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贿、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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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28
颗粒名称: 三、行贿、受贿案
分类号: D924.392
页数: 1
页码: 118
摘要: 1982年元月1日至1983年12月,行贿受贿案划为法纪检察部门管辖,1982年全区立法纪案件40起,行贿受贿案22起,占总立案数的55%。1984年,贿赂案件由经济检察部门管辖。
关键词: 行贿案 受贿案

内容

1982年元月1日至1983年12月,行贿受贿案划为法纪检察部门管辖,1982年全区立法纪案件40起,行贿受贿案22起,占总立案数的55%。1982年原抚州市院法纪科办理了黄发前、花后喜行贿案。他们打着“红旗包装箱厂”名义,从1980年8月至1981年1月向外地倒卖4个火车皮的木料共326.18立方米,得利12000元。为捞取火车车皮,向有关人员行贿金额达5000多元。原抚州市法院判处黄发前有期徒刑四年,花后喜被检察院免予起诉。
  1982年,原抚州市院查办了高登生、谢荣涛索贿、受贿案。抚州北站火车货运室负责人高登生及抚州地区土产公司干部谢荣涛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互相勾结,采取不法手段大量捞取国家计划外车皮,然后批给投机倒把分子和一些集体单位发运,将大量木材运往省外倒卖,从中索贿7500余元,高登生以索贿罪被原抚州市人民法院判拘役6个月,谢荣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六个月。
  1984年,贿赂案件由经济检察部门管辖。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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