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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的暂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99
颗粒名称: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320-321
摘要: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
工作规定
内容
抚检发(2004)21号为了加强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整合侦查人才资源,切实发挥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在办案中的领导、组织、协调、指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挥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指挥中心在检察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担任指挥中心主任,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渎职侵权检察处处长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由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的职权
1、代表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指挥权;
2、具体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及上级检察机关重点督办的、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经检察长同意,有权调动全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力量,也可以调动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人员参与侦查工作。
3、经检察长同意,对全市县处级及县(区)科级主要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跨县区或县、区院查办确有困难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线索,直接立案侦查。
4、经检察长同意,协调反贪、渎检、监所、民行、控申等部门的侦查业务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院、市院各部门发现大要案线索后,在报市院举报中心的同时,应向指挥中心报告。对大要案线索的管理和查处,按《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指挥中心应建立全市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侦查人才在全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中产生,市院选择7—9人,各基层院选择3—5人。对侦查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采取以“专案”形式为主的办案方式查办大案、要案。“专案”由市院指挥中心组织侦查,指定专人负责,从全市侦查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参加办案,其间的一切费用以“专案”名义列支或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七条实行“专案”总结制度,对在办理“专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侦查人员,由指挥中心向市院党组报功,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予以考虑。
第八条各县(区)院需要指挥中心支持和协助办案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案情,并提出请求,由指挥中心报告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实施。
第九条各县、区院自侦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应向侦查指挥中心汇报上月侦查工作情况。
第十条完善侦查业务管理机制,建立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侦查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每季度对全市自侦案件进行一次案件质量检查,并对大要案的立案、起诉、判决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加强侦查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市性的侦查骨干业务培训班,具体解剖案例,总结侦查工作经验,分析办案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研讨新的侦查方法和措施,提升侦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2004年5月8日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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