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滥用职权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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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31
颗粒名称: 六、滥用职权案
分类号: D924.393
页数: 2
页码: 119-12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抚州市各检察院辖区内所发生的滥用职权案情况。
关键词: 滥用职权案 渎职罪

内容

1999年分院查处了临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冯银平滥用职权案。1998年,冯银平在广昌宾馆抓获贩卖运输假人民币的犯罪嫌疑人周天生等4人。1999年2月冯银平将案件移送广昌县公安局处理时,竟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对缴获的5万元假人民币不开具扣押清单,并且只移交其中27850元,对其余的22150元假币,冯银平擅自决定拿给提供线索的周某,导致有5000元假币无法追回,另外,冯银平的渎职行为还造成案犯周天生等4人长时间超期羁押。后分院对冯银平作了不诉处理。
  2003年,临川区院查处临川区地税局上顿渡分局税务代征员付解文滥用职权案。被告人付解文从2001年10月27日至2002年12月5日违反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在没有见到耕牛的情况下,先后7次凭空为以周多喜为首的耕牛盗窃团伙盗窃的耕牛办理地税、工商检疫等手续,从中获利602元。致使周多喜等盗窃团伙盗得的耕牛屡屡得以销赃。被告人付解文被临川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4年,广昌县院查办了本县头陂镇党委书记高昌麟滥用职权案。2004年,身为镇党委书记的高昌麟,以修建头陂圩与昌厦公路平交挂线公路发展经济为名,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征用土地130.5亩,出让土地6000多平方米,致使大量耕地受到严重破坏。广昌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昌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4年,金溪县院办理了金溪县双塘镇人武部部长周前进滥用职权案。2004年1月7日下午,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委会水南村村民周海龙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在自己的责任田内烧稻草。2004年2月17日上午8时许,周前进与镇人大副主任黄卫群、副镇长黄卫清三人商议,准备当天到水南村对周海龙违规用火进行处罚。周前进将此情况向镇党委书记汇报后,书记叫周前进暂缓处罚。周前进等人认为如不处理周海龙,将有碍于对其他人的处理,为此周前进、黄卫清、黄卫群三人再次商议后,于当日上午9时许,召集镇党委副书记胡某等人前往周海龙家,要求其交纳200元违规用火罚款,否则就搬400斤谷抵罚款。周海龙及其妻李锦桂只同意罚100元,并表示明天送到镇政府去。周前进不同意,便指挥镇干部将周海龙家的10包谷子搬上汽车强行拉走,并表示10包谷卖得的钱扣除罚款,多余的钱和罚款收据一并给周海龙。上午11时许,李锦桂赶到双塘镇政府,在得知将其谷卖掉后,便在镇政府办公室门口服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金溪县法院于2005年4月30日判处周前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2004年宜黄县院办理了宜黄县中港乡党委宣传委员、分管乡计划生育工作的肖辉及中港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所长涂锐滥用职权案。2003年8月5日,肖辉等人将本乡鹿岗村下街组村民二胎纯女户结扎对象吴桃珍带到乡计生服务所,欲对其施计划生育结扎手术,期间,吴桃珍的丈夫欧阳元彬向肖辉求情,欲交1万元人民币而不做结扎手术。肖辉即召集乡计生工作人员开会,决定由单位收取欧阳元彬1万元现金,为吴桃珍做假结扎手术,并于当天指使乡计生服务所所长、医师涂锐和乐建辉为吴桃珍实施假结扎手术。导致吴桃珍在2004年8月16日计划外产下一男婴。该案起诉后,2004年12月4日宜黄县法院判处肖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涂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2004年,临川区院办理了抚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彭瑞和滥用职权案。1994年,原抚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抚州市金巢开发区以32万元购得2470m2土地使用权。2001年12月9日,营业部决定将该宗土地用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因城市规划和职工增加集资面积的要求,营业部又将原土地旁边的806m2(1.45亩)土地使用权以52万元价格购买下来。随后,营业部与承建商周国平签订协议,营业部新建54套住房,54间杂物间,22间店面,周国平按370元/m2价格,包干土建费,营业部将18只店面(约787m2)以2000元/m2的价格抵给周国平共计157.4万元,周国平则承担52万元的土地款、34万元的店面土建费以及建房所需的各种税费、绿化、水泥路面、水电安装和办理产权证等费用。2002年1月25日,营业部和周国平以建住宅楼为由在金巢开发区办理了相关开工手续,但未到抚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办理集资建房申报手续(即填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表”),2002年1月28日,周国平按合同正式开工。并在相应时期交纳了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勘察费、质监费、白蚁防治费、房屋测绘费、鱼塘、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107.34万元。2003年8月,营业部集资房竣工,因没有申报办理集资建房手续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周国平便通过抚州市房产交易所办事员江洪涛找到犯罪嫌疑人彭瑞和,获取了“抚州地直、中央、省属驻抚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周国平将该表交给营业部填好内容盖好公章后,又通过江洪涛送到彭瑞和处审批,彭瑞和明知当时已停集资建房,仍违反抚州市人民政府(2001)44号文件,未经有关领导批准,超越自己工作职权,在该营业部54户集资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上签上“同意”二字,并加盖了房改办的公章。经抚州市振远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该营业部54户住房楼按时价评估价值为5528070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建设厅“赣计收费字(2002)502号”《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抚州安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抚州市农业银行原营业部销售54套住宅楼少交各种税费计418112.51元。
  2005年8月22日,临川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彭瑞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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