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职权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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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35
颗粒名称: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职权案
分类号: D924.393
页数: 2
页码: 121-122
摘要: 1999年11月2日,金溪县院立案查处了左坊派出所所长龚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2005年,宜黄县院办理了本县公安局干警徐誉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职权案并提起了公诉。
关键词: 滥用职权案 渎职罪

内容

1999年11月2日,金溪县院立案查处了左坊派出所所长龚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经查1999年9月9日时任左坊乡派出所所长的龚某接报案后,与刑警大队同到该乡祝源村调查严伙林涉嫌强奸案。经过勘查检验,县刑警大队于9月10日将该案立案侦查,但追找犯罪嫌疑人严伙林未果。同年10月10日,左坊派出所找到严伙林,对其进行询问,并做了问话笔录。之后,龚某在未征得局领导同意,也未与刑警大队联系的情况下,擅自对严伙林作罚款处理,收取严人民币3万元,未办理取保手续便将犯罪嫌疑人严伙林放走,直至2000年9月29日才在福建厦门把犯罪嫌疑人严伙林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鉴于龚某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县院后依法撤销了案件。
  2005年,宜黄县院办理了本县公安局干警徐誉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职权案并提起了公诉。
  据查1998年4月24日,徐誉华为给其所在的县公安局办公室创收,在无刑事侦查权的情况下办理黄勇、郑平等五人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当晚,局领导研究决定,对已抓获的黄勇、郑平治安拘留。徐誉华在办理治安拘留手续时,将被害字样,在《治安管理处罚表》事实栏内仅填写黄、郑等人侮辱被害人的事实,对被害人被强奸的事实只字未提,并对黄、郑二人作出治安拘留12天及罚款5000元的处罚后结案,未将案件移送刑侦大队侦查。2004年7月,徐誉华应东乡妇女吴育珍的要求,在本县圳口派出所为吴育珍以“李蓓文”的假名办理假户口、身份证。8月4日徐誉华将“李蓓文”的假户口迁至徐本人工作所在的凤岗镇派出所,并出具“出境调查报告”,为吴育珍办理出境赴台手续。吴育珍出境时被警方查获。 宜黄县法院以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徐誉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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