和案件质量问题。
  (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两级检察院要建立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适时介入侦查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提出收集与案件定性、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意见以及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制定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明确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的范围、时机和方式。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提高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三)办案督导制度。两级检察院要建立办案督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访、或参加执法办案专项督查、介入重点个案、查阅案件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列席检委会讨论案件、开展专项调研、定期分析办案方式,进行办案督导活动的制度。通过开展办案督导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办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四)纠防超期羁押制度。两级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抚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规定(试行)》,建立和完善听取陈述辩解、告知权力义务、羁押情况通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依法执行换押、定期检查通报、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纠防超期羁押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检察工作中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五)纪检监察监督制度。两级检察院要在办案监督工作中继续执行市院推行的“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点评”做法的同时,紧紧围绕控申、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重点部门和案件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重点环节及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无罪判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建立重点案件备案审查、大案要案跟踪监督等一系列纪检监察监督制度。
   以上意见,请各县、区院和市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2004年5月8日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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