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队伍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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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0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队伍建设与管理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9
页码: 22-25
摘要: 自中国现代检察制度建立以来,虽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但对检察官的任用资格、任免程序到政治、生活待遇,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较高的标准。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队伍建设 管理

内容

自中国现代检察制度建立以来,虽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但对检察官的任用资格、任免程序到政治、生活待遇,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较高的标准。
   一、检察官的任用资格及待遇
  清宣统元年(1909年)12月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推事及检察官应照法官考试任用章程,经二次考试合格者始准任用。凡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得应第一次考试。其在京师法科大学毕业及在外国法政大学或法政专门学堂毕业,经学部考试给予进士、举人出身者,以经第一次考试合格论。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分发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学习,以2年为期满。学习人员期满后应受第二次考试,其合格者始准作为候补推事、候补检察官分发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听候补用。
  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为正四品、检察官从五品、典簿正七品、主簿从七品、录事正九品;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正五品、检察官正六品、典簿正七品、主簿正八品、录事从九品。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规定,推事及检察官非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不得任用:(1)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并实习期满者;(2)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3)曾任推事或检察1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4)执行律师职务3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5)曾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毕业,而有法学上之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并实习期满者。
  国民党文官任用分为四种:特任、简任、荐任、委任。省检察处首席检察官为简任待遇,检察官为荐任待遇,主任书记官及书记官为委任待遇。省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均为荐任待遇,主任书记官及书记官为委任待遇。地检处首席检察官为荐任待遇,检察官及书记委任待遇。
  在苏区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对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委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阶级觉悟,最忠实于苏维埃政权的工人、农民、贫民及其他有革命历史的分子,但工人最少占百分之四十;二是没有受过苏维埃法庭的刑事处分者。
  1949年检察机关建立以来,鉴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在调配干部方面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视干部的质量。最高人民检察署建立不久,检察委员会议就作出决定,在选调干部时,一定要坚持列宁提出的“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宁缺勿滥,保证质量。1951年,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关于建立检察机构、调配干部的指示中,再次强调从事检察工作的干部,必须是政治可靠,品质纯洁,而且具有相当政策水平,绝不可因为干部缺乏,就来者不拒,滥竽充数。1954年,为普遍建立检察机构时期,最高人民检察署召开了人事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选调干部的具体要求,必须是政治上可靠,并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经过短期训练即可称职的干部。
  1955年2月25日,高检院检察长张鼎承在全国省、市检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调配干部的条件,必须是政治上纯洁可靠,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有分辩是非的能力。各级检察长、检察员必须是共产党员。1955年3月25日,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配备全省各级检察干部的指示》,印发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其内容是:(1)检察工作干部的条件是政治上忠实可靠,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或可作建党对象的青年团员。对于派往检察机关工作的干部,必须据此认真进行审查;(2)各级检察长必须是同级党委委员,个别县如一时确难配备适当干部,也必须配备相当县级干部任副检察长,并由一县委委员兼任检察长。编制6名以下的县(市)院,检察长只配1名;(3)检察员职务甚为重要。南昌市和各分院检察员应是县级干部、书记员是区级干部。各县(市)院检察员是区级干部,书记员是一般干部。检察员人数:赣南分院7-9名(另配书记员等区级干部7-9名)。其他各分院4-5名(另配书记员等区级干部4-5名)。南昌市院8至10名(另配书记员等区级干部5-6名)。
   编制数为7-9名的县(市)院检察员应是3至5名(另配书记员1-2名);编制数为5-6名的县(市)院检察员应是3名(另配书记员1名);编制数为3-4名的县(市)院检察员应是1至2名(另配书记员1名)。
  1955年3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备干部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各分院检察员(县级)三分之一,其他书记员等(区级)三分之二。但南昌市、景德镇市、重点县院的干部配备质量更要强些,其他县、市检察院检察员要配1至2名为主要区级的干部,其余均配为区级干部。勤杂人员一般按10:1配备,但有些7人以上的单位亦可配备1人,6人以下不配勤杂人员。
  1955年,抚州分院和下属的9县1市人民检察院定编为55名,实有人数为53名。其中有正、副检察长12名,检察员29名,书记员11名,勤杂人员1名。职级为地级干部1名,县级及相当县级12名,区级和相当区级30名,一般干部9名。建院初期,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共调进10名干部,经审查有8名不合格而被调出。
  在检察机关重建时期,中共中央对检察干部的质量十分重视。在1979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由县级干部担任,检察员由区级干部担任。”1979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提出,省、地、县三级的公安厅(局)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长,都应当从具有相当于同级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中,慎选适当人员担任。
  根据上述精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于1979年10月8日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64号文件、迅速健全机构、选调干部的通知》中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相当于同级党委常委条件的干部中,慎选适当的同志担任。省院的检察员应配备县级和主要县级担任,助理检察员应配备主要区级干部担任;各分、市、山(井冈山、庐山)院的检察员应配备县级干部担任,助理检察员应配备主要区级干部担任。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必须是共产党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一般应选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有培养前途的青年干部担任。
  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要求在扩大政法队伍时,各级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的人事部门要统筹安排,严格挑选,切实保证质量,现有人员中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要尽快调出。198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指示发出了《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年45号文件),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新时期总任务的实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应当配备政治上坚强,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备相当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懂得法律,有审判、检察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并且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副职一级干部配备。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检察长一般配备副县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科一级和股一级干部。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专员一级干部。要按照上述要求配备干部,配备哪一级干部,即应给予哪一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1988年6月,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检察业务人员职级配备意见的通知》规定,副检察长根据干部的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为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办事员级;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为副科级、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办事员级。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处、科级机构的领导干部按本级检察院检察员的职级配备。
  按照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精神,从1986年至1988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干部的职级待遇基本得到落实。全区13名检察长已落实副专员级1名,副县级12名;25名县、市院副检察长已明确正科职20名;135名检察员中已明确副县级8名,正科级15名,副科级53名,股级14名;105名助理检察员,已明确副科级8名。已明确职级的按文件规定补发了工资。1988年至2005年,抚州市检察院已落实为副县级检察员的共有21名,具体是:包国柱、李南泉、周桂兰、潘延寿、詹发明、蒋志毅、黎中云、刘赤美、杜明友、谢作锡、邹孟获、喻寿魁、刘重农、刘愉章、刘金泉、胡少群、熊绍永、童兆兵、项良东、邹时来、衷建军。落实为正科级检察员的有53名;落实助理检察员为副科级30名,为股级的29名。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年满23岁,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2001年6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任检察官的条件修改为: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检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检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12级。高检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至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检察院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检察官的退休制,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抚州市检察机关自1998年起开始评定检察官的等级,2005年,全市在职检察官中已评定和批准三级高级检察官2名,四级高级检察官49名,一级检察官142名,二级检察官118名,三级检察官43名,四级检察官32名,五级检察官1名。
  1984年7月17日,高检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试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属武装性质的国家司法行政力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当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核定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的法警编制为42名。即抚州分院6名。其他各县、市检察院为3名。2005年,抚州市检察机关现有司法警察共5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予一级警督3名,二级警督15名,三级警督15名,一级警司4名,二级警司11名,三级警司3名。
   二、检察官的任免体制
  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制度是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调动检察干警的积极性,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发挥重要的作用。
  清末各级检察厅检察长、检察官等各类职官的分发任用均由法部直接办理,省高等检察厅由法部提请皇帝任免。清末法官任用采取回避制度,任用推、检各官的任职辖区须在其本籍300华里以外。省高等审、检厅及其分厅由于管辖全省区域,该厅推、检二职一律不用本省人。
  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对于在职的荐任、委任司法行政官员,具有法官资格的采取司法官和司法行政官互相任用办法。从1916年11月起,对于各级检察厅检察长,每缺一员,须保荐2人以上,由司法部择录。1932年1月,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颁行《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规定各省高等以下法院的首席检察官不得以本省人充任,各级检察官与上级法院或本院长官有四等血亲关系或三等姻亲关系的,都应自行回避。各省应行回避人员由司法行政部定时分期调换。1935年《法院组织法》施行后,人事任免及职员考核与管理活动更为加强。各级检察处书记官以上检察人员,均由司法行政部直接委派、转调或免职。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以检察职务为唯一公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务或进行商业活动。
  建国后,195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署颁发《各级人民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秘书长及委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大行政区检察分署正副检察长、秘书长及委员,省市人民检察署正副检察长及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署提请或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开始建立了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制度,并把人事任免权限完全集中于中央。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受上级检察署的领导,同时又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由单一的垂直领导改为双重领导。
  1954年,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检察机关由建国初期的重点建设阶段,进入普遍建立的阶段。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的原则,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权仍集中于中央。除高检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外,其他检察人员,包括高检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均采取任命制,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和批准任免,或者由高检院批准任免,地方各级机关都没有任免检察人员的权力。
  检察机关于1978年重新建立后,由于1978年宪法改变了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经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而,检察人员的任免制度发生了两个重要的变化:(1)扩大了选举制的范围,各级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扩大了地方的权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选举权、任免权、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分别行使,但其中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和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了检察人员的任免办法,除各级检察长的任免仍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外,其余检察人员的任免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不再上报批准。但在具体执行中,自1954年以来,一直是首先由各级党委事先选定或提出任免职意见,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检察院办理任免手续。
  1995年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人员职务任免,除维持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任免规定外,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有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1999年7月2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关于适当调整地方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仍实行双重管理工作,以地方党委为主管理体制。地方党委任免、调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党组(党委)书记和行政正职,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的同意;任免、调动党组(党委)副书记和行政副职,必须事先征求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然后作出决定或报上级党委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门同上一级政法部门考察后,征求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或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上一级政法部门和同级政法委员会,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
  自1952年12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分署成立到更名为抚州分院和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的任免工作中,一直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建院初期,根据1951年9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抚州检察分署和各县检察署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1954年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施行后,抚州分院和各县(市)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选定,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转请高检院批准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以及职能部门的行政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决定任免。
  1978年检察院重建后,抚州分院的检察长由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县、市院的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抚州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县、市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各县、市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检察长任免。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任免。
  1983年9月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修改了检察院组织法,但因抚州地区不设人大及其常委会,抚州分院的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也仍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本级检察长任免。行政职务及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职级则由中共抚州地委或本院党组决定。
  2000年10月,抚州地区改为抚州市,抚州市设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法定任免程序也随之改变。市院的检察长和各县、市院的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其他人员及行政职务的任免及职级待遇的晋升均未改变。
  抚州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虽是随着领导体制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在具体执行时,仍坚持首先由各级党委推荐或提出任免职意见,然后再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1999年3月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按照如下基本程序进行:(1)公布选拔职位条件;(2)公开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4)组织考察;(5)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6)公布选拔结果。1999年6月17日,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西省党政群机关推行竞争上岗试行办法》规定,竞争上岗适用于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中层及以下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人员的选配;因工作需要配备领导班子成员也可采用竞争上岗办法。1999年12月15日,中共抚州地委印发了《抚州地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公示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公示的对象为:地委、县(市)委常委会议讨论拟提拔任职的党政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地直党政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党组(党委)讨论提拔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根据上述规定,抚州分院对晋升职级的检察人员,一律进行公示,对职能部门的领导岗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选任。1999年有9个县、市院进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干部轮岗”的人事制度改革。参加双向选择的155人,竞争上岗担任职能部门领导的有35人,轮岗的86人,从而大大调动了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增添了检察队伍的活力。三、检察官的考核机制
  检察机关开展考核活动,是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考核不仅能反映出检察机关本身乃至每个干警的工作业绩,也能提示出存在的问题,使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建设一支公正执法、廉洁高效的检察队伍。
   清末,抚州检察机关存在时间甚短、无从考察。
  民国政权对检察人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两种。江西省高等法院及各分院、县司法处工作考核施行细则规定,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以组长会议(每月一次)为经常考核机构,对于各员工作、操行、学识之勤惰与优劣,要公开评判,记录详明,逐期呈报在案。高检处对所属各机关负考核之责。
  1943年公务员考绩条例规定,对职员的年终考核,是通过对检察职员一年内的工作、操行、学识情况的考核,按规定标准评定分数(百分制),依得分数确定等级,工作情况满分为50分,包括请假、质量、速度、准确、负责、条理、自动、合作、领导、推进、数量、守时等12个方面;操行情况满分为25分,包括奉公、守法、廉洁、勤俭、守信等5个方面,学识情况满分为25分,包括学历,才能、言词、进修、识见5个方面。根据评分结果,总得分80分以上者为一等,70以上的为二等,60分以上的为三等,不满60分的为四等,不满50分的为五等。年终考绩评为一等者,无论简、荐或委任待遇通常可晋升1-2级,评为二等者,通常可晋升1级或给予1个月奉额的奖金;评为三等者,保留本级,不予奖励;评为四等者,降1级;评为五等者,免职。
  对于兼理检察职务之县长的考核奖惩,除依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得按《江西各县县长兼理司法处检察职务奖惩规则》办理(1944年3月起生效)。根据此《规则》,凡有下列成绩者应予奖励:(1)侦查案件依限无积滞者;(2)办理案件成绩优异者;(3)对于协助或嘱托事件能迅速认真办理者;(4)其他整顿司法事务确有成绩者。奖励办法依次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记名升用。记功三次准一次大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违法渎职或废驰职务应依公务员惩戒办法及其他法令办理外,得依本规则分别予以处分:(1)办理案件无特别情形逾越法定限期而不办结者;(2)办理案件有重大错误者;(3)判决确定之刑事案件不迅速执行者;(4)没收物品不依法作处理者;(5)督察不严格致使法警借案勒索舞弊及发觉后容隐不究者。处分依次为警告、申诫、记过、记大过、减俸或降级、免职。
  建国后,对于人民检察干部的考核,由中共各级党委和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双重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分级进行。分(市)院的正、副检察长,由省院协助地、市委考核。县(市)、区院的正副检察长,由分、市院协助县(市)、区委考核。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其他工作人员,由其所在人民检察院的党组负责考核。考核内容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政治表现和品德方面是对全体干部的要求,即看其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是否坚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检察职业道德,是否遵守“八要八不准”的检察人员纪律。对各类检察人员的不同要求是,各级正、副检察长要看其政治理论水平、组织领导和处理业务工作的能力,看其能否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公道正派地对待干部。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要看其独立办案的能力,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果。书记员主要看其草拟法律文书,制作记录、笔录、办理立案、结案等有关事务的质量和效率。
  1995年颁布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考核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抚州市检察机关根据上述的有关规定对全体检察干警开展了一系列的考察工作,主要是采取不定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问卷测验与案例分析实际演练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定岗定责与目标考评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平时考核的形式是:1、坚持考勤签名制度。即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必须签到,以考察每个检察干警的组织纪律性,使全体检察干警能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防止松、懒、散,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
  2、开展和参与不定期的政治、业务知识问答竞赛或问卷考试。为了使检察工作能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有针对性组织检察干警进行法律知识的问答竞赛或问卷测验。同时组织检察干警参与政法委员会及普法领导小组组织的问卷考试和选派人员参与问答竞赛。另外,组织党员和积极分子参与直属工委组织的党的知识问答选拔赛。
  3、组织公诉处的检察干警开展重大疑难案件的分析和模拟法庭的演练,提高干警出庭公诉答辩水平,培养和选拔主诉检察官。
  4、以选派有培养前途年青人到基层锻炼或挂职锻炼的方式进行考核。根据文件规定,市院有7名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挂职锻炼,其中5名到宜黄县农村村委会挂职,1名到东乡县农村执教2年,1名到临川县连城乡挂职3年。同时每年派出2名检察干警到农村蹲点扶贫。1名监所处长到省院监所处任处长助理,2名控申处副处长到高检院协助工作。通过以上活动的考核和锻炼,其中有3名已选派到县院任检察长,有5名是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的也都是业务骨干。
  5、坚持检察官职务晋升的公示评议和竞争上岗的制度,对检察官职务及等级晋升实行公示制度,对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缺位则采取竞争上岗,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参与竞争岗位的人员须在干警大会上公开发表执政演讲,在广泛听取群众评议的基础上,再由院党组集体研究选定,依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6、实行“检务公开”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风检纪的反馈意见和要求。
  7、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的布置进行专项考核。如,1998年8月3日至14日,抚州分院与地委组织部、地委政法委组成3个考核组,采取民意测评、个别谈话、走访有关单位的形式,对全区11个县、市院的41名正、副检察长和28名正、副反贪局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除1名反贪局长为不称职外,其他人员均为优秀和称职。
   年终考核的形式是:
  1、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对各职能部门的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各职能部门组织所属人员自评,达到对职能部门和每个干警的考核。在此基础上,结合表彰先进开展对全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评议,评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名次,以达到对各基层院正、副检察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情况考核之目的。如抚州市检察院《2005年度对市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依据检察机关职能、工作任务,分共同部分和业务部分两部分,采用计分量化考核。各业务部门完成各自工作任务的,记基本分100分,拆算成85分;党组对各部门考评记15分。两项合计为最后得分;共同部分满分为30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县、区院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分值设定总分为100分。其中检察业务工作70分,综合保障工作30分。
  (1)检察业务工作(70分):反贪污贿赂工作14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10分;公诉工作10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7分;侦察监督工作6分;监所检察工作5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5分;法律政策研究工作5分;检察信息技术工作3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3分;司法警务工作2分。
   (2)综合保障工作(30分):政治部工作8分;纪检监察工作7分;办公室工作5分;计财工作4分;教育培训中心3分;新闻工作3分。
  (3)减分项目:县、区院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减15分,取消评先资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减10分;干警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减8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减4分;因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造成犯罪嫌疑人、证人死亡的,每人次减10分,取消评选资格;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每人次减8分;造成脱逃事故的,每人次减6分。
  2、按照当地党委的布置,每年开展一次院领导班子和副县级检察员的述职述廉活动,听取检察干警的评议和人大、纪委、组织联合考核组的意见反馈。3、每年底开展一次中共党员的合格、基本合格的自评,党小组评议,党支部及机关党委审定的活动。
  4、上级领导机关每年定期组织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执法执纪情况的检查活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每年要结合检查,走访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和公安、法院等单位,广泛征求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法律监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抚州市检察机关在抓好机关内部考核工作的同时,还注重抓了借用外部力量强化考核的力度。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聘请了5名人大代表为特约执法监督员,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聘请了20名人大代表为检风监督员,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从有关单位聘请了8名执法监督员,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从招商引资的企业中聘请了执法监督员。
   四、检察官的素质教育
  检察官知识化、专业化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由于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多种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需要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比较全面的科学知识。尤其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迫切需要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法学理论、检察专业知识武装自己,以便开阔眼界,提高接受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这对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清末和民国时期末见检察官在职教育的史料。全国解放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都十分重视检察队伍的素质提高工作。抚州检察机关对在职检察干警的素质教育,主要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1、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在建院初期,由于人少,中心工作任务重,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只能利用每周二、五晚上集中学习一个半至二个小时,其他为自学时间。政治理论的学习,主要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尤其是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方针、政策。业务学习,主要是学习江西省人民检察署办公室编印的学习材料,如《检察机关的工作介绍》、《业务学习总结》,以及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惩治反革命条例、逮捕拘留条例、劳动改造条例、检察工作通讯等。
  1955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干部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列入工作计划,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除组织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外,每周抽出半天时间进行业务学习。各级检察长必须首先自己学好,以身作则,亲自领导,对新调进的干部,分院集中进行10-15天的短期业务培训。同年6月12日省院又发出“继续加强各级人民检察院业务学习”的指示,抚州分院于1955年8月9日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工作业务学习计划》,规定每周集体学习4小时。分院为星期二、五晚上,每晚2小时,各县市院自行规定。除了集体学习外,每个人还应在自觉的基础上,抓紧业余时间自学。在学习中应认真阅读文件,钻研问题,着重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并结合实际工作,定期进行计论,学习告一个段落,应采取写小结、心得、体会、总结等方式,巩固这一段学习成果。同时把业务学习的好坏列为生活会的一项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来推动学习。同年8月中旬开始,分院定期抽查县(市)院正、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的学习笔记。各县(市)院对干部的业务学习要定期进行测验。分院一般在召开会议时即进行一次测验。抚州市检察机关每周二、五下午学习的制度一直坚持到现在。
  2、边学、边做、边提高。1955年5月抚州分院要求各县、市院把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担负起来,并推行对若干重大刑事案件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侦查、起诉工作。为了摸索各项工作程序,培养干部、熟悉业务,同年7月,分院抽调各县、市院部分干部到临川、南城县院听取和交流批准逮捕人犯、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一般监督等工作的经验介绍和交流。其他县、市院也对检察业务的开展进行了典型试验。如南丰县院采取边学、边做、边提高的办法,运用正规侦查程序破获了付坊区供销合作社贪污案。又如抚州市院选择了两个典型案件,从侦查到起诉试验了各项正规程序,为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违法案404件,处理人民来信来告362件,审查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的人犯2604名,其中,批准逮捕1657名,不批准逮捕775名,退回补充材料的172名。向法院起诉277件,出庭支持公诉19次,检查监所、劳改队3处。同时还积极参加了各项中心工作。
  3、举办短期培训班。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定于198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抚州分院抓住施行前的紧迫时机,组织检察干警参加各种短期培训班。1979年8月11日至22日,全区的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共46人,参加地委政法领导小组召开的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四个单位领导骨干的“七法”座谈会。当年,还有141名检察干警参加了各种短期培训,其中13名检察干警到省里学习,有41名干警参加了分院组织的学习班,有87名参加了县、市学习班或座谈会,所有的检察干警都轮训了一遍或两遍。
  1980年3月6日至25日,抚州分院又组织新调入人员共87名到地区集中学习。
  1982年,抽调15名检察干部参加抚州地区第三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学习2个月。
  4、选派骨干到正规学校代培。根据高检院和省院调训通知的要求,1957年选派1名基层院检察长到中南政法学院学习1年,1名检察员到江西省行政学院学习半年。1959年,2名基层院检察长到省委党校学习,2名基层院检察长分别到中央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学习,2名检察员到省行政学院学习,2名副检察长到地委党校学习。1982年10名基层院副检察长和11名刑事检察的业务骨干到省行政学院学习,为期2个月。1984年3人到中央政法干校和第二中央政法干校学习。同年6名基层院副检察长到江西省政法干校检察班学习,88名干部参加当地党校学习。1985年,13名经济检察干部到省政法干校学习,7名干部参加地、县党校学习。1991年选派4人到高级检察官函授中心学习,1992年结业。1992年6名县、市院正、副检察长参加第二期高级检察官函授中心学习,19名副处级干部到地委党校学习,131名科级干部参加组织部门组织的理论学习。1993年有140人(次)参加了地、县两级党校的十四大文件和“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学习班的学习。1994年选送2名干部到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学习。1995年有15名副处级干部参加地委党校学习,有132名干部参加地直机关党委和县市委党校学习。
  5、举办专业培训班或选派人员参加上级院业务培训班学习。在完成普训干部的基础上,开始专业性的业务培训。1982年选派13名法纪、经济检察干警参加全省第8期司法干部训练班学习,为期三个月。1985年3月20日至4月9日,抚州分院举办了1期现场勘察培训班。1986年3月,举办了一期全区经济检察科正、副科长或检察员学习班,为期10天。1987年抽调60名干部参加省院和地区的业务培训班学习。1988年选派34名检察干部参加省院举办的军转干培训班、经济检察培训班、法纪检察培训班、文书档案管理培训班、信访干部培训班、检察室主任培训班学习。同年,并选派1名干部参加高检院举办的刑事技术培训班学习。1989年输送12名干部到省院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1991年,抽调21名检察干部参加省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班学习。1992年,举办了一期书记员、法警岗位培训班,参训20人。1993年,9名新上任的检察长到省院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同年,抽调29名干部到省院培训中心参加反贪污贿赂犯罪、民事行政检察,派出机构管理等培训班学习。1994年举办了两期业务培训班,参训人员共77名。1995年11名正、副检察长参加高级检察官培训。46名检察干部参加其他业务培训。1996年选派25名检察干部参加省院的业务培训班学习。1997年新修改的刑法、刑诉法颁布后,抚州分院副检察长和11个县(市)院正、副检察长分三期到省院参加新“两法”的培训班学习。同时选派35人至省院培训中心参加业务培训班学习。抚州分院对86名未参加新“两法”培训学习的院领导和中层领导干部,分两批集中到地区学习。1998年有101人参加计算机应用培训。1999年举办全区反贪局局长、法纪科科长及县(市)院其他业务科长岗位职务培训共3期;举办微机、信息、检察技术等专业培训班3期,累计参训人数130人。同时,选送59名检察干部到高检院和省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学习。30余名干警参加驾照培训。2000年抚州分院举办两期助理检察员业务培训班,参训人数为102人。2002年,组织8名县、区副检察长参加省院的培训班,省院对40岁以上没有达到本科学历的干警组织续职资格培训,抚州有19人参加。参加省院监所业务培训的5名、参加民行检察业务培训的12人。另外,抚州市检察院及县、区院组织检察业务培训及电脑、统计、信息、宣传等岗位技能培训共23期,其中市检察院举办电脑培训班2期,主诉检察官资格培训1期,政工干部培训班1期,参训人员达300余名。组织34名干部参加地方组织部门的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班学习。2003年举办二级网线培训班1期,14人参加,完成高检院和省院调训72人(次),举办三级网知识培训和办公软件设计培训及县、区院举办的计算机应用、侦查技巧与策略、主诉检察官素质、刑事证据要求等短训班共29期,参加人员达442名。2004年,组织51名干部参加第8期检察官资格培训,完成高检院和省院的业务调训120名的任务,其中高检院调训13名,省院举办控申业务培训1期,参训人员12名;举办反贪骨干培训班2期,25名干部参加;调研业务培训1期,参训12名;民行业务培训1期,参训人员12名;三级网技术培训1期,参训12名;新进人员上岗前培训1期,参训10名;主诉检察官培训1期,参训12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培训1期,参训12名。市院还举办了司法警察培训班、视频技术培训班等。2005年,选派6名干部参加高检院的培训,组织12名分管捕、诉业务的副检察长到省院培训,组织85名干部参加省院举办的初任拟任检察官、新进人员等各类培训班学习。同年10月,抚州市检察院对全市反贪、渎检、公诉、侦查监督、民行、控申、监所等7个部门的业务骨干分3期进行了轮训。
  6、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活动。历年来,抚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营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学习氛围。主要活动形式有,“模拟法庭对抗赛”、“典型疑难案件评析会”、“业务知识竞赛”、“每周一课”、“论文交流会”等等,如广昌县院的“大家来上一课”的活动,2001年全市494名检察干警的素质考试和2004年与抚州市司法局共同举办的“诉辩对抗赛”。
  7、为全体检察干警提升学历创造一切必要条件。1984年10月11日,中共抚州分院党组决定,学文化的,学费先本人与院里各出一半,学习结束后取得毕业或结业证的,可全部报销学费。不发毕业证或结业证的学习班,考试成绩各科要达到及格的,也可全部报销学费,否则本人与院里各出一半,但不报书杂费。补习文化后考取电大、函大法律专业的连书杂费、学费全部公家报销。有中专以上文凭的同志,每人每月可报销1.20元的书报费。
  1985年9月5日,抚州分院制订和下发了《关于1985年至1990年全区检察干警的培训规划》,规划要求,力争在1990年全区检察干警逐步达到知识化、专业化。45岁以下的县(市)院检察长、分院科长(主任)80%达到法律大专程度;46岁以上的县、市院正副检察长、分院检察员50%至60%达到法律大专程度;分院检察长三分之二达到大专水平,分院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必须取得法律中专和法律大专文化程度。由于抚州分院和各县、市院重视,全区检察干警积极参加文化辅习班,掀起了报考电大、业大、函大的学习热潮。
  2005年市院举办了业务知识竞赛
  1984年8名检察干警考取华东政法学院函授班,7名在电大学习,参加其他业余学习的33名。
  1985年上半年,报名参加各类大专院校考试的检察干警达111名。其中考取北大法律系2名,江西大学法律系1名,地、县党校法律专业7名,考取函大、电大法律班14名。共有36名干警在各类成人高、中等专业学校学习。进文化补习班的24名。
  1986年有14名检察干警取得了大专文凭,还有48名干警在各类成人高、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占干警总数的12.6%。
  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分配调入和在职干警电大、函大学习毕业的,具有大专文化的共有65名,占干警总数的17%,比1979年重建时的5名,提高13倍。
  1988年7月4日,高检院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系统试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的通知》,该制度是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组织一定条件的检察干部,实施使其达到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水平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制度。该专业证书不同于学历毕业证书和岗位职务合格证书,它是对已达到检察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的基本依据之一。《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在全国检察系统内适用有效。
  同年,抚州分院成立了电大工作站,配备了专、兼职教员,电大班于1988年9月16日正式开学,共招收学员31名。28名干警参加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举办的检察专业证书班学习,其中脱产1年制6人,业余2年制22名。在全区405名检察干警中,具有大专文化的86名,占21.2%;中专文化27名,占6.7%;分别比上年增长4.2%和2.6%。
  1989年,在坚持办好88级电大班和专业证书班的基础上,新招收89级电大班学员14名和检察专业证书班学员64名,28名检察专业证书班学员结业。1990年64名检察专业证书班学员结业。
  1991年,电大法律专业毕业41名。新招收检察专业证书班学员116名。
  1992年,8名电大法律专业班学员毕业,4名高级检察官函授结业,116名检察专业证书班学员论文答辩、颁证。
  1993年,新招35名检察专业证书班学员。
  1994年,全区有34名检察干警参加电大、党校本科班学习。93级35名检察专业证书学员结业。
  1995年,7名检察干警考入法律大专班。
  1996年,抚州分院电大工作站组织180名检察干警参加本科段考试。1997年,组织100名检察干警参加专升本的自学考试。
  1998年4月,经抚州地区编委批准,抚州地区检察分院建立干部教育训练处。当年,组织142名干警参加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
  1999年,抚州分院下发《关于加强全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和《1999-2000年检察人员业务学习计划》。全区有145名检察干警报考自学法律本科,已有36名完成全课程。
  2000年,全市165名检察干警参加专升本自学考试。2001年,继续抓好专升本的组织协调工作。
  2002年,抚州市检察院自筹资金300万元,新建检察官培训中心,整个培训基地自成体系,占地六亩,有标准床位49个,能适应每期60人规模的培训班或会议接待。干部教育训练处组织干警参加省院与华东政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研究生进修班,以及与江西师范大学联合举办的专达本法律本科班的自学考试。40岁以下未达本科学历的干警参加了专升本学习,当年招收学员45名。
   通过前几年的工作努力,在全市464名检察干警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有196人,占41.8%。有在读法律本科干警155人。有硕士研究生6人,研究生进修班结业5名,在读研究生教育的9名。
  2002年10月,抚州市检察院干部教育训练处被撤销。
  2003年,根据省院《2001年到2005年全省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市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加快高素质高学历人才培养的几项措施》,决定在市院设立“检察教育培训基金”,年初预留,主要用于干警的学历教育、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在职岗位培训等。同时要求各县、区院在“十五”期间每年有计划地推荐2-4名(市院5-10名)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的优秀干警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或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对取得结业证书的干警,一次性报销学习费用4000元,取得硕士学位的,另外予以奖励。2月,经抚州市编委批准,抚州市检察院成立检察官培训中心。当年,全市检察机关在读研究生45名,比上年增加36名,在读本科生123名,完成国家检察官学院本科招生2人。至2003年,具有本科学历的232名,占干警总数的50%;在402名在职检察官中,具有本科学历的217名,占54%。已毕(结)业研究生12名,占干警总数的3%。
  2005年8月市院调整了参加高学历学习学费报销比例,规定凡经单位同意,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干警一次性报销学费的60%;参加研究生学习并取得学位的干警,一次性报销学费的80%。至2005年底,抚州市检察机关在职检察工作人员536名,其中本科生240名,占45%,已毕(结)业研究生38名,占7%;在职检察官383人,其中本科生205名,占53.5%,已毕(结)业研究生35名,占9.1%。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检察官244名,其中本科生157名,占64.3%,已毕(结)业研究生35名,占14.3%。
   抚州市院组织干警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培养高素质人才抚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为在职检察人员的素质教育做了大量的工作,做到认真推荐、选拔学生、精心组织考前辅导,并为参加学习的检察干警解决经费,给予时间上的保证,使之收到了好的效果。2002年,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人才库推荐优秀公诉人3名,反贪污贿赂优秀侦查员19名,渎职侵权优秀侦查员3人,检察技术优秀人才3名,高层次外语人才3名;选拔推荐抚州市拔尖人才1名。
   五、检察官的奖惩制度及奖惩情况
   晚清及民国时期,未见检察官的奖惩制度及抚州地区历任检察官及兼理检察事务的司法、行政官员奖惩史料。
  建国后,人民检察机关在成立至重建时期,均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执行。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专门任务,不同于行政工作,所以高检院于1984年制定了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1995年8月又制定了《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并下达执行。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规定应予奖励人员是:
  1、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成绩显著的;
  2、坚持原则,敢于向一切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各种不正之风、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3、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4、在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6、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改革建议,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7、刻苦钻研业务,并能联系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显著提高,成绩显著的。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应予奖励的先进集体的条件,主要内容是:领导成员能够正确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全体人员齐心协力,完成任务;作风正,纪律好,并得到群众的称赞等。
  《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升级、升职、通令加奖,授予“英雄模范”称号。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记集体功,通令加奖。
   《暂行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8种。
   《暂行办法》规定,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分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暂行办法》实行以后,对检察机关争先进、创优胜的活动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抚州检察机关建立以来,特别是重建以来,一大批检察干警以优异的业绩和公正的执法赢得了荣誉。
   (一)获奖情况
  1.受到全国政法系统和高检院表彰的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9名;
  2.受到江西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表彰的先进集体18个,先进个人38名;
  3.获高检院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奖章的共32名,其中分院9名;
  4.受到省院和市院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详见第十章第六节。
   (二)惩处情况
   “文化大革命”前,无资料反映。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1978年先后重建以来,有少数干警经不起考验而违纪违法,个别人还走上了刑事犯罪的道路。经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的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共25件25人。其中,19人受到党纪处分,6人受到政纪处分。内有3人受到党纪、政纪双重处分(被开除党籍、撤销检察长职务,降低职务工资一档,级别工资一级,调离检察机关1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人;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和正科级检察员职务,降低职务工资一档,级别工资一级,调离检察机关1人)。
  东乡县院检察员郭志中于1988年1月17日12时20分,携带佩给的“六·四”式手枪及向县法院书记员姜某借的“五·四”式手枪各1支,窜到要与他解除恋受关系的郑某某家里,将郑的母亲及郑本人枪杀致死,郑的妹妹和邻居青年邱某被击伤,造成2死2伤的严重后果。郭志中本人在作案现场畏罪自杀身亡。
   附:落实政策
  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一些检察干部受到错误批判和处分。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全国检察系统被划右派分子1500名,全省检察系统被划右派分子39名,占干警总数的3.3%。抚州分院参加运动人数为12人,划为错误言论2名,右派思想1名,右派分子1名。全区共被错定为右派的6名,其中,分院1名、临川县院1名,东乡县院4名(占全院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在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全区检察系统被重点批判的重点对象4名,一般批判对象1名。对被错批、错处分的人员,分院和有关县院都遵照党中央有关指示,认真负责地予以实事求是处理。被错定为“右派”、“不纯”的同志,早已予“摘帽”,在检察机关重建后又经复查予以平反纠正,撤销原结论和处分决定,恢复党籍,恢复职别,分别给予安置。如抚州分院检察员赵长江同志,1957年11月,被错划为右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级处分,1979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予以平反并恢复名誉、恢复党籍、恢复工作及原工资待遇。在“文化大革命”中的1967年8月24日,林彪死党程世清及杨栋梁等人制造所谓“抚州八·二四军事叛乱”的假案、冤案,在所谓的“平叛”中,抚州分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江茂林被无辜枪杀于原临川县温圳公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赣发(79)10号文件精神,撤销原结论,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对其家属子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六、编外机构和人员
   (一)、检察通讯员
  检察机关初建时期,正值开展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为适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扩大检察机关影响的需要。1956年5月4日,高检院正式下发《各级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通讯员试行办法(草案)》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工矿、企业、合作社、机关、团体等单位建立检察通讯员”。经抚州分院和各县、市院的共同工作,至1956年底全区共发展检察通讯员448名,占发展计划467名的95.93%,其中,农村281名,国家机关、企业167名。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了对人民检察通讯员的领导与思想教育,使之真正起到检察机关的耳目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如黎川县院在发展后,加强了对检察通讯员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当年就收到人民检察通讯员检举的违法案件线索35起,其中,反革命1件、偷窃
   赵长江夫妇向修志人员介绍被错划右派的情况1件,贪污6件,渎职1件,其他13件。
   (二)、检察联络员
  在检察机关重建后,中共江西省委赣发(1979)31号文件指出:“为了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在县级以上的厂、矿、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试行设置检察通讯员以及林区县的林业部门、国营林业局和重点国营林场各委任1至3名不脱产的林业检察员”。根据这一文件精神,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于1979年至1980年,在26个公社设检察通讯员26名。乐安县委委任4名不脱产林业检察员,资溪县委和县人大在县林局聘邀了5名林业检察员。
  根据1984年8月高检院召开的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关于在乡镇建立检察助理员和在大型厂矿企业建立检察室的指示,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开始组建检察联络员的工作,至1986年已聘任检察联络员399名,并发了聘书,其中乡、镇、场212名,占全区213个乡镇、场的99.9%;企事业单位187名,占330个企业单位的56.7%。经与地区纪委商定,检察联络员的聘任对象以纪检干部兼任。其职责范围: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协助检察机关办理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属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收集和反映属检察机关受理的各种案件线索;协助检察机关对免诉人员进行考察,落实帮教措施;协助检察机关对监外“四种人”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协助检察机关落实“检察建议”,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检察机关查处一些控告申诉案件和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全区12个县、市院都召开了检察联络员会议1-2次,用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和汇报工作。一年来,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自侦案件线索45条,其中经济案件线索42件,法纪案件线索3件。东乡红星垦殖场检察联络员吴桂旺大胆揭露犯罪,他提供经济案件线索4件,后立案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万元。黎川德胜关垦殖场检察联络员万西北提供经济案件线索7件,后立案3件。
   (三)、检察室(办事处)
  1987年高检院人事厅文件《关于检察机关在基层设置派出机构有关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精神,省辖市、自治洲、盟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工矿企业派驻检察室,在农村重点乡镇派驻检察办事处。派出检察室(办事处)的职权:
  1、协助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监外“四种人”的监督和帮教工作;
  3、受理本辖区内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做好初步调查,倾听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反映;
  4、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法制宣传;
  5、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检察工作。
  1988年7月20日,抚州分院、地区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县(市)税务机关建立检察室的联合通知》。当年,抚州地区组建乡、镇办事处2个,建立检察室8个,(其中,税务检察室6个)。临川县唱凯镇检察办事处建立后,共受理案件18件(其中贪污3件,重婚2件,非法拘禁3件,挪用公款1件,其他9件),后立案2件,为集体挽回损失5000余元,追缴税款3万余元,协助乡镇、企业追回欠款18万余元。
  1992年11月16日,抚州分院下发《关于在全区迅速建立一批乡、镇检察室的紧急通知》,截至1996年,全区已建立乡镇检察办事处(检察室)共27个,其他各类检察室60个。在组建各类检察室(办事处)同时,检察联络员工作即行终止。
  高检院在1995年工作计划要点中指出,加强派出检察机关机构建设,积极而有重点地发展乡镇检察室,巩固完善税务检察室,坚决撤销在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各类检察室,6月底前要完成整顿、撤销工作。抚州分院当年及时对全区85个检察室进行了全面整顿,撤销了24个不符合设置条件的检察室,1996年3月和5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抚州分院在抚州地区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检察室。1997年随着新的《刑法》、《刑诉法》颁布实施,公、检、法三家的受案范围也相应作了调整,以及对各类检察室进一步整顿,至1998年大部分检察室被撤销,或自行停止了工作,至2005年,抚州3个乡、镇、场保留了检察室机构,即黎川县人民检察院熊村镇检察室、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宏村镇检察室、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红星企业集团检察室。
  检察通讯员(联络员)和检察室(办事处)的建立,不仅缓解检察机关案件多、人手少的矛盾,而且在依靠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现和检举犯罪线索,协助查办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有关部门的欢迎和支持,成为检察机关延伸到基层开展检察工作的有力助手。如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红星垦殖场检察室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80余件(大案11件),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占80%以上,移交县检察院处理的有20件22人,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特别是2000年垦殖场划归县管之后,企业集团内部各种经济犯罪现象暴露无遗。2001年东乡县院在红星检察室的配合下,查处了该集团下属牧业公司13人贪污贿赂40余万元窝案和红星乳胶厂厂长陈燕山挪用公款90万元的大案2002年,由省院主办,在市院、县院及红星检察室的协助下,查处了该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傅建军(副厅级)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傅建军被判无期徒刑。1998年5月29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对1987年以来陆续成立的税务检察室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获得先进集体的有:临川市院驻临川市国税局税务检察室;乐安县院驻乐安县国税局税务检察室;先进个人有:陈振森、刘重农、胡国龙、吴学谦、彭建平、邹金发、林加陵、黄强、李维标、游建辉、蔡季安、戴德安、杨武高、王文祥。
   (四)、驻劳改、监管场所检察室
  1964年6月,经江西省院和批准,设立东乡县院驻江西磷肥厂(即原东乡钢铁厂劳改单位)检察室,196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而取消。
  1962年,乐安县院在新乐农场劳改单位设有派驻检察室,1973年1月因抚州地区劳改场所全部撤销而撤销。 1955年-1956年全区检察干部基本情况
   表1-1 单位:人
   1966年抚州地区检察队伍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1-2 单位:人
   1979年抚州地区检察队伍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1-3 单位:人
   2005年抚州市检察队伍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1-4 单位:人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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