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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侦查监督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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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1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侦查监督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2
页码:
46-57
摘要: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工作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之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案监督权;二是批准逮捕权;三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其他收集证据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
内容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工作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之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案监督权;二是批准逮捕权;三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其他收集证据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新中国建立之初,法制尚不健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对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这个规定包括了侦查监督的部分内容,主要是检察公安机关错捕的案件。
1953年全区两级检察署刚建立,人员少,业务不熟,审查批捕工作尚未开展,检察干部一是学习业务知识;二是参加党的中心工作,如土改复查,宣传婚姻法,普选,抗旱,统购统销。审查批捕和执行逮捕都由公安机关办理。
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
1955年4月开始,审查批捕工作逐渐由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报捕的材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逮捕报告书;二是公安机关的侦查(调查)报告;三是检举或控告材料及其他证据等原始材料。审查批捕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将逮捕报告书及案件材料移送县检察院,县院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公、检、法三长会议讨论,呈县委签意见,报地区检察分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地委指定地区公检法三长讨论,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由地区检察分院办理法律手续,通过地区公安处下达各县(市)公安局执行。一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604人,批准逮捕1657人,其中批准逮捕反革命犯876人,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了有力的打击。
由于审查批捕工作刚刚起步,检察干部业务不熟,经验不足,加上政治运动中工作上的粗糙,也出现了一些错捕的案件。金溪县黄美莲因被副乡长饶某无故撤销粮食供应而与其发生争吵,争吵中黄被饶殴打致伤,在气愤之下,拔掉饶菜地里的葫子,县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罪报捕,县院批准逮捕,造成错案(后被检查发现纠正)。又如宜黄县许宽仁反革命案,许解放前曾在外县任伪县政府财政科长,有无罪行都没有具体证据,解放后有一般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只根据许解放前的伪职身份就批捕。12月,全区统一开展了一次大搜捕行动,共搜捕人犯1440人,在行动中因赶时间,赶任务,存在着案件材料不全、批捕手续不全的问题,有的仅凭区、乡政府报的名单批捕,有的根据人犯所任伪职批捕。据当时临川、宜黄、乐安、抚州四县(市)的统计,错捕的占搜捕人犯的20%。南丰县下乡搞搜捕的领导,带着空白逮捕证,在乡下填上姓名就逮捕,扩大了打击面。
1956年1月全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抽调专人对上年未按法律程序批捕(含不批捕)的案件进行了检查,补办了法律手续。遵照省院通知,县(市)检察院未成立前批捕的案件,由县(市)院审查提出意见,报分院决定并补办法律手续;县(市)院成立后批捕的案件,一律由县(市)院补办。全区共补办法律手续388人,占批捕数的16%。通过补办法律手续,提高了干部的法制观念,改进了工作,发现并纠正了错案13件。3月下旬省院派出工作组对本区1955年12月大搜捕中的案件进行了一次检查,据3月25日检查结果统计,全区搜捕1440人,发现错捕(含可捕可不捕)190人,占13%。南丰县朱云珍在亲戚家借了10斤大米,就认定为破坏统购统销而逮捕。根据7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的统一部署,10月4日至9日,地区检察分院抽调县院正、副检察长8人,检察员15人,书记员10人,对全区1955年至56年9月所办批捕、起诉案件进行了一次检查,共检查逮捕人犯3654人,通过检查发现冤案107人(其中完全无辜的12人,有点错误的好人95人),占2.92%,错案274人(其中有罪行,但已坦白交待或作过处理,以后无新的犯罪而逮捕的102人;历史上有罪恶但起义后无新的犯罪,而逮捕的起义人员23人;只有落后不满言论或轻微违法行为而逮捕的149人),占7.52%,可捕可不捕的549人,占12.3%,合计错捕930人,占检查批捕数的25.45%。
1957年8月26日中共江西省委作出《关于批捕人犯权暂下放到市县的决定》。9月14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批捕权下放到县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的检查与克服在审批工作中的左倾情绪”。通知指出:今后审查批捕工作,县院的责任很大,任务繁重,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区别人民内部矛盾与犯罪的界限。在打击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时应严格掌握、贯彻执行中央所规定的政策界限,准确的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案件批捕权下放后,案件审批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将“提请逮捕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报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指派专人审阅案卷,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或县委审批案件委员会决定,再由县检察院办法律手续,批转县公安局执行。
1958年,受“左”的思想影响,全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职能受到削弱。在“大跃进”的背景下,检察干部“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敢想、敢说、敢做”,贯彻“政法工作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政法工作人员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方针,干部携卷下乡,在劳动中查清案情,在生产空隙时处理案件。各县(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政法办公室,协同作战,采取“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办案”、“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党委批准,各办法律手续的联合办案方法,办案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全年批捕1332人,比上年652人多捕680人,上升104.3%。
1959年,省院针对上年侦查监督职能削弱,审查批捕工作受挫的情况,经报请省委同意,在办案制度上纠正了“一员代三员”联合办案的错误作法,按正常方法审查批捕人犯。元月,省委决定批捕人犯权限一律收归地(市)委,由分(市)院审查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委(或地委案件审批委员会)决定,再由分(市)院下达批示(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一九六六年)。3月省院根据上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和元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对审查批捕人犯的范围作了规定。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捕人要少”的政策,在办案中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分清:一般落后错误言行和造谣破坏的界限;小偷小摸和惯盗惯窃的界限;挪用和贪污的界限;强奸和通奸的界限;责任事故和政治破坏的界限;一般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在审查批捕时,坚持个人审阅、集体讨论、领导研究、党委决定的审批制度,层层负责确保案件质量。一年来全区共批准逮捕522人,比上年1332人少捕810人,下降60.8%。地区检察分院在办案中坚持“一案一回头,一月一检查,一季一总结”的案件复查制度,全年编写案例23个,发办案通报3次。
1960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三少”方针,认真执行办案层层负责制和案件质量复查制,努力提高办案质量。3月26日至28日分院在宜黄县院召开了全区办案工作现场会,宜黄县院在办案中总结出“七查七看”、“三结合”的办案经验。“七查七看”是:查事实看证据;查主罪看一般;查情节看效果;查现行看历史;查主犯看从犯;查案件性质看政策界限;查法律依据看法律手续。“三结合”是:审查材料与向侦查人员了解案情相结合;提审被告人与询问证人相结合;调查研究与科学分析相结合。8月10日至13日地区检察分院在南城县院又召开一次现场会,总结交流了办案经验,讨论通过了关于做好批捕、起诉工作的14条规定,随后分院正式下文执行。
1961年的审查批捕工作是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对敌斗争需要开展的,对于那些破坏党的中心工作、危害社会治安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予以了坚决打击。10月,全区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治安管理要从严”的指示,批捕人犯比上年有所增多。打击的重点是:现行反革命犯、杀人犯、纵火犯、抢劫犯、投机倒把的首要分子、惯窃犯、投毒犯、流窜犯等。全年批捕629人,比上年批捕518人多捕111人,上升21.4%。在批捕的629人中有反革命犯139人,占20.1%,刑事犯553人,占79.9%。
1962年6月开始全国进入“战备”,敌人破坏活动比较嚣张,在这一时期,全区检察机关为了保卫党的中心工作,做好“战备”工作,对暴露出来的敌人给予了坚决打击,6月至9月份全区共批准逮捕各类人犯111人,占全年批准逮捕人犯464人的24%。一年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正确贯彻执行“严肃与谨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稳、狠、细地打击犯罪,保证了办案质量。根据省院“关于开展检查批捕案件的通知”,经12月对全区1-11月份批捕案389件、不捕案144件的检查,无错捕漏捕的现象。10月5日省院发出“关于批捕、起诉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从此,建立了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1963年,审查批捕工作是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为“五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党的中心工作开展的。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与健全了“专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党委决定”的办案制度和案件复查、复议、备查制度。这一年检察分院受理县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2件,重新审查后决定维持原决定。在执行不报捕案件备查制度中,对44件不报捕案初审,对调卷审查的4件案件,经研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防止了漏捕。根据中共抚州地委政法党组的决定,为了掌握批捕人犯的执行、处理情况,保证办案的及时准确,各县(市)检察院普遍建立了“处理案件登记卡”填报制度,掌握批捕人犯从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投入劳改各个环节上的办案进度,通过这项制度的执行,便于领导指导办案,有利于加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一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608件案件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181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104件,占57.5%;自行侦查的77件,占42.5%,经查证核实决定批准逮捕49件,不捕28件。崇仁县检察院在审查潘炳昌强奸案时,经深入实地调查,女方与潘实属通奸,被发觉后为顾全面子而告潘强奸,县院及时作出了不捕决定,防止了错案。
1964年,审查批捕工作认真贯彻中央依靠群众办案的指示,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捕人的两条标准:一是罪恶大,证据确凿,又不悔改;二是绝大多数群众要求逮捕。全区检察机关按照7月8日省院《关于依靠群众处理案件的情况和几点意见》的通知要求,一年中依靠群众办案111件,其中批捕60件,不捕的51件。通过依靠群众办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54条,查清和补充证据61条,否定犯罪证据7件,改变案件性质5件,改变主犯2人,防止漏案2件,防止错案6件。全年批准逮捕132人,较1963年批捕432人,少捕300人,下降69.4%。发案少,捕人少的原因主要是整个国民经济全面好转,城乡社会秩序更加安定,深入开展了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认真贯彻了中央少捕、少杀和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在组织措施上,捕人从严控制,除正常刑事案件捕人经地委批准,对“社教”运动中的案件,反革命集团案件要经省委批准。
1965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执行“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的方针。一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184人,批准逮捕105人,较上年批捕132人,少捕27人,下降20.4%,比63年批捕432人,少捕327人,下降75.7%。是建国以来全区捕人最少的一年。根据省委批转省委政法领导小组“关于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拘留、逮捕人犯和判处管制、徒刑问题的请示报告”规定,凡是需要逮捕、起诉的罪犯,经工作团党委审查决定后,当地县(市)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法律手续。全年经“社教”工作团决定,检察机关办手续的批准逮捕案19件。通过依靠群众办案,全区共收到检举揭发和坦白交待材料356份,从中发现案件线索18件(其中重大线索2件),缴获赃款赃物计币71506元。在依靠群众专政、群众办案中,有少数单位存在片面性,如乐安县贺有才爆炸破坏案,贺原系江西一矿(即721矿)四工区绞车工,因对受处分不满,报复社会,一天上午将一个雷管放入吊泵稳车主轴齿轮中,蓄意进行破坏,幸被另一工人发现及时排除,避免了一次重大破坏事故的发生。乐安县院以破坏未遂为由,不批准逮捕,后经省院检查发现,认为此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及时纠正,决定批准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1966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打击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批捕的重点案件是:1、“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等重大现行犯;2、“社教”运动中查出来的罪恶大、民愤大、又不悔改、多数群众要求捕的;3、教会和反动会道门中组织暴乱闹事的首要分子;4、特务和间谍分子。
1967年至197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审查批捕工作中断。1979年全区检察机关边筹建边工作。审查批捕工作在中断了十三年之后,重新开始,是本区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开展最早的一项业务工作。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此审查批捕工作有法可依,《刑诉法》第39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指出:“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对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等违法犯罪案件,除极少数特殊重大情况必须向上级请示外,都由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独立依法审理”。中共抚州地委决定:“从十一月起,地委、地委政法领导小组、县(市)委、县(市)委政法领导小组一律不再审批案件,由公、检、法各级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审批”。从此,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全区检察干部边筹建、边学习、边工作,4至12月份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3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7人,不捕35人。抚州市检察院决定逮捕了大贪污犯周绳祖。周原系抚州地区百货公司仓库保管员,1973年至1978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个人贪污布匹38640尺,合伙贪污布匹22200尺,共计60840尺,价值三万余元。
1980年是实施“两法”的第一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担负审查批捕任务。为了履行好职责,刑检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中发(1979)64号]《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和“两法”的知识,在思想上明确了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统一的,增强了做好审查批捕工作的责任感,熟悉了审查批捕的条件和程序。“刑诉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必须严格掌握的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不可分割,都是逮捕人犯的必要条件。“刑诉法”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受案后,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重大疑难案件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的,则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并提出具体补充意见,随同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待补充侦查结束后,再移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7月21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并开始试行。全区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358人,不捕63人。经检察分院备案审查和年终案件质量检查,在批捕的358人中,批捕正确的356人,占99.4%,批捕错误的2件占0.6%,有十个县(市)院没有错案。在办案中摸索了一些工作经验,做到六个坚持:一是坚持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批准;二是坚持备案审查制度;三是坚持案件质量检查;四是坚持互相配合,以自查为主,退查为辅;五是坚持对不捕与免诉、不诉案的回访考察;六是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制度。地区检察分院、抚州市院、乐安县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摸索了一些经验,并在全省刑检工作会上介绍了办案经验和工作体会。
1981年,全区两级检察院继续贯彻全国、全省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查办大要案,打击的重点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据统计仅上半年全区就批准逮捕六类大案案犯102人,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5月23日凌晨,南城县犯罪分子刘军虎、贾建忠等七人撬开县武装部军械库,窃走“五四”手枪17支、子弹2300余发,手榴弹8枚,经鹰潭、株洲等地,企图逃往广西十万大山与人民为敌,5月28日凌晨,在湖南省祁东县被当地公安局抓获,贾建中拒捕开枪打死一名公安干部,这是一件震惊全国的特大案件。6月2日,七名犯罪分子押回抚州后,分院和南城县院立即派出五名检察干部,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机关预审、取证,日夜赶班审查案卷,掌握证据,熟悉案情。6月7日,南城县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及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抚州市院在公安机关侦查冯水生故意杀人一案时,派人提前介入,受案后第二天即批准逮捕。南丰县院在介入李森堂抢劫杀人案后,当天就作出批捕决定。在审查批捕中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按法定期限办案,总结了“四查”、“三对照”的办案经验。四查是:1、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2、查认定案件性质是否正确;3、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查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三对照”:认定犯罪事实与证据对照;证据与嫌疑人供述对照;认定案件性质、罪名与法律条款对照。本区审查批捕工作的经验,引起了省院的高度重视,省院刑检处以“赣检刑字(81)46号”转发分院《认真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经验材料,9月16日,省院发出《关于转发抚州分院“依法从重从快办理刘军虎反革命破坏案的做法与体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执行中央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及时审查批捕起诉,领导亲自办大案,亲自审阅案卷。
1982年继续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六类”现行犯罪分子。刑检干部积极主动参与公安机关大要案现场勘查、案情分析、预审和收集证据,把审查案件做在公安机关报捕之前,为审查批捕赢得了时间,全年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8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61人,不捕80人。其中批捕“六类”案犯199人,占批捕761人的24.7%。对“六类”大案,各县(市)检察院都做到随到随审,在法定期限内提前1-2天批捕。东乡县全年发生六起杀人案,县院正副检察长分别带领刑检干部提前介入,准确掌握案情,及时批捕。2月份,崇仁县大圹公社周奖汉抢劫杀人案发生后,县院检察长陈六明带领刑检干部与公安干警一道深入第一线,了解案情,保证了及时批捕。1982年盗窃耕牛的案件大幅增加,据1-6月份统计,全区共批准逮捕盗窃耕牛人犯86人,占批捕总数376人的23%。批捕盗窃耕牛人犯数比81年同期增长一倍多。耕牛是农民的主要生产工具,盗窃耕牛犯罪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破坏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盗窃耕牛犯罪的特点是:甲地作案,乙地销赃;白天采点,深夜行窃;作案者多是青壮年农民。7月26日,省院《检察简报》第20期刊载了分院《关于上半年盗窃耕牛案件情况的分析》。这一年,全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实施《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坚持“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抚州、黎川、临川、资溪等县(市)院刑检科审查案件时坚持写阅卷笔录,笔录简明扼要,叙事清楚,基本反映了案情,乐安、临川、宜黄、金溪等县院每个案件都填写检察委员会讨论笔录,为分院提供了完整的备案材料。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发[1983]31号)。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加重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刑罚;同时作出《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修改《刑诉法》个别条款,以便及时而迅速地处理重大刑事案件。中央根据刑事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气焰越来越嚣张,越来越猖獗的非正常状况,提出了对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实行“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要求从现在起到1985年内,组织三次战役,实现“三年为期,三个战役”、“两年见效、三年好转”的目标。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抓一大批、杀一大批、劳改一大批。这次“严打”活动,打击的主要对象是:
一、流氓团伙分子;
二、流窜作案分子;
三、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
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和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的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
五、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分子;
六、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分子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其他通缉在案的罪犯;
七、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钩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
“严打”开始,全区检察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抽调了185名干警(占全区检察干警数的55%),参加统一行动。分院抽调了37名干警,其中:科长4人,副科长6人,检察员12人,助检员6人,书记员5人。在党组成员或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带领下,下到各县(市)院指导办案。“严打”中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分、县(市)院打破科室界限,统一调配力量,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协同作战,由政法委员会牵头,加快了办案进度。乐安县院采取“三定一保”(定人员、定案件、定时间、保证办案质量)的办案责任制,仅用两天半时间,就审查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57件,批准逮捕60人。一年来,全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2962人,其中批准逮捕2739人,不批准逮捕223人。“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全区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2513人,批准逮捕2275人,比“严打”前三年批捕2083人多捕192人,不批准逮捕149人。摧毁犯罪团伙121个666人,其中,流氓团伙26个202人;抢劫团伙22个127人;盗窃团伙58个256人;轮奸团伙5个19人;拐卖人口团伙2个6人;其他团伙8个56人。“严打”第一仗取得重大胜利,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有的地方过分强调“联合办公”,实质上的“联合办案”,削弱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资溪县公、检、法三家联合办公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办案实行一人一案,分片包干,一抓到底,对案件统一研究,各办手续,显然这样做难以保证办案质量。
1984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仍然是中央规定的七个方面,鉴于当时犯罪情况,重点打击浮在面上的城镇、交通沿线、工矿的犯罪分子、犯罪团伙、流窜犯,深挖单位内部的犯罪分子。一年来,打了三仗(即第一战役第二、三仗,第二战役第一仗);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141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30人,比第一战役第一仗批捕2275人少捕856人,下降40.6%,比1983年批捕2793人少捕1509人,下降55%。批准逮捕七个方面的案犯529人,占批捕总数1230人的40.1%。
全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央(83)31号、(84)5号文件精神和中央关于“当前打击刑事犯罪,要加一个‘准’字”的指示精神,坚持法律规定的办案制度和办案程序,坚持公、检、法三家在办案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使每一个案件都做到法律手续完备,文书齐全,程序合法。坚持按《刑检工作细则》的规定办案,分院加强了备案审查工作,刑检科由一名副科长负责,固定了四人做备案审查工作,全年共收到备案材料1501件,调案审查全卷材料15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变案件性质的9件,改变批捕决定的7件,改变起诉决定的9件,改变免诉决定的1件。崇仁县院对被告人徐运生故意伤害案不批准逮捕,分院刑检科在备案审查中经调案审查,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徐运生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批准逮捕。分院于7月28日下文通知县院纠正。乐安县院在办理张庆等人抢劫、强奸、流氓团伙案中,刑检干警认真阅卷、注意深挖犯罪,在潭港调查时,听群众反映张庆团伙案的成员李鹄和饶晓明在82年10月有抢劫行为,办案人员抓住这一线索,不仅很快查清了李、饶二被告人的罪行,而且还扩大线索,共追捕了十六名案犯。一年来全区共追捕案犯33人。广昌县院在“严打”中审查批捕案件狠抓一个“准”字,批准逮捕66件118人,不捕3件12人,经分院案件检查,批捕正确率达99%。分院与临川县院组成联合调查组,于8月就临川县上顿渡镇、河东、河西乡“严打”期间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报告《抓住集中打击后有利时机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一文,引起了领导的重视,省院简报30期给予转载。
1985年,“严打”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加一个“准”字的精神,注意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区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83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18人,其中批捕“七类”大案196人,在办理“七类”大案中各县(市)院普遍做到随到随办,“从重从快”。崇仁县曹众仁故意杀人案发生后,检察长带领刑检干警深入发案地,与公安机关一道勘验现场,调查案情,受案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全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一年中提出书面和口头“检察建议”179件(次)。资溪县院在审查被告人陈永生盗窃案时,发现失窃单位乌石乡供销社草坪分店晚上无人值班,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即建议县供销社健全基层社值班制度,县社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制订了“四防”工作岗位责任制,落实了防范措施。
1986年是“严打”斗争的第三战役,是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决定性一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的做法,坚持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两手抓”的原则。一年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犯931人,其中批准逮捕864人。
三年“严打”、三个战役,全区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犯569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087人,其中批捕“七类”案犯2286人。“严打”斗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依法严惩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把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了;二、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群众的安全感普遍增强,群众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改变了过去那种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状况;三、严厉打击了破坏改革开放的经济犯罪分子,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四、经过打击和整顿,推动了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五、推进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六、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七、锻炼提高了政法队伍,增强了依法办事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挖古墓的通知精神,黎川县院批准逮捕盗挖古墓的犯罪分子12人,南城县院批捕盗挖明朝益宣王第五子古墓的案犯付应根、汪永民等9人。5月30日,金溪县陆坊乡发生唐世彬杀死4人的恶性案件,县院检察长带领刑检干部当晚赶赴发案地与公安机关一道勘验现场调查取证,参加预审,在公安机关报捕当天批准逮捕。省院根据高检院关于“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内部制约机制”的指示,决定将自侦案件移交刑检部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实行内部制约。7月21日,省院制订下发《关于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内部程序的试行规定》,全区县(市)检察院积极做好自侦案件审查批捕的准备工作。
1988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1342人,比1987年受理990人多352人,上升35.6%;批准逮捕1270人(含追捕27人),比1987年批捕930人多捕340人,上升36.8%。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黎川县孙金德持刀杀死乡干部案,东乡县陈金南等六人拦路拦车六次抢劫大案,受案后县院均在二天内批准逮捕。临川县院在七、八月份的酷暑期间,坚持满负荷工作,审查批捕44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做到在审查批捕环节不梗塞。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强化侦查监督,乐安县院在办理谢俊东等人盗窃、销赃案时,通过审问被告人,挤清余罪,发现新的线索,调查核实后,追捕了5人,深挖了犯罪,防止了漏犯。全区在审查批捕中共追捕27人。当年刑检部门全面承担了自侦案件的批捕工作,强化了内部制约机制。一年来全区共决定逮捕自侦案件人犯48人,其中经济犯罪案犯40人,侵权渎职案件人犯8人。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对与自侦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主动跟自侦部门商量,证据不足的,共同调查,补充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1989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公安部、省检察院、公安厅有关提前介入的规定,把对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列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凡公安机关通知提前介入的刑事案件,刑检部门普遍做到了提前介入。据统计全年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预审活动100余次。临川县院提前介入吴鹏庆故意杀人案后,当天作出批捕决定,南丰县院在提前介入曾道云故意杀人案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搜查被告人的住宅,捞取被告人抛入附近鱼塘中死者的一双鞋子,获取了重要证据。抚州市院在全区率先与市公安局建立了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联系制度。黎川县院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指挥下,紧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抢劫、盗窃和流窜犯罪的专项斗争,在办理汤友根等13人抢劫四次、盗窃60余次、犯罪金额2万余元的大案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预审,审阅案卷5卷材料700余页,受案后2天内就作出批捕决定。
1990年中央和省委政法委指示在全国、全省开展一场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分院及时召开刑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积极投入“严打”斗争,认真履行审查批捕的职责,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这次“严打”的重点是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惯犯和团伙作案的犯罪分子。据统计一年来全区批准逮捕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462,占批捕总数1979人的73.3%。临川县张景智等三人抢劫案,金溪县江胜抢劫、流氓案,乐安县吴六英、曾五英、方森游雇凶杀人案,抚州市朱建荣等15人抢劫案,这些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一天内批准逮捕。抚州市朱建荣、涂平波、邹祥仁等15人,纠合在一起,携带匕首、西瓜刀、铁棍等凶具,自89年9月至90年3月在抚州至南昌、抚州至宜黄、南城、金溪等公路上及抚州市内公共场所抢劫30余次,受害人60余人,其中打伤10余人,抢劫现金及赃物折款达五千余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破案后,抚州市院及时派员介入公安机关预审,审阅案卷,公安机关报捕当天依法批准逮捕,及时有力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在坚持“严打”的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扫黄”、“除六害”和反盗窃的专项斗争。当年重大刑事案件的特点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人质型案件在本区出现,重大杀人案增多。黎川县当年发生重特大案件17起,被告人吴建清、严淑清周密策划,选择好作案对象和地点,将被害人骗到野外勒索钱财后,用锄头、酒瓶将其打死,将尸体埋入事前挖好的坑内。晏升明年仅14岁,为勒索钱财,竟将一个二岁半的男孩掐死。乐安县发生袁海龙杀死三人,杀伤一人的特大案件。这些案件检察机关都做到提前介入,在一天内审结并批准逮捕。4月分院和行署公安处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审理的联合通知》,对提前介入的范围、任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提前介入案件的范围:1、故意杀死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2、因爆炸、放火、投毒致死二人以上,造成巨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3、强奸、轮奸妇女多人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特别重大抢劫、盗窃、诈骗案件;5、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6、涉外刑事案件;7、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凡发生上述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迅速派人参加。如不能派人参加时,应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提前介入的任务: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主要是介入案件的现场勘查和预审活动,了解案情,研究证据,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活动,保证案件质量,对公安机关的勘查、预审活动以及收集证据等积极提出确切的建议。
各县(市)检察院与当地公安局亦建立相应的联系,使提前介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发生的重、特大案件情况,全年共提前介入218次。11月16日黎川县荷源乡资福村发生特大抢劫案,被告人刘小华、刘小明携带刀子、绳索,蒙面抢劫回乡探亲的台胞裘春芳美元18800元、港币600元、台币18500元、人民币400元、外汇兑换卷100元、金戒指一个及存款单(2万美元)一张。公安机关破案后县院及时介入,受案当天批准逮捕。在加强内部制约机制方面卓有成效,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移送批捕的案件,认真审查,严格把住事实关、证据关,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黎川县王毛仔行贿案,刑检部门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经检察委员会研究作撤案处理,切实履行了内部制约职能。
1993年,把打击“车匪路霸”列入审查批捕的重点案件查办,全区共批准逮捕“车匪路霸”案犯382人。8月16日晚,被告人付文彬、付小平、付龙安、付光等四人,携带杀猪尖刀、匕首、斧头等作案工具,在黎川县荷源乡公路上拦截福建省莆田市一辆三菱大卡车,砸烂玻璃,用凶器威逼两个司机,持匕首刺伤货主,抢得现金、香烟、衣物等价值1600余元,并威胁受害人不准报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后,8月24日报捕,县院当天批准逮捕,及时有力地打击了“车匪路霸”。全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强化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一些不合法的行为,特别是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典型案件实施有效的监督,通过审查批捕,全年共追捕16人。1991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小武、邵庆和在资溪火车站爬入从福州开往南昌的旅客列车一卧铺车厢内,窃走了一个装有现金3.7万元和出国护照的背包,黄小武分得现金2万元及部分衣物,邵庆和分得现金1.7万元及部分衣物,证件全部被烧毁。资溪县高阜镇水东村邵庆平等六人,得知黄小武、邵庆和盗窃作案,即敲诈得赃款1.2万元,每人分得2000元。资溪县公安局破案后,收缴赃款3.52万元,对两个盗窃犯、六个敲诈勒索犯作罚款处理,被告人一个都没有报捕。资溪县院获悉后,依照“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调案审查,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取证,找到了失主刘鹏。资溪县院认为黄小武、邵庆和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属特大盗窃案,邵庆平等六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县公安局对八名被告人只罚款,不报捕,是典型的以罚代刑。县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逮捕盗窃犯黄小武、邵庆和与敲诈勒索犯邵庆平等六人,追究刑事责任,将追缴的赃款全部退还失主。
1994、1995年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坚持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两年共提前介入100次。6月15日上午9时,乐安县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七二一矿会计黄甫莲、出钠朱金花从银行取出职工工资款九万六千元,在返回途中,犯罪分子李伟(该矿山南三工区工人)持刀刺伤黄、朱二人头部、臂部,抢走全部现金,被告人李伟被抓获后,县院和分院同时派员参加公安机关预审,调查取证,县院二小时批捕,分院三天内起诉。乐安县院还批准逮捕艾正文、苏福才等四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被告人在山上猎杀云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一只,捕捉云豹幼仔三只。这是本区首次批捕此类案件。南丰县吴会春在盗窃甲鱼时,杀害业主二人,县院提前介入,按照“两个基本”的要求,五小时内批捕被告人。广昌县院针对该县盗窃案突出的特点,重点打击了盗窃犯罪,1995年批捕刑事案犯43人,其中批捕盗窃犯31人,占批捕总数的71%,被告人万鹏等五人在半年之内盗窃摩托车19辆,价值2万余元,被告黄小平盗窃各种自行车35辆,价值5千余元。
全区检察机关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精神,先后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组,配备了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制订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执行教育感化的方针。
1996年4月,中央作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部署,全区检察机关积极投入“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坚持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特别是地方黑恶势力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按照提前介入联系制度的规定,对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普遍做到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活动,全区批准逮捕重特大案犯778人,占批捕总数1360人的57.2%,当天作出批捕决定的206人。广昌县尖峰乡农民余秀金因与夫兄争买房屋而发生矛盾,在三次放火被及时扑灭后,又于3月16日晚至夫兄的杂物间放火,烧毁了卢圣传、卢国珍等十户人家房屋43间,稻谷1.3万公斤,现金5千余元及其他衣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6万余元。临川市黄宝华、周建强等六人身穿公安服,拿着停车牌、刀、短铳等作案工具,在抚州至南城、抚州至东乡、抚州至金溪公路上共抢劫十三次,抢得现金5.7万余元。金溪县邓少辉杀死三人恶性案件。这些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提前介入,迅速批捕。临川市云山镇胡水云、吴辉正等九人拦车、入室抢劫60余次,在云山采石场、金矿强收所谓“保护费”,共得赃款三万四千六百余元及其他物品,在当地激起民愤,这是本区审查批准逮捕的第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1997年是实施修订后的“刑法”、“刑诉法”的第一年,分院于7月在南城县先后举办了两期学习班,培训了中层干部和部分县(市)院领导共86人,各县(市)院组织全体检察干部学习“两法”,使每个干部都学懂、弄通、会用。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全区检察机关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围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积极开展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在侦查监督中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对公安机关执行不捕、逮捕、追捕决定实行跟踪监督,一年来,通过审查批捕工作,决定不批准逮捕100人,追捕2人。临川市院,南城、黎川县院对公安机关三起有案不立的案件进行了监督,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分院、县(市)院根据地委和省检察院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精神,把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重要工作来抓,狠抓“严打”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工作,围绕“破大案、追逃犯、打团伙”的要求,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和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临川市余文华抢劫银行现金42.5万元,黄万红冒充公安干部招摇撞骗案都在一天内批准逮捕。9月26日,分院决定逮捕受贿犯罪嫌疑人南丰县原县委书记孙谦。12月22日,临川市院批准逮捕牡丹宾馆特大火灾责任人甘金香。临川市牡丹宾馆是一座大型私营涉外宾馆。宾馆在1995年3月动工兴建时未按规定到消防部门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装修过程中不接受整改意见,竣工后又不经消防部门验收,擅自于1996年9月营业,致使宾馆存在许多火险隐患。1997年9月5日,消防部门再次发出书面整改意见时,宾馆经理甘金香仍拒不接受,以致于10月21日凌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22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万元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以涉嫌违反消防管理肇事罪报捕犯罪嫌疑人甘金香,临川市院经审查于12月22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998年,全区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立案监督、逮捕执行监督。全区共决定不捕78人,追捕7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5份,公安机关立案11件,经审查批准逮捕8人。宜黄、崇仁、乐安、广昌等县院在立案监督中摸索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好的效果。乐安县院全年对公安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案4件,县公安局已全部立案,如县院发现县公安局批准劳动教养的彭建阳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即通知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局经侦查后决定撤销劳教,并提请批准逮捕,该案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彭建阳有期徒刑2年。11月,临川市院批准逮捕一件盗窃银行金库的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吴伟华(银行职工),1998年10月14日中午乘银行交接班之机,从原抚州市工商银行南站办事处临时存放现金的库房内窃取现金102万余元,而后携款经九江潜逃至武汉市躲藏。11月6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抓获吴伟华并押回临川,临川市院和抚州分院即时派员介入预审,11月7日临川市院受案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999年,崇仁县院依法批捕了五名“法轮功”教徒犯罪案件;临川市院从速批准逮捕孔庆龙等12人抢劫杀人、聚众斗殴、危害乡邻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立案监督中,全区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2份,公安机关直接立案13件;发出立案通知书6份,公安机关立案3件。黎川县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份,通知立案书1份,均被县公安局采纳立案。犯罪嫌疑人周放孙故意伤害案被监督立案,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在侦查监督中,重点是防错防漏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问题,全区决定不捕118人,追捕62人,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325人(次)。8月,临川市院在审查批捕一特大抢劫案时,发现遗漏一犯罪嫌疑人帅平,追捕后,经分院起诉,抚州地区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帅平有期徒刑17年。
2000年,全区两级检察院,在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做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同时,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各县(市)院普遍开展了“送法进校园”活动,把加强青少年,尤其是在校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抓好法制教育试点、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送法进校园三项活动,取得了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深受学校、家长的欢迎。分院于4月12日转发省检察院《关于积极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各县(市)院认真抓落实。广昌县院从批捕环节入手,积极开展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他们紧紧抓住审查批捕、社会调查、适时介入、跟踪帮教四个环节,制定出不同的工作方案和帮教措施。当年县院派出五名检察干部到广昌一中为一千多名师生上了一堂“青少年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知识课,向学校赠送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知识材料。帮助师生提高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县院与团县委联合在全县中小学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重点抓了挂点学校的宣传教育活动,既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也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实现了政治、法律、社会效果“三同步”。
2001年,中央根据我国当时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要全党发动,全社会动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尽快改变社会治安面貌。“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三类犯罪,一是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二是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三是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车匪路霸、流氓恶势力犯罪,是“严打”的重中之重。集中打击的时间是2001年4月至2002年8月。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积极投入“严打”整治斗争。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把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两个基本”的办案原则紧密结合,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从快批捕,不纠缠细枝末节,确保案件不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一年来,全市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71件1837人,批准逮捕890件1605人,其中“严打”期间批捕625件1033人。批捕三类重点案件261件512人。其中批捕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6个82人。4月4日,临川区上顿渡镇发生犯罪嫌疑人周志军等七人杀死新疆维吾尔族人案后,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同时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4月19日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报捕周志军等七名犯罪嫌疑人,临川区院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严打”整治斗争中,全市检察机关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的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一年中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63件,公安机关立案47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件,公安机关立案4件。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和自侦案件的监督开始进行探索。金溪县院获悉县公安局正在对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蒋金大与被害人黄永平作调解处理,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纠正后,蒋金大已被判刑二年。临川区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章星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发现,章的行为仅造成损失三万余元,没有人员伤亡,不构成犯罪,不应立案,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区公安局接受建议,撤销案件。广昌县院继续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不断总结经验,他们的做法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江西法制报》10月29日以《为使“歪苗”长成才》为题作了报道。
2002年是党中央提出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第二年,是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目标的关建性一年,是我市整治发展环境、大开放、大招商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继续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来抓。在审查批捕工作中,牢记办案质量是审查批捕工作的生命线,贯彻落实“从重从快”方针和“两个基本”原则,通过适时介入侦查、疑难案件会商、情况通报等做法,提出取证和固定证据的意见与建议,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11月2日东乡县马圩镇农民黄汉华杀死三人的恶性案件发生后,县院检察长带领检察干警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勘验,引导取证,受案当天批准逮捕。8月,资溪县发生敲诈客商案,县院适时介入,及时批捕,有效保护了客商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立案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在年初全市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检察机关总体工作部署,列入检察长、党组的议事日程,把立案监督与办理自侦案件同等对待,一样提要求,一块订措施,一并抓落实。市院批捕处下发了《全市立案监督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区)院的立案监督工作从任务数量、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备案审查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市院坚持立案监督工作一月一通报制度,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一年来全市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291件,是上年的2.8倍,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3件,公安机关直接立案93件,当年批捕80件,判刑70件。在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14件,公安机关已全部撤案。
2003年在“严打”整治斗争取得很大胜利,刑事案件发案率有较大下降的形势下,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主题,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济犯罪。崇仁县发生犯罪嫌疑人章钧咏杀人碎尸案,章原系县公安局孙坊派出所干警,因三角恋爱,与已登记结婚的吴某发生矛盾,于5月22日上午在崇仁县信合宾馆803房内掐死吴某,为毁尸灭迹,章在房内卫生间将吴的尸体肢解,装入麻袋,移尸乡下掩埋。此案影响恶劣,案发后,县院领导带领检察干警适时介入,引导公安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报捕的当天就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注意深挖犯罪,全年共追捕各类犯罪嫌疑人99人。黎川县院在审查冯亮抢劫案时,发现有证据证明黎平、潘琦参与蒙面抢劫作案,其中潘琦参与抢劫三次,黎平参与抢劫2次,县院即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县公安局接“意见书”后,将潘琦抓获并报捕,县院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琦、黎平的决定。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使立案监督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全市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01份,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主动立案96件,立案监督中向渎检部门移送案件线索2件。为使立案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市院侦查监督处一是安装了“立案监督登记卡”软件,使全市的立案监督案件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回音;二是坚持每季度通报一次;三是实行岗位责任制,立案监督工作不达标不能评先进。当年全市突出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定了开展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方案,5月初,市院与区院联合走访了市、区税务部门,宣传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对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黄光滔偷税案线索后,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全市共办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案件25件。各县(区)院针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昌县院在总结往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建立了“红色青少年维权岗”、围绕革命老区历史开展传统教育,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对失足青少年与学校、家庭一同开展帮教活动,建立帮教档案,用社会和家庭的温暖感化失足青少年。
2004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经济犯罪力度。根据高检院、省院的部署,全市检察机关从4月份开始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4月25日市院制定下发了《抚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区)院先后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市全面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在活动中,市院牵头与税务、工商等15家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疏通了案件移送渠道,开创了全省先河。检察机关先后走访了行政执法单位495次,查询案件638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42件,其中涉嫌犯罪的3件,建议行政执法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件。10月11日市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抓好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通知》,切实解决和纠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及以罚代刑的现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一年来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税收征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1件30人。金溪县康尔乐医药卫生材料厂陈飞龙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邦迪”牌创可贴假药案批捕、起诉后、犯罪嫌疑人陈飞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在全国直接督办的此类案件之一。本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行动中的成功做法,得到高检院侦监厅、省院侦监处的充分肯定,市院侦查监督处领导到新疆参加了高检院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监督培训班,并在大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针对社会治安存在的问题,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严打”与整治并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检察官进社区活动。临川区院驻点金巢社区,参与利群厂周边社会治安整治,他们在办理一在校生抢劫案时,鉴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且系初犯,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在征求学校意见后,决定不批捕,使一失足大学生重归校园。广昌县院继续探索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方法,清明节期间,县院“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成员先后带领1000余名在校学生到烈士陵园扫墓,请老红军作革命传统报告,“六一”儿童节他们又到学校和青少年学生一起联欢,赠送一批学习用品给家境贫困的学生。广昌县院“青少年维权岗”被团中央、中央综治办、高检院等11家单位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继续贯彻中央“稳定压倒一切”的精神。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050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275人,占批捕总数的26.3%;决定逮捕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38人。从快批捕了崇仁县熊瑞仁故意杀人案、东乡县方建国故意杀人案、宜黄县杨平平强奸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自4月份全省开展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即“绿色旋风行动”后,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互通信息。崇仁县院与县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敦促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宜黄县院会同县林业局、林业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宜黄县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破坏森林资源案57件67人,其中批准逮捕49件55人。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坚持以质量为本,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审查批捕工作规范化管理,坚持对所有报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在讯问中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市院侦查监督处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总结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经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举措》一文,省院检察长孙谦高度重视,批示省院办公室转发,要求《检察日报》刊登,并建议高检院转发。5月,市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出席了高检院在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此文作为经验材料在会议上进行了交流。由于加强了规范化建设,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批捕准确率达百分之百,“青少年维权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当年,全市有4个县院“青少年维权岗”被共青团抚州市委推荐参加全省评比,广昌县院被市委政法委评为“抚州市杰出青少年维权岗”。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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