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党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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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党群组织
分类号: D916.3
页数: 4
页码: 22-25
摘要: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也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是通过党组和党员的活动来实现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党群组织

内容

一、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也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是通过党组和党员的活动来实现的。
   (一)中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沿革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956年7月22日,经中共抚州地委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党组。1962年8月22日,根据中共抚州地委(62)135号文件精神而撤销,同时,成立中共抚州地区政法党组,由祝广文、吴英、喻凤珠、卢则仁、刘云科、冯桂林、高义文等7人组成,祝广文任书记,吴英任副书记。1964年11月26日,撤销中共抚州地区政法党组,中共抚州分院党组重新恢复。直到196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时中止。
  1979年3月7日,中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党组又得到恢复。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后,于同年12月5日原中国共产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党组更名为中国共产党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中共抚州市委对党组成员重新进行了任命。
  其历任的党组正副书记及成员如下(按任职先后序列)。党组书记:李云台、吴英、郑华、高义文、高佩德、刘志高、赵恩洪。党组副书记:陈之、高义文、陈忠发、廖海明、王楚荣。党组成员:魏兆凤、喻凤珠、邵殿荣、高佩德、陈忠发、廖仁财、包国柱、周应根、李南泉、李家旺、潘延寿、王楚荣、黎中云、马武金、傅燕怀、李光球、范茂华、陈金志、刘重农、蔡田、万家理、刘炽。(二)纪检组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1988年12月,中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党组纪律检查组成立。1990年12月,抚州分院监察处成立后,即与纪检组合署办公。2000年10月更名为中共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纪律检查组。现为中共江西省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组。
   其历任纪检组长(按任职先后序列):潘延寿、马武金、李光球、范茂华、陈金志、万家理。
   (三)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党组织沿革
  1953年抚州分院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成立,支部委员会成员有:陈之、许勇、程孝诚、邵殿荣、吴克。
  1956年,抚州分院党支部(包括中级法院、地区粮食局)共有46名党员。
  1957年抚州分院机关党支部隶属政法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王友义,组织委员李云台,宣传委员许勇。
  196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抚州分院机关党支部亦自行终止。
  1981年3月14日,经中共抚州地区直属机关委员会批准,抚州分院机关党支部委员会重新恢复,廖仁财任党支部书记,傅燕怀任副书记,危贞卿、詹发明、周桂兰为委员。
  1984年11月12日,经中共抚州地区直属机关委员会批准,成立抚州分院机关党总支委员会,李家旺任党总支书记,潘延寿任副书记,谢作锡为第一支部书记,姜高山为第二支部书记,杜明友为第三支部书记。
  1992年,改机关党总支委员会为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其历任的党支部正、副书记:书记:潘延寿、刘赤美;副书记:蒋志毅、刘赤美、邹孟获、陈振森。
  1998年3月5日,抚州分院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又改为机关党总支委员会。9月1日经中共抚州地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复,刘赤美任总支书记,邹孟获任总支副书记,陈振森、章渊明、傅壮伟、熊绍永、包国柱等五人为总支委员。下设5个党支部:熊绍永任第一支部书记,傅壮伟任第二支部书记,章渊明任第三支部书记,陈振森任第四支部书记,包国柱任第五支部书记。1998年11月26日,陈火荣任第一支部书记。
  2001年4月6日,经中共抚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委员会。同年4月16日,经市院全体共产党员选举产生第一届机关党委会组成人员,4月17日,中共抚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复,马武金为机关党委书记,陈若鹤为副书记(专职),黄雄宝、傅壮伟、陈火荣、余德峰、童兆兵等五人为委员。下设5个党支部,黄雄宝任第一支部书记,傅壮伟任第二支部书记,陈火荣任第三支部书记,余德峰任第四支部书记,包国柱任第五支部书记。
  之后,根据中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安排,2004年2月,王楚荣同志任机关党委书记,2005年3月,陈金志任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之职也作了三次调整,周华堂、余德峰、吴有根先后任专职副书记。
   二、团组织
  1981年7月21日,成立共青团抚州地区直属委员会,8月14日,抚直团字(1981)3号文件《关于加强地直机关团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决定建立地区公安处团总支,下设公安、法院、检察院、公安处民警中队四个团支部。10月26日,共青团抚州地区直属委员会任命杨泉根为地区公检法团总支书记,分院崔勇建同志为副书记,邓水红同志为委员,崔勇建同时任分院团支部书记。1984年12月,雷鸣同志任团支部书记,邓水红、罗晓泉任委员。
   三、工会组织
  2001年4月26日,经抚州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批准成立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会委员会。同年4月29日,经全体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2001年5月9日,抚州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批复,马武金任工会委员会主席,邹招生任工会委员会副主席,陈汉君、章勇、王飚、杨露萍、阮斌任工会委员会委员。
   之后,根据中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安排,机关工会委员会专职副主席之职进行了三次调整,杨秋山、陈俭先后任工会副主席。
   四、妇女委员会
  2001年,经抚州市妇联批准,成立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妇女委员会,同年4月29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全体妇女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妇女委员会。由徐育端、肖冬彩、吴建玲等三人组成,徐育端任妇委会副主任。
   五、检察官协会
  1986年7月1日,中共江西省政法委员会第8次会议研究,为了组织和推动我省检察干警开展对新时期检察机关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术探讨与研究,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同意成立省检察学会。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检察学会批准成立江西省检察学会抚州地区分会,作为江西省检察学会的下属机构,并以抚州分院为依托单位。
   经征求会员意见和抚州分院党组研究决定,抚州地区分会组成人员如下:
   分会会长:高义文
   副会长:李家旺、黎中云、谢作锡
   秘书长:谢作锡(兼)
  理事:高义文、李家旺、黎中云、谢作锡、熊绍永、丁梓辉、汤顺发、林德豪、袁章华、陈文、周锡禧、孔庆新、周华阶、易国文、黄水龙、郝崇春、饶志洪。
  1997年1月13日,原江西省检察学会更名为江西检察官协会。协会是中国检察官协会和江西省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由省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为全省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在这次成立大会上,抚州分院检察长刘志高被推选为江西省检察官协会常务理事。2003年2月19日,抚州分院检察长赵恩洪当选为江西省检察官协会常务理事。至2005年全市有检察官协会会员436名(个),其中,单位会员11个,个人会员425名。有154名检察官为中国检察官协会会员。
  2004年5月,抚州市检察官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
   名誉会长:郑华、高义文、刘志高
   会长:赵恩洪
   常务副会长:王楚荣、马武金
   副会长:蔡田、陈金志、刘炽、万家理、刘重农、邹孟获
   秘书长:余德峰
   副秘书长:杨希(女)
  常务理事:赵恩洪、王楚荣、马武金、蔡田、陈金志、刘炽、万家理、刘重农、邹孟获、李光球、胡京华、周华阶、熊德建、蔡伟明、陈恩茨(女)、陶英华(女)、衷建军、熊惠光、雷鸣、李仲学、高卫东、余德峰、杨希(女)
  理事:赵恩洪、王楚荣、马武金、蔡田、陈金志、刘炽、万家理、刘重农、邹孟获、李光球、胡京华、周华阶、熊德建、蔡伟明、陈恩茨(女)、陶英华(女)衷建军、熊惠光、雷鸣、李仲学、高卫东、刘愉章、陈振森、邹时来、傅壮伟、张锦泉、项良东、胡少群、熊绍永、童兆兵(女)、陈火荣、余德峰、胥建华、章勇、黄雄宝、杨秋山、邓水红(女)、杨希(女)、林德豪。
  抚州地区检察学会成立之初,创办了《检察实践与理论探讨》刊物,每年出6期,作为全区检察干警交流调研成果的园地。并承办了《江西检察》抚州地方版的组稿任务。
  1998,中国检察官协会抚州地区联络组被中国检察官协会评为先进联络组,胥建华同志被评为先进社团工作者,刘金泉同志被评为优秀会员。
  2002年,根据市检察官协会会长赵恩洪检察长提出的“搞好、搞活”的要求,市协会改刊名为《抚州检察》。2005年,《抚州检察》由双月刊改为季刊,版面由小16开改为大16开。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单位和领导免费赠送,扩大刊物影响。
   第四节队伍建设与管理
  自中国现代检察制度建立以来,虽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但对检察官的任用资格、任免程序到政治、生活待遇,都有严格的要求和较高的标准。
   一、检察官的任用资格及待遇
  清宣统元年(1909年)12月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推事及检察官应照法官考试任用章程,经二次考试合格者始准任用。凡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得应第一次考试。其在京师法科大学毕业及在外国法政大学或法政专门学堂毕业,经学部考试给予进士、举人出身者,以经第一次考试合格论。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分发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学习,以2年为期满。学习人员期满后应受第二次考试,其合格者始准作为候补推事、候补检察官分发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听候补用。
  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为正四品、检察官从五品、典簿正七品、主簿从七品、录事正九品;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正五品、检察官正六品、典簿正七品、主簿正八品、录事从九品。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规定,推事及检察官非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不得任用:(1)经司法官考试及格,并实习期满者;(2)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3)曾任推事或检察1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4)执行律师职务3年以上,经审查合格者;(5)曾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专门学校毕业,而有法学上之专门著作,经审查合格并实习期满者。
  国民党文官任用分为四种:特任、简任、荐任、委任。省检察处首席检察官为简任待遇,检察官为荐任待遇,主任书记官及书记官为委任待遇。省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均为荐任待遇,主任书记官及书记官为委任待遇。地检处首席检察官为荐任待遇,检察官及书记委任待遇。
  在苏区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对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委员,提出了严格要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阶级觉悟,最忠实于苏维埃政权的工人、农民、贫民及其他有革命历史的分子,但工人最少占百分之四十;二是没有受过苏维埃法庭的刑事处分者。
  1949年检察机关建立以来,鉴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在调配干部方面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视干部的质量。最高人民检察署建立不久,检察委员会议就作出决定,在选调干部时,一定要坚持列宁提出的“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宁缺勿滥,保证质量。1951年,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关于建立检察机构、调配干部的指示中,再次强调从事检察工作的干部,必须是政治可靠,品质纯洁,而且具有相当政策水平,绝不可因为干部缺乏,就来者不拒,滥竽充数。1954年,为普遍建立检察机构时期,最高人民检察署召开了人事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选调干部的具体要求,必须是政治上可靠,并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经过短期训练即可称职的干部。
  1955年2月25日,高检院检察长张鼎承在全国省、市检察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调配干部的条件,必须是政治上纯洁可靠,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有分辩是非的能力。各级检察长、检察员必须是共产党员。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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