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徇私舞弊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32
颗粒名称: 七、徇私舞弊案
分类号: D924.393
页数: 2
页码: 120-121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徇私舞弊归属违法乱纪类。
关键词: 徇私舞弊案 渎职罪

内容

1946年(民国35年)12月,东乡县县长戴森荣,因违法舞弊被弹劾,经检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文省高等法院检察处讯办。
   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徇私舞弊归属违法乱纪类。
  1988年,资溪县院查办了乌石派出所民警金东、柳苏华徇私舞弊、私放罪犯案。1987年12月14日,乌石镇派出所民警金东、治安联防队员柳苏华在对抢劫赌场案犯唐友贵、洪金星、黄水财三人执行拘留任务时,金东接受唐友贵200元人民币贿赂后,用三轮摩托车将唐友贵送到资溪县火车站四季春旅社,当晚唐乘火车逃往鹰潭,第二天唐返回资溪,被柳苏华看见,柳没有报告也没有采取措施,而是邀请唐一起吃晚饭,并为唐安排了休息场所,后唐友贵逃跑,直到1988年2月13日才被抓获。1988年4月3日,资溪县院决定对金东、柳苏华立案侦查,同年8月26日向资溪县法院起诉,县法院以私放罪犯罪判处金东有期徒刑1年,以窝藏罪判处柳苏华拘役6个月。
  1993年,金溪县院办理了临川县河东乡党委书记邹福祥徇私舞弊案。邹福祥自1993年1月以来,多次收受挪用公款案犯陈富荣(以下简称陈犯)的贿赂。1993年8月4日金溪县院在临川县院的配合下,前往临川县河东乡对陈犯执行拘传任务时,陈犯以暴力抗拒,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执行公务的干警进行围攻、殴打、并捆绑检察人员。陈犯趁机脱逃,事件发生后,临川县委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吴元法同志,召集临川县公、检、法及河东乡政府负责人开会,责成河东乡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工作,限陈犯在二日内投案自首。参加会议的河东乡副书记立即向邹福祥汇报。此时陈犯正坐在邹福祥的办公室。邹既不采取措施扭送陈犯归案,又不报案,却让陈犯逃离乡政府。8月9日,金溪县院决定对挪用公款共犯陈阳福(系陈犯之子)依法执行刑事拘留。8月17日,邹福祥却以河东乡政府名义诬告金溪县院非法拘禁,并要求释放陈阳福,追究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10月2日,邹富祥私下与陈犯见面,让陈犯逃往吉林,并于10月4日与陈犯同行,10月12日,陈犯与邹富祥等人在吉林省抚松县松河镇日杂公司招待所打扑克时,被金溪县院和当地政法部门干警当场抓获归案。邹福祥因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在挽回企业巨额经济损失中起到重要作用,被金溪县院免予起诉。
  1994年,南城县院办理了县公安局株良派出所干警付建华徇私舞弊案。付建华在任职期间,明知犯罪分子周银根为通缉犯(周犯系本县株良镇人,南城县公安局已于1993年2月10日下达通缉令),不但不主动或配合其他公安人员将周犯捉拿归案,竟多次包庇周犯使其逃脱。南城县院对付建华立案侦查,并依法起诉至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付建华有期徒刑2年。
  1996年,南丰县院办理了该县公安局预审科长(兼刑侦队负责人)刘小康徇私舞弊、受贿一案。1995年11月,南丰县公安局刑侦队负责人刘小康为主,承办赵佰令、陈建国等五人重大盗窃案时,发现刘志山收购了四千余斤铜,销赃得款三万余元已构成销赃罪。但由于被告人刘小康同刘志山关系密切且又合伙入股办厂,为使刘志山不受法律追究,被告人刘小康便指使他人伪造问话笔录、制作假缴赃笔录和假领条,从而隐瞒了刘志山的销赃犯罪事实,致使刘志山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1996年元月26日,刘润年等五人因抢劫被南丰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刘润年的亲属为达到公安局放人的目的,就托人通过刘志山送给刘小康现金1万元,要其帮忙早日放人。刘小康得钱后,于1996年8月14日对刘润年改变强制措施,将其取保候审。鉴于刘小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改表现,南丰县院对其作了免予起诉处理。
  1996年,东乡县院办理了派出所户籍民警稽丽娟徇私舞弊案,稽丽娟利用职权为抢劫犯严苏华更改出生年月,使其作案时不满18周岁,企图达到逃避法律的惩罚。县院立案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稽丽娟免予起诉,并建议将其调离了政法机关。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

相关人物

戴森荣
相关人物
金东
相关人物
柳苏华
相关人物
邹福祥
相关人物
付建华
相关人物
刘小康
相关人物
稽丽娟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