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8
页码: 432—439
摘要: 《崇仁县志》中对崇仁县的普选工作的介绍。
关键词: 民政工作 优抚工作

内容

追抚
  民国二十七年(1938)为纪念抗日阵亡烈士,县政府将巴山镇近郊南阜山麓紫竹游宫改建为忠烈祠,翌年复于必必公园内建立抗日阵亡烈士纪念碑。以后,除每年清明节,政府机关、学校依例祭祀之外,优抚工作,无人过问。
  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优抚工作。1949冬,在南阜山麓建立革命烈士公墓,埋葬了我县解放时被县保警大队杀害的解放军战士。1970年又在烈士公墓园内建立革命烈士纪念碑,作为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课堂。
  1950年,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牺牲的烈士,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全县有烈士80人,办理了优抚手续,对家属给予抚恤金。
  1978年,经核实,全县有烈士100人。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牺牲的烈士80人,解放战争牺牲的烈士1人,抗美授朝战争中牺牲的烈士7人,援越抗美战争中牺牲的烈士1人,其它战线上牺牲的烈士11人。
   历年办理追抚情况表
   表3—18续表
   注:1950年发放的是追认1933年牺牲烈士抚恤费。
   残废军人抚恤
  1950年以来,对全县革命残废军人及时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并按残废等级,抚恤金发放标准,按时发给抚恤金。历年残废人员抚恤金发放情况表
   表3—19续表
   优属
   抗战初期,县政府曾以向社会募捐的办法筹集经费,发给出征军人每人每年优待谷4—5石。
   民国二十七年(1938),全县发放优待征属款4950元,谷2173石。
   民国二十八年,全县发放优待征属款5137元,谷2303石。
   民国二十九年,全县发放优待征属款5748元,谷2537石,食盐259斤。
   民国三十年,全县发放优待征属款3576元,谷2419石。
  民国三十五年,于城乡无出征壮丁及免缓役户中,按收缴稻谷数量以5%缴纳统筹统发,分端午、中秋两次发放。全县有征属1084户,其中赤贫户1005户,自给户65户,赤贫户发款100元、谷1石,自给户发谷5斗,每户以500元为限,全县每次发放优待款101200元,谷1038石。
  1950年春节,全县掀起拥军优属热潮。春节前夕,各区、乡、(镇)、村(街)人民自觉组织慰问军烈属、馈送各种慰劳品。此后,每年新年和春节期间,全县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为光荣传统。
  1950年至1955年,对烈军属、失踪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了群众代耕,1956年以后,实行优待劳动日。自1952年至1979年先后召开17次全县烈军属和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大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采取了普遍优待的优待金,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稍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对一些特殊困难户,还由政府发给各种补助,计有定期定量、特殊困难、生产资料、医药、子女入学等补助,以及其它抚恤费。崇仁县优抚对象发放各种补助统计表
   表3—20续表
   注1、1949至1951年特殊困难补助粮均是以大米计算。
  2、1970年其他抚恤费项下修建烈士碑费用7889元。
  3、各种补助款内有敬老院补助款计1966年7人、1000元,1971年4人、950元,1972年4人、780元。崇仁县烈军属复退军人补助情况表
   表3—21
   注:1949—1951年的补助粮均为大米。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阅读

相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