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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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21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489—490
摘要: 崇仁县的兵役制度主要有募兵制、征兵制、志愿兵役制三种制度。
关键词: 崇仁县 军事 兵役制度

内容

募兵制
  民国中期以前,实行募兵制,凡青壮男汉,皆可应募。应募者除少数仁人志士外,多为谋生无计的游民或逃罪之徒,民间谓之“吃粮”,兵员素质很差。据同治版《崇仁县志》〓,“明崇祯壬申年(1632)寇警(指李自成农民革命军势盛),乃仓皇设募弓兵,寇亦旋退、知府蔡邦俊议善后策,乃复募五十一名,为八百名,内崇仁八名”,又据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四月二十五日发行的《东方杂志》第四期载清代兵役制招兵办法略称:“赣省陆军原系以防营编改,所有兵丁外场,虽粗有可观,究以识字无多,于战理各学,终成隔膜,近由兵备、教练二处,详请省宪招兵,……以土著有家属,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二十五岁以下,能识字粗知文化者为合格,并觅有切实妥保,业已设局招兵。”
   征兵制
  民国二十四年(1935)我县开始试办征兵,规定从18岁至25岁的男丁,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以抽签的办法征兵服役(孤独子和长子免役)。后因抗日战争爆发,兵员的补充需要甚巨,便延伸年龄,扩大比例,增加抽签次数。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一日颁布一次征兵令,实行“双丁抽一”、“父子抽一”和“抽单身汉”。应征年龄改为18岁至40岁,后又延至45岁,至民国三十八年初则扩征一甲一兵。兵役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常备兵役,服役期开始规定为6个月,后延长为1年,终因战事连绵,以致遥遥无期;国民兵役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壮丁一律服役,以中签壮丁征集至国民兵团部,加以训练,以备拨补常备兵。
  1955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我县即贯彻实行,以年满18岁至21周岁的男女青年为征集对象,主要征集家庭劳力较为充裕的适龄青年,独生子女一般不征,凡政治历史清楚、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者,均可自愿报名应征。按陆、海、空军规定的年限(三、四、五年)和条件服役。
  1978年以后,实行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服役期满,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可以继续充志愿兵。志愿兵役制
  1932年至1934年间,我县苏区实行志愿兵役制,解放后至1954年,亦实施志愿兵役制,规定18岁至30岁,身高1。56米以上、身体健康者,自愿参军入伍,并在民兵积极分子中,动员参军,称之为“扩兵”。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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