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图书馆
抚州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抚州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古籍善本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一节 历史上的刑事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历史上的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44-45
摘要:
刑事检察制度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种制度,但与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相比,刑事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出现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是国家集中打击犯罪需要的产物,是人类进化至法治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于清末仿行宪政、变法修律时,始引进、继受刑事检察制度。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
内容
刑事检察制度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种制度,但与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相比,刑事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出现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是国家集中打击犯罪需要的产物,是人类进化至法治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于清末仿行宪政、变法修律时,始引进、继受刑事检察制度。
1906年12月12日,清王朝法部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内均须附设检察机构,其“检察官于刑事有提起公诉之责,检察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检察官监视判决后正当施行”。1910年2月,清王朝颁行《法院编制法》等法律,就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法院编制法》第90条规定,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凡逮捕人犯,除现行外,应以检察厅印票为凭,但无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诉讼程序;根据清政府法部奏请的《各级检察厅通则》规定,预审或公判时均须检察官莅庭监督,对于刑事诉讼之审判必须莅庭监督,如审判官不待检察官莅庭而判决者,其判决无效。
1912年(民国元年),北洋政府总检察厅《刑事案件须照检察制度各节办理通令》中规定,检察官为国家之代表,居于原告之地位,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1919年6月(民国8年),南城县知事公署以堂谕彭吴氏、黄秉钧、包乘龙轻微伤害彭官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级检察厅检察官以原堂谕彭吴氏一部分不合法,向江西高等审判厅提起控诉。江西省高等审判厅于9月19日审理,江西省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蒋宗述到庭执行检察官职条,判决黄秉钧、包乘龙各处五年有期徒刑,后宣告履刑二年,彭吴氏无罪释放。10月,江西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江西高等审判厅判决黄秉钧、包乘龙履刑部分不服,上告大理院,认为宣告履刑必须审查被告是否具备刑律第663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且以职权宣告者更须依刑事诉讼律草案执行编第501条的规定,咨询检察官核阅记录,原审并未依法审查黄秉钧、包乘龙是否具备履刑条件,亦未经过咨询程序,宣告履刑不符合法律规定。10月28日,大理院以《刑事判决八年上字第844号》判决,撤销原判决关于黄秉钧、包乘龙履刑部分,发还江西高等审判厅重新审判。该案为我区首例检察官抗诉案。
1927年(民国16年)12月13日,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可以实行搜查处分、逮捕人犯。1928年(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判时,检察官必须莅庭,并且与推事、书记官组成审判庭。在庭上,检察官要陈述起诉要旨,与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辩论。1928年后《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公布和多次修改,只规定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无审查起诉的法律程序。1935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通缉在逃罪犯。通缉书要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签名或发布告后,检察官、司法警察才可拘提被告或直接逮捕。凡所逮捕人犯,事前均不经审查人犯材料而直接逮捕。1940年(民国29年),根据《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办事细则》)规定,江西各县司法处兼理检察职务及行政职务之县长,行使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人会在瑞金县举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下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等九部一局,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此后苏区从中央到地方均建立了工农检察部。《中华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在最高法院内设正、副检察长及检察员,地方各级审判机关设检察员,负责案件的侦查、预审、起诉、公诉、抗诉任务。刑事检察工作由法院内设的检察员负责,履行刑事预审、刑事公诉和刑事司法监督职能。苏区时期,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机关侦查公诉,但都要受到法院和裁判部内设检察机构的节制。《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凡送到裁判部的案件,除简单明了,无须经过预审的案件以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预审,并且凡是一切犯法行为,检察员有检察之权。经过了预审之后,检察员认为有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后,再移送法庭审判。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判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
1933年5月上旬,闽赣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黎川县湖坊召开,闽赣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11日,闽赣省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黄政生当选为省工农检察部部长。1933年5月下旬,黎川县苏维埃政府成立,设有裁判部。广昌、南丰、乐安、宜黄、资溪等县相继成立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内设检察员负责刑事检察工作。宜黄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在苏区革命时期,裁判部内设检察员以国家原告人身份参加审判刑事案件9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