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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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20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人事
分类号: D035.2
页数: 6
页码: 464—469
摘要: 明清时代,知县是从科举及第或乡举中由朝廷选用的,任免权属督抚。清代后期,盛行捐纳,其余县佐人员,亦有一定的选补制度。
关键词: 崇仁县 人事

内容

任用
  明清时代,知县是从科举及第或乡举中由朝廷选用的,任免权属督抚。清代后期,盛行捐纳,其余县佐人员,亦有一定的选补制度。此外,尚有若干幕僚人员随知县而进退。另有部分人员,则多是世代在任或私相授受者,知县无法将其任免,因他们对于县中之事务,最为洞悉,甚至若干档案和登记地籍之“鱼鳞册”均为其垄断而成“传家之宝”,若予更换,则政务常多无法推动。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由省任免,并曾于二十五年(1936)和三十年举行两次考试选用。县府之科、室及县属机关主管人员概由县长遴选,呈专署审核,报省审定、备案,其余公职人员,则由县长遴委任用;乡(镇)、保(副)长自三十四年后则由乡(镇)、保民代表会选举,虽然有此规定,但人事大权统由县长独掌,县长一换,主要公务人员随之撤换,公务人员的升、降、去、留全凭长官一人而定。一般机关公务人员由秘书室,乡、镇、保、甲人员则由民政科分别具体管理。 建国后,我县设有人事机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共崇仁县委设组织部。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后改局)具体负责管理全县人事工作。
  初期,干部主要来自老解放区南下人员、省、地干训班学员、青年学生、土地改革中得到锻炼的农民积极分子和工人、店员、社会青年。1956年以后则主要来自大、中专毕业生,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干部以及知识青年。1981年,县里接受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183名,其中大专生56名。1982年158名,其中大专生27名。1984年,从“以工代干”人员中通过考核,从中吸收了200多名转为国家干部。
  县党政领导干部,分别通过县党员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时,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或个别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任免。县委各部、委、办,群众团体、公社党委正职,由县委报地委任免;县政府各委、办、局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县政府任免;公社管委会正副主任(社长)由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县主管部门批准。有时,根据工作需要,亦由县党政部门选调任免。 县直机关、团体内属副股(所)长以上干部,建国初期由地委、专署任免。1953年以后,由县委、县政府任免。1984年以后,则由本单位任免。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政府人事局分管干部的范围,各个时期不尽相同。1978年属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含协助管理省、地管理干部)是:县属厂矿副职、公司副经理、局属副股、科(站、馆、段、所)长,初级中学副校长、完全中学副教导、总务主任、卫生院副院长和基层供销社、粮管所、工商所、税务所、食品站等单位行政副职以上干部以及县委、人大、政协、公安、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公社机关的全体干部,人事局除协助组织部管理有关干部外,具体管理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属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并负责县内全体干部的工资福利和干部统计工作。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了大批中、青年知识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编制
  清代,知县项下66人(注:县署内之八房吏员未列,同治版县志未载,详见前注),县丞项下7人,典史项下7人,儒学项下7人,凤岗巡检司项下3人,共计90人,分别为:
   知县1人县丞1人
   典史1人教谕1人训导1人巡检1人
   门子6人皂隶24人
   仵作1人学习仵作2人
   马快8人民壮15人
   马夫2人看监卒8人
   轿伞扇夫7人库子4人
   斗给4人斋夫3人
  民国初期不详,中期以后,县、区、乡行政机构各有一定的编制。民国十八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秘书1人,总务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2人,检验吏1人,雇员4人,政务警12人,公役5人;县党部设干事1人,助理干事1人,事务员1人,公役1人。民国二十五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秘书室、第一、二、三科、警佐室,秘书室设秘书1人、科员1人、事务员1人、公役6人;第一科设科长1人、科员1人、雇员2人、事务员1人;第二科设科长1人、科员1人、雇员2人;第三科设科长1人、督学1人、技士1人、科员1人、雇员1人;警佐室设警佐1人、政警16人。民国三十五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二室五科:秘书室设主任1人、秘书1人、助理秘书1人、指导员3人、统计员1人、科员3人、事务员2人、雇员10人、公役16人;会计室设主任1人、科员2人;民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财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教育科设科长1人、督学1人、科员1人;建设科设科长1人、技士2人、技佐1人、科员1人;军事科设科长1人、股长3人、科员1人、督练员11人、事务员1人。县治示范镇公所设镇长1人,下设第一、二、三、四股:第一股(民政)设股长1人、于事2人;第二股(经济)设股长1人、干事2人;第三股(文化)设股长1人、干事1人;第四股(警卫)设股长1人、干事2人、事务员2人、书记3人。乡公所设乡长1人、干事3—4人、事务员1人、书记1人、所丁4人。
   我县各级机关公务人员的编制:
   民国十八年,县政府29人,县党部4人,公安局28人,经征处2人,合计63人。
   民国十九年,增设财政局12人,教育局9人,建设局9人,公安局增加8人,合计101人。
  民国二十四年七月至二十六年六月,县政府41人,县党部7人,警察局86人(内有长警50人),教育局8人,征收处7人,区公所72人,合计221人。
   民国二十六年七月至二十七年十月,县政府增加10人,合计231人。
   民国二十七年十一月至二十八年,县政府又增5人,合计236人。
  民国二十九年至三十三年,县政府103人,县党部10人,临时参议会11人,乡、镇公所286人,警察局182人(内有长警141人),县训所21人,田粮处152人,地籍整理处35人,征收处7人,无线电台4人,农业推广所15人,合计826人。
  民国三十四年,根据江西省政府颁发《县级机构紧缩办法》,进行机构合并,人员裁减,县政府减为75人,乡镇公所减为227人,合计减为739人。民国三十六年,县政府又减为61人,合计减为725人。
  民国三十七年,我县复因财政困难,收支不敷甚巨,自十月起再次全面紧缩,原有在县预算开支之机关计县、乡公教人员581人,兵警工役628人,合计1209人,缩减为县、乡公教人员489人,兵警工役485人,合计974人。共裁减235人,其中县政府6人,参议会2人,稽征处3人,警察局26人,县训所11人,农业推广所9人。县政府10月11日第一次县政会议通过并报省府备案之《崇仁县各级机关紧缩暂行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本县此次因财政困难,各机关紧缩后,被裁之人员一律留职停薪,俟财源充裕后再行恢复”,以至解放。
   建国后,中共崇仁县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1958—1963年间设书记处。书记处设第一书记1人,第二书记、书记、副书记若干人),下设部、委、办,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秘书、干事若干人;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秘书、干事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干事若干人。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若干人,下设委、办、局(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办事人员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办事人员若干人;局(科)设局(科)长1人,副局(科)长、办事人员若干人,有的局以下设科、股。科、股设科、股长1人,副科、股长、办事人员若干人。县人大常委会(1981年始设)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下设科、办,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办事人员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办事人员若干人。县政协(1962年始设)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办事人员若干人。中共崇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秘书、干事、办事人员若干人。县总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干事若干人。共青团县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干事若干人(工、青二团体在50年代均曾下设部、办,各设负责人和干事若干人)。县妇联设主任1人、副主任、干事若干人。区、乡或公社各设中共委员会书记1人、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等委员若干人;行政设正、副区长,正副乡长,正副社长(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武装部长、公安、民政、财粮、文书等专职干部若干人;群众团体设共青团和妇联干部各1—2人,企业、事业单位亦配备党、政干部。
  1949年,全县干部44人,其中党群系统24人,国家机关20人。
  1952年,全县干部530人,其中党群系统280人。
  1957年3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县党、政、群、企业、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的编制工作。当年全县干部930人,其中党群系统209人,国家机关、企事业编制721人。同年12月,开始精简机构,下放干部。1957年至1968年先后5次精简下放干部共980名,其中1957年134名(内上山83名,退职退休51名)。1958年52名,1959年至1960年123名;1962年184名,1968年487名。至1973年,下放干部已先后收回,重新安排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机关干部无定员编制,增减无常。1968年,县编制委员会撤销。1970年全县干部1509人,其中党群系统213人,国家机关108人,群众团体339人,企事业单位849人。1975年全县干部2394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员编制工作步入正常化。
  1981年,恢复县编制委员会。
  1984年,全县干部共3326人,其中男2589人,女737人;按文化程度分,大专444人,中专(含高中)1961人,初中921人;按年龄分,25岁以下669人,26岁至35岁795人,36岁至45岁988人,46岁至55岁727人,56岁至60岁124人,60岁以上23人。
   考核 明清时代,知县在任用之初,先由吏部引见,藉以观察其才干能力之强弱,莅任后需满五年始能提升,三年以后方能提调,如有旷职,经督抚劾奏,立即黜退。 民国时期,公职人员的考核,由部门主管人员掌握,县政府科长以上由省主管部门考核。县各级公务人员,如有违法失职情事,由县报省查明惩处,遇有刑事重大嫌疑,由县长先行停职察看。考核采取年功加俸制,任事每满一年,而本年内未受降级或罚俸处分,或功过相抵后,记过不及三次者,得进叙一级(以后取消)。
   民国二十四年县政府秘书、科长、督学、警佐8人,经省府考核审查合格4人,不合格者1人。
  建国后,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负责干部的考核工作,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干部鉴定和档案制度。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全面掌握干部的政治历史、道德品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联系群众,学习与劳动态度,对忠于职责,成绩优良,模范地遵纪守法,保护国家财产,爱护公物;有发明创造,节约国家资财,并与违法行为斗争有功,有模范作用或显著贡献者,按照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六种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贪污盗窃,损公肥私,滥用职权,谋求私利,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党和国家威信等违犯党纪和国家政策者,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以及认识错误的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八种处分。
   培训
  民国时期,公职人员的培训,区长以上和各种专业人员的培训,由省设县政人员训练所设县长班、县佐班、区长训练所以及户政、合作等各种专业训练班培训。
   民国二十一年,我县10名区长级人员调省训练,其中江西省训政人员养成所第一期1名,第二期3名,江西区长训练所6名。
   民国二十四年,我县调省第一期县长、县佐班培训1人。
   民国三十二年,调省合作训练班培训3人。
   民国三十三年,江西省政府于我县举办第二期情报班,抽调18县哨长120名,训练防空情报。 县内对公职人员进行过培训。我国二十七年,县举办战时民众干部训练班,培训学员269人。民国三十二年,成立县行政人员训练所,内设教务、训导二股。设教育长、军训队长,专任讲师、秘书、录事、雇员各1人,股长、股员各2人,先后举办各种短期训练班,培训乡(镇)长、科员、办事员、干事、保甲长等人员。
  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举办干部训练班,吸收社会知识青年、学生,培训新干部。
  1951年起,先后举办了土改、工会、妇女、机关、企业、乡镇干部等训练班。至1984年止共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70期,培训干部8274人次。同时,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平时组织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以自学为主的在职学习,学政治、学文化、学业务。1951年至1955年间,县委宣传部组织辅导全县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组织讲课,不定期的考试测验。1956年起,规定每周政治、业务学习4小时。
  1966年至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干部培训一度中断,1970年恢复干部培训工作。
  培训干部,除在县内培训外,从1950年开始,按干部分管权限,每年选送一批干部到中央、省、地委党校以及省内外大、中专和干部学校学习;1980年至1984年输送培训干部13名;同时各单位均按系统,有计划地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办的干部训练班输送干部培训,以提高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
   援外
  1975年2月,我县派出农技干部1人赴塞内加尔支援建设。
  1982年,派出建筑技术工人2人,赴伊拉克,支援建设。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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