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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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65
颗粒名称: 三、经费管理
分类号: F830.45
页数: 1
页码: 173
摘要: 人民检察院的经费主要分为行政经费和业务经费两大项,前者包括工资福利、办公用费、出差费、基本建设等开支,后者包括宣传、技术装备及各项检察业务活动等开支。一般情况下检察经费大都来源于同级财政的行政拨款,由财政部门逐月拨付、按年度预算包干使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经费时,则具书面报告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酌情增加,按规定专款专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罚没收入,一律缴交同级财政部门。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经费管理

内容

人民检察院的经费主要分为行政经费和业务经费两大项,前者包括工资福利、办公用费、出差费、基本建设等开支,后者包括宣传、技术装备及各项检察业务活动等开支。一般情况下检察经费大都来源于同级财政的行政拨款,由财政部门逐月拨付、按年度预算包干使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经费时,则具书面报告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酌情增加,按规定专款专用。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罚没收入,一律缴交同级财政部门。
  1955年4月20日,高检院《关于检察业务费管理制度和报销手续的暂行规定》)曾决定全国检察系统的业务经费从1955年1月1日起实行垂直管理,即高检院负责对全国检察业务经费的预、计、决算的分配、审核及汇总报销;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预、计、决算的分配、审核、汇总报销等,由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负责。但在1957年初又恢复了业务经费仍由同级人民政府拔给的规定。
  重建检察机关后,全区检察机关的行政经费、业务经费仍由同级政府拨给。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快速发展,检察经费开支也迅速增加。为了减轻财政负担,防止检察经费的滥用,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将检察机关行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对业务经费,则从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中,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安排;对“严打”斗争、查办专案等特殊业务,财政部门另行拨付一定的业务经费。全区检察机关还曾通过办劳动服务公司等一些集体企业,赚取部分利润,以弥补检察经费的不足,解决干警福利待遇偏低问题,安排一些干警家属就业。1998年全国政法队伍进行了教育整顿,全区检察机关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或撤销所办企业,或与所办企业、合办的企业脱钩。同时,检察机关追缴的赃款一律上缴财政,所需业务经费一律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根据本地财政状况予以安排。为了鼓励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节约经费开支,各地在安排业务经费时,一般仍按检察机关上缴财政收入总额的60%至95%的不等比例按需拨付。如遇检察机关兴建办公、办案技术用房或其他重大装备建设任务时,则100%的拨给检察机关使用,以弥补经费不足。
   全区检察机关在保证办案和各项业务开支的同时,严格了各项经费的管理,健全了财经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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