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假冒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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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21
颗粒名称: 三、假冒商标案
分类号: D914.33
页数: 2
页码: 100-102
摘要: 1979年,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假冒商标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关键词: 假冒商标案 经济犯罪

内容

1979年,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假冒商标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1980年,根据刑法第127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省院对查处假冒商标案规定:工商企业假冒其它企业已注册商标,获利3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假冒商标获利不足3000元,但销售的商品含有毒素,致使人民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或者引起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立案侦查。并规定万元以上者为重大案件。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1980年至1991年,共受理假冒商标案线索14件,立案侦查8件。1988年10月,分院根据省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一次打击假冒“四特酒”的专项斗争。临川县院首先立案侦查处嵩湖乡印刷厂印刷假“四特酒”商标一案,由于侦查缜密,行动迅速,当场查获印制的假“四特酒”大标识60740张,小标识65000张,印板8块。之前在9月份,该厂厂长陈木发和订购人章根水已印制和成交42500套,该厂得款8670元。陈被依法判刑1年,缓刑2年;章被判刑1年。1990年,抚州市院查处了9家生产假冒“培力”奶粉的地下工厂和18家销售窝点,扣押假冒奶粉400余箱,计16000斤。
  1992年5月,分院在全区第3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查处假冒商标案的重点:一是假冒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名优产品商标,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二是非法印制假冒商标标识和生产假冒商标产品的案件。并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集中一定的时间和力量,在假冒商标犯罪活动严重的部门和地区开展专项斗争。
  1992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规定,打击的重点:1、下列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1)生产或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2)生产或经销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商品的;(3)伪造冒用优质产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或经销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商品的;(5)生产或经销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伪劣商品的。2、用“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3、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纵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全区第三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的要求,全区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假冒商标的案件,全年受理假冒商标线索20件,立案侦查5件11人,折合货价20.9万元。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公司等单位,开展打击假酒、假烟、假药等方面的专项斗争,捣毁了31个制假窝点。抚州市院经过缜密侦查,仅用2天时间,就一举捣毁制造假酒“黑窝点”5个,扣押假冒“汾酒”、“竹叶青酒”、“董酒”、“四特酒”、“临川大曲”、“三花酒”、“信州春酒”4300瓶和其他一批制假工具等,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崇仁县院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与工商密切配合,2天就破获了一起假冒商标案,缴获假冒“杏花村酒”7060瓶。
  1993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开展打击假冒商标犯罪的专项治理工作。共受理假冒商标案线索8件,经过初查,立案侦查7件,其中大案1件。
  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7月21日,最高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法律的通知》,要求严格执法,狠抓立案,把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和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打假斗争”。临川县院遵照高检院《通知》的精神,查处了邹某(免予起诉)非法印制假冒“临川大曲”商标4万套、假冒“玉茗大曲”商标2万套、假冒“信州春”注册商标2万套、《园林青》注册商标2万套、“水仙牌”风油精商标1万套、“参茸玉浆”商标2万套案。同时,捣毁了展坪乡张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上饶酒厂“信州春”商标酒的窝点,收缴了剩余的假商标和压瓶盖机,查封了10多缸劣质酒。
  1993年12月1日,最高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994年至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7件。崇仁县院配合烟草公司整顿烟草市场,将缴获的1017箱价值100万余元的假烟全部烧毁,使该县的假烟销售活动得到有效抑制。金溪县院根据石门乡公塘村委会的举报,及时侦破了销售假稻种案。黄生堂、黄木良2人于1994年12月将自产的稻谷10包,计1300斤,冒充“协优94”杂交稻种,以每公斤8.5元价格卖给石门乡的农民,种植面积达700余亩,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为帮助农民挽回经济损失,金溪县帮助农民追回赔偿款8.3万元。
  分院针对在1994年的打击假冒商标犯罪的专项治理中出现的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等越权办案的情况,于1995年3月8日,转发了省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5月9日又转发了省院《关于严厉禁止检察人员上路拦车、越权办案的通知》。从而使全区检察机关的打击假冒商标的犯罪工作纳入正常的轨道。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颁布后,假冒商标案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处。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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