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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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00
颗粒名称: 凡例
页数: 1

内容

凡例
   一、本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存真求实的原则,记述抚州检察的历史和现状。
  二、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三、抚州市行政区划多次变动,本志以现行管辖区域为主,对原辖区检察情况之统计、事例,按当年记述。1995年3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县级院)与临川县人民检察院合并,更名为临川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更名为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地级院),临川市人民检察院更名为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本志记述中,以时间为序,尊从历史原貌。
  四、为阅读方便,志书中有些名词首次出现时用全称,重复出现则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简称“建国后”,“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简称“重建后”;另外,个别专用名词采用简称,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高检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简称“省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抚州分院”简称“抚州检察分院”、“抚州分院”或“分院”,“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简称“抚州市院”或“市院”,“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南城县人民检察院”等基层院简称“临川区院”、“南城县院”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刑诉法》”。
  五、本志按照“横排门类,纵述始末”的方志体例要求,采用章、节、目安排。章前设概述,后设大事记,各项检察业务设章,末设附录。全书共由13部分组成。
   六、历史纪年,中华民国以前,以朝代纪年,用汉字书写,括注公元;苏维埃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以公元纪年。
  七、本志中数字书写,凡用于记数、计量及百分比的,均用阿拉伯数字;各种词汇、成语、专用名词、习惯用语、不确切数字的表述,则用汉字。
   八、本志中的度量衡单位,采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前未注明货币名称的,均为人民币。
   九、本志书资料来源:各级档案资料、省检察志、本院及各县区院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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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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