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贿受贿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15
颗粒名称: 二、行贿受贿案
分类号: D924.392
页数: 7
页码: 89-95
摘要: 1952年4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自此之后至1966年,收受贿赂之行为作为构成贪污罪的手段之一,所受理的收受贿赂违法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均以贪污罪论处。
关键词: 行贿受贿案 经济检查

内容

1936年4月1日(民国25年3月10日),行政院通令所属将“收受回扣”等弊端以构成贪污罪惩办。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亦规定,公务员或受公务机关委托的承办人索取回扣、收受贿赂者,均构成犯罪。1944年8月28日,国民政府修正颁布了《公务员治罪条例》,对贿赂、勒取财产等行为规定治罪办法。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宜黄县棠阴镇长罗少甫私设烟馆(鸦片烟馆),年利数百万元,经告发,以3万元贿赂县长芦建业,芦将罗少甫从轻拘禁至医院检查。后又贿赂50万元,居然无罪释放。县民上告到省高等法院,由于贿赂成风,县长芦建业、镇长罗少甫均未获罪,禁毒大案不了了之。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关于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任务规定:若发觉了犯罪行为,如行贿等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察和裁判。
  1952年4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自此之后至1966年,收受贿赂之行为作为构成贪污罪的手段之一,所受理的收受贿赂违法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均以贪污罪论处。
  1954年4月全国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确定的检察工作任务规定:第一,向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向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同时检察其他因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检察违犯劳动法规侵犯工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各项经济建设任务首先是工业建设任务的顺利进行;第二,向贪污、盗窃和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向合作社、国营农场工作人员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进行斗争,向其他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破坏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及手工业合作社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以保障国家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实现,并把保障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现,作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向破坏粮食政策的投机奸商以及其他勾结奸商营私舞弊破坏国家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的斗争,同时,注意检察粮食保管、运输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列为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任务之一。
  1980年,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对行贿受贿案件的查处,省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而非法接受其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收受贿赂罪。对行使、介绍、收受贿赂人民币或者物品折价在500元以上者,均应立案。贿赂数额不是500元,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亦应立案:(1)为行贿人虚报冒领公共财物,致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2)为行贿人套购、骗购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牟取暴利的;(3)对检举、控告人行凶报复的;(4)严重破坏国家政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行使、介绍、收受贿赂万元以上为重大案件。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在1980年至1981年立案侦查贿赂案件2件4人。
  1982年1月1日起,查处贿赂犯罪案件由经济检察部门划归法纪检察部门办理。当年,全区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和“决定”,号召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全区有11人投案自首,主动退出赃款及赃物折款43626元。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36件53人,其中5千元以上3件3人。南丰县林业局竹木检查站站长范升明,自1979年5月至1980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私开木材放行证和涂改运货单等共38张,放走木材331.4立方米,收受贿赂人民币4044.60元和三套沙发、2台电风扇,共计收受贿赂5544.80元,被判刑3年。南城县商业局百货公司采购员廖某于1980年至1981年先后3次到广东省朝阳县为本公司采购货物,在订货中收受贿赂5348.90元。因廖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全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二条和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南城县院对廖免予起诉。
  1983年,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购销活动和承包业务中,以“提成”、“劳务费”、“奖金”、“酬谢费”等名目繁多的行贿受贿案件增多。为正确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省院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刁难对方为外单位从事购销,个人从外单位索取、收受“提成”、“酬金”的;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利用本单位技术资料、图纸、设备、原材料为外单位承接设计、生产等任务,个人从中牟取“提成”、“酬金”的;购销双方人员在购销活动中相互勾结,购进或售出废次品,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而个人牟取“提成”、“酬金”的;以支付和收受“提成”、“酬金”为名,购销双方经办人合谋,用提高或压低产品价格和工程费用等损公肥私手段,将提价或压价的全部或部分据为个人所有或共同分赃等,即立案侦查。一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贿受贿案件12件13人。进贤县五里农机站某驾驶员以“胆小鬼”署名,揭发抚州地区一些厂矿、集体企业驻丰城矿务局的原煤采购员贪污、受贿、行贿等问题,经请示地委领导同意,分院检察长郑华同志带领经济检察科科长包国柱等6人前往调查,在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下,查明进贤县五里公社农机站驻丰城矿务局煤炭运输业务负责人翁某收受贿赂1427.40元;东乡糖厂驻丰城采购员桂某收受贿赂770.10元,贪污原煤40吨,折款1160元,共计贪污受贿1931.10元;东乡县化肥厂驻丰矿采购员李某收受贿赂508.44元,贪污1388元,共计贪污受贿1896.44元;临川县化肥厂驻丰矿采购员邹某、张某、黄某利用驻丰矿采购转运之机,接受贿赂,倒卖煤炭等得款6583.04元。其中邹某得3108.49元,张某得2347.15元,黄某得1127.40元。以上6人的违法犯罪金额达11837.98元。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在搞活经济活动中,企业强调经济效益,对行贿受贿行为不愿揭露,认为搞活经济不存在行贿受贿问题;某些行为按过去的政策、法律规定属于犯罪,而用现在的政策精神衡量,对搞活经济有利,又是允许的。因此,对一时拿不准、政策界限难以划清的行贿受贿案件,采取了“等一等,放一放”。当年全省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大幅度下降,全省立案65件,比上年下降74.8%。抚州地区全年立案6件7人,比上年下降50%。
  1984年高检院对查处行贿受贿案件的工作分工又进行了调整,由法纪检察部门划归经济检察部门办理。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了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1)收受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行贿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向行贿、受贿双方介绍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以及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实物折款达上述数额的;(2)行贿、受贿或介绍贿赂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贿赂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强行索取贿赂的;索取、收受外商、港澳商人贿赂,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行贿、受贿、介绍贿赂行为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其他行贿、受贿、介绍贿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1985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提出的“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的要求,改“等案上门”为主动办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行贿受贿案件10件24人。崇仁县院在办理县委交办的气象局助理工程师彭某倒卖汽车的问题,发现其弟彭忠金在永胜机械厂买2部旧汽车只用去人民币1900元,极为便宜,群众反映说,其中定有行贿受贿,根据这一情况,办案人员找其谈话,促其交待问题,但彭却一口否认。在此同时,办案人员发现原永胜机械厂车队安全员朱某(后任厂保卫科消防队队长),在案发后行动反常,且彭买旧汽车又是他经手,嫌疑较大,经反复分析,选择朱为突破口,在党的政策威召下,朱交待了彭忠金向他和原车队队长付连文各行贿1000元的犯罪事实。行贿人彭忠金被依法判刑1年,缓刑1年。宜黄县院从县供销社报来农资公司会计邹道生挪用30万元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被湖北省阳新县太子镇综合服务公司程世贵等人诈骗,货款两空的材料中发现邹的部分受贿行为,即依靠发案单位,聘请技术人员对邹犯负责的土建工程进行抽样勘验,查实施工方有4人弄虚作假冒领工程款12819.07元,邹犯受贿2360元。同时发现二食品厂供销股长刘某在负责基建期间受贿1121.80元和默许承建人员冒领工程款2652.35元,并扩大到县化工厂李某受贿2233.50元的犯罪事实。
  1986年,为实现“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的目标,依靠党委领导,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全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受贿案件15件15人。东乡县物资局化建公司采购员张崇凤于1985年12月下旬将县物资局的60吨钢材卖给新余市渝水区物资局,每吨索贿人民币100元,共计索贿6千元,被判刑3年。南丰县三溪乡党委副书记叶毛俚于1984年至1986年4月主管老区建设工作期间,先后收受工程承包人罗某、盛某、徐某、钱某、李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价值2561.40元,被判刑2年6个月。南丰县溪湖水库工人盛永名于1985年8月与三溪乡签订坳里电站水圳工程合同,盛在工程中偷工减料,为了蒙混过关,自1985年11月至1986年4月,先后向三溪乡领导送现金1400元,水泥30包(价值240元),给工程设计负责人现金200元,给帐目管理人员黄某送200元(被拒收),从而在三溪乡多领工程款8711元,偷工减料款7536.48元。盛犯行贿罪,被判刑2年。
  1986年7月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中,关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规定,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1)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或共同贪污、受贿3万元以上的;个人贪污粮食一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二万五千公斤,共同贪污粮食二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三万五千公斤以上的。(2)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偷税抗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偷税抗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3)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上以上,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4)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在二万元以上的。(5)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1)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粮食在十万公斤或粮票十五万公斤以上的;(3)个人受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4)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领导机关交办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诈骗犯罪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如,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三万元以上;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重大案件。对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特别重大案件。
  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偷、抗税的专项斗争,而影响了查处行贿受贿犯罪的工作开展。全年只立案侦查贿赂案件6件6人。黎川县皮件总厂丝毯厂工人方某于1986年10月受本厂委派至浙江采购地毯用丝,方从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购得平价丝3.145吨,每吨4.7万元,方于1987年4月将其中1吨以原价转卖,方以业务费名义收受贿赂5000元,后被免予起诉。
  1988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贿赂案件7件7人,其中大案4件4人。
  1989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坚定地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两高”
  《通告》的发布,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同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斗争的积极性,纷纷向检察机关举报了大批经济案件线索。在通告限期内,共收到群众举报870件(次),内有重复举报54件,是上年9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至年底举报数4倍多。其中,属贿赂犯罪的293件。属贪污的185件,挪用37件,其他经济犯罪的355件。涉及到县级干部28人,科局级干部364人,厂长、经理180人,一般干部307人。崇仁县院根据群众的举报,决定由副检察长黄水龙和经检科长等5人,进驻中华山煤矿,一手抓《通告》的宣传,一手抓内查外调,选择二个问题多的矿区为主攻目标,以此触及和发现矿领导的经济问题。对拒不投案自首,制造假帐的二名矿区区长及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获取行贿证据的同时,对该矿巷道建设承包人徐建国行贿一案立案侦查,造成兵临城下之势,迫使该矿6名正副矿长、书记等22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待受贿等违法犯罪金额18.4万元的犯罪事实,破获重大受贿案5件,重大贪污案2件,重大行贿案1件,一般受贿贪污案6件。中华山煤矿矿长郑烈荣在投案自首时只交待受贿2200元,后又从2万多到5万多,经查实郑受贿33709元,贪污15984元(实得5850元)。郑犯受贿罪判刑3年,犯贪污罪判刑1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缓刑3年。受贿26695元的副矿长李银成、受贿15199元的副矿长李胜仁、受贿24723.80元的副科长周国庆等3人,由于认罪态度好,交待彻底被免予起诉。崇仁县院在查处中华山煤矿32名经济违法犯罪人员的案件中,考虑到该矿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均有经济问题,为了不影响生产,一方面让问题轻、坦白交待好的矿领导主持工作,一方面建议县委、县政府派员进驻抓生产,同时,协助健全有关制度。做到既未影响案件查处,又未影响生产。崇仁县院被高检院评为反贪污贿赂犯罪先进集体。全区检察机关当年共受理贿赂案件68件,立案侦查61件74人。其中大案6件6人。
  1990年,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在总结去年“两高”《通告》期间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党、政整顿行业不正之风的部署,把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重点放在抓重点单位和有影响的案件上。南丰县院在县农机厂侦破三件受贿案,厂长曾涛受贿17047.64元,贪污436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崇仁县院在永胜机械厂侦破受贿案4件,贪污案1件,该厂销售科科长程兴生受贿10500元,个人实得7550元,被判刑4年。原抚州市院在江西车辆开关厂侦破受贿案3件。黎川县院在农资系统侦破受贿案3件。全年全区共立案侦查贿赂案件50件52人。其中贿赂大案5件5人。
  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注意抓住已形成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小气候”,掀起“小高潮”的机遇,深入开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广昌县院以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较突出的水电系统为突破口,从一个小水电站的问题入手,一举破获了一个作案时间长达12年之久,金额达13万余元的贪污贿赂窝案,其中涉及受贿人员41人,行贿人员6人,贪污人员3人。立案侦查贿赂案件23件23人。在党的宽严政策的感召和国家法律的威慑下,促使39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待违法犯罪金额9万余元。广昌县院在办理水电系统贪污贿赂窝案中,为了确保初级电气化县的建设,对17名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技术人员,及时作了从宽处理,鼓励他们在各自的技术岗位上戴罪立功,悔过自新。同年6月5日,省院和分院在广昌县召开了反贪污贿赂斗争“小高潮”经验交流会,推广广昌县院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经验,受到高检院的好评。在广昌县院掀起反贪污贿赂斗争“小高潮”经验带动下,全区1-7月,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4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6%。当年全区共立案侦查贿赂案81件81人,其中大要案24件24人。原抚州市院在抚州供电局侦破该局局长、副局长等三人的受贿要案。
  1991年4月8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7月30日《高检院党组关于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规定,侦查部门秘密调查要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并向同级党委的政法委书记、党委书记、副书记作备案报告,并向上级院检察长备案报告。立案侦查要事前请示,党委领导人同意的,即可立案侦查,不同意的由上一级检察长决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述党委领导人请示,经同意后执行。对要案人犯的处理,包括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撤案,都要向上述党委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执行。本规定所说要案是指党政机关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同一级的党外干部的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1992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围绕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保驾护航,开展调查,积极探索,用“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杠杆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崇仁县院克服单纯的就案办案的思想,立足于办案,着眼于服务,总结了一条“超前服务、案中服务、案后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法,切实为全县经济建设保驾护航。8月份,分院与原抚州市院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驻市的10余家国营、集体企业,召集厂长、经理和产、供、销等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座谈,共同探讨检察如何为企业服务、企业需要哪些服务等问题。黎川县院在粮食系统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8件23人。在具体办案中坚持“三不轻易”即:不轻易立案,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不轻易冻结企业的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较好地保证了全县粮食系统工作的正常运行。全区检察机关在注重为经济建设搞好服务的同时,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方针,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案件57件68人,其中大要案8件9人。
  1993年,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严格执法,狠抓办案”部署,全区检察机关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加强对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特点的分析,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措施,准确、及时地侦破了一批贿赂犯罪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29件34人,其中大要案11件。宜黄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李文富,于1991年4月至1993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和索取当事人的现金共计9625元,被判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元;中国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副行长潘美林在负责基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0000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6000元。
  1994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在查办大案要案,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办“三机关一部门”犯罪案件上保持好的势头。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22件24人,其中大案2件4人。
  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44件47人,其中大要案12件12人。临川县公安局预审科长权福基受贿1.3万元,被判刑3年,缓刑3年;东乡县院在虚圩金矿查处受贿窝案,原金矿矿长陈才高受贿1万元,后被判刑一年半,缓刑2年;矿长王福林受贿6400元,被判刑1年缓刑1年;副矿长黄光荣受贿8500元被判刑1年,缓刑2年;金矿副书记受贿4000元被免予起诉。
  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严肃查处了发生在“三机关一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立案30人。其中临川市副市长一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6人。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47件49人,其中大案要案26件26人。与上年相比分别上升2.17倍。同年4月中旬,分院反贪局在抚州地区和临川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下,从调查昌抚公路建设中的经济问题入手,一举侦破震惊全省的受贿串案。临川市副市长易义龙,罗针镇书记梅细保、镇长刘新根,嵩湖乡乡长邹志伟,罗湖镇书记吴盛贵、镇长程吉安等人在发包工程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上述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其中,易义龙受贿3万元,被判刑3年。其余涉案的10余名乡镇干部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为了表彰分院在查处“昌抚公路”建设中的窝案串案所取得的成绩,江西省委、省政府于2000年9月授予抚州分院“全省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反贪局副局长衷建军“全省查办大案要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宜黄县交警大队副队长艾水旺受贿12550元,贪污13610元,艾犯贪污罪判刑1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
  1997年,开始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对查处“一对一”贿赂犯罪的取证工作要求更高。为此,全区检察机关围绕固定证据开展工作,保证了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18件18人,其中大案要案11件11人。原江西省人大代表、南丰县委书记孙谦利用任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便利为人谋取利益,且为此收受夏普放像机一台,银壶1对,银杯4只(价值793.5元),金碗1只(价值5872.48元),金戒指2枚(价值3863.62元),金项链1根(价值708.9元),金手镯1只(价值791.68元),美金100元,人民币33600元,共收受财物计55150元。同时,孙谦还犯有窝藏罪。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乡县小璜镇党委书记刘定祥受贿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997年12月31日,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对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对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1998年,全区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深入查办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全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案件线索117件,立案侦查61件65人,其中贿赂案16件16人,其中大案2件。乐安县房管局局长易某受贿39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临川市国税局副局长吴某受贿1839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99年,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全区各县、市院以开展创建“五好”基层院达标活动,推动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全年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11件11人,其中大案3件3人。南城县徐家乡供销社主任鄢建国受贿5万元,被判刑处有期徒刑5年。
  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公布施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000年初,全区检察机关围绕分院提出的“各项工作在全省都要位置前移,力争总的工作进入全省前三名”的目标,积极开展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工作。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12件13人,其中大案1件1人。东乡县铜矿东兴工贸集团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公司经理胡振华受贿11.2万元,被判刑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2001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贿赂案件20件24人,其中大案3件。贿赂案的办案数量比上年有大幅度提高,也为查处贿赂案件积累了经验。一是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和贿赂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主观动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掌握;二是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方法、手段和谋略技巧,在突破“一对一”的攻守同盟上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三是利用“再生证据”防止、打破翻供取得长足进步,更加成熟。如在办理抚州棉纺厂经营科副科长黄某、技术员刘某夫妻二人单独或合伙受贿57800元案时,利用其二人特殊关系,针对其既急于掩盖罪行,又关心对方的复杂心理,找准弱点,各个击破。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办案件的视听资料、供词笔录,做到“两固定”、“三同步”的固定证据,犯罪嫌疑人以后想翻供,亦难翻,翻不了。黄被判刑2年,缓刑3年;刘被判刑3年,缓刑4年。
  2002年,抚州市检察院加强了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发挥上下“联动”的整体作战优势功能。一年来,市院指挥中心加强了与省院指挥中心的请示,汇报,并指挥和协调各县、区院查处大要案80余起,实现了省、市、县(区)三级“联动”,为侦破贪污贿赂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配合省院查处东乡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傅建军(副地级)受贿等有关经济问题时,顺藤摸瓜,注意拓宽案源,省、地、县三级反贪部门一道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略,形成强大的合力,一举侦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10起犯罪案件,其中大案5件。市院反贪局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对统一,将打击与保护、打击与服务结合起来。在查处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的经济问题时,不限于办案,而是积极提出建议,帮助该公司对其财务管理建章立制,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市院反贪局针对抚州下岗职工不断上访的情况,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工作,查处了抚州棉纺织厂正副厂长熊某、吴某受贿要案,为企业改制扫除了障碍。全年共立贿赂犯罪案件28件,比上年增长22%。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共受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72件,立案侦查145件147人。其中贿赂案24件(要案2件2人)。东乡县政协副主席刘林华在任东乡县交通局局长期间,6次收受路桥公司经理洪某(另案处理)为感谢他在任东乡县交通局长时给予承包公路工程关照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2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4年是抚州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贿赂案件最少的年份之一。全年只立案侦查贿赂案件11件11人,但案件质量比较高,其中有大要案8件8人(要案3件3人)。当年1月14日,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向抚州市检察院移送的纪检监察二室主任漆后星(副厅级)受贿案,经检察长批准,于1月17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证实,漆后星在担任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二室主任期间(1997年至2003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及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请托人林某、熊某、胡某、洪某、周某、付某、梁某、李某等人的款物共计人民币50.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4000元。广昌县委书记周崎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6000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1413612.95元。周犯受贿罪判刑2年6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1年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3年,缓刑4年。抚州市环保局局长丁兆祥在任抚州市水利局局长兼党组书记的2001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43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完善办案机制,突出查办大要案。各县、区院都制定了对署名举报接待与答复的工作规则,建立自侦案件线索资料库,对所有举报线索进行信息化管理,以提高线索的可查性和利用率。同时在办案中增强侦查意识,注重深挖细找,发现案中案。当年立案侦查贿赂案件17件17人,其中大要案8件8人。如崇仁县院通过一开发商向有关人员行贿的线索,一举侦破了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谢志明(副县级、原崇仁县房管局长)受贿15万元,国土资源局局长汪某受贿5万元等4起受贿窝案。谢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汪被判刑2年半,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开发商吴某行贿15万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 抚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自1980年至2005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共计642件720人。其中大要案150件153人。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

相关人物

罗少甫
相关人物
范升明
相关人物
张崇凤
相关人物
叶毛俚
相关人物
盛永名
相关人物
郑烈荣
相关人物
李银成
相关人物
李胜仁
相关人物
周国庆
相关人物
曾涛
相关人物
程兴生
相关人物
李文富
相关人物
潘美林
相关人物
权福基
相关人物
陈才高
相关人物
王福林
相关人物
黄光荣
相关人物
艾水旺
相关人物
孙谦利
相关人物
刘定祥
相关人物
鄢建国
相关人物
胡振华
相关人物
刘林华
相关人物
漆后星
相关人物
周崎文
相关人物
丁兆祥
相关人物
谢志明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