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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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20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3
页码: 452—464
摘要: 历代以来,我县无劳动就业机构,城乡劳动者职业均靠自谋。全县劳力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少数从事铁、木、篾、石匠、造纸、雨伞、理发等手工业和服务业;而经商、作坊和务工者则多集中于县城和乡村集镇;从政为官或公教人员,则多属富绅子弟。
关键词: 崇仁县 劳动

内容

就业
  历代以来,我县无劳动就业机构,城乡劳动者职业均靠自谋。全县劳力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少数从事铁、木、篾、石匠、造纸、雨伞、理发等手工业和服务业;而经商、作坊和务工者则多集中于县城和乡村集镇;从政为官或公教人员,则多属富绅子弟。
  民国前期,县内小型工商业和手工业作坊有所发展。农村一些破产农民部分流入县城,受雇为学徒、店员或勤杂工,其职业无保障,雇主可随意解雇,通常在旧历年的腊月除夕,店东或业主设宴一次,宴后宣布去留,凡推请上座者即为解雇,下座者则为留用,久而久之,形成惯例,故每届年关,受雇人员,心中惶惶,一经解雇,就此失业。
  抗战期间,县城遭受日本侵略军的滥炸和二次蹂躏,店铺倒闭,各业凋敝,兼之物价飞涨,通货膨胀,城乡失业状况严重,而受雇者的工资待遇亦甚菲薄。当时县城米业工人的工资按技术高低分为三等:一等技术工人月薪米1石,最高2石;二等技术工人月薪米1石;三等技术工人,月薪米3桶(1石为4桶,每桶18。75公斤)。学徒期为三年,头年略给零用钱千文,次年月薪米1桶,第三年月薪米2桶。工人和学徒,均由店东或业主供给伙食,年终另给一些压岁钱。对工人的劳动,全行业统一订有定额,每日加工稻谷数量,一等工人为3担(共约173公斤),其它的2。5担,均是手工操作,工人起早摸黑,一天要干十多个小时,其劳动强度之大可见一斑。
  1950至1951年,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广大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得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城镇发展工业、商业,组织各种手工业扩大生产,从业人员大大增加,并相应地建立专职机构,逐步解决城乡失业人员的就业和闲散人员的安置问题。
  60年代,城镇待业青年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街道手工业、服务行业又逐步恢复、发展,社队企业兴起,城乡就业门路扩大。1959年至1965年,全县安置劳动就业1598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知识青年分期分批地下放农村劳动。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恢复和发展了城乡工商、饮食服务、公用事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手工业、个体商贩,政府积极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广开门路,自谋职业;劳动人事部门办理退、离休人员的顶替补员工作,解决了大量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1976年至1980年,全县安置劳动就业2489人。
  1981年7月,县劳动局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对待业人员进行了调查登记,为用工单位调配临时工、季节工,因地制宜地组织待业人员从事生产、加工、经营、修理、服务劳动,指导和安排就业,组办集体所有制的专业厂、队、组,安置待业青年。同年,县劳动局试行“公开考核,择优录取”的招工办法,招收营业员、炊事员、勤杂等工种的职工。
  1982年,县劳动人事部门,贯彻执行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待业青年广开门路自谋职业。自1981年至1984年,全县共建集体企业35个,安排待业人员727人。
   是年,全县总人口239339人,其中成人为113792人,就业111425人,占97.9%。
   崇仁县安置劳动就业人数统计表
   表3—31续表
   注:1959年与1984年安置就业人数中固定工、临时工区分不开,故未分别合计统计
   崇仁县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统计表
   表3—32续表
   崇仁县职工构成统计表
   表3—33续表
   工资
   公职人员工资
  清代,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为正八品,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各1名,列为正八品级,年俸银各40两,巡检从九品,典史未入流,年俸银各31.52两。其它工役年俸银:县署门子、皂隶、马快、民壮、看监卒、轿伞扇夫、库子斗给、仵作等各5.9两,学习仵作2名共5.9两。县丞厅、典史〓、巡检司的门子、皂隶、马夫各6两;县儒学斋夫心两,门子7.2两。
  民国,初沿清制,后废“两”改“元”,中期订定公职人员薪俸制度,改为法币。抗战期间,实行战时津贴制度,标准常有变动,并对低级公务人员实行月米补贴,战后,因财政支绌,实行折扣发给。
  民国十八年(1929),县级公职人员的月薪标准:县政府:县长300元,秘书、科长80元,科员40元,事务员、检验吏30元,雇员16元,政警12元;各所属局:局长100元,课长、科长、督学、技佐等50元,课员、科员、巡官、局员等30元,事务员20元.工役9元,公安局的书记员20元,侦缉14元。巡长:一等14元,二等13元,三等12元。巡警:一等11元,以下每等递减1元,号警11元,特务警、炊警9元,清道夫、灯夫、局役等9元。
  民国二十四年,月薪的级额调增,我县厘定为二等县,其标准:县政府:县长240元,秘书、科长80元,警佐60元,技士、督学55元,科员50元,事务员35元,雇员24元,政警长16元,政警14元,杂役10元。区公所:区长60元,区员40—50元,书记35元,录事16元,区丁8元。
  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县级公职人员的月薪又调整为:县政府:县长256元,秘书、科长88元,警佐64元,技士、督学、科员60元,事务员44元,雇员24元,政警长16元,一等警11元,二、三等警、杂役10元。区署:区长60元,区指导员30元,书记20元,区丁8元。
  民国二十九年,政府重新订定官等、官俸标准。江西省政府因财政困难,规定按中央所定标准八折发给,时我县仍为二等县,按下列标准执行。
   县级公职人员的月薪中央额支与本省实支表
   表3—34
  民国三十年元月,进行部分调整。督学、技士由委任十级降为十一级,会计员由委任九级降为十一级,会计及佐员统定为委任十六级,仍按八折支付。乡、镇公所公职人员的月薪为:乡、镇长24元,干事20元,书记14元,乡丁8元。同年九月份起,对月薪在50元以下者,津贴40元;50—100元者津贴30元,其中55元级津贴35元;101—200元者津贴20元;200元以上者不给津贴。
   民国三十一年十月份起,职员工资基本数90元以下者,依薪加2成。
  民国三十四年四月以后,县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薪俸无考。乡、镇公所人员的月薪调升为:镇公所:镇长100元,主任80元,干事65元,事务员40元,书记35元,所丁20元。乡公所:乡长80元,副乡长70元,干事65元,书记35元,所丁20元。
  民国三十七年,对公职人员的薪俸减成发给。以40元为基础,超过40元至300元者减20%,我县因财政枯竭,暂按省定标准,对县级职员六成发给。乡镇级职员则比照县级待遇七折发给。自十月下半月起,因物价波动甚剧,改发稻谷,县级职员月谷3石,兵警、工役月谷1.5石,乡镇职员月谷2石,乡丁月谷1石,因官吏贪污、仓库空虚,职员的俸谷,常被克扣或拖欠。
   解放初期,并行供给制和工资制,1955年7月,全面实行工资制。
  供给制初为全供给,地(师)级以上、县(团)级、区级和一般干部分别享受小灶、中灶、大灶的伙食待遇。粮食不分灶别,每人每日供大米0。75公斤;菜金:中灶级每人每天225元(旧人民币,下同),大灶级90元;服装:大灶级,每人每年发灰布制服2套,白细布衬衣、短裤各2件,棉衣每3年1套。中灶级干部加发呢制服1套;棉被(2公斤重)、纱帐每5年1床;鞋袜、布帽及日用品,定期定量发给,另外,每人每月发津贴费1000元。对有家庭负担的供给制干部,家居农村者组织代耕,家居城市者,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
  1951年实行包干制,除服装外,伙食及日用品折钱发给,由本人自理。包干费的标准:行政17级15.6万元;18级12.6万元;20级7.6万元;21—22级6.6万元;23—24级5.6万元;25级4.1万元。
  自1952年7月份起,实行全包干,不发服装,津贴费改以工资分计发,其标准:县级最高227分,最低132分;一般干部最高123分,最低85分,至1954年6月,提高待遇标准,县级干部150—250分,一般干部89—140分,每分含粮0.4公斤,布0.067米,油0.025公斤,盐0.01公斤,煤1公斤。每月5日按市价折算分值,载于《江西日报》,统一计算工资,时物价稳定,每分值保持在0.21—0.22元(新人民币)的水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标准表
   表3—35续表
   注:1—13级从略。
  1952年后,供给制干部,视家庭负担情况逐步被批准转为工资待遇。至1955年7月,国务院通知,供给制全部转为工资制。
   工资制解放初期,对有家庭负担的少数新干部以米计发工资。每人每月标二米50—90公斤,1950年9月,改米为分。每人每月100—180公分,每分所含实物种类和数量及折算办法如前所述。
  1952年7月,提高干部待遇,县级(18—14级)280—432分;区级(21—19级)210—225分;一般干部(25—22级)130—190分。1954年6月,再次提高各级干部的工资分。从1955年8月份起,改分为元。实行货币工资。
  1956年以前工资制待遇变化情况表
   表3—36
   注:1—13级略。1956年4月,实行工资改革,分行政、企业、事业等系统制定工资等级和标准,行政干部分30级,商业业务人员分20级,卫生部门分6等21级,教师分10级,按级计资。时我县属二类地区工资标准。县级干部(16—14级)工资99元—123。5元;区(局)级干部(20—17级)工资63—88.5元;一般干部(27—21级)工资27—55.50元;勤杂人员(30—28级)工资20.50—24.50元,改革前的工资若超过新评定的等级工资,予以保留。
  1963年进行部分职工工资调整。1971年,调整三分之一的职工工资;1977年40%的职工提升1级工资;1978、1979两年,又分别调整2%和40%的职工1级工资,逐步改善了低薪职工的生活。
  1981年10月,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职工工资普遍调升1级,有中专以上学历者,调升2级。
  1982年10月至1983年10月,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普升1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收入6—9元。
   自1983年起,对党、政、群机关的干部实行年终奖励,每人每年为全县行政干部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约40—60元。
   工人工资
   建国后,制订统一的工资标准,地区有差,初期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尔后改为四类地区标准。
  1952年开始对工人实行10级工资制。1级最高,为70元,10级最低,为22元。级差4—8元。1956年4月,调升级额,1级80.5元,10级24元,级差仍为4—8元。同年冬,改为8级工资制,重工业高于轻工业。1959年,为缩小级差,每级分为正、副两等(1级除外),级差2—5元。8级正最高,重工业为86.40—90元。轻工业为64.30—73.50元。1级最低,重工业为28—30.80元。轻工业为26.20—28.80元。
   工人的工资等级是根据工种工作的繁简和个人的技术水平、劳动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评定,并随着生产的发展,每隔2—3年升级一次。1980年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从完成生产定额后的超产收入中,提成一部分奖励工人。
   其它补贴
  附加工资:1956年起,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6%,然后按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额计算本人应得的附加工资。1979年后,在历次调资中逐步冲消。
  粮食补贴:1965年起,实行粮价补贴,单职工每户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每口每月补贴粮价款0。8元。1966年又对城镇职工人平收入不足17元者,实行第二次粮价补贴。
   副食品补贴:1979年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管理
  建国前,店东和业主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制订有各自不同的店规厂约,借以约束雇用人员,若有触犯,轻则斥责(对学徒甚至打骂),重则解雇。
  建国后,工人成为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启发其政治觉悟,使之能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地采取纪律措施,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行岗位责任制,在生产上奖勤罚懒,奖优惩劣,对生产劳动有功的职工有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违犯纪律的职工有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薪、留用察看、停职检查等处分办法,个别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除名或开除公职处分,当地全民所有制的单位招工时,三年内不予录用。
   保护
  建国前,务工经商的受雇人员,没有任何劳动保护和福利,城乡的无业或失业者,能谋求到一个职业,已是万幸。且谋业者尚须觅店铺或富户担保,并向业主或店东出具保证书,写明如果患病则扣发工资、药费自理,死亡亦与店东或业主无涉,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当时广为流传的民谣云:“端人家的饭碗,服人家的管”;“人好是老板的,人病是自己的”;“工人不如草,老来无依靠”。这是备受店东、业主压迫和剥削的雇佣劳动者的写照。
  建国后,党和政府除了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待遇外,相应地配备了各种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设施,实行了《劳动保护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
   劳保用品
  1954年,我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根据不同职业和工种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以旧换新。60年代初,执行“定期发放,节约归己”的原则。劳动用品主要是:工作服、背带裤、围裙、垫肩、手套、绝缘手套、长统靴、高温鞋、雨衣、护腿、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1972年,调整发放标准。坚持“物尽其用,以废换新”,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参照执行。
   职工福利
  1953年起,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0%的职工福利基金。1974年起,增加为11%。事业行政单位,职工每人每月提取福利费2元。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
   其它福利
  1952年11月起,全民所有制职工享受公费医疗。1958年起,给职工发放防寒、防暑降温费和药品。1960年后,工矿(场)企业实行了职工保健医疗。同时,每年对职工有定期的健康检查制度,女工实行了“五期”(月经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此外,还有从事高温、野外作业,有毒工种的保健食品和营养补助,野外作业费以及定期、不定期的困难补助等劳保福利。
  1959—1984年公费医疗概况表
   表3—371983—198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福利费用情况表
   表3—38金额单位:万元训练
  建国前,我县青少年从事商业、服务行业和手工业,均须拜师学艺,实行以师带徒,即一师一徒或一师多徒的授艺形式。一般学徒的年限为三年,实际上在三年学徒期内,头年专门伺候老板或师傅,在其家干家务、做杂事,次年方在店铺、作坊或师傅身边做杂务。真正学艺只在第三年。待三年学徒期满,尚须“谢师”,亦称“帮作”。期限有一年者,亦有二年者,实际上仍为从师学艺的继续。此后能独立操业者,可自行开业或为店(职)员。这种民间拜师学艺的职业训练,沿袭最久,至今仍在铁、木、篾、石匠等个体手工行业中盛行。
   建国后,县总工会等部门举办了职工夜校和专业训练班,实行业余教育,学习文化及专业技术。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训练中止,绝大多数青年工人学业荒废。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属工、商企业开始恢复职工业余学校,随着企业的整顿和改革,职工业余教育得到巩固和发展。各企业除了恢复传统的师徒包教包学、互帮互学,以及加强业余训练外,还经常组织岗位练兵,举办技术操作表演、比赛,专业技术知识讲座,同时建立了定期的晋级考核制度。
  1982年,县总工会、教育、劳动、经委等部门组成了工农教育委员会,并配合各企业举办农村医生、林业、粮食、养路、缝纫、财会、统计、行政管理等培训班20余期,训练职工1300余人。
  1983年举办了医护、财会、粮食、科普、行政管理等各种专业班8期,训练职工446人。
  1984年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3期,培训职工846人。
  1983年至1984年,我县还为各对口技工学校输送了合格人选47名。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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