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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晚清和民国时期的检察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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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晚清和民国时期的检察机构
分类号:
D916.352.6
页数:
6
页码:
7-12
摘要: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下设各级审判厅,并在各级审判厅内设各级检察局。各级检察局设置检察长1人,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监视判决的正当执行。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各级检察厅通则》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制于长官,对于审判厅独立行其职务,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初次分离。
关键词:
晚清
民国时期
检察机构
内容
一、晚清时期的检察机构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下设各级审判厅,并在各级审判厅内设各级检察局。各级检察局设置检察长1人,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监视判决的正当执行。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各级检察厅通则》规定,检察官统属于法部大臣,受制于长官,对于审判厅独立行其职务,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初次分离。宣统元年(1909年),《法院编制法》规定,各审判衙门分别配置检察厅如下:初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总检察厅。地方及高等审判厅各分厅,大理分院,分别设置地方及高等检察分厅、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内设检察长1名,全面负责高等审判厅民、刑案内的检察事务,同时监督所属各级检察厅;检察官2名,分管民、刑案内的检察事务,除负责侦查起诉外,必要时可调度司法警察;典簿1名,负责办理文牍、会计等庶务;主簿1名,负责录供叙案、承办文牍,会同录事缮写文牍;录事2名,负责缮写文牍、承办庶务。地方检察厅内部机构设置及各员职责,与高等检察厅大体相同,只各员品级稍低。初级检察厅不设检察长,只设检察官一名,全面负责初级审判厅民、刑案内之检察事务;录事1名,负责缮写文牍、承办庶务。其检察官是在候补人员中遴选品级相当、有裁判经验、有法政知识者和在政法学堂及司法讲习所毕业人员中考验分派。
晚清时期(1840年至1911年),抚州行政区划为2府11县,即抚州府、建昌府和临川、崇仁、宜黄、乐安、金溪、东乡、南城、南丰、新城(现黎川)、广昌、泸溪(现资溪)等县,均未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而是沿袭行政司法合一的旧制。
二、民国时期的检察机构
清宣统三年(1911年)10月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同年11月7日江西省高等检察厅成立。民国二年(1913)5月,抚州地方检察厅、临川初级检察厅成立,办公地址设临川县城。民国三年(1914年)5月,以上两个检察厅被裁撤。同年11月在赣州增设江西高等检察分厅一所,至民国十六年(1927年)5月,江西仅设高等检察厅、高等检察分厅、南昌地方检察厅及九江地方检察厅等4所检察机构。未设立审判、检察机构的地方,案件由县知事兼理。1927年5月,国民党政府令成立江西司法厅,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将江西高等审判厅改为控诉法院,江西省高等审判分厅为控诉分院。同年10月,司法部将江西司法厅及江西控诉法院裁撤,成立江西高等法院,控诉法院改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同时实行“审检合一”的机构体制,原与法院对应之各检察厅不再设立,只在法院内设首席检察官1名及检察官若干名,行使检察权。检察厅被撤销后,原检察官暂行配制于各级法院内行使检察权,原检察长改为首席检察官,由司法部分别遴派。首席检察官、检察官、检察人员办事处称某法院检察处。这种由法院院长及法院首席检察官分别统率的两套机制组成的,分别执行审判与检察职能的双重机制,一直沿袭至1949年江西解放。
首席检察官为检察处首脑,负责全处行政及业务工作,兼办少量案件;检察官负责检察事务,配书记官1名,专理案件记录文牍事务及有关庶务;主任书记官负责办案记录和对书记官的管理、工作分配;录事负责缮写司法文书及往来公文信稿;法警负责拘提人犯,送达公文、传票。高等法院及分院检察处设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录事、法警各若干员。地方法院检察处一般不设主任书记官,但设书记官、录事等若干名。
民国十八年(1929年)5月,临川县法院检察处成立,办公地址设在临川县城邓家巷(现抚州市邓家巷5号),配置首席检察官1名,检察官1名,候补检察官1名。民国二十年(1931年)临川县法院检察处更名为临川县地方法院检察处。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检察处增配检察官1名,主任书记官1名,书记官2名,录事5名,检验员2名,法警长1名,法警12名,公丁4名。历任首席检察官是黎经帮、夏京琨、徐枚、叶世南、许绍明、王经缁。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公布施行,在未建立地方法院的县均成立县司法处,内设审判官负责审判事务,而检察职能由县长兼理。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日军大举侵略中国。8月江西省高等法院撤出南昌,在临川县设临时法庭。南昌沦陷后,江西省高等法院临川临时庭移驻黎川县境内,改为江西高等法院黎川临时庭,管辖黎川、南丰、南城、资溪、临川、崇仁、宜黄、进贤、广昌、光泽等县司法处的上诉案件。其临时法庭检察处首席检察官分别为廖作梅、刘章、徐逵。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江西高等法院黎川临时庭被撤销。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4月1日,黎川地方法院检察处成立,在县城铁炉岭黄氏家庙(现日峰路60号)办公。检察处配置首席检察官1名,检察官1名,录事1名,法警3名。历任首席检察官是刘章、彭年鹤、傅承弼、戴宗尧、骆文哲等。1949年初,黎川地方法院检察处增加检察官1名,主任书记官1名,书记官2名,检验员1名,录事4名,法警长1名,法警5名,公丁1名。
民国三十三年(1944年)10月20日,金溪县司法处改组为金溪地方法院,次年开始内设检察处。配置首席检察官、检察官(兼办主任书记官事务)各1员,录事2员、法警3员,历任首席检察官是周丙曦、徐城维。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12月,江西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检察处成立,设署南城县城河东盐仓下。1948年1月更名为江西高等法院南城分院检察处,检察处配置了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官、人事管理员等官员组成。管辖南城、黎川、宜黄、资溪、金溪、南丰、广昌、宁都、石城九县的民、刑案件的检察事务。其历任的首席检察官不详。
在设立江西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检察处的同时,设立南城地方法院检察处,办公地点设在县城学道背(现南城县公安局看守所内)。其内部人员配置与金溪县地方法院检察处相似,历任首席检察官不详。
在法院内设检察处,改检察长为首席检察官后,检察部门检举犯罪、实施侦查、提起公诉、监督指挥裁判之执行等职能,仍然照旧。未设法院的地方其检察事务由县长兼理。
三、苏维埃政权的检察机构
中华苏维埃政权建立后,陆续成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此外,还在审判机关中增加了检察职能,并且设置了军事检查所,政治保卫局检察科。上述四种具有检察职能的机构,统称为中央苏区检察机关。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下设的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内设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构。省、县、区三级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城市设工农检察科。革命政权内设立的各级检察机关隶属于同级苏维埃政府,受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同时,接受上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命令。省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固定工作人员9至10人,其中,指导员2人至3人(经常到各县指导工作),控告局局长1人(管理控告局的全部工作),调查员2至3人(执行控告局全部工作),管理和指导突击队的工作1人,管理指导工农通讯员的工作1人,秘书1人(管理文书和开会记录)。县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固定工作人员7至9人,其中,指导员2至3人,调查员1至2人,控告局长1人,管理突击队和工农通讯员各1人,秘书1人。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固定工作人员为5至7人,其中秘书1人,控告局长兼管工农通讯员1人,调查员2人,管理突击队1人。工作人员分工处理各项日常检察工作,不担负与检察工作无关的其他任务。
1933年底,各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更名为工农检察委员会。为更好地开展检举、检察工作,除设置控告局外,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还设有临时性的检举委员会。各级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是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组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帮助工农检察工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用苏联的审检合一制,其检察职能是通过附设在审判机关的检察长、检察员来完成。最高法院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省裁判部、县裁判部、区裁判部及城市裁判部(科),是为各级地方法院未成立之前的临时审判机构。省裁判部设检察员5至6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2-3人,区裁判部不设检察员,市裁判部设检察员1至3人。省县两级裁判部下设裁判委员会。县裁判委员会由裁判部长、副部长、裁判员、检察员、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局长、民警所长、工农检察委员会的代表、劳动部的代表、职工会的代表、所在地下级裁判部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能胜任此职者等9至11人组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军事审判工作是检审分立制。军事检查所是与军事裁判所并立的检察机关,负责对军事犯的侦查、预审和公诉,是完整意义上的检察机关。初级检察所设正、副所长各1人、检察员若干人,其他工作人员看部队情形可随时增减。高级军事检查所设立所长1人,副所长2人,检察员若干人。可用书记、文书等技术工作人员。
政治保卫局检察科是专门负责镇压反革命的机关,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均有侦查、逮捕和预审之权。省级、方面军军团的各分局,设执行部、侦察部、总务处。其中,执行部之下又设执行科、预审科;侦察部之下又设侦察科、检察科。县级分局则设执行科、侦察科和总务科。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各级机关办理的案件,须接受各级裁判部检察员的检查。
在苏区革命时期的1930年至1934年9月,以资溪为中心的活动区域,先后建立了资溪县苏维埃政府、金南县苏维埃政府、建东县苏维埃政府;以乐安为中心的活动区域,先后建立了宜黄县苏维埃政府、乐安县苏维埃政府、崇仁县苏维埃政府和后成立的乐宜崇联合苏维埃政府;以广昌为中心的活动区域,先后建立了广昌县苏维埃政府、南丰县苏维埃政府、广赤县苏维埃政府、赤水县苏维埃政府;以黎川为中心的活动区域,先后建立了黎川县苏维埃政府、东方县苏维埃政府、黎南县苏维埃政府。以上苏维埃政府在内部机构设置时,均设有工农检察部和裁判部,并开展了工作。1930年10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成立,蔡畅任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吴家俊任工农检察部部长。1933年5月,闽赣省苏维埃政府在黎川县湖坊乡成立,黄政生任工农检察部部长。乐安县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部部长王德元。乐宜崇联合苏维埃政府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王德元。但其他下属的各苏维埃政府中的工农检察部部长和各裁判部的检察员均不详。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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