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生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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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2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划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3
页码: 682—681
摘要: 《崇仁县志》中对崇仁县计划生育的介绍。
关键词: 崇仁县 计划生育

内容

1963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瘫痪,工作停顿。1973年,恢复。1980年4月,各乡设计划生育员。
   晚婚、晚育
  1964年开始宣传晚婚、晚育。当年,有20对男女青年主动推迟婚期。
  1979年8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在(79)62号文件中规定: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者,视为晚婚,给予奖励,职工各增婚假15天,农民补助15元。对早婚者给予一定的处罚。
  1979年至1985年,全县共有初婚青年男女8499人。其中,实行晚婚的,男1949人,女3091人,晚婚率达59.3%。
   女24周岁生育的为晚育,职工增加产假34天,农民补助30元。
   避孕、节育
  196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首次在县城和人口稠密的乡村宣传和开展避孕、节育工作。初春,运用黑板报、幻灯片、文艺演唱、图片画展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与方法。参观者达35000余人。是年,共有117名育龄夫妇做了节育手术。
  尔后,避孕、节育成为育龄夫妇的自觉行动,卫生部门设专职医生和护士,为要求节育的育龄夫妇做手术。医药门市部,设专柜免费供应避孕工具和药物。1965年至1984年,全县采用工具和药物避孕的有29754人。实行长效节育的有30130人。节育率由1978年的42.2%提高至1984年的77.29%。
  对只生一个孩子即采取节育措施而不生育的夫妇,可领取《独生子女证》,给予奖励。独生子女从领证日起至14周岁止,国家按月发给儿童保健费,在就医,入托,入学,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方面,给予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照顾。
  1984年,全县共有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4429对,其中,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有622对,占14.04%。
   优生、优育 优生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优生,革除了旁系血亲结婚的陋习。凡男女结婚需要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对麻疯病、精神病和性生理缺陷者,不予登记结婚,患有传染病(如严重肺结核、肺炎等)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从1954年起,县、乡妇幼保健人员定期为产妇做产前检查,宣传孕期应注意事项,发现不正的胎位给予矫正,有严重的不正常现象者,及时予以医治或人工流产。1978年,接受产前检查者有4760人次,产后访视5850人次,确保了母子的安全。
  优育建国前,县内无儿童保健机构,亦无儿童保护法规。穷人为生计所迫,弃婴、溺婴、卖儿卖女者常有出现。建国后,人民政府极为重视保护儿童的工作,颁布保护儿童的法律,设立妇幼保健网,为儿童防病、治病。建立托儿所,对儿童施行学前教育。
  1963—1984年崇仁县人口自然增长情况表
   表6—2续表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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