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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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14
颗粒名称: 一、贪污案
分类号: D924.392
页数: 12
页码: 78-89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作斗争,历来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尤其是对于贪污案件的侦查起诉,一直贯穿在“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和“文化大革命”后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检察活动中,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业务。在建院初期,抚州检察分署于1953年在专署公安处直属砖瓦厂劳改队查获会计许某贪污案。
关键词: 贪污案 经济检查

内容

晚清时期,对于贪污行为的处罚也较为严厉。宜黄县黄经筠,其职为从九品册书,在县衙粮房帮办事务期间,监守自盗,贪污银子18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3月案发后,被革除职位,处杖一百徒3年的刑罚,并在右小臂上刺“盗官粮”三字。
  民国25年3月10月(1936年),行政院通令所属,将侵吞公款、侵吞公物、虚糜公币、伪造报销、买卖物品及经手银钱收受回扣、浮报物价、兼职兼薪或津贴、干薪、以公款生息归入私囊及其他陋规等十项弊端列为贪污行为,凡具上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追究。民国27年(1938年),黎川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高齐晋因贪污被法办。
  民国32年(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惩治贪污条例》,规定犯罪主体为军人、公务员或受公务机关委托的承办人。对克扣军响、索取贿赂、借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擅提截留公款、盗卖侵占或窃取公有财物、利用职务上的机会诈取财物、对主管或监督的事务直接或间接图利、对于非主管或监督的事务而利用职权机会或身份图利者,均构成犯罪。民国时期(1941年一1948年),宜黄县法院审理贪污案件71件,其中涉案的县长2人,乡长11人,保长24人,共贪污法币3015698.10元以及大量物资。民国34年(1945年),金溪县长朱一民被特种检察官检举起诉有贪污和妨害公务罪,案件移交金溪地方法院审理。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临川县长陈时昌因贪污渎职被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交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侦查终结,向该院刑事庭提起公诉。
  在苏维埃政权时期的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规定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1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凡犯以上各项之一者,除按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闽赣省黎川县儿童局书记马玉堂,把儿童团一文一文募来买平射炮的钱,乱用一场,天天在街上吃油巴巴的果子,进馆子、抽香烟等,不做一点工作,贪污大洋20余元,受到工农检察机关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作斗争,历来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尤其是对于贪污案件的侦查起诉,一直贯穿在“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和“文化大革命”后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检察活动中,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业务。在建院初期,抚州检察分署于1953年在专署公安处直属砖瓦厂劳改队查获会计许某贪污案。
  1954年,为适应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要求,省检察署提出,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从检察工作方面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向一切危害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在城市主要查处公私合营、加工订货,统购统销、代购代销过程中和粮食、税收、贸易等部门的贪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国家财产、勾结奸商进行贪污盗窃的案件农村主要查处侵吞农业互助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财产的案件以及在粮食、油料运输保管过程中的贪污盗窃案件。根据上述精神,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在1955年中立案侦查企事业单位的贪污案件41件,当年起诉21件。如,分院侦破江西省合作社抚州专区办事处仓库保管员邹泉根,自1953年开始,盗窃空白发票私刻印鉴、伪造发票、盗窃仓库物资21次,计红糖196斤、香菇5.4斤、笋干6斤、木耳3斤、海带2斤、桂圆4斤、木炭400斤等,物资价值129.55元,邹被判刑3年。根据《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试行程序的规定》,南丰县院采取边学、边做、边提高的办法,运用正规侦查程序破获了付坊区合作社贪污案,该社共短少货款7228.44元,除去正常损耗,计贪污2286.44元,涉及11名工作人员。区社业务经理周庆根个人贪污318.92元,被判刑5年;石嘴分社负责人严为亮贪污167.67元,被判刑4年;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原抚州市院选择两个典型案件,从侦查到起诉试验了各项正规程序,为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的开展摸索了经验。
  1956年,黎川县院抓住当时较为突出的贪污犯罪的动向,及时侦破了信用社吴云祥贪污501.10元案,并配合县法院在全县召开信用社代表、各乡农村党支部副书记共700余人的会议进行公开处理,从而起到教育广大干部的作用。信用社代表一致反映说:“像吴云祥这样的贪污分子,对信用社的信誉和人民的生产、生活都造成极坏影响,政府处理得对。”临川县院派员参加银行系统召开的营业所主任会议,发现信用社和农业社干部30余人贪污农贷款5515余元。其中,城南乡信用合作社会计程友荣,利用存款不登帐,收回农贷款不入帐的方式,贪污517元。
  1957年为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某些案件的情况,省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下发全省公、检、法三机关执行。省院根据《联合通知》精神又规定:凡是国家机关、工矿企业、人民团体、学校及有关机关(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公职人员,不论个人、集体利用工作便利贪污、侵吞、盗窃国家与公私财产200元以上者,必须立案侦查;虽然损失不大,贪污数额均在200元以下,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案侦查:(1)一贯贪污屡教不改;(2)贪污或敲诈勒索引起群众公愤;(3)贪赃枉法,或能够退赃而拒绝退赃;(4)嫁祸于人或对检举告发人打击报复,施行陷害;(5)为了享乐腐化、挥霍而犯有一定贪污罪行;(6)拒不坦白或不彻底坦白;(7)毁灭罪证,逃避侦查者。对于具有下列条件或者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从宽处理或不予立案:(1)案情未发觉前而自动坦白退还全部赃款、赃物或者尽力退还赃款赃物者;(2)偶尔贪污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3)后果不严重,贪污损失款额一般均在100元以下者;(4)未经批准手续擅自挪用公款者。并根据贪污动机、后果以及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改态度等具体情况,将挪用公款与贪污行为、群众性隐瞒私分与干部集体贪污、确因生活困难而零星贪污与少数品质恶劣、腐化堕落、一贯贪污者加以区别。前者一般地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承认错误或退赃的办法以及其它行政措施解决;后者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抚州地区检察机关打击和处理了一批贪污案件,仅资溪县院在1957年就向县法院移送起诉7件贪污案件。临川县院成功侦破余普根贪污案件的做法,省院于1957年8月26日予以转发。案犯余普根在1955年至1957年2月任临川县温圳镇搬运站业务兼管工会劳保经费会计期间,采取虚报冒领,收多记少,假公济私,伪造支票、单据等手段,先后作案26次,共计贪污公款3182.48元,被判刑12年。
  1958年,根据“及时、合法、准确”惩罚犯罪的原则,结合反浪费,区别地区远近和交通条件查处贪污案件。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48件,其中,临川县院自行侦查贪污案件21件。南丰县院自行侦查贪污案15件,向县法院移送起诉14件。如该县贪污案犯陈英平“三反”前贪污1300余元,受到宽大处理(行政记大过一次),“三反”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手段贪污人民币860.80元,连同解放前参与杀人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
  1959年,对贪污案件的查处,执行党委审批制度,不论是党委交办的还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凡需要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报请党委批准后再行实施。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受案185件,立案143件,转有关部门处理42件。在立案中有贪污案53件。南城县院在侦查黄某、封某等两起重大贪污案时,经中共南城县委批准及时依法逮捕,配合法院在近千名财会人员会议上公开审判。县委号召到会人员吸取教训,提高警惕,积极检举揭发贪污犯罪行为,公判会后揭发贪污案27件。
  1960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捕办贪污案犯54名。南丰县院在办理琴城国营商店胡德明等4人贪污案时,配合财税局召开的县直属机关、各人民公社财会人员会议,在2000余人的大会上进行公判,开展法纪宣传教育。
  1961年,由于国家处于暂时性经济困难时期,经济犯罪分子贪污、盗窃、冒领、套购国家粮食情况严重。在这一年中,全区共逮捕盗窃粮食案犯54名,逮捕贪污案犯23名。临川县太阳公社财粮千事颜贵盛,自1958年至1960年,采取收款不登帐,造假帐等手段,贪污人民币1450.72元,运动中抗拒交待,不退赃,被判刑7年。
  1962年,在反对商品“走后门”的运动中,全区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对财贸、粮食部门,有重点地深入检查了一些单位,查处了一批利用商品“走后门”进行贪污、盗窃国家物资,进行投机倒把的案件。如黎川县院对924名财贸系统的干部职工开展了调查,参与走后门的就有786人,占总人数的90.6%,走后门的商品金额达9688元。其中有贪污、盗窃的27人,投机倒把的21人,暴利金额5885元,参与的人员有干部、营业员,也有小商小贩、资本家。当年,全区共逮捕贪污案犯18名。金溪县崇鹿粮站保管员彭文龙与合作商店营业员秦细中相互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彭以盗窃的粮食换取秦盗窃的商品。自1960年至1961年12月止,共盗窃稻谷4500斤,大米110斤。彭个人贪污卖粮款159.40元,粮票37.5斤,被判刑4年。秦被判刑3年。
  1963年1月31日,省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联合制订《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范围的联合通知》,对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重新做了规定,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由检察机关受理。省院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践,于1963年4月4日制定了《关于检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试行细则》(草案),规定查处贪污案件的立案、侦查、处理三个程序,通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遵照试行。对一般贪污案件,采取由发案单位或有关部门先行调查,其中贪污千元钱、千斤粮、千尺布以上的案件或虽不足千元钱、千斤粮、千尺布,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群众意见很大,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立案侦查。对案件中涉及的一般干部经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公社副社长、副书记以及相当于这一级以上的干部,报请党的县(市)委批准进行调查。对党政领导交办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原单位无法查清而又不便于采用与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案件,影响中心工作的典型重大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则可能发生问题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对案情重大、复杂、牵涉面广的重大团伙案件,公社以上领导干部犯罪以及牵涉到公社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采取与党委监委、政府人事、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逮捕前可能出现毁证、自杀、逃跑非拘留不可的犯罪分子,经请示党委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对贪污人民币3000元以上或者贪污粮食5000斤以上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后,逐案整理逐案上报。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县以上机关开展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以及“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以这两个运动为中心,集中打击贪污分子。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受理贪污案件线索81件,经立案侦查依法逮捕24名。崇仁县连城公社邹家大队综合厂厂长邹桂根、大队干部邹通衙等集体贪污8100余元,稻谷700余斤,大米1700余斤,偷漏税款16244.77元。其中,邹贵根贪污1898.38元,盗窃稻谷130斤,为首偷漏税款16244.77元,被判刑1年半;邹通衙贪污1810.95元,挪用公款218.88元,被判刑1年。金溪县石门公社汤家大队信用部会计兼大队保管员郑金良,自1961年7月至1962年12月,采取收入不记帐,偷盖公章、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社员买饲料款379.20元,生产队补助粮款和非农业人口买口粮款共100.49元,大队卖鸭蛋款57.08元,窃取大队现金653元,用支票冒领672元(内有372元被发现后退回),重报买碗款15.96元,合计贪污1876元,被判刑3年。
  1964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配合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重点办理“五反”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期间以及运动结束以后发生的重大贪污侵吞公共财产案件。对“五反”运动中需要逮捕的人犯,由发案单位“五反”运动领导小组专案组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办理呈报批准手续;对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需要逮捕的人犯,由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办公室整理材料,检察机关审查和查证后,报请党委讨论决定。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从宽、隐瞒从严;退赃从宽,不退从严”的方针,全区依法办理贪污案件19件,依法逮捕2人。抚州镇若士路公社会计周润生,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社1960年的收入16293.56元,在年终转结余时,少转15000元,然后伪造帐面平衡,于1961年1-2月间分9次从银行取出,占为己有。1960年12月31日伪造购买防洪毛竹款支出,贪污1264.58元。1961年利用公社分社移交之机,又将公社存款余额中的4402.22元贪污。至此,共计贪污公款20666.80元。案发后,态度不老实,除缴获一批赃款赃物外,拒不退赃,被依法判刑15年。
  1965年,按照中共中央“二十三条”的政策,依靠群众专政,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采取批判退赔从严,组织处理从宽;隐瞒抗拒从严,坦白交待从宽;过去从宽,再犯从严。主要逮捕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混入革命队伍中的地、富、反、坏贪污分子;屡教不改,边反边犯的贪污分子;在“社教”运动中被揭发的毁灭罪证,畏罪潜逃的贪污分子;拒不交待,拒不退赃的贪污分子。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案件16件16人。经立案侦查,依法逮捕8名犯罪嫌疑人。崇仁县院在处理欧阳金根贪污案时,欧阳金根起初拒不认罪,并向省长写信喊冤,群众看他这样顽固抵赖,要求捕办,后经深入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并对欧阳金根的家属进行工作,结果感化了欧阳金根,不仅承认了贪污2136.58元,而且保证全部退赃,群众见矛盾已经解决了,也不要求逮捕法办。宜黄县农副产品经理部副经理吴德勋自1962年以来借工作之便,先后采取冒领运费,变卖国家物资,虚报付帐等手段贪污盗窃公款4060.58元,粮食指标150斤,布证152尺,被判刑5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并逐步深入,查处贪污案件的工作已经基本停止,从现有档案材料中,只发现抚州镇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抚州镇砂石修建工程队胡某1个案件,胡犯考虑到自己曾因贪污受过处分,这次又贪污195.91元,唯恐过不了关,而于1966年7月16日早晨3点20分到办公室桌子下纵火,企图烧毁帐目和房子,幸被职工及时发现和扑救,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后,从1967年至197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检察机关查处贪污案件的工作被中止了10余年。
  1979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重建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全年共受理贪污案件线索6件7人,经立案侦查依法逮捕1件2人。抚州市院于同年7月中旬从一封举报信中,获悉地区百货公司干部周绳祖经济来源不清的线索,经立案侦查,从周绳祖家搜出现金9049元,各种布匹11653尺,粮票1185斤,布票1040尺,尼龙袜143双,手表3块,缝纫机一架,各种被里、被面28床,自行车一辆,木材3m3,一批高级瓷器及瓷器装饰品,还有海龙、海马等名贵药材和呢子、毛料等一大批衣物。并在安福县山庄公社黄田大队,盖了一栋两层500多m2的房子,内有宽敞的卧室、会客室、电视室、浴室、卫生间、厨房、餐厅,房子周围筑了两道围墙,院内还买好2吨水泥准备修建养鱼塘。后在抚州地委的领导下,分院和当地政法部门协同作战,经过一年零七个月艰苦努力,这起轰动全国的监守自盗布匹110781尺的最大贪污布匹案全案告破。周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80年,省院对贪污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1000元,或者粮食3000斤(以稻谷计算),或粮票5000斤以上者(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低于这个数额)均应立案。虽不足上述数额,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亦应立案:(1)毁灭罪证,损坏财物、帐据的。(2)为掩盖罪行而伪造现场的。(3)为掩盖罪行而嫁祸于人的。(4)用威胁手段阻止同案人投案自首或坦白交待的。(5)罪行被揭发后畏罪潜逃的。(6)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的。(7)贪污外汇或党、团费的。(8)屡教不改的。(9)对检举、控告人行凶报复的。贪污10000元钱、10000斤粮以上者为重大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共立贪污案件24件33人。1979年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的周绳祖重大贪污案,经深入调查,又发现同案犯5人。1980年又依法逮捕1人。2人取保候审。周犯伙同章永和、章俊昌、徐克昌等5人共同贪污盗窃国家棉布18件,(每件450米,1350尺)共计棉布24300尺。进贤县燃料公司加油站保管员樊木相自1979年12月至1980年5月,利用兼搞发油工作之便,采取内外勾结,合伙倒卖,以汽油换物,克扣用户等手段,先后贪污汽油票(有价证券)3665公斤,经济价值3016.29元。
  1981年初,分院召开经济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坚持从调查入手,发现一批经济案件线索,查处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15件24人,其中重大贪污案2件。临川县三桥供销社生产资料业务负责人兼物价员章禄和从1974年8月至1981年2月,先后制作商品验收单105张151笔,商品调拨单109张138笔,侵吞手表35只,缝纫机16台,收音机7台,毛线10斤,肥皂490连,磁化兰70斤,香烟750.5条,酒73瓶,白糖130斤,奶粉76袋(斤),计币9403.29元,贪污未遂1889.72元,共计贪污公款11293.01元,被判刑12年。周绳祖重大贪污案于当年4月全案侦查终结。10月16日至23日,省院在抚州市召开“查处贪污案件经验交流现场会”旁听周绳祖案件的审判实况,观看周犯贪污罪行图片、录相和赃物展览。省院拨款500元奖励办理周案的有功人员。高检院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周绳祖贪污案。
  1982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院领导亲自宣讲“紧急通知”和《决定》12次,参加会议人员6500人。在党的政策感召和法律的威慑下,有11名犯有经济违法行为的人员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退出赃款和赃物折款计43626元。广大群众与经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提高,举报的案件线索多了。当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54件87人,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10件24人。为了加快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中共抚州地委召开常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由地委领导牵头包案。书记孙永久抓进贤县江西第二造纸厂王国云重大贪污案;副书记高丕凯抓崇仁县凤岗公社游德发重大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案;副书记单及春抓黎川县栗塘公社娄美才重大贪污案;地委常委陈元抓进贤县林业局万旺根重大投机倒把案。由于地委领导既挂帅又出征,帮助和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问题,给办案人员以很大鼓舞,加快了案件的办理进度。崇仁县凤岗公社纺织器材厂副厂长兼采购员游德发、党支部书记兼厂长陈春发、副厂长兼会计宁才林、材料收发员黄来兴、厂管委会委员兼出纳陈海兰(女)等人合伙贪污、行受贿、投机倒把案,经查实自1979年6月到1982年3月,非法倒卖松杂木方料76立方米,获利8240元,共同和单独贪污14191.57元,受贿40043.56元,行贿4153.15元。崇仁县院依法起诉4人,免诉1人。游德发犯贪污罪判3年半,投机倒把罪判2年,受贿罪1年半,决定执行6年半;陈春发犯贪污罪被判刑1年;黄来兴犯投机倒把罪判1年半,贪污罪判拘役3个月,受贿罪判半年,决定执行2年;宁才林犯贪污罪判刑2年,缓刑3年。黎川县栗塘公社汽车司机娄美才自1980年3月至1982年5月,采用盗卖汽油等手段贪污公款10085.1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1983年1月18日至24日,分院在黎川县召开了各县、市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长会议,总结1982年的工作,检查自侦经济案件质量,讨论1983年的经济检察工作,交流办案经验。会上推广了黎川县院实行的“三定、一包、二保证”的办案方法。“三定”:一定领导,分工一名院领导亲自负责抓,既指挥办案,又亲自办案;二定人员,立案后,根据案件的繁简决定承办人员数,一般2人,重大复杂案件4人以上;三定措施,领导和办案人员共同研究制订侦查计划,分析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一包”就是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办案组,从立案、侦查、逮捕、结案、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一包到底;“二保证”一要保证办案质量,承办人对自己所办案件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因果关系等要负责侦查清楚,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要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检查;二要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办案任务,个别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报批延长办案期限。黎川县院采取这一办案做法,取得了好的效果。如1982年该院共初查贪污、盗伐滥伐森林、偷漏税收等经济案件30件39人,其中立案侦查的10件19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案3件6人,盗伐50m3以上森林案1件2人。不够立案的20件20人均转有关单位作了处理。黎川县院“迎难而上,三进德胜关垦殖场深挖经济犯罪”的经验材料受到高检院的好评,并予以转发。在1983年中,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5件51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4件9人。乐安县谷岗信用社会计王仕勇、农贷员陈朝道,戴坊信用社会计饶国年等3人贪污22900元。王被判刑10年,饶、陈分别被判刑5年。金溪县黄通供销社营业员曾细木贪污8463.68元,参赌20次,输款408元,被金溪县院依法查处。曾犯贪污罪被判刑10年,赌博罪判刑3年,合并执行12年。
  1984年,分院根据全区有中央、省、地属大中型企业不少,而揭露了经济案件的只占百分之八。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分院召开了各县(市)院检察长和经检科长会议,专题研究如何突破“死角”、“死面”的问题。全区有14名正副检察长带领70名干警深入调查114次,调查地县属单位55个,大中型企业5个,乡镇企业106个。发现案件线索126条,受案61件,立案侦查28件。各县(市)院还与纪委,“经打办”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摸底排队,进行分类指导,深挖经济犯罪分子。当年全区共受理贪污案件62件,立案侦查49件52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大案4件8人。金溪县院在配合粮食部门开展“六清六查”工作中,发现浒湾粮管所一车稻谷被截卖到合市粮管所的线索后,抓住不放,迅速追查,并及时向县委和政法委汇报,县政法委组织有公、检、法、司和粮食部门共12人组成的办案组,较快地查处了浒湾粮管所仓库保管员余远清、油面厂大集体职工范祥珠、粮管所出纳吴小玲,自1982年1月至1984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与外部农民内外勾结,采取假造收购码单,加大收购量,仿造他人笔迹签名等手段,作案36次,共同贪污现金10851.23元以及稻谷360斤,大米360斤,芝麻44斤,糠1230斤等物,共计贪污款物11163.83元。余被判刑7年,范被判刑4年,吴被判刑2年缓刑3年。南丰县院在办理琴城镇陶器厂原会计方某贪污案中,从立案时的4500多元,后查实共贪污11524.10元,方被判刑12年。
  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组织140名干警,深入到粮食,金融、二轻、商业、交通等系统的154个单位进行调查,发现经济犯罪线索124条,其中大案8起。地区商业局去冬以来,抽调515名专业人员,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四查的方法,对所属食品,石油、生资行业的180个部门进行帐务大检查,发现各种经济问题422个,立案侦查17件。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萍乡经验交流会后,全区落实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由纪委牵头的部署,各县(市)恢复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政法的副县(市)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公、检、法、司、打办、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在落实“抓系统、系统抓”做法的同时,检察机关做到“四有”(领导思想上有位置,党组和检察委员会上有议程,组织上保证办案有力量,办案工作上有责任制),“五优先”(检举经济犯罪优先接待,发现了经济犯罪线索优先办理,办理经济案件优先配备力量,办理经济案件优先确保用车,办案所需经费优先解决)。由于措施得当,打击经济犯罪的势头不减。全年共立贪污犯罪案件51件88人,其中大案6件15人。临川县罗针公社供销社营业员胡冬根从1985年6月至9月,利用经管销货款之机,贪污货款20500.36元,用于赌博输掉18000余元,其余挥霍一空,被判刑8年。崇仁县粮油转运站仓库保管员黄必宗,从1985年2月至8月,勾结玻璃厂工人朱华挺,温圳镇李街发,调运礼陂、橡山等地成品大米59400斤,盗运到抚州市阳洲乡东风第二米粉厂等地销售,获赃款12880.25元。黄必宗单独以多报少,多得大米18000斤,盗卖粮库麻袋330条、蓬布一块,得款168元,以帮买大米为由骗得现金600元,并邀赌7次,输赢额达3000余元。黄犯贪污罪判刑10年,诈骗罪判刑1年6个月,赌博罪判刑1年,决定执行11年;朱华挺被判刑4年;李街发被判刑3年6个月。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实现“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的目标。分院会同地区纪委联合向抚州地委呈报《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题报告》。同时,各县(市)院也向当地县(市)委请示汇报打击经济犯罪的情况和问题。并对金融、供销、粮食、林业、商业、二轻系统进行了摸底调查,共发现案件线索211条。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区形成了一个打击经济犯罪齐抓共管的好局面。
  分院为确保办案质量,一是要求院领导带头参与办案,进行具体指导。在全区34名正副检察长中有26名参加办理经济案件。二是分院举办两期经检干部培训班,通过析案学法、学法析案,解决案中遇到的难题;三是用半个月时间对1985年自办经济案件中的免诉、撤案不当的案件找出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一年来,共立贪污案63件69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大案13件19人。南丰县二轻局印铁制罐厂供销员黄光辉利用职务之便,在驻武汉联系业务一年多时间里,采取虚报冒领、收款不上交的手段,贪污公款32190.35元,被判刑10年。宜黄县农资公司邹道生挪用公款30万元与孔祥福合伙做铁丝生意,造成30万元公款被骗。经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邹道生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孔祥福被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87年,省院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三个文件(试行)规定,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规定,自1月1日起,凡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共同贪污15000元以上;个人贪污粮食15000斤或粮票25000斤以上,共同贪污粮食25000斤或粮票35000斤以上;以及县级上以干部犯贪污罪需作免予起诉处理的,须报省院审查批准。在这一年中,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继续按照高检院关于“在绝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来抓”的指示,突出重点,广开案源,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分院党组针对上半年立案件数比去年同期下降50.8%的情况,向抚州地委呈报《关于开展打击经济犯罪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的报告》,并与地区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打击偷、抗税专项斗争方案》。在开展打击偷抗税专项斗争的同时,各地还注意抓好其他经济犯罪的查处工作。全年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4件45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大案9件12人。东乡县建设银行府前路储蓄所出纳饶毛谊自1987年12月下旬起,先后挪用公款近万元用于赌博输掉,因无法交帐,萌生逃跑之念。1988年1月21日,饶以业务款不够为由,从银行金库提取现金15000元,饶携款19100元(含业务收款4100元)潜逃。在潜逃至南京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公款18076.19元,鉴于饶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从轻判刑4年。临川县院立案查处隐藏较深的县建筑总公司驻上海仪器厂1052工程队队长章新荣贪污公款32961.83元,被判刑9年。
  1988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心,继续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同年8月分院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举报。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0件34人。其中,大案2件3人。南丰县粮食局东坪粮管所保管员曾应明(临时代理出纳)、吴平,于1988年3月6日下午商定拿2万元公款出去游玩。由曾填写5千元现金支票1张,取出销售收款197.05元,存折一本,以晚上要送钱到南昌为由,从营业所取出现金2万元。当晚,曾、吴2人携款潜逃。3月9日逃窜到九江市后,感到案情重大,曾、吴2人到浔阳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投案自首。曾被判刑2年,吴被判刑2年、缓刑3年。
  1989年,打击贪污犯罪已作为国家廉政建设、惩治腐败总任务中的重要任务。8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89年10月31日,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通告》发布前,分院已组织10个工作组下列各县、市院,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调查,重点协助和参与大案要案的调查、侦查工作。《通告》发布后,采取抓重点、以点带面,全面突破的方法,重点抓六件重特大案件和地直机关所在地的抚州市,将全区12个县、市院分4片进行指导,由分院领导和副县级检察员各负责一片。配合各县、市院深入到经济秩序不好、举报线索多的单位,一面宣传《通告》,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敦促贪污受贿人员投案自首;一面进行秘密调查,核实情况,获取证据。对群众举报线索进行分析处理,选择问题比较多的单位作为重点,派驻工作组,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贯彻《通告》,收到了明显效果。自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区检察机关接待投案自首、悔过自新人员373名,交待违法犯罪金额2437194元,已退出赃款2180940元。其中,属贪污性质的有153名,占41%,立案侦查的贪污案件只24件27人。全年共立贪污案件91件136人。其中有重大贪污案件20件33人,如资溪县农业银行农贸市场储蓄所代办员章磊坚(担任出纳)因丢失本所金戒指1枚,而产生提款外逃邪念,遂于1989年7月19日下午与杨庆华、张某商议提款外逃之事,杨、张2人表示同意。章即于当天下班时隐瞒收储款不入库,当晚章、杨、张3人携款潜逃。同年9月22日,章被公安机关收审,并交待了贪污之事。经清点查实,章磊坚3人共贪污公款37217.21元。章被判刑8年,杨被判刑4年,张外逃未抓获。湖北省建行鄂州市支行鄂钢办事处会计股副股长姜万里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期间与张正朝、林修金内外勾结,从1989年3月至5月,使用密押,伪造公章、汇款凭证,将银行库款划出,再由张、林2人在抚州等地提取,共作案6次(未遂1次),计币722100元。其中已遂545100元。经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姜万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正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修金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0年,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在“两高”《通告》限期满后,继续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运用宣传舆论工具,动员、敦促犯罪分子走自首坦白之路。全年共收到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线索485件,又有72名违法犯罪人员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待违法犯罪金额17.8万余元。如金溪县院根据群众一封不满百字的检举揭发信,在粮食系统从侦查一起挪用公款案入手,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9件18人,收缴赃款15万余元,促使12名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全区当年共立案侦查贪污犯罪案件74件92人。其中,贪污大案11件13人。崇仁县工商银行第二办事处主任喻真生,利用职务之便于1989年8月21日,采取扣压私人定期存款凭证不入帐的方法,侵吞公款2000元。1990年10月-11月期间,喻又利用担任崇仁县工商银行出纳员职务之便,将崇仁县副食品公司、盐业公司,饲料厂等单位交来的销货款,采用扣压现金缴款传票不记帐的方法,共侵吞公款16笔,合计人民币98587.77元。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喻真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中,贯彻落实“打击、保护、促进、服务”的工作方针。分院党组根据全区的实际制定和下发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六条意见》。各县(市)院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严重亏损或群众举报不断的企业,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深挖犯罪。通过办案,协助发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保护企业产、供、销渠道畅通。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一年中,全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35份,挽救濒临倒闭的企业2个,帮助5个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在此同时,各县(市)院还注意抓住已形成的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小气候”,掀起“小高潮”。临川、南城、南丰、黎川县院和抚州市院分别在供销系统、洪门派出所、林业系统和供电系统侦破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案件。金溪县高坊水库水产管理站原站长徐某与黄某内外勾结,在购买鱼苗时以少报多,共贪污公款33250元,徐、黄2人被判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南丰县院集中优势兵力,一举侦破太源供销社孙某贪污公款46901.84元,被判刑9年。在全县供销系统引起强烈反响。全年共立贪污案54件54人。其中,大案8件8人。
  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第三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精神和高检院提出的“积极办案,集中力量办理大要案”的要求,狠抓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发生在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促进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省院的要求,对2千元以下的案件,一般可考虑转纪检、监察和发案单位或主管单位先查,查清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再办理。对于企业中所发生的案件,主要查处,一是“富了方丈穷了庙”造成亏损或濒临倒闭的单位的案件;二是管理混乱,群众举报不断的单位的案件;三是党政领导交办,企业干部职工强烈要求办理的案件。对承包企业中发生的贪污、挪用问题,要慎重对待。对“三资企业”中发生的案件,要积极受理妥善处理,以保护“三资企业”的合法利益。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27件35人。其中,大案2件3人。宜黄县院在查处李勇贪污案时,根据公安局移送的被告人放火作案材料,开展认真细致的初查工作,采取慎密侦查与公开调查相结合的手段,强化侦查意识,增强预审对策能力,运用政策攻心,打消了被告人以为销毁证据无法认定的侥幸心理,查清被告人李勇贪污25985.57元的犯罪事实。李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制作假交款单等手段,侵吞国家资财,用作赌博和贩卖假币,构成贪污罪。为毁灭罪证,放火烧毁帐据及办公用品,造成一定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贪污罪判处李勇有期徒刑5年。
  1993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工作部署,“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并以此统揽检察工作全局,积极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在党中央发出惩治腐败的号召后,地、县(市)两级院领导相继发表了电视广播讲话,公布了举报电话。分院会同地区中级法院,行署公安处在《赣东报》上发布《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同时加强举报接待工作,极大地鼓舞了群众的举报热情,收到举报线索735件,比1992年上升46.1%,在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百分之八十是来自单位和群众的举报。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54件84人。广昌县院在县石油公司查处了经理余水生、副经理邹定国等5人共同贪污油料差价款6万元窝案。余水生犯贪污罪被判刑3年;邹定国犯贪污罪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判处没收财产7千元;陈建平犯贪污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千元;邹循标犯贪污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千元。金溪县院在县石油公司侦破了经理蔡金保等5人的贪污窝案,蔡于1990年10月至1993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购销业务活动中,伙同廖某、周某、邱某、周某(均分案处理)等人以提高进销价格、弄虚作假等手段,贪污公款49052.52元。其中,蔡贪污10415.48元,受贿3300元。蔡犯贪污罪被判刑4年,没收财产24元;犯受贿罪被判刑1年,决定执行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千元。
  1994年3月2日,为了取得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分院邀请全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座谈,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定参加了座谈会。分院检察长刘志高就大家提出的问题和看法,依照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一一作了解释。刘定同志最后就检察机关在查处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问题时说,初查要放开,各级检察院党组讨论同意后就可初查,考虑到目前秘密初查难以保密的现状,可在小范围内报告一下,但党委不要表态,检察院没有报告,党委也不要指责。科级干部不是要案,不汇报没有错,但要口头报告一下,有利于县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座谈会的召开,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当年查办大要案,特别是特大案件有较大成效,共立案侦查大案31件35人,要案1件1人。其中10万元以上经济罪案6件9人,30万元以上2件3人。开展追捕在逃重大经济案犯工作取得好效果,共追捕潜逃案犯5人,其中特大经济案犯3人。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8件43人,其中重大贪污案件25件27人。如临川县麻纺厂推销员刘泉盛自1990年4月至1992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销售款132423元,并于1993年3月潜逃,临川县院于1994年4月25日在辽宁省鞍山市将其抓获,刘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黎川县宏村镇信用社光辉信用站代办员孙木轩,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息、收贷、收储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32311.12元,挪用公款6981.8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市院反贪局干警在仔细寻找犯罪线索
  1995年一季度,全区11个县市院平均立案数不到1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分院及时召开了全区第4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统一认识,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分院党组成员分片包干,深入各县(市)院督促指导办案,帮助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由于措施得力,在短短的14天就立案14件。同年7月,高检院在福建省武夷山召开检察长会议,提出“查办领导干部犯罪要案,从根本上讲是解决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领导权问题,不让领导权掌握在蜕变了的共产党员人手中”、“查办大要案没有禁区”、“不受案件已作党纪、政纪处理的影响”等精神。当年全区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47件59人,其中大案7件8人。如,南城县农业银行株良信用社出纳员余常青从1994年至1995年5月29日,采取虚存实取的手段,贪污公款402590元,后余的亲属主动报案,并为其退清全部赃款,余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国工商银行宜黄县支行阶树路储蓄所出纳员黄国荣于1995年4月14日上午,向同事谎称要进行农业贷款,从县工商行领走现金10万元,并取出储蓄所营业存款收入11.3万元,于第二天携款出逃。宜黄县院接到报案,即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26日在广昌县将其抓获。黄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500元。
  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人员犯罪的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29件37人,其中,大案16件21人。如:南丰县金达油脂销售公司出纳姚兰英贪污44276.40元,被判刑3年缓刑5年;宜黄粮油交易所所长周智国贪污公款12874元,被判刑2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1997年,是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年。一年来,全区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努力适应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在初查上下功夫,围绕证据开展工作,保证了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开展。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0件39人,其中,大案20件22人。省储备局673处(处崇仁县内)业务科副科长谢会章贪污12.878万元,被判刑7年。金溪县粮食制品厂厂长黄平军贪污114044元、挪用60112元,黄犯贪污罪判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刑2年,决定合并执行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128元。
  1998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一手抓教育整顿,一手抓检察业务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高检院和省院的工作部署,以教育整顿为契机,学理论,抓整顿,促工作。当年9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点》、人民日报《社会周刊》,同时对分院反贪局在办理地区邮电局副局长周贺元受贿案中坐支暂扣款、收受证人赞助费及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弄虚作假的问题进行公开报道,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分院党组也即时进行认真总结,深刻检讨,并决定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对报道中披露的坐支暂扣款(38730.18元)、收受赞助费(证人个人赞助费2万元)的问题及时纠正;二是9月23日起,全区两级检察机关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分院反贪局的问题,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重温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建设高素质队伍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重要讲话;三是分院各科、处、室和全区各县、市院对教育整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回头查”。由于两级检察院党组重视,措施到位,教育整顿工作取得比较好的成效。全年立案侦查贪污案件26件29人,其中大案4件4人。如东乡县粮食局原出纳徐桂兰于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7月,在负责管理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款、调入人员交款、技校毕业生分配该局人员交款等帐外钱款期间,其丈夫徐仁辉(原为公安局干部)为获取赌资,以欺骗及要离婚、吃毒药等威逼手段,唆使其妻徐桂兰贪污小金库的公款861458元。徐得款后,除将其中10余万元用于办公交公司购车费用外,其余钱款均被当作赌资输掉。1998年7月16日,该局在对其小金库清查时,徐桂兰隐瞒部分收入,并于同月27日携带部分收支凭证及1千余元公款潜逃至深圳市。1999年底,徐仁辉找到徐桂兰并在一起生活。其间,徐仁辉发现其妻藏匿的收支凭证并指使其妻烧毁。2000年4月29日,徐仁辉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3日,徐桂兰投案自首。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徐桂兰、徐仁辉二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城县万坊营业所会计吴苏宁于1996年10月至1998年2月,贪污公款140080元,诈骗公私财物计币81000元。吴犯贪污罪判刑12年,诈骗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合并执行16年并处罚金1万元。
  1999年,全区检察干警在办案经费难以保障以及“9.16”新闻曝光后的人员处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存在畏难情绪。所以,在当年的1月至5月初,全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仅立案13件,较上年同期下降50%。为此,分院领导及时召开了全区反贪局长会议,结合省院在泰和召开的会议精神,提出了“一突、二平、三超”的工作目标:即在5月底前,全区消灭立案空白县,实现零的突破;到二季度末争取全区立案数与去年持平;到年底,力争立案总数超过去年。8月26日,分院又在临川区召开全区检察长座谈会,新任分院党组书记赵恩洪作了《团结协作,振奋精神,狠抓办案,再创辉煌》的报告,再次鼓舞了全区反贪干警的士气和办案热情。同年8月6日,高检院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贪污罪的认定和立案标准,又一次作了明确解释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污、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当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4件39人,其中大案26件26人。如,中国农业银行东乡县红星支行兴星储蓄所副主任梅赣东,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高息揽储、储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储户存款533500元。梅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南丰县农业银行太和镇营业所出纳严建国贪污公款564700元、挪用公款146068元进行非法活动,严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8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刑10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8000元。
  2000年初,分院党组提出,“今年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要比去年同期上升10%以上”的目标要求,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强化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并注重加大办案力度。当年10月抚州撤地改市后,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仍保持好的势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6件39人,其中大要案26件26人。如,乐安县外贸局长董凤翔贪污16万元,被判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2001年3月,市院反贪局为实现省院提出的力争在三年内使全省的各项检察业务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的“三年奋斗目标”,以及市院党组提出的在两年内使全市的检察业务跨入全省先进行列的目标,全市两级反贪部门都加强了工作布署,调整工作思路。3月底,市院反贪局在资溪县院召开了全市反贪工作会议,总结了一季度的工作,研究和探讨了初查的方法与技巧。同时,市院反贪局加强了查办大要案的指导和督办力度。一年来,全市反贪部门共立贪污案44件47人,其中大案26件26人。南丰县院侦破原县国税局桥背分局局长赵令健与内务组长刘某(女)贪污、挪用公款案,赵、刘2人共同贪污87000元,赵个人挪用公款5万元。赵犯贪污罪被判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刘犯贪污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金溪县院侦破抚州市首例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饶圆萍(女)于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在任金溪电信局出纳员期间,在每月与会计对帐时,趁会计计算机密码管理不严及不注意之机,打开本单位的会计网页,将会计凭证付款数额更改,先后作案10余次,共计侵吞公款55998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4000元。
  2002年,以市院办案为龙头,多办案、办好案,带动、促进各县、区院全力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为72件74人,其中大案35件35人。中国农业银行宜黄县支行梨溪营业所出纳罗正圆,于2002年4月至8月,秘密窃取营业所仓库现金73903元,同年8月19日至21日又秘密窃取储户及操作员密码私自办理银行借记卡,分别在抚州、临川区五个农行网点分8次支取现金38.2万元,然后携款潜逃。8月23日被抓获归案。罗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犯贪污罪被判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2003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突出反贪工作重点,转变办案思路,集中力量查处窝案、串案。以查系统、系统查的工作方法,在金融、保险、证券、供电、医药、林业、房管等系统部门查处了一批窝案、串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77件77人,其中贪污1万元不满5万的15件15人,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48件48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8件8人。抚州市粮食集团公司贸易部副经理兼北海办事处主任、北海市鹰达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张仕琪,采用窃取、隐瞒、虚报等手段贪污国有财产4745350元,同时贪污1418650元未遂,挪用公款50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侵占江西中讯公司价值20万元的本田“雅阁”2.0型小轿车一辆。案犯张仕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4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继续努力探索查系统、系统查的办案模式,集中精力查办社会反映强烈的核工业部721矿、水利、供电等系统贪污贿赂窝案、串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53件55人。其中1万元以上不满5万的24件,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9件,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件。500万以上满1000万的1件。如市院反贪局与乐安县院在721矿立案侦查9件贪污案件(其中要案4件)。中国核工业总公司721矿供销处处长刘茂斌(正县级)贪污35580元,被判有期徒刑4年;721矿供销公司副经理曹克(副县级)贪污35123元,被判刑2年,缓刑3年;721矿供销公司党总支书记瞿承铭(副县级)贪污34500元,被判刑3年,缓刑5年;721矿供销公司副经理李汉新(副县级)贪污35300元,被判刑3年,缓刑5年。721矿供销公司财务科副科长杨玲(女)贪污12000元,被判刑1年6个月,缓刑2年;721矿铀矿治公司企管员周梅(女)贪污16820元,被判刑1年,缓刑1年;721矿铀矿公司行政办主任张玉顺贪污16820元,被判刑2年,缓刑2年。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分行长岭营业所坐班主任兼主办会计华国辉,于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采取抽走部分记帐单据,抹掉私自取款记录、作虚假对帐单给客户,以应对客户对帐的手段,帮助该营业所主任郑某贪污公款755万元。郑犯在逃,华国辉被判刑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市院党组针对1-2月反贪查办案件工作非常被动的状况,决定由党组成员分别深入到县、区院蹲点,实地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坚持“查系统,系统查”的工作方法,突出查办金融、电力、林业、交通、国土资源系统和单位的窝案串案。全市查办金融系统10件10人,电力系统6件6人,林业系统6件6人,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国土资源系统各5件5人。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8件40人。其中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0件,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6件,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8件。崇仁县院侦破江西崇仁国家粮食储备库出纳梁雪琴贪污10万元,被判刑4年;南城县株良镇骆塘村委会书记刘水根贪污8.798万元,挪用6.195万元,被判刑6年;村委会主任修友明贪污8.78万元,被判刑5年;民兵营营长王某、会计朱某、妇女专干吴某均因贪污受到法院有罪判决。
   抚州地区机关自重建以来至2005年底,共立案侦查贪污案1185件1473人,其中大要案374件457人。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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