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检察机关讯问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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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97
颗粒名称: 抚州市检察机关讯问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分类号: D916.3
页数: 3
页码: 315-317
摘要: 抚州市检察机关讯问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关键词: 抚州市检察机关 讯问系统 管理规定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检察机关讯问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增强办案人员、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充分发挥讯问系统在办案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办案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讯问系统包括讯问室、询问室,以及值班室、监控机房、休息室等附属配套设施。
   第三条检察机关讯问系统由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技术部门、警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共同使用,监控设备由检察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讯问系统应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可兼职)管理,并明确技术人员、办案人员、司法警察等有关人员的各自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检察机关讯问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的全过程。
   第二章使用程序
   第六条讯问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高检院、省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讯问室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专用场所,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也不得另作他用。第八条办案人员应在取得技术人员的配合和指导下使用讯问室,同时由两名以上的司法警察协助工作。
  第九条办案部门需使用讯问室时,应填写《讯问室使用登记表》,经技术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检察长批准,并通知技术人员到场后方可使用。技术部门必须在表上注明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使用完毕后,由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技术人员共同署名后存档。
   第三章技术保障
  第十条检察技术部门为讯问系统监控设备日常管理部门,承担对讯问系统监控设备的日常管理,指导和配合办案人员使用讯问室或询问室,提供技术保障和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技术人员要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办案随时使用。
   第十二条技术人员进行具体案件的录音、录像时,应核对办案人员的身份,严禁与办案无关人员进入讯问室。
   第十三条技术人员对运行中的设备要做好技术监视、技术跟踪调试工作,不得擅自离开监控室。
  第十四条非技术人员不得擅自开、关、调试设备,严禁触摸摄像镜头及拾音装置,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调试故障的,由责任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视听资料由检察技术部门指定专人保管,结案后应及时移交档案室。
  如办案人员需要调阅视听资料,应填写调阅单,报请检察长批准后,方可在讯问室内调阅,任何人员不得对视听资料进行任何修改、删除,原则上不得带出,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公诉部门办案需要调出的,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后,方可调出。
   第十六条技术人员要经常保持监控机房干净整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各办案部门使用完毕讯问室、询问室后,必须负责把卫生打扫干净。
   第十八条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和检察机关内部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案情,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办案安全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检院、省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
  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必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使用讯问系统,并要对讯问室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发现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室进行。办案人员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后,一经发现其涉嫌犯罪,应立即立案并将其转入讯问室。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结束后,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亲属将其接回,也可由两名司法警察送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交给单位负责人或成年亲属。
  第二十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讯问时应配备急救药箱,以备急用,
   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用餐、上卫生间、休息、拿放物品等时间段,要特别提高警惕,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讯问室应保持有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同时在场,并配备司法警察,随时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保证办案人员、被讯问人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必须由司法警察执行;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处在能及时、快速控制讯问室所发生情况的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办案人员因法定事宜离开讯问室时,应保证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负责被讯问人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对办案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问题,应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3日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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