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重要文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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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323
颗粒名称: 一、地方重要文献
分类号: G256
页数: 14
页码: 795—808
摘要: 建国前可以人志的文献,寥若晨星。建国以后,县人民政府发布过一些布告、通告、公约,现将有代表性的选录、节录附志,其内容、语言均按原件刊载,但改正了错别字,统一了标点符号,发文号码和著录的格式。所附选录、节录的文告,于我县的各个历史时期对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起过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崇仁县 地方文献

内容

建国前可以人志的文献,寥若晨星。建国以后,县人民政府发布过一些布告、通告、公约,现将有代表性的选录、节录附志,其内容、语言均按原件刊载,但改正了错别字,统一了标点符号,发文号码和著录的格式。所附选录、节录的文告,于我县的各个历史时期对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起过重要的作用。
   文告
   崇仁县政府禁烟令
  查本县于二十九年奉令划入严禁鸦片买卖区域,对于售户,经严饬警察局及区乡随时查缉送府,按照法令究办,至于吸户,则由区乡将吸烟户调查,勒令限期戒绝。否则,照章处罚,如瞒漏不报者,一经查出,保甲长经受连坐处分。现在并令各区设立烟民硬戒所,将捕获烟民入所硬戒之。
   此令!
   县长费绍宏
   中国民国二十九年十月
   崇仁县人民政府
   严禁挖掘坟墓的布告
   (51)字第77号
  据报我县在修补公路工作中,有部分群众为攫取砖石之便,任意挖掘坟墓,以致引起社会舆论不满,长期继续下去,实有碍习俗。为此,本府除通令各区乡人民政府严加制止外,合行布告,仰我全县群众,一体遵行,倘有故违,严惩不贷。
   此布!
   县长贺健青
   公元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崇仁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56)会办字第008号
  查我县在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广大人民群众,为伸雪冤仇,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进行了检举控诉,我人民政府本“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给予严厉惩办,对低头认罪、幡然悔过者,则给予宽大处理。我县少数漏网潜逃的分子,经过各项社会改革运动,有的已经觉悟归来,获得人民政府的宽大处理;有的执迷不悟,被捕后受到严厉惩办。至今仍有少数改名换姓,逃亡在外,或潜身匿迹,藏居本地,企图倖脱法网,拒不自首,甚至还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为进一步巩自城乡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重申人民政府政策,昭示逃亡反革命分子迅速投案,争取宽大,同时号召人民群众,检举缉捕。
  人民政府对待逃亡反革命分子,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坚持“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只要自动投案,真诚悔过,可以从宽处理;凡是不自动投案者,一经逮捕归案,一律从严惩办。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努力进行追捕逃亡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凡是知道逃亡反革命分子下落情况,应及时检举揭发,对已公布名单之逃亡反革命分子,如有发现,人人有责立即将其捕送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凡是积极努力,有显著成绩者,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凡是隐藏和包屁逃亡反革命分子者,定予法律制裁。自动投案的反革命分子,指定在我县公安局办理自新登记手续,听候处理。特此布告,仰各周知!
   县长周文清
   公元一九五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附:逃亡反革命分子名单公布于后(略)
   崇仁县人民委员会
   禁止赌博的布告
   (58)会公治字第001号
  我县解放几年来,经过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教育,广大群众社会主义觉悟有了很大提高,从而安定了社会秩序。但是在社会上还有一些赌头、赌棍和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尚未得到彻底改造,因而他们还会利用各种机会和节日煽动群众,进行聚赌,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治安,妨碍社会主义建设,妨碍生产。为此,本会特布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必须广泛、深入开展禁赌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教育群众,勤俭建国、勤俭办社,勤俭持家,说明赌博对社会治安,对农业生产,对自己个人均有很大的害处,从而进一步提高群众社会主义觉悟。同时,还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禁赌博,发动群众,检举赌博行为,杜绝赌博活动。
   二、取缔赌场,没收赌具,封禁聚赌场所,凡是用来赌博的牌九、麻将、纸牌等赌具,均应没收,予以当众烧毁或上缴。
   三、严禁制造、出租、贩卖赌具,如有违犯者,除没收赌具外,情节轻微,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依法惩办。
  四、严厉打击有现行活动的赌头、赌棍和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对设局抽头、窝藏赌博和召集群众聚赌抽头为首分子必须依法制裁;对不务正业、屡教不改,情节轻微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应依法管制或送劳动教养。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群众文化生活的具体领导,开展各种正当的有教,育意义的文艺活动,把存在群众中那种不正当的坏习气,进一步改变过来,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
   以上布告,希全县人民一致遵照执行。
   县长周文清
   一九五八年二月五日
   崇仁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护林防火、封山育林的布告
   (62)会农字第011号
  森林是国家重要资源,对水土保持、防洪防旱,促进农业增产具有重大的作用;同时,又是国家建设和制造各种生产、生活用具的重要原料。为了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封山育林工作,本会特布告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严大人民群众的爱林、护林宣传教育,讲清护林防火与“大办农业,大办粮食”,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个人的重要关系,以及绿化祖国繁荣山区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普遍护林和防重于救的方针,使护林防火成为人人有责,个个动手的运动。
  二、加强领导,具体管理,普遍整顿与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加强护林防火责任制,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区包区,社包社,队包队,山山有人负责;健全片连片,山连山的交错地区的联防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制订防火护林、封山育林公约。
  三、严格控制火源,防止山火发生,做到四不准:不准为驱逐野兽在山间放火;不准乱在山林地区擦火吸烟和烧食物吃;不准在山间烧火取暖;不准随意放火焚烧靠山荒田及田塍、田塝的杂草,必要时,应报经大队管委会批准,并开辟防火线,在确保安全,有利生产的情况下,有领导、有准备进行烧垦。在上坟扫墓烧纸和用火烧垦时,做到专人看管,有火不离人,严禁火种蔓延,一旦发生山火,立即组织群众扑灭。
   四、严禁乱砍滥伐,保证森林绿化。凡水库周围2—3公里和河边两岸1—2公里的森林和水土流发、公路、村旁、宅旁、市镇风景林以及采种和天然下种更新的母树、油茶、油桐、樟木等贵重林木,一律禁止乱伐;凡栽培和天然成长的杉、松树和茅竹,除国家有组织、有计划砍伐的建设用材外,一律不准乱砍乱伐;严格封山育林,实行季节封、轮山封、定期封的办法,特别是新造、新长而未成林的幼树,坚决禁止砍伐。五、凡在护林防火工作中具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功绩大小,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对于违犯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六、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县长周文清
   一九六二年三月四日
   崇仁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节录)一、凡公有房产(例如教会、众产、撤并单位的遗产、依法没收的房产等)和国家全民所有制房产,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占用、调拨或插手经营。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需用公有房屋时,须向房管部门申请安排;个人需用公有房屋,必须持当地政府(或本单位)证明,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按照需要与可能,由房管部门进行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管部门许可,不得强行迁入。对于破坏和抢占公有房屋,围攻、辱骂或殴打房管人员者,则以违犯社会治安论处。
  三、凡使用公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房管部门许可,对公房不得任意拆毁或私搭改建。如需维修或改建,必须取得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自己已作维修或私搭乱建的单位或个人,房管部门有权重新定租或责成拆除。
  四、根据“以租养房”的方针,承租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缴清房租,对于以前的欠租一律要补交,故意拖欠经教育仍不交者,房管部门可通知承租人所在单位限期扣缴。
   五、公房用户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用时,应及时向房管部门办理退租手续,不得私自转让或关锁,如有违者,房管部门有权处理。
  六、为了加强城镇建设规划和管理,今后凡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确需在城镇兴建房屋,应事先报县计划委员会批准,再向县民政局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则按批准面积和指定地点施工,不得任意扩大用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自行建房,当地政府可责令拆除。
  七、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或拆迁房屋,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县内所有土地(包括山、水、田、路、地基等)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单位敲诈勒索;经过批准施工的单位如需占用种有作物的土地、林木和养殖的水面等,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办理。
  八、公私合营时投资入股的房屋,在上级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维持现状,继续由房管部门管理,投资者不能占用,现已占用居住的,应一律向房管部门办理租赁手续,补缴租金。
   九、坚决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对于一小撮阶级敌人反攻倒算,强行夺回收归公有的房屋,要给予严厉打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希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遵照执行。
  1977年10月3日
   崇仁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告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县广大军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协力搞四化,形势一派大好,越来越好。为使计量工作适应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加速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县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特将计量管理的几项规定通告如下:
  一、崇仁县计量管理站是县革命委员会主管全县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它的具体任务是负责贯彻国家计量法令,执行计量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基准器、组织量值传递和测试工作,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和计量器具的一致,准确与正确使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中有关统一公制计量单位的规定,凡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一切计量器具,一律以国家统一标准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立标准。严禁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一切旧杂制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为了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一致,计量管理部门随时有权对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的台秤、案秤、天秤、地秤、木杆秤、油提、酒提、尺、砝码等一切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和检定,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拒绝。一切计量器具,均需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加盖合格印证后方可销售和使用,凡经检验的计量器具,不论合格与否,受检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检定费。
  四、凡从事计量器具修制的单位和从业人员须经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的修制业务,未经批准一律予以取缔。外地的计量器具修制人员,未经我县计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我县从事计量器具的修制业务。
  五、各级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工业、农业、商业、财贸、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县计量站搞好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修理,严格制度,协同管理,使计量工作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我县人民生活服务。
  六、对于蓄意破坏计量政策,擅自改变计量器具标准,利用计量器具进行营私舞弊,投机倒把、贪污盗窃等非法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没收器具,直至依法惩处,属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特此通告!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二日
   崇仁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
   (80)崇革发字第01号
  为了整顿和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切实改进目前城镇建设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使城镇建设能够按照合理、美观、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把县城逐步建设成为适应“四化”需要的社会主义城镇。现将有关城镇规划管理问题,特通告如下:
   一、城镇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
  凡沙提方向到饶家村,礼陂方向到三里亭,凤岗方向到南阜山,石庄方向到石庄至巴山门,崇乐公路方向到刘家洲桥头,河上方向到望水岭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要求和城镇管理办法,持上级批文和申请报告连同设计图纸送县镇规划办公室审批,经核准后,在指定地点,按图施工。
  凡未经批准和不符合规划要求而施工的违章建筑物,无论单位或个人的,都一律限期无偿拆除或改建,并追查责任,逾期不拆者,由城规办公室派人代拆,以料抵工。
  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建筑物,应由用地单位按照房屋结构、面积和新旧程度,按规定发给迁建费,并由城规办公室指定地点,规定时间,自行迁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拆或故意拖延,否则,由城规办公室派人代拆,以料抵工。
   县城内不准私人侵占公有土地,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原县城内各种架空线路,有关部门应按城镇规划要求和安全规定,有计划地逐步进行改线调整。
   二、基建用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 县、镇各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持上级批文向县城规办公室申请,会同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查,报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交换、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
   批准征用的土地,如果长期未进行建设或多余的土地,由城规办公室无偿收回,统一规划,另行安排使用。
  公有荒山、荒地和县城内的空地以及城镇居民(包括干、职工)开荒种菜地可以无偿征用,一律由城规办公室会同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便占用。今后社员、居民在上述土地上私自开荒或建房,如国家建设需要,一律无偿征用,不予补偿。
   三、搞好城镇绿化 县城内街道园林绿化,由县规办会同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有计划地进行,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公路两旁人行道上的植树造林,保证植一棵活一棵。植树和爱护林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毁坏和砍伐,如毁坏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以罚款。
   四、搞好城镇公共卫生,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废气、废水、废渣要加强管理,及时处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原有企业污染严重的应制订具体措施,限期解决;新建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污染治理工程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产的规定,不得马虎从事,敷衍塞责。
   禁止县城街道上放牧牲畜和摊晒各种食用杂物,人行道两旁严禁摆摊设点,一切摊贩都要进入指定地点交易。
  不准在街头、巷尾、路旁、河边乱倒垃圾和污物,不准随地大小便,县城内的公共厕所、垃圾窖由镇环卫所统一管理,不准乱拆、乱迁、乱建。
   五、保护油路,爱护公共设施
   县城内的油路、广场、桥涵、水〓、河岸、码头、路灯、管线、下水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不准任意占用、炸鱼、开挖和毁坏。
   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新饭店至县商业局、桥北菜市场至县革委主要街道上,以确保交通安全。
   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下水道、人行道上装卸货物,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保护好门前的下水道和人行道,如有损坏应负责维修。
  重型车辆、履带车辆确需要通过城镇街道和解放桥、崇仁大桥,事先必须征得交通、公安、基建部门同意,在指定线路行驶,确保交通安全,如损坏油路、公路、大桥路面应赔偿维修费。以上规定,希县镇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如有违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980年1月3日
   崇仁县革命委员会
   关于加强水产事业管理的通告
   (80)崇革发字第20号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省革委颁发的《江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加强渔政管理,切实保护水产资源,充分利用水面,大力开展养鱼生产和其它水产生产,加速我县水产事业的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各社、队、场、城镇、机关、厂矿、部队、学校等各行各业,都要充分利用水面开展水产生产,要象爱惜土地那样爱惜每一亩水面,不准荒废水面,没有养鱼水面的生产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规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开挖一、二亩养鱼塘。
   二、凡属国家、集体经营的水面,以及国家征用的水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故侵占,已侵占的要立即退还。
  三、在我县范围内的河、港、水库、池塘、山堰、渠道等一切水域内,严禁毒鱼、炸鱼、电触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和其它有害渔具、渔法的使用。工厂、矿山排弃的污水,应进行净化处理。农药、雷管、炸药要严加管理,安全使用,以达到不危害水生经济动植物繁殖成长的程度。
   凡由国家或集体经营的养殖水面,无论是饲养鱼类还是种植水生植物,一律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四、推广先进水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努力挖掘水面生产能力,全县各级水产企事业单位和各公社、大队、生产队都要积极试验、推广、应用先进水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各单位的养鱼水面都要放足鱼种,投足饲料,安排劳力,搞好管理。各公社、大队要创造条件建立水产生产基地,制订并落实奖励先进帮助后进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批稳产高产水面,力争多出亩产“百斤库~千斤塘”的养鱼水面和其它水产品高产水面。
  五、对贯彻国务院和省革委有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本通告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口头表扬和颁发奖旗、奖状或物质奖励。
   (1)遵守党的政策和渔业法规,积极开展水产生产,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者;
   (2)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斗争,积极检举揭发破坏水产生产,毁坏水产资源者;
   (3)积极改进渔具渔法,提高水产技术,促进水产发展,保护资源有贡献者。
  六、凡违犯国务院和省革委有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1)凡非法使用有害渔具渔法或无证捕捞或工业废水污染或在国营、集体经营的养殖水面偷鱼、抢鱼,造成水产生产、水产资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经济赔偿或处以罚款,其罚款额按渔业生产单位的规定;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①采取毒鱼、炸鱼、电触鱼等非法手段破坏水产资源,并造成资源严重损失者;
   ②有意挑起事端,制造纠纷,煽动殴斗,严重破坏生产和管理秩序者;
   ③抗拒管理,行凶打人者;
   ④严重破坏渔业设施和生产设备,抢劫、盗窃生产器、具、机者;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望全县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
   特此通告!
   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六口
   崇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路沿线路树保护的通告
  近几年来,我县境内沿线植树造林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毁坏路树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给森林资源和路旁绿化造成不应有损失。为了加强公路两旁绿化,巩固和发展植树造林的成果,加强路树的管理和保护,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两旁绿化,对于防止水土流失,防风挡沙,保护路面,减少空气污染,美化环境,增强人民身心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养护公路的职工和沿线人民群众都有植树造林、爱林护林的光荣义务和权力。 二、我县境内公路两旁树木的管理、培土、除草、修剪、整枝等项工作由公路段所属养路队和县社养路队负责,临八线崇仁县城至抚州路段列入全县路树绿化重点,未经公路养护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私自修枝或砍伐。
   三、凡折断、拔除、砍伐、毁坏路树者,则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拔除:折断胸径四公分以下路树者,每毁坏一棵罚款五至十元(儿童毁坏者由其家长负责,牲畜毁坏由畜主负责);砍伐:折断胸径五公分以上的成林树木,不论大人、小孩一律按每棵罚款一十至三十元;乱砍滥伐路树,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惩处。
  四、公路两旁树木严禁拴系耕牛或其它牲畜。五、沿线社队群众和过往行人有权制止破坏路树的不良行为,一经发现折毁路树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在处罚金额中奖给10%到20%。
  六、公路沿线机关单位和农村社、队,应加强对路树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自觉维护路树的正常生长,确保路树的栽活成林,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执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崇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两户”合法经济权益的通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多种经营的开展,我县广大农村涌现了一批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和社会服务性专业户、重点户(以下简称两户)。为了保护勤劳致富,维护“两户”合法的生产经济权益,加快我县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专业户、重点户是在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出现的新事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各级行政和事业单位,都应以实际行动爱护和支持“两户”的健康发展,制止、反对刁难、破坏和勒索“两户”的行为。专业户、重点户要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纪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积极完成征购、派购任务。
  二、继续稳定和完善“两户”的生产经济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按照现行的政策,水面的承包期在十年以上,耕地的承包期十五年以上,山地的承包期还可以更长一些,有关单位对“两户”提出要求签订技术、饲料、经济和销售等合同,要积极支持,实事求是地给予满足。合同签订后,双方都要严格履行,不得擅自更改或毁约,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认真做好向“两户”优先、优质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物资、资金等工作,帮助疏通商品的销售渠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税务、工商、交通等部门,应继续运用经济上的减免和商品流通上的方便,支持和扶持“两户”发展商品生产。
  四、坚持保护“两户”合法的生产经济权益,不准毁坏或抢偷“两户”种植的林、果、茶、瓜、菜等经济林木和经济作物;不准“毒、触(电)炸、偷、钩、抢”“两户”饲养的鸡、鸭、鹅、兔、蜂、猪、牛、羊等家禽家畜和饲养的鱼类;不准破坏“两户”的各种生产设施;不准仗权谋私,刁难“两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勒索“两户”的财物,违者,除赔偿“两户”的实际损失外,还要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惩处;对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破坏“两户”生产,侵犯“两户”经济利益者,要按法纪从严处理。
  五、各公社(镇)、场、各大队、生产队(村)、各专业户、重点户,可根据本通告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乡规民约,作为本通告的补充。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崇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和严禁捕捉青蛙的通告
  青蛙是农作物各种害虫的天敌,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产资源之一。为了大力加强青蛙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促使农业生态平衡,为此,特作如下通告: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青蛙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大力宣传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水产资源保护实施细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掀起群众性的保护青蛙的热潮。
   二、严禁捕捉青蛙。凡有捕捉青蛙行为的,任何人有权干涉、制止或向当地政府报告,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三、禁止青蛙上市出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集镇市场管理,发现出售青蛙者,市场管理人员有权没收并予罚款。
   特此通告!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崇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告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死亡率达百分之百的危害性极大的急性传染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4)80号文件精神,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就犬类管理,预防狂犬病的规定布告如下:
  一、在巴山镇及石庄乡的石庄、桥头、七里亭村民委员会,沙堤乡的光明、跃进村民委员会,郊西乡的乐丰、里坊村民委员会所辖范围内,除县公安局、县中队和仓库重地等确因警卫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养犬。对以上范围内的现有家犬,必须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行处理掉,逾期一律视为野犬,人人有权捕杀,犬主无权干涉。
  二、其他乡村养犬,也要严加控制,并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凡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要向当地兽医部门进行登记,兽医部门必须尽快做好家犬免疫、挂牌的准备工作。
   三、今后,对犬类一律要实行圈(拴)养,如犬伤人,犬主应负受伤者的全部医疗费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凡违犯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约
   义仓规约
  一、凡地方公举,独立难成。现在义仓,虽谢绅一人独建,而门额已榜“合邑义仓”,仓内并无一谢字名目,且经具呈恳求归公办理,以后谢氏子孙永不得过问等由在案,则谢绅实不过有意倡捐,俾遇荒年平粜短绌之后,他人得以源源续捐,永远接济也。兹众绅士已禀明官长,蒙准以后续捐,谷石有数至三百五十石者,照直隶奏例,详请品级顶戴;其捐三、五十石者,官给匾额;三、五石者,立碑勒名。庶几义仓谷石,永保充足,邑命有赖矣。
  一、凡地方经理公项,归官自不如归民之便,盖一省胥吏之经手,一免官长之挪移也。兹公议:虽奉文采买急如军需,止应饬行户速为买解,断不得就便向义仓挪移米粒,以掣董事之肘,以滋奸民之口,致生事端。
  一、崇邑市井,每多捕风捉影,好为议论,而钱谷出入,尤足招其疑忌。兹公议:储仓之谷,纵有折耗,永不必推陈出新,经手生息,以致瓜田李下,百喙无诉。即茶馆酒店首士不得开销一文,则平日巳可间执其口,而遇荒平粜,必由地保耆民公同禀报官长,示期开仓,经管首士不得先行禀请,及至粜期,必由邑宰会同合城官长,并合城公正绅士及传三耆地保耆民,帮同办理。其粜米须悬十三时辰字号,分作十二处,南城六处,北城六处,若或将谷发给米店碾粜,亦宜分作十二店,子丑字号之票,即向子丑之号店内量米,以杜拥挤,日终,则各店户,以所出仓之谷若干,量去之米若干,赴总局结帐,通计有钱若干,公存典铺,暂行生息,候秋熟,公同绅耆凭行户,照时价买谷复仓,将帐目一切禀官存案。一面仍刻刷通衢,庶使粜谷若干,买补若干,短绌若干,由官长以至绅士、耆民及行户地保人等,无不目见耳闻,并非首士独自经手,庶几物议无从而生。
   一、每斛谷必须过秤,以五十七斤为限,方许买补入仓。
   一、遇荒平粜,务待市价每斗米八十文,方由保正、耆民人等禀请发粜。
   一、开仓平粜,总以夏至前后为期,诚凭时日太长,难于接济。一、未粜之先,势已不能不粜,首士当什器一切制办,毋致临渴掘井。
   一、平粜每斗,总以六十文为率,多则贾怨,少则亏折太多难以复仓。
   一、凡平粜,男女定当异处,其如何收钱,如何散筹,皆临时求官裁定。 一、凡平粜,或可隔日一次,临时斟酌。
  一、在局官长绅耆,饭食总以至俭为主,非敢省费薄待,实以对此鸠形鹄面之人,确有珍馐,恐难下咽,人心大抵相同,至各衙门胥吏及大轿人等,更不得向首士索取分文。
   [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岁
   次已卯季秋月上浣撰
   教育界公约
   一、誓雪国耻。
   二、服用国货。
   三、遵守时间。
   四、不赌博。
   五、力戒烟酒。
   六、不作无谓应酬(婚丧庆吊仪节力从俭约,馈赠至多以一元为限)。
   七、力除派系之见。
   八、不苟取。
   九、言之必行。
   十、崇尚礼义。
   十一、重责信轻权利。
   十二、严于责已,宽以待人。
   十三、从事有益身心之劳动。
   十四、以刻苦耐劳精神,排除一切困难。
   十五、每日工作之暇,至少须有一、二小时读书。
   民国二十六年(1937)订
   拥军优属公约
  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致力振兴中华,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进程中,我们迎来了新的一年。为了更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之间的团结,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一、广泛、深入地进行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解放军在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宣传驻军部队在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活动,支援四化建设做出的重大贡献;宣传我县军烈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先进事迹,从而不断提高拥军优属的自觉性,掀起学习解放军、热爱解放军的热潮,做到自觉地维护解放军的崇高声誉,象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自己的军队,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之间的大团结。
  二、认真做好拥军工作,各级组织要经常开展对驻军的走访慰问活动,广泛征求部队对地方的意见,认真解决有碍军政、军民团结的问题,对部队同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凡是应该而又能够解决的,要抓紧解决,部队所需的物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切实保证供应。
  三、大力支持部队建设,各级组织对部队的军政训练、战备执行、国防施工,军工、军农生产等各项任务,要积极主动提供方便,要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国防战备教育,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有关规定,对部队的指挥机构、通讯枢纽、国防工程、射击场所、军用仓库以及其他军事设施,要严加保护,对蓄意破坏军事设施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落实党的优抚政策,关心体贴和妥善安排好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要扶助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种好责任田,发展家庭副业,使它们较快地富裕起来。
  五、切实做好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接受安置工作。各地要热情欢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到地方参加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对乡镇退伍军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承担接收任务,合理安排;对农村退伍军人,各社队要关心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对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进行形势、法纪和革命传统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向雷锋同志学习,树立远大的革命理想、高尚的思想情操和道德风尚,增强组织纪律性,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抵制和清除精神污染,积极参加生产,努力工作,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再立新功。
   以上公约,希各公社(镇)、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崇仁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元月十五日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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