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历史上的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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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历史上的刑事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2
页码: 44-45
摘要: 刑事检察制度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种制度,但与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相比,刑事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出现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是国家集中打击犯罪需要的产物,是人类进化至法治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于清末仿行宪政、变法修律时,始引进、继受刑事检察制度。
关键词: 人民检察院 刑事检察

内容

刑事检察制度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种制度,但与审判制度和监狱制度相比,刑事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出现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是国家集中打击犯罪需要的产物,是人类进化至法治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于清末仿行宪政、变法修律时,始引进、继受刑事检察制度。
  1906年12月12日,清王朝法部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内均须附设检察机构,其“检察官于刑事有提起公诉之责,检察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检察官监视判决后正当施行”。1910年2月,清王朝颁行《法院编制法》等法律,就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法院编制法》第90条规定,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凡逮捕人犯,除现行外,应以检察厅印票为凭,但无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诉讼程序;根据清政府法部奏请的《各级检察厅通则》规定,预审或公判时均须检察官莅庭监督,对于刑事诉讼之审判必须莅庭监督,如审判官不待检察官莅庭而判决者,其判决无效。
  1912年(民国元年),北洋政府总检察厅《刑事案件须照检察制度各节办理通令》中规定,检察官为国家之代表,居于原告之地位,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1919年6月(民国8年),南城县知事公署以堂谕彭吴氏、黄秉钧、包乘龙轻微伤害彭官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级检察厅检察官以原堂谕彭吴氏一部分不合法,向江西高等审判厅提起控诉。江西省高等审判厅于9月19日审理,江西省高等检察厅检察官蒋宗述到庭执行检察官职条,判决黄秉钧、包乘龙各处五年有期徒刑,后宣告履刑二年,彭吴氏无罪释放。10月,江西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江西高等审判厅判决黄秉钧、包乘龙履刑部分不服,上告大理院,认为宣告履刑必须审查被告是否具备刑律第663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且以职权宣告者更须依刑事诉讼律草案执行编第501条的规定,咨询检察官核阅记录,原审并未依法审查黄秉钧、包乘龙是否具备履刑条件,亦未经过咨询程序,宣告履刑不符合法律规定。10月28日,大理院以《刑事判决八年上字第844号》判决,撤销原判决关于黄秉钧、包乘龙履刑部分,发还江西高等审判厅重新审判。该案为我区首例检察官抗诉案。
  1927年(民国16年)12月13日,国民政府公布《地方法院检察官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检察官可以实行搜查处分、逮捕人犯。1928年(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判时,检察官必须莅庭,并且与推事、书记官组成审判庭。在庭上,检察官要陈述起诉要旨,与被告人或辩护人进行辩论。1928年后《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公布和多次修改,只规定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无审查起诉的法律程序。1935年,公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司法警察逮捕人犯,通缉在逃罪犯。通缉书要经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签名或发布告后,检察官、司法警察才可拘提被告或直接逮捕。凡所逮捕人犯,事前均不经审查人犯材料而直接逮捕。1940年(民国29年),根据《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办事细则》)规定,江西各县司法处兼理检察职务及行政职务之县长,行使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人会在瑞金县举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下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等九部一局,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此后苏区从中央到地方均建立了工农检察部。《中华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在最高法院内设正、副检察长及检察员,地方各级审判机关设检察员,负责案件的侦查、预审、起诉、公诉、抗诉任务。刑事检察工作由法院内设的检察员负责,履行刑事预审、刑事公诉和刑事司法监督职能。苏区时期,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机关侦查公诉,但都要受到法院和裁判部内设检察机构的节制。《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凡送到裁判部的案件,除简单明了,无须经过预审的案件以外,一切案件必须经过检察员预审,并且凡是一切犯法行为,检察员有检察之权。经过了预审之后,检察员认为有犯法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结论后,再移送法庭审判。检察员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开庭审判时可以代表国家出庭告发。
  1933年5月上旬,闽赣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黎川县湖坊召开,闽赣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11日,闽赣省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黄政生当选为省工农检察部部长。1933年5月下旬,黎川县苏维埃政府成立,设有裁判部。广昌、南丰、乐安、宜黄、资溪等县相继成立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内设检察员负责刑事检察工作。宜黄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在苏区革命时期,裁判部内设检察员以国家原告人身份参加审判刑事案件9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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