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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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检察机构
分类号: D916.37
页数: 11
页码: 12-22
摘要: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同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了这个《条例》。《条例》对新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与有关部门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检察机构

内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同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了这个《条例》。《条例》对新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与有关部门关系等,作了具体规定。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下发《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同年9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强调指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必须加以重视,要求在1951年普遍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各级人民检察署的建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检察机关的建设加快了步伐。
   一、抚州市检察机关的设立与沿革
  1951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成立。1952年12月3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分署成立,办公地点设在抚州专署公安处,配置专职检察人员2人。1953年5月,公安处副处长冉湘湮兼任检察长。1954年3月,张焕印任副检察长,配有专职检察干部3人,办公地点迁至抚州专署机关院内与专署监察处合署办公。当年,崇仁县、临川县、南城县人民检察署成立,编制各为3人。
  1955年1月,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分署更名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随后,临川、南城、崇仁县人民检察署也相继更名为人民检察院。当年3月,中共抚州地委常委、委员、抚州专署副专员李云台调任抚州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张焕印调离,陈之任副检察长,人员增至11人,办公地点仍设在抚州专署机关院内,单独拥有两栋小木板楼。
  1955年5月至8月,抚州市及宜黄、黎川、乐安、南丰、金溪、资溪等7个县、市人民检察院成立。至此,抚州专区1个分院10个县、市院全部建立,共配有检察干部52名,在配备的干部中有分院、县(市)院正副检察长12名,检察员29名,书记员11名。另有勤杂工1名。按编制55名,尚缺2名。在52名干部中,有地级1名,县级及相当县级12名,区级及相当区级30名,一般干部9名。其文化程度,有大学1名,高中2名,初中28人,高小21名。中共党员占88%。
  1956年6月,抚州分院检察长李云台为中共抚州地委委员、常委。当年,抚州分院增编6名,共有18名,在1957年精简人员,干部上山下乡时,抚州分院检察长李云台等10名干部被调离,办公地点由抚州专署机关院内迁至解放桥头的地区税务局院内。在大跃进的1958年,抚州地区政法系统也出现“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和“一员代三员、一长代三长”的做法,公、检、法三机关以多种方式进行联合办案或合署办公。在10个县、市人民检察院中只有乐安县院,保持原有的机构和办案程序,独立行使检察职责。在联合办案或合署办公的影响下,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业务分工及制约机制被打乱,人员被大幅度压缩。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的干警人数由精简前的93名减少到1961年的61名。1958年4月抚州分院副检察长陈之调离,5月喻凤珠调任副检察长。1958年12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处长吴英调任抚州分院检察长。办公地点迁至荆公路兴鲁坊(后为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食堂),有一栋二层楼办公用房、一栋平房宿舍及厨房。1960年7月至1967年,检察长吴英为中共抚州地委委员。
  1961年,抚州分院定编8名,实际只有7名,即正、副检察长各1名,助理检察员3名,书记员2名。1963年增加到19名,即正、副检察长各1名,检察员2名,助理检察员6名,书记员4名,干部2名,工人3名。
  1963年10月,抚州市改为抚州镇,抚州市人民检察院随之更名为抚州镇人民检察院。
  1964年,抚州分院开始内设工作机构,为“三科一室”。1965年至1966年工作人员减少至15人,但内部机构未变,仍坚持配合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1966年4月副检察长喻凤珠到军管区学习劳动。
  1967年2月,抚州分院谢授珍等7人组织的“红卫士战斗队”,夺了抚州分院的印鉴,组织批斗检察长吴英,并宣布开除其党籍。同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抚州地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同年8月,检察长吴英被离职学习劳动。在“文化大革命”的1967年,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都被先后停止工作,检察干警有的被调离,有的被下放,检察工作被中止,机关处于全面瘫痪状态。196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1968年2月,抚州专区革命委员会、抚州军分区联合发出《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通知》。同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抚州专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同年3月1日,原专区、县(镇)政法三家的印章停止使用。原检察机关的业务由抚州专区保卫部行使,由此检察工作中断十年。
  1968年6月,东乡县由上饶专区划归抚州专区管辖。1969年3月,进贤县由宜春地区划归抚州专区管辖。1969年10月,抚州镇改为抚州市。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三部《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再次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作用。同年的9月至10月,金溪、黎川、南丰三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1979年3月10日,抚州分院得到恢复,郑华任检察长,高佩德任副检察长,办公地点设在荆公路兴鲁坊3号(原抚州军分区教导队营房),有士兵住房及生活用房共大小6处。同年4月底前,抚州、临川、南城、崇仁、宜黄、乐安、资溪、东乡、进贤等9个县、市相继重新建立了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重建时,抚州地区有检察机构13个,即抚州分院和下辖12个县、市人民检察院。共配备工作人员161名,其中正、副检察长21名,检察员34名,助理检察员12名,书记员14名,其他干部及职工80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40名,占87%,做过公、检、法工作的62名,占38.5%。
  1980年7月,高义文任抚州分院副检察长,1981年,高义文调离,陈忠发任副检察长。1983年5月,检察长郑华离休,高义文任检察长。1983年7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州分院划归抚州分院管辖。同年9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由抚州分院划归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管辖。1983年12月,检察长高义文调离,高佩德任检察长。1984年6月,李家旺任副检察长,同年10月,廖仁财任副检察长。1985年新建一栋4层1433m2办公大楼。同年4月,检察长高佩德调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义文任检察长。1988年6月,副检察长陈忠发任调研员,免除副检察长职务。1990年5月,副检察长廖仁财调离。同年12月,黎中云任副检察长。1992年6月,原检察长高义文离休,刘志高任检察长。同年12月,廖海明任副检察长。1993年4月,副检察长李家旺退休。同年11月,王楚荣任副检察长。1994年8月,副检察长黎中云调离。1995年3月,撤销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临川县人民检察院,合并成立临川市人民检察院,原抚州分院管辖12个县、市院减为11个县、区院。同年4月,副检察长廖海明调离,傅燕怀任副检察长。1996年8月,马武金任副检察长,同年12月免除傅燕怀副检察长职务,任调研员。1998年2月,李光球任副检察长。1999年4月免除刘志高检察长职务,调任地区政协工委助理巡视员,副检察长王楚荣代理检察长职务。1999年7月,赵恩洪调任抚州分院党组书记。2000年2月,赵恩洪任检察长。同年10月,抚州地区撤地改市,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赵恩洪任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1年2月,蔡田任副检察长。2002年元月,办公地址迁到临川大道796号,占地17160m2,建有一栋9层(7800m2)办公技术大楼和一个集教学、住宿、餐饮于一体的培训中心(1680m2)。2003年5月,陈金志任副检察长,免除李光球副检察长职务,任调研员。2004年1月,刘炽任副检察长(挂职锻炼),2005年1月,离任回省院。至2005年,抚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有工作人员553名,其中正、副检察长42名,调研员11名,检察员346名,助理检察员12名,书记员39名,其他103名,现有在职检察委员会委员81名。检察机构为12个,即抚州市检察院和其下属的11个县、区人民检察院。
   二、抚州市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立与沿革
  现在的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是由江西省人民检察署抚州分署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逐步发展而成的。它的内部机构设置也伴随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责的扩大和人员的增加,经过了一个由不完备到完备的发展过程。
  1952年12月3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署成立时,只配专职检察干部2名。1953年5月,才配备兼职检察长,1954年3月,配置了专职副检察长和3名检察干部。1955年3月,增配了专职检察长和6名检察干部,共有工作人员11人。1956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办公机构设置方案》,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南昌、上饶、九江、吉安、抚州各分院在正、副检察长(3人)下设一般监督(3-4人)、侦查与特种案件监督(6-9人)、审判与劳改监督(5-7人)等三科和办公室(负责秘书、行政、人民控诉等5-7人)及人事秘书1人。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和50万人口左右的县人民检察院在正、副检察长(2-3人)下设一般监督组(2-3人)、侦查与特种案件监督(3-6人)、审判与劳改监督(3-5人)和秘书室(负责秘书、行政、人民控诉等2-3人)。其他县(市)院由正、副检察长(2人)直接领导检察员(3-7人),书记员(1-3人)进行工作。视工作需要可指定一检察员担任专职秘书工作和兼管人事工作。当时,由于人员少,抚州分院未按上述要求设立内部机构,而是按检察业务和人员状况进行责任分工。1956年6月23日,制定《抚州分院工作细则》,明确正、副检察长除掌握本院全盘工作外,应有重点的分工。检察长李云台着重干部的思想领导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副检察长陈之着重侦查工作、一般监督、监所劳改机关监督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分工:张国才负责一般监督和兼管人事工作;魏兆凤负责侦查工作;熊森水负责侦查监督与监所工作;梁良田协助魏兆凤搞侦查工作;周桂兰负责公文收发、缮校、印信掌管、会议记录和文件、图书、档案的保管,以及业务行政的管理。
  1957年1月11日,高检院会同国家编制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通知》规定,检察系统不再统一规定编制,各地检察院应根据形势需要和工作情况提出编制意见,报请同级党委和人委统一解决。1957年8月,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提出:“对于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必须以适应工作需要为原则,由于全国的工作情况和条件不同,不必强求一致,上下之间也不必强求对口。”
  1956年4月江西省编制委员会、财政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通知,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编制在1955年55人的基础上,于1956年增编36名,1957年增编26名。1957年12月,高检院在部署1958年检察工作任务时,提出“紧缩编制,精简人员”。抚州分院由1957年定编24人,减少至1961年定编8人(实际只有7人),减编66.7%。
  1961年8月,高检院在《关于当前检察工作的几个问题(草案)》中指出,检察机关组织建设,几年来经过几合几分,检察干部的数量、质量均有削弱,骨干调出过多,不能适应实际斗争的需要,须提出具体方案报请党委批准执行。1962年至1963年,抚州分院在两年中共增编11名,实有人数为19名。1964年,抚州分院开始设立内部机构,即侦查审判监督科(一科),科长江茂林、副科长徐启福;劳改监督科(二科),科长傅幼登、副科长詹发明;违法乱纪监督科(三科),科长熊秋霖、副科长程孝诚;办公室副主任李淮水。这一内部机构的组织形式一直保持到1967年抚州分院工作被中止时为止。
  1979年3月10日,经中共抚州地委批准,抚州分院重新恢复,并同时启用印鉴。当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给抚州地区的编制为259名。按照这一分配原则,抚州分院拟定,并报中共抚州地委组织部批准,全区检察系统定编为360名,具体分配是:抚州分院定编50名(原有23名)、临川县院35名(原有12名)、进贤县院35名(原有15名)、抚州市院35名(原有14名)、东乡县院30名(原有13名)、乐安县院26名(原有7名)、崇仁县院25名(原有18名)、南城县院25名(原有15名)、南丰县院22名(原有11名)、黎川县院22名(原有9名)、金溪县院22名(原有7名)、宜黄县院18名(原有7名)、资溪县院15名(原有10名)。至年底,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实际只配备161名,只占编制数的44.7%。
  在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时,高检院对省以下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省院设各职能处,分(市)、县院分别设各职能科。
  1979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通知,分、市院设6科1室,即审查批捕科(一科)、审查起诉科(二科)、法纪检察科(三科)、监所劳改检察科(四科)、经济检察科(五科)、人事科、办公室。“井冈山、庐山、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一律设科。具体设几个科,可根据任务情况、人员多少,由各分、市院决定,但不得少于3个科1个室”。抚州分院根据上述精神决定,临川、崇仁、乐安、南城、南丰、东乡、进贤、抚州市设4科1室,即审查批捕科(一科)、审查起诉科(二科)、法纪检察科(三科)、经济检察科(四科)、办公室。宜黄、黎川、资溪、金溪等四县设3科1室,即审查批捕监所科(一科)、审查起诉科(二科)、法纪经济检察科(三科)、办公室。
  1979年3月,抚州分院重建时内部机构只设4科1室。即审查批捕科(一科)、审查起诉科(二科)、法纪检察科(三科)、监所劳改检察科(四科)、办公室。1980年8月增设经济检察科。
  1983年,抚州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第41号文件,批准抚州分院设4科1室,即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1984年10月,增设人事科。
  1987年3月9日,高检院领导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按照现行组织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据此,应明确,省级院和分、市院的内部机构设处,县级院的内部机构设科。”
  1989年8月31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抚州分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批复》,核定抚州分院设置8处2室,其名称、职能和人员编制如下:
  1、刑事检察处:负责对全区各县(市)院审查批捕案件的备案审查;负责本院自侦机构立案侦查的重大经济、法纪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负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出庭公诉;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调查分析社会治安情况;对下级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实施指导。配12人,占总编制的17.4%。
  2,贪污、贿赂检察处(经济罪案举报中心):负责对全区重大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举报的受理、调查和立案侦查工作;直接参与所属县(市)院立案的重大经济案件的侦查和预审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指导。配12人,占总编制数的17.4%。
  3,法纪检察处:负责对全区重大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等法纪罪案的立案侦查和预审工作;参与和协调所属县(市)院立案的重大法纪案件的侦查和预审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工作实施指导。配5人,占总编制数的7%。
  4、监所检察处:负责县(市)院办理的“两劳”人员在服刑中又犯新罪的批捕、起诉案件的备查;办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或遗漏罪行和管教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提起公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受理并依法管辖复查服刑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案件;对下级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实施指导。配4人,占总编制数的5.7%。
  5、控告申诉检察处:受理公民的申诉,并按管辖分工依法复查、接受除经济罪案以外的,属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的控告检举,综合分析申诉及控告情况,提供案件线索。对下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指导。配4人,占总编制数的5.7%。
  6、技术处:运用刑事技术手段、设施,参与侦查工作,进行法医、文检、痕检以及全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对各种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查复核,必要时进行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配5人,占总编制数的7%。
  7、政治处:负责本区检察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务工作;负责全院干警的人事调动、职务任免、晋升、考评、工资、奖惩工作;负责需提请省人大任免、批准任命的检察干部的考核、配备和报批手续;负责兼管乡镇检察办事处,各类检察室以及检察助理员的组织事务;兼管电大工作站,负责全区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对下级检察院的政治思想工作实施指导。配5人,占总编制数的7%。
  8、办公室:负责领导交办的文件的起草、秘书事务、机要文电处理,编发信息、情况反映、工作简报;负责档案、装备、通讯、统计、保密以及财会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公共关系的协调;对下级检察院办公室的各项业务工作实施指导。配12人,占总编制数的17.4%。
  9、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适用法律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有关法律政策方面的请示、答复工作;提出处理疑难案件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检察法制宣传;编写检察年鉴和业务刊物;负责法律政策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等工作。配5人,占总编制数的7%。
  10、监察处(党组纪检组):负责检察机关的廉政建设,对全区检察机关的党纪、政纪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查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受理并复查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检察干警的申诉。配2人,占总编制数的3%。
  1990年1月,抚州地区编委批准,抚州分院增设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控告申诉检察科,同时将经济检察科和举报中心合并改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1990年10月,人事科改为政治处,贪污贿赂检察科改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处,改名后其级格均不变。1990年12月,增设监察处(科级),与纪检组合署办公。1993年2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994年11月,将反贪污贿赂工作处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更名后科级级格不变。至此经抚州地区编委批准抚州分院内部机构为6科2室1局2处,共11个。
  1998年4月,经地区编委审核,报中共抚州地委批准,抚州分院内设机构为14个。即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另挂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干部教育训练处、法警处(另挂法警支队牌子)、监察室、办公室、政治部。另设纪检组,为地纪委派出机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
  2002年10月28日,中共抚州市委批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并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6)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7)对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8)对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并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10)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1)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并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14)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6)管理市院机关干部;组织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7)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内设14个职能处室(局、部、队)。纪检组为市纪委派出机构。
   (三)人员编制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编制81名,按10%的比例精简,精简8名。1998年以来接收军转干部增加军转行政编制3名。精简后在编人员为76名。
   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4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中层领导职数30名,其中正职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2003年,各县、区委对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也予以了核定:
  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2个职能科(室、部、局、队),行政编制为88名,事业编制为13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股级职数38名,其中正股级13名。设纪检组(监察室)为派出机构。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科(局、室)。行政编制35名,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科长1名。内设机构副科级1名(反贪局长),正职16名(含反贪局2名副局长)、副职11名。配非领导职数正、副科级检察员14名。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科(局、室)。行政编制为39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科长1名。股级职数10名(反贪局2名副局长)。事业单位1个: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股级单位,事业编制14名。设纪检组(监察室)为派出机构。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科(室、局、队)。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科长1名、股级职数10名。行政编制32名,后勤事业编制3名。设纪检组(监察室)为派出机构。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科(室、局)。纪检组(监察室)为县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行政编制41名。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股)级职数10名。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科(室、局、队)。行政编制33名,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反贪局长1名,股级职数14名(正股11名)。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1个职能科(室、局、队)。行政编制38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股级职数12名。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科(局、室)。纪检组为县纪委派出机构。行政编制37名,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科长1名,股级职数15名。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科(局、室、队)。纪检组为县纪委派出机构。行政编制33名,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职数10名(反贪局局长为副科级)。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科(局、室)。行政编制33名,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科长1名,股级职数13名。其中正职8名(反贪局为副科级机构)。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10个职能科(局、室)。行政编制32名,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股级职数10名。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到2005年底内设机构为16个职能处(部、局、室、队、中心):
   (1)办公室职责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审核,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编发内部刊物,管理秘书事务;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考评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对外接待、机要保密等工作;指导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
  1978年至2005年,历任办公室的正、副职(以任职先后序列):主任:廖仁财、包国柱、熊绍永、喻寿魁、谢作锡、刘金泉、刘愉章;副主任:傅燕怀、肖贤铭、谢作锡、邹招生、周跃峰、廖爱民、胡京华、邹时来、黄雄保、章勇、余德峰、梅苏青。
   (2)政治部职责
  协同市委主管部门和县(区)党委管理县(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负责院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指导和协管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党建工作、宣传工作、文化体育等工作的指导,承办全市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制定全市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指导检察官培训中心的工作;调查研究全市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总体状况,提出指导意见;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的文秘行政、机要保密、内刊编发等工作;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的目标管理、医疗保健等工作;办理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及其他有关工作;负责本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政治部是全市两级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历任政治部(含人事科、政治处)的正副职:主任(科、处长):李南泉、潘延寿、蒋志毅、刘赤美、邹孟获;副主任(科、处长):危贞卿、熊绍永、陈振森、邓水红、陈汉君、罗波涛。
   原干部教育训练处,处长陈振森,副处长黄金清。
   (3)侦查监督处职责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办法。
   历任侦查监督处(含审查批捕科、处)的正、副职:正科(处)长:陈忠发,童兆兵、邹时来;副科(处)长:周华堂、杨露萍。
   (4)公诉处职责
  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关工作;研究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办法。
  历任公诉处(含审查起诉、刑事检察科、处)的正、副职:正科(处)长:詹发明、包国柱、蒋志毅、王楚荣、刘愉章、李仲学、傅壮伟;副科(处)长:詹发明,蒋志毅、傅燕怀、崔勇健、姜高山、章渊明、刘愉章、胡少群、李仲学、傅壮伟、杨建军、周军林、胡雨水。
   (5)反贪污贿赂局(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款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反贪污贿赂局内设三个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指导科。
  历任反贪污贿赂局(含经济检察科、处)的正、副职:正局(科、处)长:包国柱、詹发明、黎中云、邹孟获、喻寿魁、刘重农;副局(科、处)长:唐汉民、王楚荣、李亲生、张志君、胥建华、刘重农、童兆兵、张锦泉、衷建军、项良东、周德龙、杨武。
   (6)渎职侵权检察处职责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市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县(区)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历任渎职侵权检察处(含法纪检察处、科)的正、副职:正科(处)长:周桂兰、蒋志毅、喻寿魁、项良东;副科(处)长:周桂兰、杜明友、唐汉民、邹招生、项良东、邹剑、杨秋山。
   (7)监所检察处职责
  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各县(区)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他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监所检察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历任的正、副科(处)长:正科(处)长:潘延寿、李南泉、刘赤美、熊绍永、章渊明、胡少群;副科(处)长:危贞卿、肖贤铭、喻寿魁、廖爱民、周军林、陈若鹤。
   (8)民事行政检察处职责
  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全市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历任的正、副科(处)长:正科(处)长:熊绍永;副科(处)长:张志君、黄金清、胡雨水、邓水红。(9)控告申诉检察处(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职责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或检察长交办的确有价值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控告、举报情况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全市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历任正、副科(处)长:正科(处)长:崔勇健、高卫东、刘愉章、衷建军、童兆兵;副科(处)长:黄金清、陈火荣、金旭初、杨建军。
   (10)职务犯罪预防处职责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的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施细则、办法。
   处长:陈火荣
   (11)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委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职责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议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对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承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抚州检察》的编辑出版工作。
   历任正、副主任:主任:周应根、谢作锡、刘金泉、邹时来、余德峰;副主任:刘金泉、胥建华、杨露萍、杨希。
   (12)检察技术处职责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指导;参与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编制全市检察机关技术工作计划,制定贯彻检察机关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检察技术科研的立项、经费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负责全市检察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总体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检察技术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导。
   历任正、副科(处)长:正科(处)长:李亲生、雷鸣、胥建华;副科(处)长:雷鸣、周跃峰、王飚。
   (13)司法警察支队职责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指导;承办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警衔申报、审查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完成跨县(区)的重大任务;对全市两级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察监督;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器材统一制式的管理。
   历任正、副支队长(政委):正支队(处)长(政委):邹招生、吴友根、肖冬彩;副支队(处)长(政委):吴有根、陈俭、江智韬。
   (14)计划财务装备处职责
  负责对全市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协助市财政部门对中央和省补助下级检察院的侦查技术设备、基本建设经费、办案补助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市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
   处长:章勇。
   (15)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职责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同时履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历任正、副主任(处长):主任(处长):刘赤美、章渊明、黄雄保;副主任(处长):高卫东、王建红。
   (16)检察官培训中心
   该中心是2003年1月经抚州市编委批准建立,为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检察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教学工作。
   历任培训中心的正、副职:正职空缺;副主任:邓水红、何安安。
   三、抚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沿革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高检院于1958年8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关于检察机关今后的任务决议》指出,检察机关设立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的独创,是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体现,在今年内,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检察委员会建立和健全起来。检察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检察机关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和讨论检察工作中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问题,以及检察长提交的其他重大问题。成员由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分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一般的可设3-7人,分、市院以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可设5-11人。各级检察院凡在5人以上者,均应建立检察委员会。1958年9月,省院《关于成立各级检察委员会的通知》指出:“请你们根据这个会议的精神和当地具体情况,请示党委于10月10日前成立起来”。由于抚州地区在审查批捕人犯的环节上,一直保持由政法领导小组审批,加之检察干部参加中心运动的任务非常重,在机关办案的只有少数几个人。所以在“文化大革命”前抚州分院未成立检察委员会。
  1978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规定,重新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1980年4月,高检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为7至11人;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5至7人。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2、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3、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4、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80年10月26日,经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检察委员会成立。2000年10月,抚州地区改为抚州市后,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原抚州分院在职的检察委员会委员重新作了任命。
  其历任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按任职时间序列):郑华、高佩德、陈忠发、廖仁财、詹发明、周桂兰、高义文、包国柱、潘延寿、周应根、李南泉、李家旺、蒋志毅、王楚荣、黎中云、谢作锡、崔勇健、邹孟获、刘志高、廖海明、马武金、傅燕怀、刘金泉、喻寿魁、刘愉章、李光球、范茂华、赵恩洪、刘重农、童兆兵、邹时来、蔡田、项良东、陈金志、李仲学、衷建军、傅壮伟、万家理、刘炽、余德峰、陈火荣。
  检委会在成立之初,其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会前收集、分发各部门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审查报告,会中记录检委会委员的发言和检委会作出的决定,会后复印有关记录交业务部门装卷存档。
  1999年,高检院将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列入当年六项改革措施之一。根据高检院安排,当年1月,抚州分院检委会日常工作归口至研究室,研究室人员由原来3人增加到4人,并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审查报告开展了程序性的审查。2000年,分院研究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制定了分院检委会议事规则。2002年,市院和东乡县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临川、南城等基层院的检委会工作归口到研究室,其他县院的检察委会工作或归口办公室办理,或确定了检委会专职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当年市院制定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出了对案件由程序性审查、一般审查到全面开展实体性审查的要求。2003年,市院检委会办公室实体性审查案件28件。
  2004年,市院检委会办公室根据院党组的意见,负责或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了《关于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规定》、《关于查办职务犯罪中加强内部配合制约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工作的规定》、《关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规定》和 《民事行政检察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文件,这些文件在提请检委会讨论通过后均下发全市检察机关执行。
  2004年,市院检委会办公室进一步规范了日常工作,会前打印了议题单,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一道分发到委员手中,会后制作了检委会决定抄告单,交业务部门装卷。在当年全市清理积案过程中,市院检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反贪局、渎检处、公诉处等部门不同意县、区院处理意见的11件案件进行了实体审查,经审查,维持县、区院处理意见5件,改变县、区院处理意见6件。
  2005年市院检委会办公室与反贪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在初查阶段中调取会计资料的九条规定》,规范案件初查行为。10月8日,市委政法委给市公检法三家下发了《关于对全市政法机关刑事案件打击处理等项执法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根据市院党组的安排,检委会办公室会同侦监、公诉、渎检、反贪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涉及的有关案件进行了复查,对其中的案件质量问题进行了督查和整改。
   第三节党群组织
   一、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也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接受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检察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工作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是通过党组和党员的活动来实现的。
   (一)中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沿革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956年7月22日,经中共抚州地委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党组。1962年8月22日,根据中共抚州地委(62)135号文件精神而撤销,同时,成立中共抚州地区政法党组,由祝广文、吴英、喻凤珠、卢则仁、刘云科、冯桂林、高义文等7人组成,祝广文任书记,吴英任副书记。1964年11月26日,撤销中共抚州地区政法党组,中共抚州分院党组重新恢复。直到196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时中止。
  1979年3月7日,中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党组又得到恢复。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后,于同年12月5日原中国共产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党组更名为中国共产党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中共抚州市委对党组成员重新进行了任命。
  其历任的党组正副书记及成员如下(按任职先后序列)。党组书记:李云台、吴英、郑华、高义文、高佩德、刘志高、赵恩洪。党组副书记:陈之、高义文、陈忠发、廖海明、王楚荣。党组成员:魏兆凤、喻凤珠、邵殿荣、高佩德、陈忠发、廖仁财、包国柱、周应根、李南泉、李家旺、潘延寿、王楚荣、黎中云、马武金、傅燕怀、李光球、范茂华、陈金志、刘重农、蔡田、万家理、刘炽。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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