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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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39
颗粒名称: 二、非法拘禁案
分类号: D924.34
页数: 2
页码: 124-125
摘要: 1980年江西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法纪检察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者致人重伤、死亡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关键词: 非法拘禁案 侵犯人身权利罪

内容

1980年江西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法纪检察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者致人重伤、死亡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1981年4月28日,原抚州市公安局向原抚州市检察院通报:王友秀因通奸,被丈夫及其兄、弟、弟媳等人非法拘禁,逼供拷打后,投水自尽。原市院法纪科于7月17日立案,11月10日侦查终结。查明被告人付磊的兄嫂王友秀,自1981年春节后与其丈夫付欢荣感情破裂,3月18日,王友秀带好钱、粮票、布票离家出走,与本市郊区农民付书堂同居。被告人付磊等通过有关部门出面,于3月24日凌晨在付书堂家中找到王友秀,并将其带回付欢荣家中。从3月24日起至26日止,付磊不听有关单位及领导的告诫,伙同其兄付欢荣等亲属对王友秀进行拘禁、体罚、拷打、侮辱,逼迫王友秀交待与付书堂的关系,要王友秀承认自己是被付书堂拐骗带走,导致王友秀于3月26日晚投水自杀身亡。原抚州市院认定被告人付磊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考虑到该案的因果,舆论、亲缘等关系较为复杂,对付磊决定免予起诉,对付欢荣等五人作其它处理。
  1981年,临川县院查处了范祥初、范麦生非法拘禁邱辉云案。元月28日晚,抚州地区周渡储木场放电影,桐源公社塘东大队少数社员无票冲入放映场,并将保卫组负责人邱辉云抓走,进行关、禁、吊、打,县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犯罪分子范祥初、范麦生予以逮捕,对参与者也作了其它处理。
  1989年9月,宜黄县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该县兰水乡鹿岗税务驻征站职工孔裕生家中被盗,怀疑村民毛华明所为,即邀来本站临时工黄进生一同到毛家,并对其实行捆绑吊打,用电烙铁烫其大腿两侧,造成五处受伤的后果。县院查实后,依法对孔裕生予以逮捕,经审理县院对其作了免诉决定,并责令其对被害人的伤情给予治疗。
  1990年临川县院办理了饶付昌、封水清、李昌勤非法拘禁案。
  1990年8月29年上午,七里岗乡水口村村民陈年海家的鸡被盗,怀疑是同村村民李和兴所为。同年9月7日,七里岗乡公安特派员兼乡治安联防队队长李景勤,指派乡治安联防队治安员饶付昌、封水清去水口村调查李和兴盗鸡之事。当日上午11时,饶、封二人将李和兴传至村委会审训,由于李否认此事,饶、封二人对李采取打、跪、“飞机式”反铐双手等体罚手段。后又将李带到乡治安队,继续对李进行体罚,晚上,饶又将李铐在窗户铁栅上过夜。9月8日至10日,饶付昌、封水清、李昌勤对李采取“车轮战”的方式审讯。10日晚上,李景勤叫饶付昌把李和兴铐在治安办公室房内床头木栅上,锁在房内过夜。而且不允许放李小便。因没有证据证实李和兴盗鸡之事,李景勤即对李和兴作罚款200元、并令其写保证书的处理后,才于9月11日下午放其回家。至此受害人李和兴被非法关押体罚,限制人身自由达99小时。临川县院立案侦查并起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饶付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1991年原抚州市院办理了一起特大非法拘禁案。1989年9月,进贤县王岭乡板桥村村民许红球、方细生夫妇与宜黄县医院退体职工廖大铨合伙做了两车黄豆(计2.5万公斤)生意,廖欠许黄豆款1.2万余元。许经过一年多的要款,廖均采取躲避的方法拒不还款。1990年11月下旬,许红球的房东陈平忠了解此事后,愿意帮忙收款,并商定按收回款的25%抽取报酬。1990年12月2日陈平忠邀集舒冬发、梅雪明等人到抚州。陈、舒两人在抚州找到廖后,对廖采取捆绑手脚,捂嘴等野蛮手段,将廖控制在其住房内,一小时后,准备将廖带回进贤时,发现廖大铨已窒息死亡。抚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平忠有期判刑13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00元;舒冬发有期徒刑12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00元;许红球有期徒刑7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00元;梅雪明有期徒刑2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元。
  1994年崇仁县院办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被告人刘国仁(系沙堤乡宣化村农民)之女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婚姻纠纷,1994年元月26日上午,刘国仁纠集18人非法强行侵入杨某家近一小时之久,将杨家的床、桌子、锅等物砸烂,并抢走稻谷、棉被等物。杨家人欲行劝阻,刘国仁带人围攻,并打伤4人,刘国仁还将一瓶农药洒在谷堆里,致使三千余斤稻谷无法食用。崇仁县院以刘国仁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刘国仁被该院决定免予起诉并赔偿损失。
  1998年,黎川县院办理了非法拘禁香港人一案。1997年11月份,香港地区公民吴章铭在黎川县以介绍到澳门打工为名,骗取了女青年李某等4人所交的手续费8000元,1998年元月11日,李某未婚夫付斌得知吴在福建光泽县时,立即同涂志凯分别邀集了十二人连夜租车到光泽县,将吴及同伴王某(香港人)绑架到黎川,逼其退钱。第二天,将吴的同伴王某释放回港取钱。吴章铭被继续拘禁到被解救达48小时。县检察院于1998年5月8日提起公诉,经县法院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涂志凯有期徒刑2年,付斌有期徒刑6个月。
  2002年临川区院办理了临川区森林公安局茅排派出所所长邓金泉、鹏田派出所所长万子辉非法拘禁、滥用职权案。
  2002年元月,被告人邓金泉听到有人反映南昌有医生非法做输卵管复通手术,遂找被告人万子辉商量联合办理此案,万表示同意。2002年5月29日,被告人邓金泉、万子辉在既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又没有办理查办案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南昌市将中介人李某抓获并将其非法扣押在临川区森林公安局留置三天三夜,直至6月1日上午10时许,李某亲戚交了2.3万元现金并写了2.7万元欠条后将李放走。之后,二被告人根据李某交待,在2002年6月2日将南昌市第三医院医生王某非法扣押在抚州市富奇宾馆,直至当天下午王某亲戚交了2万元现金后才将其放走。2003年4月23日,二被告人又将进贤县红十字医院医生刘某非法扣押在抚州市交通宾馆,直到刘某亲戚在当天晚上交了1.1万元现金后才将刘放走。二被告人还先后对南昌市第七医院医生徐某、进贤县中医院医生胡某等人进行了调查,在没有取得被做复通输卵管手术妇女的证据情况下,仅凭上述医生的供述,便非法对徐某罚款5万元,胡某罚款1万元。
   被告人邓金泉、万子辉因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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