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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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20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劳动人事
分类号: F241.32
页数: 19
页码: 452—470
摘要: 《崇仁县志》中对崇仁县的劳动人事工作的介绍。
关键词: 崇仁县 劳动人事

内容

第一节劳动
   就业
  历代以来,我县无劳动就业机构,城乡劳动者职业均靠自谋。全县劳力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少数从事铁、木、篾、石匠、造纸、雨伞、理发等手工业和服务业;而经商、作坊和务工者则多集中于县城和乡村集镇;从政为官或公教人员,则多属富绅子弟。
  民国前期,县内小型工商业和手工业作坊有所发展。农村一些破产农民部分流入县城,受雇为学徒、店员或勤杂工,其职业无保障,雇主可随意解雇,通常在旧历年的腊月除夕,店东或业主设宴一次,宴后宣布去留,凡推请上座者即为解雇,下座者则为留用,久而久之,形成惯例,故每届年关,受雇人员,心中惶惶,一经解雇,就此失业。
  抗战期间,县城遭受日本侵略军的滥炸和二次蹂躏,店铺倒闭,各业凋敝,兼之物价飞涨,通货膨胀,城乡失业状况严重,而受雇者的工资待遇亦甚菲薄。当时县城米业工人的工资按技术高低分为三等:一等技术工人月薪米1石,最高2石;二等技术工人月薪米1石;三等技术工人,月薪米3桶(1石为4桶,每桶18。75公斤)。学徒期为三年,头年略给零用钱千文,次年月薪米1桶,第三年月薪米2桶。工人和学徒,均由店东或业主供给伙食,年终另给一些压岁钱。对工人的劳动,全行业统一订有定额,每日加工稻谷数量,一等工人为3担(共约173公斤),其它的2。5担,均是手工操作,工人起早摸黑,一天要干十多个小时,其劳动强度之大可见一斑。
  1950至1951年,农村进行了土地改革,广大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得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城镇发展工业、商业,组织各种手工业扩大生产,从业人员大大增加,并相应地建立专职机构,逐步解决城乡失业人员的就业和闲散人员的安置问题。
  60年代,城镇待业青年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街道手工业、服务行业又逐步恢复、发展,社队企业兴起,城乡就业门路扩大。1959年至1965年,全县安置劳动就业1598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知识青年分期分批地下放农村劳动。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恢复和发展了城乡工商、饮食服务、公用事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手工业、个体商贩,政府积极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广开门路,自谋职业;劳动人事部门办理退、离休人员的顶替补员工作,解决了大量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1976年至1980年,全县安置劳动就业2489人。
  1981年7月,县劳动局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对待业人员进行了调查登记,为用工单位调配临时工、季节工,因地制宜地组织待业人员从事生产、加工、经营、修理、服务劳动,指导和安排就业,组办集体所有制的专业厂、队、组,安置待业青年。同年,县劳动局试行“公开考核,择优录取”的招工办法,招收营业员、炊事员、勤杂等工种的职工。
  1982年,县劳动人事部门,贯彻执行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待业青年广开门路自谋职业。自1981年至1984年,全县共建集体企业35个,安排待业人员727人。
   是年,全县总人口239339人,其中成人为113792人,就业111425人,占97.9%。
   崇仁县安置劳动就业人数统计表
   表3—31续表
   注:1959年与1984年安置就业人数中固定工、临时工区分不开,故未分别合计统计
   崇仁县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统计表
   表3—32续表
   崇仁县职工构成统计表
   表3—33续表
   工资
   公职人员工资
  清代,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为正八品,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各1名,列为正八品级,年俸银各40两,巡检从九品,典史未入流,年俸银各31.52两。其它工役年俸银:县署门子、皂隶、马快、民壮、看监卒、轿伞扇夫、库子斗给、仵作等各5.9两,学习仵作2名共5.9两。县丞厅、典史〓、巡检司的门子、皂隶、马夫各6两;县儒学斋夫心两,门子7.2两。
  民国,初沿清制,后废“两”改“元”,中期订定公职人员薪俸制度,改为法币。抗战期间,实行战时津贴制度,标准常有变动,并对低级公务人员实行月米补贴,战后,因财政支绌,实行折扣发给。
  民国十八年(1929),县级公职人员的月薪标准:县政府:县长300元,秘书、科长80元,科员40元,事务员、检验吏30元,雇员16元,政警12元;各所属局:局长100元,课长、科长、督学、技佐等50元,课员、科员、巡官、局员等30元,事务员20元.工役9元,公安局的书记员20元,侦缉14元。巡长:一等14元,二等13元,三等12元。巡警:一等11元,以下每等递减1元,号警11元,特务警、炊警9元,清道夫、灯夫、局役等9元。
  民国二十四年,月薪的级额调增,我县厘定为二等县,其标准:县政府:县长240元,秘书、科长80元,警佐60元,技士、督学55元,科员50元,事务员35元,雇员24元,政警长16元,政警14元,杂役10元。区公所:区长60元,区员40—50元,书记35元,录事16元,区丁8元。
  民国二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县级公职人员的月薪又调整为:县政府:县长256元,秘书、科长88元,警佐64元,技士、督学、科员60元,事务员44元,雇员24元,政警长16元,一等警11元,二、三等警、杂役10元。区署:区长60元,区指导员30元,书记20元,区丁8元。
  民国二十九年,政府重新订定官等、官俸标准。江西省政府因财政困难,规定按中央所定标准八折发给,时我县仍为二等县,按下列标准执行。
   县级公职人员的月薪中央额支与本省实支表
   表3—34
  民国三十年元月,进行部分调整。督学、技士由委任十级降为十一级,会计员由委任九级降为十一级,会计及佐员统定为委任十六级,仍按八折支付。乡、镇公所公职人员的月薪为:乡、镇长24元,干事20元,书记14元,乡丁8元。同年九月份起,对月薪在50元以下者,津贴40元;50—100元者津贴30元,其中55元级津贴35元;101—200元者津贴20元;200元以上者不给津贴。
   民国三十一年十月份起,职员工资基本数90元以下者,依薪加2成。
  民国三十四年四月以后,县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薪俸无考。乡、镇公所人员的月薪调升为:镇公所:镇长100元,主任80元,干事65元,事务员40元,书记35元,所丁20元。乡公所:乡长80元,副乡长70元,干事65元,书记35元,所丁20元。
  民国三十七年,对公职人员的薪俸减成发给。以40元为基础,超过40元至300元者减20%,我县因财政枯竭,暂按省定标准,对县级职员六成发给。乡镇级职员则比照县级待遇七折发给。自十月下半月起,因物价波动甚剧,改发稻谷,县级职员月谷3石,兵警、工役月谷1.5石,乡镇职员月谷2石,乡丁月谷1石,因官吏贪污、仓库空虚,职员的俸谷,常被克扣或拖欠。
   解放初期,并行供给制和工资制,1955年7月,全面实行工资制。
  供给制初为全供给,地(师)级以上、县(团)级、区级和一般干部分别享受小灶、中灶、大灶的伙食待遇。粮食不分灶别,每人每日供大米0。75公斤;菜金:中灶级每人每天225元(旧人民币,下同),大灶级90元;服装:大灶级,每人每年发灰布制服2套,白细布衬衣、短裤各2件,棉衣每3年1套。中灶级干部加发呢制服1套;棉被(2公斤重)、纱帐每5年1床;鞋袜、布帽及日用品,定期定量发给,另外,每人每月发津贴费1000元。对有家庭负担的供给制干部,家居农村者组织代耕,家居城市者,由当地政府给予救济。
  1951年实行包干制,除服装外,伙食及日用品折钱发给,由本人自理。包干费的标准:行政17级15.6万元;18级12.6万元;20级7.6万元;21—22级6.6万元;23—24级5.6万元;25级4.1万元。
  自1952年7月份起,实行全包干,不发服装,津贴费改以工资分计发,其标准:县级最高227分,最低132分;一般干部最高123分,最低85分,至1954年6月,提高待遇标准,县级干部150—250分,一般干部89—140分,每分含粮0.4公斤,布0.067米,油0.025公斤,盐0.01公斤,煤1公斤。每月5日按市价折算分值,载于《江西日报》,统一计算工资,时物价稳定,每分值保持在0.21—0.22元(新人民币)的水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标准表
   表3—35续表
   注:1—13级从略。
  1952年后,供给制干部,视家庭负担情况逐步被批准转为工资待遇。至1955年7月,国务院通知,供给制全部转为工资制。
   工资制解放初期,对有家庭负担的少数新干部以米计发工资。每人每月标二米50—90公斤,1950年9月,改米为分。每人每月100—180公分,每分所含实物种类和数量及折算办法如前所述。
  1952年7月,提高干部待遇,县级(18—14级)280—432分;区级(21—19级)210—225分;一般干部(25—22级)130—190分。1954年6月,再次提高各级干部的工资分。从1955年8月份起,改分为元。实行货币工资。
  1956年以前工资制待遇变化情况表
   表3—36
   注:1—13级略。1956年4月,实行工资改革,分行政、企业、事业等系统制定工资等级和标准,行政干部分30级,商业业务人员分20级,卫生部门分6等21级,教师分10级,按级计资。时我县属二类地区工资标准。县级干部(16—14级)工资99元—123。5元;区(局)级干部(20—17级)工资63—88.5元;一般干部(27—21级)工资27—55.50元;勤杂人员(30—28级)工资20.50—24.50元,改革前的工资若超过新评定的等级工资,予以保留。
  1963年进行部分职工工资调整。1971年,调整三分之一的职工工资;1977年40%的职工提升1级工资;1978、1979两年,又分别调整2%和40%的职工1级工资,逐步改善了低薪职工的生活。
  1981年10月,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职工工资普遍调升1级,有中专以上学历者,调升2级。
  1982年10月至1983年10月,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普升1级,平均每人每月增加收入6—9元。
   自1983年起,对党、政、群机关的干部实行年终奖励,每人每年为全县行政干部一个月的平均工资,约40—60元。
   工人工资
   建国后,制订统一的工资标准,地区有差,初期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尔后改为四类地区标准。
  1952年开始对工人实行10级工资制。1级最高,为70元,10级最低,为22元。级差4—8元。1956年4月,调升级额,1级80.5元,10级24元,级差仍为4—8元。同年冬,改为8级工资制,重工业高于轻工业。1959年,为缩小级差,每级分为正、副两等(1级除外),级差2—5元。8级正最高,重工业为86.40—90元。轻工业为64.30—73.50元。1级最低,重工业为28—30.80元。轻工业为26.20—28.80元。
   工人的工资等级是根据工种工作的繁简和个人的技术水平、劳动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评定,并随着生产的发展,每隔2—3年升级一次。1980年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从完成生产定额后的超产收入中,提成一部分奖励工人。
   其它补贴
  附加工资:1956年起,企业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6%,然后按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额计算本人应得的附加工资。1979年后,在历次调资中逐步冲消。
  粮食补贴:1965年起,实行粮价补贴,单职工每户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每口每月补贴粮价款0。8元。1966年又对城镇职工人平收入不足17元者,实行第二次粮价补贴。
   副食品补贴:1979年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管理
  建国前,店东和业主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制订有各自不同的店规厂约,借以约束雇用人员,若有触犯,轻则斥责(对学徒甚至打骂),重则解雇。
  建国后,工人成为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经常进行思想教育,启发其政治觉悟,使之能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地采取纪律措施,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行岗位责任制,在生产上奖勤罚懒,奖优惩劣,对生产劳动有功的职工有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违犯纪律的职工有记过、记大过或降级、降薪、留用察看、停职检查等处分办法,个别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除名或开除公职处分,当地全民所有制的单位招工时,三年内不予录用。
   保护
  建国前,务工经商的受雇人员,没有任何劳动保护和福利,城乡的无业或失业者,能谋求到一个职业,已是万幸。且谋业者尚须觅店铺或富户担保,并向业主或店东出具保证书,写明如果患病则扣发工资、药费自理,死亡亦与店东或业主无涉,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毫无保障。当时广为流传的民谣云:“端人家的饭碗,服人家的管”;“人好是老板的,人病是自己的”;“工人不如草,老来无依靠”。这是备受店东、业主压迫和剥削的雇佣劳动者的写照。
  建国后,党和政府除了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待遇外,相应地配备了各种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设施,实行了《劳动保护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
   劳保用品
  1954年,我县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根据不同职业和工种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以旧换新。60年代初,执行“定期发放,节约归己”的原则。劳动用品主要是:工作服、背带裤、围裙、垫肩、手套、绝缘手套、长统靴、高温鞋、雨衣、护腿、口罩、安全帽、安全带等。1972年,调整发放标准。坚持“物尽其用,以废换新”,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参照执行。
   职工福利
  1953年起,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0%的职工福利基金。1974年起,增加为11%。事业行政单位,职工每人每月提取福利费2元。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
   其它福利
  1952年11月起,全民所有制职工享受公费医疗。1958年起,给职工发放防寒、防暑降温费和药品。1960年后,工矿(场)企业实行了职工保健医疗。同时,每年对职工有定期的健康检查制度,女工实行了“五期”(月经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此外,还有从事高温、野外作业,有毒工种的保健食品和营养补助,野外作业费以及定期、不定期的困难补助等劳保福利。
  1959—1984年公费医疗概况表
   表3—371983—1984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福利费用情况表
   表3—38金额单位:万元训练
  建国前,我县青少年从事商业、服务行业和手工业,均须拜师学艺,实行以师带徒,即一师一徒或一师多徒的授艺形式。一般学徒的年限为三年,实际上在三年学徒期内,头年专门伺候老板或师傅,在其家干家务、做杂事,次年方在店铺、作坊或师傅身边做杂务。真正学艺只在第三年。待三年学徒期满,尚须“谢师”,亦称“帮作”。期限有一年者,亦有二年者,实际上仍为从师学艺的继续。此后能独立操业者,可自行开业或为店(职)员。这种民间拜师学艺的职业训练,沿袭最久,至今仍在铁、木、篾、石匠等个体手工行业中盛行。
   建国后,县总工会等部门举办了职工夜校和专业训练班,实行业余教育,学习文化及专业技术。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训练中止,绝大多数青年工人学业荒废。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属工、商企业开始恢复职工业余学校,随着企业的整顿和改革,职工业余教育得到巩固和发展。各企业除了恢复传统的师徒包教包学、互帮互学,以及加强业余训练外,还经常组织岗位练兵,举办技术操作表演、比赛,专业技术知识讲座,同时建立了定期的晋级考核制度。
  1982年,县总工会、教育、劳动、经委等部门组成了工农教育委员会,并配合各企业举办农村医生、林业、粮食、养路、缝纫、财会、统计、行政管理等培训班20余期,训练职工1300余人。
  1983年举办了医护、财会、粮食、科普、行政管理等各种专业班8期,训练职工446人。
  1984年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3期,培训职工846人。
  1983年至1984年,我县还为各对口技工学校输送了合格人选47名。
   第二节人事
   任用
  明清时代,知县是从科举及第或乡举中由朝廷选用的,任免权属督抚。清代后期,盛行捐纳,其余县佐人员,亦有一定的选补制度。此外,尚有若干幕僚人员随知县而进退。另有部分人员,则多是世代在任或私相授受者,知县无法将其任免,因他们对于县中之事务,最为洞悉,甚至若干档案和登记地籍之“鱼鳞册”均为其垄断而成“传家之宝”,若予更换,则政务常多无法推动。
  民国时期,知事(县长)由省任免,并曾于二十五年(1936)和三十年举行两次考试选用。县府之科、室及县属机关主管人员概由县长遴选,呈专署审核,报省审定、备案,其余公职人员,则由县长遴委任用;乡(镇)、保(副)长自三十四年后则由乡(镇)、保民代表会选举,虽然有此规定,但人事大权统由县长独掌,县长一换,主要公务人员随之撤换,公务人员的升、降、去、留全凭长官一人而定。一般机关公务人员由秘书室,乡、镇、保、甲人员则由民政科分别具体管理。 建国后,我县设有人事机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人事管理制度。中共崇仁县委设组织部。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人事科(后改局)具体负责管理全县人事工作。
  初期,干部主要来自老解放区南下人员、省、地干训班学员、青年学生、土地改革中得到锻炼的农民积极分子和工人、店员、社会青年。1956年以后则主要来自大、中专毕业生,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干部以及知识青年。1981年,县里接受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183名,其中大专生56名。1982年158名,其中大专生27名。1984年,从“以工代干”人员中通过考核,从中吸收了200多名转为国家干部。
  县党政领导干部,分别通过县党员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时,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或个别领导干部由上级党政部门任免。县委各部、委、办,群众团体、公社党委正职,由县委报地委任免;县政府各委、办、局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县政府任免;公社管委会正副主任(社长)由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县主管部门批准。有时,根据工作需要,亦由县党政部门选调任免。 县直机关、团体内属副股(所)长以上干部,建国初期由地委、专署任免。1953年以后,由县委、县政府任免。1984年以后,则由本单位任免。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政府人事局分管干部的范围,各个时期不尽相同。1978年属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含协助管理省、地管理干部)是:县属厂矿副职、公司副经理、局属副股、科(站、馆、段、所)长,初级中学副校长、完全中学副教导、总务主任、卫生院副院长和基层供销社、粮管所、工商所、税务所、食品站等单位行政副职以上干部以及县委、人大、政协、公安、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公社机关的全体干部,人事局除协助组织部管理有关干部外,具体管理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属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并负责县内全体干部的工资福利和干部统计工作。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各级领导班子,选拔了大批中、青年知识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编制
  清代,知县项下66人(注:县署内之八房吏员未列,同治版县志未载,详见前注),县丞项下7人,典史项下7人,儒学项下7人,凤岗巡检司项下3人,共计90人,分别为:
   知县1人县丞1人
   典史1人教谕1人训导1人巡检1人
   门子6人皂隶24人
   仵作1人学习仵作2人
   马快8人民壮15人
   马夫2人看监卒8人
   轿伞扇夫7人库子4人
   斗给4人斋夫3人
  民国初期不详,中期以后,县、区、乡行政机构各有一定的编制。民国十八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秘书1人,总务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2人,检验吏1人,雇员4人,政务警12人,公役5人;县党部设干事1人,助理干事1人,事务员1人,公役1人。民国二十五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秘书室、第一、二、三科、警佐室,秘书室设秘书1人、科员1人、事务员1人、公役6人;第一科设科长1人、科员1人、雇员2人、事务员1人;第二科设科长1人、科员1人、雇员2人;第三科设科长1人、督学1人、技士1人、科员1人、雇员1人;警佐室设警佐1人、政警16人。民国三十五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二室五科:秘书室设主任1人、秘书1人、助理秘书1人、指导员3人、统计员1人、科员3人、事务员2人、雇员10人、公役16人;会计室设主任1人、科员2人;民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财政科设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1人;教育科设科长1人、督学1人、科员1人;建设科设科长1人、技士2人、技佐1人、科员1人;军事科设科长1人、股长3人、科员1人、督练员11人、事务员1人。县治示范镇公所设镇长1人,下设第一、二、三、四股:第一股(民政)设股长1人、于事2人;第二股(经济)设股长1人、干事2人;第三股(文化)设股长1人、干事1人;第四股(警卫)设股长1人、干事2人、事务员2人、书记3人。乡公所设乡长1人、干事3—4人、事务员1人、书记1人、所丁4人。
   我县各级机关公务人员的编制:
   民国十八年,县政府29人,县党部4人,公安局28人,经征处2人,合计63人。
   民国十九年,增设财政局12人,教育局9人,建设局9人,公安局增加8人,合计101人。
  民国二十四年七月至二十六年六月,县政府41人,县党部7人,警察局86人(内有长警50人),教育局8人,征收处7人,区公所72人,合计221人。
   民国二十六年七月至二十七年十月,县政府增加10人,合计231人。
   民国二十七年十一月至二十八年,县政府又增5人,合计236人。
  民国二十九年至三十三年,县政府103人,县党部10人,临时参议会11人,乡、镇公所286人,警察局182人(内有长警141人),县训所21人,田粮处152人,地籍整理处35人,征收处7人,无线电台4人,农业推广所15人,合计826人。
  民国三十四年,根据江西省政府颁发《县级机构紧缩办法》,进行机构合并,人员裁减,县政府减为75人,乡镇公所减为227人,合计减为739人。民国三十六年,县政府又减为61人,合计减为725人。
  民国三十七年,我县复因财政困难,收支不敷甚巨,自十月起再次全面紧缩,原有在县预算开支之机关计县、乡公教人员581人,兵警工役628人,合计1209人,缩减为县、乡公教人员489人,兵警工役485人,合计974人。共裁减235人,其中县政府6人,参议会2人,稽征处3人,警察局26人,县训所11人,农业推广所9人。县政府10月11日第一次县政会议通过并报省府备案之《崇仁县各级机关紧缩暂行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本县此次因财政困难,各机关紧缩后,被裁之人员一律留职停薪,俟财源充裕后再行恢复”,以至解放。
   建国后,中共崇仁县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1958—1963年间设书记处。书记处设第一书记1人,第二书记、书记、副书记若干人),下设部、委、办,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秘书、干事若干人;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秘书、干事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干事若干人。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若干人,下设委、办、局(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办事人员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办事人员若干人;局(科)设局(科)长1人,副局(科)长、办事人员若干人,有的局以下设科、股。科、股设科、股长1人,副科、股长、办事人员若干人。县人大常委会(1981年始设)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下设科、办,科设科长1人、副科长、办事人员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办事人员若干人。县政协(1962年始设)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办事人员若干人。中共崇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秘书、干事、办事人员若干人。县总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干事若干人。共青团县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干事若干人(工、青二团体在50年代均曾下设部、办,各设负责人和干事若干人)。县妇联设主任1人、副主任、干事若干人。区、乡或公社各设中共委员会书记1人、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律检查等委员若干人;行政设正、副区长,正副乡长,正副社长(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武装部长、公安、民政、财粮、文书等专职干部若干人;群众团体设共青团和妇联干部各1—2人,企业、事业单位亦配备党、政干部。
  1949年,全县干部44人,其中党群系统24人,国家机关20人。
  1952年,全县干部530人,其中党群系统280人。
  1957年3月,成立县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县党、政、群、企业、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的编制工作。当年全县干部930人,其中党群系统209人,国家机关、企事业编制721人。同年12月,开始精简机构,下放干部。1957年至1968年先后5次精简下放干部共980名,其中1957年134名(内上山83名,退职退休51名)。1958年52名,1959年至1960年123名;1962年184名,1968年487名。至1973年,下放干部已先后收回,重新安排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机关干部无定员编制,增减无常。1968年,县编制委员会撤销。1970年全县干部1509人,其中党群系统213人,国家机关108人,群众团体339人,企事业单位849人。1975年全县干部2394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员编制工作步入正常化。
  1981年,恢复县编制委员会。
  1984年,全县干部共3326人,其中男2589人,女737人;按文化程度分,大专444人,中专(含高中)1961人,初中921人;按年龄分,25岁以下669人,26岁至35岁795人,36岁至45岁988人,46岁至55岁727人,56岁至60岁124人,60岁以上23人。
   考核 明清时代,知县在任用之初,先由吏部引见,藉以观察其才干能力之强弱,莅任后需满五年始能提升,三年以后方能提调,如有旷职,经督抚劾奏,立即黜退。 民国时期,公职人员的考核,由部门主管人员掌握,县政府科长以上由省主管部门考核。县各级公务人员,如有违法失职情事,由县报省查明惩处,遇有刑事重大嫌疑,由县长先行停职察看。考核采取年功加俸制,任事每满一年,而本年内未受降级或罚俸处分,或功过相抵后,记过不及三次者,得进叙一级(以后取消)。
   民国二十四年县政府秘书、科长、督学、警佐8人,经省府考核审查合格4人,不合格者1人。
  建国后,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负责干部的考核工作,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干部鉴定和档案制度。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全面掌握干部的政治历史、道德品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联系群众,学习与劳动态度,对忠于职责,成绩优良,模范地遵纪守法,保护国家财产,爱护公物;有发明创造,节约国家资财,并与违法行为斗争有功,有模范作用或显著贡献者,按照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等六种奖励;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贪污盗窃,损公肥私,滥用职权,谋求私利,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党和国家威信等违犯党纪和国家政策者,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以及认识错误的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八种处分。
   培训
  民国时期,公职人员的培训,区长以上和各种专业人员的培训,由省设县政人员训练所设县长班、县佐班、区长训练所以及户政、合作等各种专业训练班培训。
   民国二十一年,我县10名区长级人员调省训练,其中江西省训政人员养成所第一期1名,第二期3名,江西区长训练所6名。
   民国二十四年,我县调省第一期县长、县佐班培训1人。
   民国三十二年,调省合作训练班培训3人。
   民国三十三年,江西省政府于我县举办第二期情报班,抽调18县哨长120名,训练防空情报。 县内对公职人员进行过培训。我国二十七年,县举办战时民众干部训练班,培训学员269人。民国三十二年,成立县行政人员训练所,内设教务、训导二股。设教育长、军训队长,专任讲师、秘书、录事、雇员各1人,股长、股员各2人,先后举办各种短期训练班,培训乡(镇)长、科员、办事员、干事、保甲长等人员。
  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举办干部训练班,吸收社会知识青年、学生,培训新干部。
  1951年起,先后举办了土改、工会、妇女、机关、企业、乡镇干部等训练班。至1984年止共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70期,培训干部8274人次。同时,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平时组织干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以自学为主的在职学习,学政治、学文化、学业务。1951年至1955年间,县委宣传部组织辅导全县干部学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组织讲课,不定期的考试测验。1956年起,规定每周政治、业务学习4小时。
  1966年至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干部培训一度中断,1970年恢复干部培训工作。
  培训干部,除在县内培训外,从1950年开始,按干部分管权限,每年选送一批干部到中央、省、地委党校以及省内外大、中专和干部学校学习;1980年至1984年输送培训干部13名;同时各单位均按系统,有计划地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办的干部训练班输送干部培训,以提高干部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
   援外
  1975年2月,我县派出农技干部1人赴塞内加尔支援建设。
  1982年,派出建筑技术工人2人,赴伊拉克,支援建设。
   第三节离退休制度
   工人退休(职)
  1958年,我县开始实施工人退休制度。至1984年底,我县有退休工人1261人,其中县以上大集体480人。
  1978年起,根据规定,退休工人在办理退休的同时,可以申请一名子女顶替补员。1984年底,顶替补员781人。
   每年春节,各机关、学校、厂矿、企业的领导,携带礼品,向退休人员进行慰问。
   干部退休(职)
  1958年我县开始实行干部退职制度。1966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的规定,开始办理干部退休工作。至1984年底,全县共有退休干部615人。
   干部离休
  1984年4月起,我县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规定:
  自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并在办理离休的同时,可以申请一名子女补员参加工作。1984年止,我县共有离休干部57人,同时补员57人(为工人编制)。
  离休干部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住房有困难的,由政府或单位尽力帮助解决,对回原籍农村落户的一般干部,自己有房屋的,在1500元以内,发给房屋修理费;自己无房屋的,在3000元以内,发给建房补助费;18级以上的干部,自己有住房的,在2000元以内,发给房屋修理费,自己无房屋的,在4000元以内发给建房补助费;离休人员去世,按规定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等。
  1983年创办了老干部活动室,开展书报阅览和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1984年建立了老干部办公室,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985年3月,成立了老干部局。老干部活动室订有报纸和杂志;文娱活动器有麻将、象棋、扑克、康乐球等,并曾先后组织老干部赴本省的九江、庐山、鹰潭、上饶、贵溪、景德镇和外省的黄山、北京、天津、南京、福州、厦门、汕头、长沙、广州、深圳等地旅游。同时,先后举办了象棋、扑克、麻将,康乐棋、门球、射击、托球竞走等项比赛。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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