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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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26
颗粒名称: 一、玩忽职守案
分类号: D924.393
页数: 3
页码: 115-117
摘要: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的实际,省院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致残3人以上,或者损失粮食万斤以上(以稻谷计算),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
关键词: 玩忽职守案 国家工作人员

内容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公职人员犯罪检察,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负责管辖,当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主要内容包括:发动群众同贪污、浪费作斗争,反对“放弃职责”、“玩忽政府法令”和“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犯罪分子”等。1934年肃反和检举运动中,不时有裁判人员放弃职责,包庇和放纵阶级敌人的情况。广昌县裁判部部长萧文沾,在扩大红军突击运动中,对拖枪逃跑分子不坚决执行中执委第二十五号命令,影响了扩大红军的工作。头坡区军事部部长拖枪逃跑、贪污腐化并且破坏归队运动,在群众中影响极坏,应处以死刑,萧文沾却只判了他8个月的监禁。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的实际,省院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致残3人以上,或者损失粮食万斤以上(以稻谷计算),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行为造成危害,虽不足上述规定但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也应立案:(1)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2)在任职期,连续3次玩忽职守,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屡教不改者。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为特大案。按照上述标准立案的一般应提起公诉,但对投案自首、积极挽回经济、政治损失,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作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
  1981年,宜黄县院办理了县医院救护车司机吴立成玩忽职守案。1980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一)晚上8时许,凤岗公社马停桥大队赤脚医生方桂莲打电话到凤岗公社医院,要求县医院派救护车抢救危重病人徐菊香。凤岗医院院长9时打电话到县医院门诊部,要求赶快派救护车接病人。值班员黄兰忠接电后,立即找到司机吴立成,吴听说是到马停桥大队救人便说:“电瓶没电,不能出车”。黄兰忠9时33分打电话告诉赤脚医生方桂莲说:“车子电瓶没电,不能出车”。无奈,病人亲属用大板车于10时30分左右将患者拉到宜黄县医院,病人因急性胃肠炎,极度脱水而死亡。当晚11时,宜黄县麻疯病医院院长爱人病重,要求县医院出救护车接诊,司机吴立成当即答应,开救护车将病人接到县医院救治。吴立成严重违反医院工作管理制度,不履行职责,谎称电瓶无电不出车救治病人,致使死者徐菊香耽误了抢救时机。
  1981年7月17日下午5时20分,宜黄县梨溪医院助产士方惠华打电话到县医院,要求派救护车接一位严重贫血、骨盆狭小的临产妇到县医院抢救。吴立成讲:“等吃完了晚饭再去”。方惠华于下午7时、7时30分两次打电话向县医院求救,吴立成却在同事家喝酒,直到7时40分,才带着县医院助产师同去,8时20分到达梨溪医院,产妇因分娩引起大出血于8时50分死亡。
  吴立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宜黄县院于1982年2月5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吴立成有期徒刑3年。吴立成上诉后,抚州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年。
  1984年,金溪县原供销社主任汤年生,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香烟霉变,损失4万余元。检察院立案后,于1984年6月26日向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金溪县法院于8月2日判处汤年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临川县粮食局朱样才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使粮店损失购销差价款28680元,临川县院立案后,查清朱的犯罪事实,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1987年,黎川县院查处了县酿造厂厂长陈光耀玩忽职守案。1985年9月20日,黎川县酿造厂与福建省邵武市水北工商贸易公司签订瓶装“峰泉牛庄白酒”60吨的购销合同。其中花、白瓷瓶酒各50%,议定价格白瓷瓶酒每瓶1.095元,花瓷瓶酒每瓶1.51元,按供方当地卫生标准内验货,交货地点为福建省光泽火车站,发往站为山东胶县站,1985年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在生产酒过程中,陈光耀不听上级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劝告,执意用部分废瓷瓶装酒,用不配套的红、绿、白等五色塑料盖和玻璃瓶盖内的橡皮垫加鸡皮套代替瓶盖,造成瓶口密封不严,酒变色变质,破损漏酒严重。陈光耀在没有对酒进行卫生标准检验和向对方办理验收交货具体手续的情况下,即行发货。实发酒2183箱523112瓶。货到对方后,发现酒瓶破损漏酒严重,大部分重量不足,甚至出现空瓶。经青岛市和胶县卫生防疫部门检验,酒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胶县工商局仲裁退货,并赔偿购方有关经济损失。此事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5091.98元。黎川县院于1987年5月14日以玩忽职守罪对陈光耀进行了立案侦查,由于陈认罪态度好,该案于6月13日作了免诉决定。
  1988年2月22日,分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查处玩忽职守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各县(市)检察院用半年时间,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查处玩忽职守犯罪的专项斗争。全区共受理玩忽职守案18件,立案6件7人。原抚州市院查处了抚州市肉联厂贸易货栈经理邹柯生、仓库保管员刘水莲玩忽职守案。保管员刘水莲在仓库内用电灯泡为猫取暖,未拉断电源引起燃烧。经理邹柯生在货栈值班,没有巡看安全情况,直至大火烧毁房屋被过路群众发现,邹柯生才从睡梦中惊醒。火灾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原抚州市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原抚州市法院依法判处邹柯生拘役4个月,刘水莲拘役6个月。
  1988年广昌县院查处了县塑料厂采购员魏广生、祝某玩忽职守案。广昌县塑料厂是一个有170多名工人,年产值上百万元的单位,主要生产聚乙稀和聚丙稀。采购员魏广生、祝某以该厂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资金赴吉林省采购原材料,在没有购货的情况下就将资金存在销售单位帐户上,并擅自用公款为他人担保和行贿。到6月份不仅未见原材料,而且巨款也杳无音讯,全厂停工待料。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赶赴吉林省,查清了货款所在,并采取措施,及时控制了货款,于6月25日将40万货款全部追回,魏广生被广昌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989年,原抚州市院办理了洪水潮特大玩忽职守案。江西省院和抚州分院直接参与了此案的办理。
  被告人洪水潮,1987年担任抚州驻厦门办事处抚新发展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在与抚州地区煤炭公司合伙经营进口尿素3万吨的业务中,盲目与港商签订合同,放弃银行担保,于7月17日预付货款45%,即人民币9922500元给供货方,直至8月16日,才发现预付贷款已被供货方分散汇往国内6省64个单位,预付款全部被骗走。案发后,除追回被骗款105万元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72500元。洪水潮因能积极协助追回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被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991年广昌县院办理了县供销社张松柏玩忽职守案。1991年2月17日晚,广昌县水南供销社职工张松柏在综合门市部值班,晚饭后,被告人张松柏擅离岗位,23时10分左右,门市部楼上一职工住房(晚上无人住)因电引起大火,张被火声惊醒后,不及时报告,只顾从值班室取财物,致使供销社门市部的柜台用具及各类商品等物全被烧毁,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七万余元,广昌县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松柏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3年12月,原抚州市院立案查处了万凤和、徐海生玩忽职守案。1993年3月,江西第二丝绸总厂经理部经理朱富顺(地区招商局永发公司聘任副经理)找到被告人徐海生(原抚州市农业局调研员,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聘为驻昆明经理)说,已联系好地区土产公司等单位与云南省昆明万通公司做烟叶生意,还缺200万元资金。徐海生听信朱富顺的谎言,在对云南烟叶生意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即写了份经营烟叶的“可行性报告”给万凤和(系抚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万看了报告后,认为有利可图,既没有进行实地考察,也没有向主管局汇报,就擅自决定提供200万元人民币做烟叶生意,并聘任徐海生为驻昆明业务经理。之后,万凤和先后二次用社会保险金作担保,以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向抚州地区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由徐海生带汇票到昆明转到朱富顺的帐上。朱富顺得款后,任意支配货款,并于8月25日外逃不归,虽经市政府派人追款,但只追回23.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76.2万元。原抚州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将徐海生起诉至法院,原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徐海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万凤和被原抚州市院作了免予起诉处理。
  2000年,南丰县院查办了本县粮食局局长兼粮油总公司经理周明亮玩忽职守案。1996年7月29日,周明亮未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擅自作主以粮油总公司的名义为徐某个人租赁的南丰县桔城制药厂提供了200万元银行贷款的担保。贷款到期后,周又于1996年11月10日未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作主替徐某归还了贷款,在多方努力下徐某只偿还了96万元给粮油总公司,造成该总公司103万余元无法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南丰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周明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2年,南丰县院办理了姚金达玩忽职守案。姚金达在担任县二轻局副局长兼江西金达油脂化工厂总经理期间,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对油脂生产市场不调查研究,继续生产造成亏损,导致油脂厂破产,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姚金达有期徒刑20年。
  2005年,临川区院办理了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第二看守所副所长黎清华及该所合同制民警徐观生玩忽职守案。2005年1月18日,黎清华以第二看守所领导的身份在该所带班,并负责19日凌晨4时30分至8时30分的值内班和巡视工作。19日凌晨5时至6时许,第9监号人犯三次向黎报告,说同监号人犯何某呻吟。黎接到报告后置若罔闻,不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犯何某病发后得不到及时抢救而于6时50分死亡。临川区法院依法判处了黎清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4年8月8日看守员徐观生,开始负责对该所9监号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所长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在此期间,徐观生违反了江西省公安厅《关于预防监管民警违法违纪的若干规定》,在第9监号内指定在押人员饶斌来负责对同监号人员进行管理,第9监号内经常发生被关押人员殴打、虐待被关押人员事件,并发生过同监号人犯不堪虐待而自杀未遂事件。徐观生既没有对殴打、虐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2005年1月18日午饭后,因何某偷吃他人饭菜,同监号人犯朝何某身上泼冷水、殴打,徐观生没有对此事进行调查,反而朝何某脸上打了几巴掌并给其带上脚镣,何某被殴打、虐待后,于次日凌晨6时50分左右死在第9监号内。徐观生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临川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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