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机倒把、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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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22
颗粒名称: 四、投机倒把、诈骗案
分类号: D924.33
页数: 4
页码: 103-106
摘要: 1979年,检察机构重建后,对当地党委交办的本由公安机关查处的部分诈骗、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与诈骗、投机倒把交织在一起的案件,亦一并进行查处。
关键词: 投机倒把案 诈骗案

内容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1962年就开始受理和查处了投机倒把案。南丰县院查处了西坪供销合作社营业员曾霭岚利用自已的合法身份分别与陈细长、李冬仔、吴林生(劳教)、刘俊(劳教)互相勾结,里应外合,于1961年5月至6月先后5次套购倒卖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和布票等,进行高价黑市活动。倒卖毛蓝布117尺、蓝卡机布123尺,灯芯绒布11尺,冰糖8斤,肥皂10条,雨伞4把、旧胶鞋3双,布票178尺,获暴利600余元,曾被判刑5年,陈被判刑6年,李被判刑5年。宜黄县院查处江丽清贩卖粮食、食油、黄豆获利800余元案,江被判刑3年。1963年,抚州市院立案查处陈仙桂投机倒把案。陈仙桂1949年参加工作,195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县团委书记、地委办公室秘书、区委书记、县文教局长等职。1960年因乱搞男女关系被开除党籍,后到市农机厂、市工交局工作。自1961年至1963年1月,陈伙同何兆柏、邹震之等人,以协作为名,贩卖洋硝228斤,水油300斤,以及缝纫机、木材机器零件、工业品等20余种,非法获利2470.14元。2月27日下午,抚州市委、市人委召开了市属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国营工厂车间主任以上干部大会,地专机关也派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共达1400余人。市政法机关对陈仙桂投机倒把集团进行公开逮捕,首犯陈仙桂(判刑7年)、主犯何兆柏(判刑5年)、投机倒把分子邹震之(管制2年)被依法逮捕,其他有关人员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理。对缴获的投机倒把赃物,计缝纫机1架,自行车2辆,收音机1台,连贯轴瓦2副1只、洋硝12斤,银手镯2对、手表2块、提包3只,箱子1只,雨衣1件,银元16块,人民币698元,以及部分犯罪凭证进行展览,会后组织参观。1963年5月8日,原临川县手工业管理局周某向组织坦白交待了参与贩卖黄金的投机倒把行为,周本人投资600元,先后贩卖4次,获暴利1600元。5月13日继续交待了该集团的其他人员,有临川县的章某、李某、李某,抚州市的黄某、罗某、徐某,北京市的黄某,无锡市的凌某,南昌运输局干部胥某等9人。1963年2月,由章某带现金12200元(其中周1600元、章8000元、徐2600元),前往贵阳贩卖黄金22两,光洋(银元)200块,田七7斤5两,白药71瓶,自行车1辆,皮鞋1双,皮袄1件。章到南昌得知黄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就将全部货物隐藏在胥某家后就潜逃。后由李某等2人带回抚州,经公安机关侦讯,李2人交出田七3斤8两,黄金20两。北京市的黄某交待,周某、章某、黄某、胥某、喻某等5人先后到北京办货,共卖给黄金70两,光洋400元。这个跨地区倒卖黄金、银元的投机倒把案被全部告破。临川县董塘公社大队尧海泉于1962年11月伙同王某、马某等人,通过驻沪办事处套购洋硝2000斤,买价每斤2.45元,后在东乡县马家圩以每斤13-17元销售,共获暴利1.8万元。除分给上海的陈金良等人8200余元,尧海泉本人得9600余元。尧被判刑3年。
  1964年,临川县院查处了该县凤岗公社邓家大队邓某与房兄先后贩卖胶鞋250双、桂园200斤,毛竹6000根,牟取暴利6850元案。
  1965年,乐安县院在办理何寿生投机倒把案中,通过批判斗争,组织群众座谈,有6名投机倒把分子主动交待了投机倒把行为,共交出赃款1631元,黄金1两3钱8分,银元122块,手表2块,并收到检举材料250份。
  1963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首次立案侦查了诈骗犯罪案件。乐安县院侦破的李宏一诈骗案,案犯李宏勋,男,江西于都人,解放前参加伪青工队反革命组织,解放后混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南军政大学,后在41军任文化教员,在镇反中被查获判刑3年。1958年又以隐瞒的手法,混入江西冶建工作,1961年下放新余工作时,乘机伪造历史,写着“50(1950年)年8月部队工作立过小功一次,转业后于58(1958年)年到60(1960年)年期间先后被评为季度、年度先进工作者数次,曾出席过赣州市59年(1959年)烈、军复、转业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从此,骗取了组织的信任,并混入公安机关工作,1962年在审干中被发现予以开除,送回原籍,交群众管制生产。该犯在回家前夕,借机盗窃新余市公安局局长手枪子弹4发,“江西公安”刊物一本、二科空白介绍信6张,电厂空白介绍信4张,以及其他物品,发现后被拘留。1962年12月又盗盖于都县长龙公社铁木篾生产合作社公章,出具证明,先后流窜到宜黄、乐安县等地做“工人代表”。1963年9月在乐谷公路横江岭工地书写借条4张,借大米550斤,人民币250元。写完后又模仿工程队技术员陈涛的字体,在借条上分别签字“希予借米壹百斤,陈涛63.9.23”,“希予借200元正,陈涛63年9月23日”。同时,还模仿工程队负责人冷朝明的字体分别签写批字“同意陈涛意见,冷朝明63.9.23”。后于9月30日到乐谷公路指挥部冒领了人民币200元,大米100斤。李犯除归还欠债外,其余被挥霍一空。案发后,李宏勋被依法逮捕,判刑3年。
  1979年,检察机构重建后,对当地党委交办的本由公安机关查处的部分诈骗、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与诈骗、投机倒把交织在一起的案件,亦一并进行查处。1979年至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诈骗、投机倒把案线索22件,立案侦查20件(其中,诈骗案13件)。临川县上顿渡镇服装厂负责人黄丽华(女)因诈骗案,于1985年11月14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2月15日,被临川县公安局拘留,12月25日被批准逮捕。1986年2月3日,临川县检察院以黄丽华犯诈骗、赌博罪向分院移送起诉,经审查黄丽华的诈骗犯罪事实中有大部分是贪污犯罪行为,故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6日,县公安局撤回此案,移送临川县院侦查。经侦查证实,黄丽华于1982年3月至1985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发票,收入不入帐等手段,贪污公款54229.24元;1985年1月至10月,采取伪造信件和工人资金不足为由,骗取周××等6人为其担保,从4个银行营业所骗取贷款29300元;1985年8月15日至11月11日,谎称资金不足,骗得本地及外地的7人借款6950元;1985年8月28日、30日,以中兴服装贸易货栈的名义,与宜黄县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签订购销三台“金星”牌彩电协议书,骗得现金5352元;1984年9月至1985年11月,黄丽华又先后邀集30余人赌博,将贪污、诈骗所得赃款大部分输光。该案移送分院起诉后,分院高义文检察长亲自担任公诉人,向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86年12月18日,经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丽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7年3月14日,省高级法院核准,判处黄丽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5年7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印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规定,当前,投机倒把的行为主要有:(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指标凭证,车皮指标)。(2)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币兑换券,外汇指标)。(3)倒卖金银(包括各种形状的金银及银元);倒卖金银制品、金银器皿或其它金银工艺品。(4)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5)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6)在生产、流动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7)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倒卖。(8)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对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3千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对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对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该《规定》,同时对诈骗数额作了界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所得的数额在500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在1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抚州市洋洲乡供销社停薪留职人员周帮义于1985年3月,采取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公款11万元,为个人经商。另外,周还利用受委托之便,擅自挪用公款48000元,用于个人经商营利。周犯诈骗罪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贪污罪判刑4年。决定合并执行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86年至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投机倒把、诈骗案20件,立案侦查16件(其中诈骗案8件)。1987年1月,南丰县院立案侦查县委交办的包伸特大诈骗案。案犯包伸系南丰县三溪乡农工商联合公司采购员,于1985年3月至1986年,先后窜到福建和江西等地、市、县,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诈骗26次,骗取公私财物计款123461.34元,个人实得117530.74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11次,计款36526元(其中5000元未遂),个人实得28896元。包伸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川县太阳乡农民宋细年,诈骗作案9次,共骗得款物计2957元,被判刑4年6个月。
  1988年,南城县院侦破县政府交办的全区最大粮食诈骗案。案犯游霞林系南城县徐家乡游家村农民,因赌博输了钱,便起诈骗之心。于1988年7月、9月指使别人在芦某(免予起诉)处骗得盖有南城县粮食局湖东粮站公章的空白计划粮食调运发货明细表50份。同年7月、8月,游通过他人介绍与南城县上唐粮管所、洪门粮管所的调运员相识。同年7月13日至10月19日,游雇请汽车,先后13次窜到上唐粮管所、洪门大坝粮站,以承运大米为名,用假名“徐建林”、“陈小军”,骗得该所、站大米192150公斤。游将原始发货明细表毁掉,换上骗来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发货明细表,将收货地点改为“广东洪阳”等地,将大米运到广东洪阳、广赤等地,高价销售,得赃款228802.84元。1988年9月9日至10月19日,游霞林还纠集王水根、陈水根等人,先后三次窜到上唐粮管所,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得该所大米19950公斤,运到广东销售得赃款63599.40元。游霞林因犯诈骗罪、赌博罪、脱逃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水根犯诈骗罪、赌博罪,被判刑9年。陈水根犯诈骗罪、赌博罪,被判刑7年。
  1989年3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案件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手段恶劣,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0万元至6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同年8月5日,南丰县院立案侦查了该县喷灌机械厂单位投机倒把案。南丰县喷灌机械厂于1988年至1989年承揽了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加工铁锹的生产任务,在加工过程中,发现下拨的钢材不符。厂长黄维鑫和副厂长刘印水以生产急需,于1988年2月召开了厂务会议,决定将下拨不合规格的钢材拿到市场上去串换。之后,黄、刘2人与厂长助理兼供销科长焦良义签订了两份协议,协议规定,将下拨的不合规格的293.725吨(含焦个人倒卖的钢材指标44.115吨)钢材指标交由焦良义拿到市场上去串换。焦良义通过8次倒卖钢材指标共获利916819.10元,焦良义除向厂里交了48万元利润和10吨元钢共计款物578000元外,个人获利251119.51元。厂长黄维鑫得款69480.92元,副厂长刘印水得款18218.67元。焦良义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黄维鑫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刘印水被免予起诉。1991年至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投机倒把、诈骗案线索6件,其中立案侦查4件。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建福为完成其公司的销售额,于1994年上半年与福建省三明市恒发公司经理崔某(在逃)口头议定,将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崔保管和填开,恒发公司按发票中售废钢的数量每吨2元给金属材料公司。崔共虚开增值税发票16份,累积金额为14338755.92元,抵扣税额累积2437588.48元。至案发前,恒发公司未与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结算盈利。袁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
  1996年以后,抚州检察机关未再受理投机倒把案和诈骗案。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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