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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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91
颗粒名称: 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分类号: D916.3
页数: 4
页码: 303-306
摘要: 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年终工作总结报告。
关键词: 抚州专区分署 工作总结 报告

内容

(53)检办字第一六三号
  抚州专区分署成立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原有干部二人,现有专职干部三人,兼职检察长一人,一年来计受理案件及人民来信六十五件,成为专案计七件,抽调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参加了两期土改复查、婚姻法运动、普选运动、抗旱运动、及集中全部力量参加目前“统购”“统销”工作,并曾先后集中力量检查了宜黄、南丰等县监狱及专区直属劳改大队与临川县劳改队,结合检查“畸轻畸重”进行清理“三错”工作,着重在检查清理违法乱纪事件与及时反映所存在和发生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但由于业务不熟悉,联系得不够,在一个时期内,有些问题的反映是不够及时的,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尤其是与党政首长的联系更差,这是我们一个时期内存在过的严重问题,虽有所改进,但还不够,仍须努力克服纠正。一年来工作着重提出如下几个问题:
   一、处理案件与清理“三错”工作
  (一)前后受理与处理案件及群众来信六十五件,并进行了四个监狱的检查,两个劳改队的清理“三错”工作。案件中及群众来信中较多的是违法乱纪案件,案件尚有七件未得到处理与答复,一般都做到了“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的原则。检查监狱劳改队清理“三错”工作,着重是错捕、错押、错判、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及干部的违法乱纪问题。检查劳改队中计检查案件八五五件,其中发现有问题的专直属劳改队九十件,临川县十二件,占原有案件百分之十二。计材料出入很大有可能是错判的廿五件,重罪轻判五件,轻罪重判四十六件,不应判的廿三件,经实地调查确实是错判的有四件,有的己作了处理。
   (二)检查案件及检查监狱劳改队所发现的问题来看,其主要方面:
  (1)部分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政策思想水平低,平日对政策的学习缺乏,加上领导上对其思想教育抓得不紧所致,造成严重事件,如宜黄县七区干部黄漠祥因为派饭问题群众提出意见而报复打击,造成逼死人命事件(已依法作了处理)。有的由于用人不当,对被用者历史了解不够,轻易采用,加上掌握不够,一直使坏人与阶级异己分子混入国家机关内来,而造成问题的发生,如前专区直属砖瓦厂劳改队会计许达甫(已开除)是廿多年的老商人,在作劳改队会计、管理员期间,采取漏账、毁账、造假账(假单据)等方法进行大肆贪污。又如南丰公安局劳改队人员余细桃,土地革命时期曾二度参加过红军(后来叛变了),解放后表现还好,剿匪中做了些工作,但由于历史的了解不够,没有继续予以审查,轻信其一面之词,信以为真,后来在工作中发现了些问题又没有及时作适当的处理抓紧教育,致使在劳改队中与犯人勾结,组织所谓“同心会”,企图阴谋乘机暴动。这也是造成问题发生的原因。
  (2)人民群众中由于几千年来封建统治思想的熏淹,虽经过解放后几年各种运动的教育改造,但封建的思想残余与农民狭隘的个人利益,在思想行动上仍然占着一定的统治地位,加上我们干部对政策的宣传教育不够普遍,掌握不够,自私自利观点的促使而对政策发生怀疑甚至不满(包括部分的乡干部),加上坏分子的乘机挑拨,我们干部工作方法简单,而造成问题的发生。如婚姻法运动中杀害妇女与被逼自杀,抗旱中的械斗,请仙婆大神看病等造成严重的伤亡事件,多是由此而产生的。
   (3)从检查劳改队与清理“三错”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主要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由于办理案件的粗枝大叶,对案件材料缺乏系统的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以手下现有材料作根据,主观猜测推断着手判案,这些现有材料,有的是扩大,有的是张冠李戴,结果造成案件的轻判、重判、甚至是错判。如临川七区龙溪镇万国安以杀死人命、活占生妻为罪名列为“恶霸”判处徒刑十一年,经实地调查,结果被杀者是群众所痛恨的伪乡长,在群众愤怒下而被群众所杀(日本侵占时期),万国安是其中之一人,根本不能作为“血债”、“命案”追究。活占生妻问题,经被强占妻子的万国兴本人说:“我妻子嫌我,和我离婚后便和万国安住在一块去了”。又如临川案犯邹炳林材料中,:“一九三六年因争夺七里洲发动械斗杀死邹隆生等四人”,但据我们的审查与有关方面的了解,当时邹炳林仅十九岁,尚在九江读书,真正犯罪是其父(据了解在伪政府曾作过处理),因其父亲逃走而嫁罪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此类似,崇仁案犯陈壁以一九四○年窝藏土匪坐地分赃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计算起来那时案犯仅十六岁(现年廿九岁),罪过是其父亲的。又如南城县案犯李振邦判决材料说:“一九三一年在界山岭抢劫杀死二个过路商人”,按该犯今年卅七岁推算到一九三一年仅仅十四岁,这些都是很明显的问题,由于缺乏材料对证研究而造成判案上的错误。
  ②对材料缺乏系统的研究,再加上整理材料人员的粗心草率,往往把许多直接影响到案件关节的材料漏掉或重复,甚至不负责的加重,如崇仁县案犯张浩材料中,群众反映说“或者是参加抢劫”,而在结案材料中却写“曾组织匪首到处抢劫杀害人命二条”,结果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临川案犯吴鸣九,其原告材料中说:“吴犯买豆芽要我开发票多开些钱,我不肯,他便要我戴高帽子游街,气得我跳河自杀,幸蒙街邻救活”。而整材料的同志却写成“该犯强买吴金水之物不给钱,致使吴金水跳河自杀”,既然改变了原意,而又变成了一条命案。又如临川案犯张园红罪恶材料中说“该犯迫使芦明菜杀死父母,该犯又主使芦明菜杀死芦义桂、邓女女”。其实,芦义桂、邓女女就是芦明菜的父母,结果两条人命变成四条人命,这也是造成案件重判甚至错判的原因。
  ③对处理案件草率从事不负责任,不掌握政策,不顾结果的影响,忽视了处理案件其本身对群众的教育意义,仅为处理而处理,结果有命案也是四年三年,一般虽有些罪可以不判刑或者根本不应判刑的也判四年三年。如资溪县案犯周金福判决书上罪过有三条:“1、违抗政府法令禁烧田边草,任其蔓延烧伤树百余根。2、对抗劳改队班长及劳改干部的领导,造谣破坏说:‘你干的好还不是白干,再好也不会放你’。3、坚决反抗政府说:‘犯法死了多少,我周金福还死不得吗?’,教育不改抗拒改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领导上也就批上“同意”。而另一案犯高杯春勾结土匪杀我区长一人,却判徒刑三年。又一案犯章细全间接主谋杀死人命二条判二年。类似上所提出的案件情形,资溪县有很多一部分。
  ④由于官僚主义造成了久押不问有人无卷,甚至错押。收押时不审查案件来由,收押为完事。收押后既无材料又不及时进行审问,结果案犯关了两年多,收案机关还不知道自己收过这个案件。如检查临川县劳改队时,发现庄广福案件自一九五一年七月间扣押到一九五三年十月份从未审问过(是司法案件),经向县法院提出后,法院却不知有这样的一个案犯。据了解,该案犯只是因为打过妻子,和乡干部吵过嘴(贫农成份),并无其他罪过。
  ⑤除以上根据所有材料而提出的几方面外,其中也包括着其他造成错判等因素的,某些方面也可能是造成问题发生的主要因素。有的是在运动当中由于群众对敌人的仇恨思想抱有一定程度的过火情绪(报复)扩大材料(也可能多少带有私人成见),一事放到两人头上,或者张罪架到李的头上,结果形成了犯罪行为。如临川邹炳林、崇仁陈壁、张浩等案都是其亲属所犯之罪。也有的是由干部的威胁逼供及乡村干部的违法报复而造成的。如胡芳恒案,扣到区上后,即拿出刑具威胁逼供,迫其招认用扁担打死人命一条,结果判刑廿五年(按现有情况看出入很大,可能是假的,尚未进行调查)。如张寅生案,中农成份,并无任何罪恶,只因拿不起公粮而区乡干部即造材料说成是不法地主,破坏征收而判三年(现已处理)。加上我们办理案件的同志对材料缺乏系统细致周密的调查研究分析,只听从现有材料而处理问题,结果造成了问题的发生。
  (三)根据以上问题,除经常在干部中展开政策理论学习,并深入的在群众中贯彻宣传交清政策外,在政法部门必须严肃的掌握政策,着重办案机关,必须对每一案件的结果负完全责任,处理每一案件前,必须严格的进行,系统的多方面的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处理后要倾听与分析各方面的反映与意见,审查案件的结果,就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①对干部加强政策思想教育,以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尤其是政法人员,对违犯政策的必须及时的予以严格的处理以教育全体。 ②对国家机关内有问题的人员应严格审查和管理,加强教育,个别的应作适当处理。今后采用人员更应慎重细致的加以审查,严格人事工作的管理制度。 ③对处理案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对案件领导上必须切实负责严格的进行审查,加强与强调责任制度,对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对案件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人员应严格的批评或予以应有的适当处理以教育全体。
  ④对已检查的监狱劳改队所发现的问题,在“统购”“统销”工作结束后,应责成各有关机关迅速的作出适当处理,对尚未有进行检查的监狱劳改队必须彻底的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因为我们现在所发现的问题来看,各地所存在的问题确是较严重的。
   二、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检察工作开展以来虽没有多少显著的成绩,但也作了些工作,有一定的收效,在检察工作的开展上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初步的基础,这些经验也曾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整个工作中来说,检察工作是件新的工作,很多人对检察工作不很熟悉,它是做什么的?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如何?尚不清楚,以前没有过检察工作的机构,部分人虽然知道点却很浮浅,有的甚至就不知道,部分人对检察工作存在些顾虑,怀疑其在工作中的作用。因此检察工作本身大力的广泛的向各个方面各个角落展开宣传,主动的向各机关单位经常的取得联系,就成为检察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由于对这个问题注意不够,在工作中一度处于被动。
   宣传工作必须是理论上与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宣传才会起到实际的应有效果,这乃是经常工作方法之一。
  (二)检察业务工作的干部除日常理论学习外,又必须加强对政策的学习,熟悉政策尤其是每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心,从思想上认识领会检察工作的作用与意义,安心与热爱自己的工作,工作中处于主动才会更有利的开展与发挥检察工作的实际作用。曾由于较负责的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作用与意义认识不足,不安心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的开展处于被动,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三)与各方面(尤其是政法部门)有关单位的经常联系密切配合,吸收与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是开展与发挥检察工作的一个巨大力量,尤其是取得同级党政首长的经常指导更是检察工作前进的首要关键,这首先检察机关本身应勤于请示报告,这个我们在一定时期内作得很差,虽作了些工作,领导上还不知道检察署究竟在做什么,有的机关还不知道有检察署这个机关。
  主动各方面的联系配合,向党政首长的勤请示勤报告,虚心听取吸收各方面的反映与意见,不仅利于工作,又是检察干部学习的好机会与方法。既正确的有利的解决处理了工作问题,密切各方面的关系,也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思想水平。
  (四)人民检察机关是保护监督国家政策的贯彻与正确实施的机关,监督守法的机关,其在工作中好坏的影响也极广泛,责任的重大也就在于此。因此工作中必须有重点的抓住主要的有意义的问题,进行有始有终的彻底处理,结果收效才大。既教育了问题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也教育了广大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亦教育和提高了自己,扩大了检察工作的影响,宣传了检察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一般问题转由发生问题的单位或地区所在机关去负责处理。过去由于业务不熟悉,没有抓住这一原则,虽然作了些工作,没有发生问题,但收效是不大的。
  必须抓住主要的,但对所受理的一般问题与群众来信也不能忽视抓紧处理,作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这样作既使案件不积压,及时得到处理,又可集中力量于主要的案件,前后计受理六十五件群众来信,现只有七件尚未处理与答复。
  (五)细致的调查研究是检察工作最根本的思想方法与指导方法问题,只有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切合实际的反映出问题的真实性,找出问题的根源,正确的解决问题提出问题的方法与意见。离开此,就不会再有其他更好的思想方法与指导方法。因此检察工作对问题没有经过系统的周密的调查就不能轻易的草率的提问题下结论。三、今后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问题和我署情况,除要求领导上对人员应予适当的解决,加强经常工作的领导与指示外,对检察分署本身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集中力量参加完成党的目前中心工作并抓紧自己的业务工作外,中心问题乃是加强业务与政策的学习,熟悉政策和业务,提高政策与业务的思想水平,并加强各有关机关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工作方针着重抓重点。根据目前“统购”“统销”工作的进度在这一方面今后的问题着重是对粮食运输和“供应”问题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与已发生的问题,配合有关方面检察,这也是今后经常工作中的问题。
  (三)、“统购”“统销”工作结束后,根据抚州分区的情况,重点仍应放在清理“三错”工作上去,我们准备与有关部门组织一定的力量,根据现有材料检察一个问题较多的县。
   上面是我们的几点意见,如上级检察署另有新的工作安排,就按照上级的工作布置再作计划。
   以上总结所提问题当否,请指示!
   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专区分署
  1953年12月31日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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