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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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9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22
页码: 430—451
摘要: 《崇仁县志》中对崇仁县的民政工作的介绍。
关键词: 崇仁县 民政工作

内容

第一节普选
   全面普遍选举
   民国二十五年(1936)进行了一次选举,全县总人口为138984人,选民80215人,占总人口的57。7%,选出国大代表候选人3人。
  民国三十四年冬起,至民国三十五年,分批进行了一次全县普遍选举。《江西统计提要》载:根据民国三十六年七月省选举事务所选送之资料统计:全县人口总数106640人,共有选民。72466人(区域66299人、社团6167人),占总人口的67%。先召开保民大会,选举乡(镇)民代表,每保选出代表3人,共选出乡、镇民代表326人;再由乡(镇)民代表大会,选举县参议员和乡、镇民代表主席、乡(镇)长,全县选出乡、镇民代表主席22人;乡、镇长22人;县参议员22人;并通过公民直接投票选出国民大会代表1人。在选举过程中,国民党和青年党地方各派系,勾心斗角,互相攻讦,竞相贿赂选民,演出一场“竞选”闹剧。其时,在选民登记时,仅登记了54143人,占选民总数的73.7%。我县有两个国大代表候选人,一为李思愬(国民党),一为傅宜之(青年党)他们选举前拉帮结派,互相诋毁,争拉选票而导致械斗。选举时,选票大都为地方各派系垄断,有的一人投数十票,因此选举大失民望,虽然李思想得票36524票,而傅宜之仅得票16619票,结果傅宜之却以青年党的名义,在国民党当局的圈定中而当选为崇仁县的国大代表。
  建国后,1953年开始,实行全面普选,成立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发给选民证,逐级选举县、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成人员,人民行使了真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3年,我县第一次普遍选举分三期进行。6月10日开始,次年3月17日结束。全县132406人(其中男66755人,女65651人)。有选举权的81250人(其中男40326人,女40924人),占61.36%,无选举权的51156人,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48442人,精神病患者61人,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2470人,停止行使权利者183人。实际参加选举的67779人,占选民总数的83.42%,选出乡、镇人民代表1435人,县人民代表150人。
  1956年,第二次普选于9月5日开始,至10月3日结束,全县总人口137566人(其中男70148人,女67418人),有选举权的80777人(其中男40638人,女40139人),占58.72%;不足法定年龄和其它无选举权的56789人,实际参加选举的70697人,占选民总数的87.52%。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1565人,乡、镇人民政府委员357人,选出县人民代表150人。
  1958年,第三次普选于3月1日开始至25日结束,全县总人口144317人(其中男72992人,女71325人),有选举权的82975人(其中男41802人,女41173人),占57.49%;不足法定年龄和其它无选举权的61342人。实际参加选举的77730人,占选民总数的93.67%,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1570人,乡、镇人民政府委员792人;选出县人民代表149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5人。
  1960年12月3日至1961年1月2日进行了第四次选举,全县总人口133339人(其中男67029人,女66310人);有选举权的79826人(其中男40417人,女39411人),占59.87%;不足法定年龄和其它无选举权的53511人。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2414人;乡镇人民政府委员310人;选出县人民代表149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7人。
  1963年3月3日至4月20日进行了第五次选举。全县总人口148585人(其中男77276人,女71309人),有选举权的82379人(其中男42391人,女39988人),占55.44%;不足法定年龄和其它无选举权的66206人,实际参加选举的66576人,占选民总数的80.82%;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1576人,乡、镇人民政府委员375人;选出县人民代表172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7人。
  1965年8月至12月,分三批进行了第六次选举,共选出县人民代表174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19人。
   县级直接选举
  1980年,根据国家颁布的《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县实行第一次县级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自5月1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全县总人口238704人(其中男123790人,女114914人),共登记选民113776人(其中男57878人,女55898人),占47.66%,不足法定年龄和其它无选举权的124928人,实际参加选举110363人,占选民总数的97%,共选出乡、镇人民代表2535人,县人民代表355人。
  1984年,第二次县级直接选举,自4月20日起至6月结束,结合体制改革,建立乡镇政权同时进行。全县总人口245293人,18周岁以上的共127680人,其中有选举权的127637人,占总入口的52%;无选举权的43人,实际参加选举的72111人,占选民总数的56.5%。选举结果,乡、镇人民代表正式代表候选人3845人,实际选出2262人,差额1583人;选出的乡、镇人民代表中妇女435人;无党派人士265人;农民1649人,工人44人,干部254人,知识分子224人;县人民代表正式代表候选人370人,实际选出245人,差额125人;选出的县人民代表中妇女49人;无党派人士6人,群众48人,工人24人,农民131人,干部82人,知识分子3人,军人1人,少数民族1人。第二节优抚
   追抚
  民国二十七年(1938)为纪念抗日阵亡烈士,县政府将巴山镇近郊南阜山麓紫竹游宫改建为忠烈祠,翌年复于必必公园内建立抗日阵亡烈士纪念碑。以后,除每年清明节,政府机关、学校依例祭祀之外,优抚工作,无人过问。
  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优抚工作。1949冬,在南阜山麓建立革命烈士公墓,埋葬了我县解放时被县保警大队杀害的解放军战士。1970年又在烈士公墓园内建立革命烈士纪念碑,作为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课堂。
  1950年,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牺牲的烈士,进行认真调查落实,全县有烈士80人,办理了优抚手续,对家属给予抚恤金。
  1978年,经核实,全县有烈士100人。其中,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牺牲的烈士80人,解放战争牺牲的烈士1人,抗美授朝战争中牺牲的烈士7人,援越抗美战争中牺牲的烈士1人,其它战线上牺牲的烈士11人。
   历年办理追抚情况表
   表3—18续表
   注:1950年发放的是追认1933年牺牲烈士抚恤费。
   残废军人抚恤
  1950年以来,对全县革命残废军人及时进行评定残废等级工作,并按残废等级,抚恤金发放标准,按时发给抚恤金。历年残废人员抚恤金发放情况表
   表3—19续表
   优属
   抗战初期,县政府曾以向社会募捐的办法筹集经费,发给出征军人每人每年优待谷4—5石。
   民国二十七年(1938),全县发放优待征属款4950元,谷2173石。
   民国二十八年,全县发放优待征属款5137元,谷2303石。
   民国二十九年,全县发放优待征属款5748元,谷2537石,食盐259斤。
   民国三十年,全县发放优待征属款3576元,谷2419石。
  民国三十五年,于城乡无出征壮丁及免缓役户中,按收缴稻谷数量以5%缴纳统筹统发,分端午、中秋两次发放。全县有征属1084户,其中赤贫户1005户,自给户65户,赤贫户发款100元、谷1石,自给户发谷5斗,每户以500元为限,全县每次发放优待款101200元,谷1038石。
  1950年春节,全县掀起拥军优属热潮。春节前夕,各区、乡、(镇)、村(街)人民自觉组织慰问军烈属、馈送各种慰劳品。此后,每年新年和春节期间,全县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为光荣传统。
  1950年至1955年,对烈军属、失踪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了群众代耕,1956年以后,实行优待劳动日。自1952年至1979年先后召开17次全县烈军属和残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大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采取了普遍优待的优待金,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稍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对一些特殊困难户,还由政府发给各种补助,计有定期定量、特殊困难、生产资料、医药、子女入学等补助,以及其它抚恤费。崇仁县优抚对象发放各种补助统计表
   表3—20续表
   注1、1949至1951年特殊困难补助粮均是以大米计算。
  2、1970年其他抚恤费项下修建烈士碑费用7889元。
  3、各种补助款内有敬老院补助款计1966年7人、1000元,1971年4人、950元,1972年4人、780元。崇仁县烈军属复退军人补助情况表
   表3—21
   注:1949—1951年的补助粮均为大米。
   第三节复退军人安置
   明清所募之兵和民国时期所征之兵均为职业兵,从无复员和退伍安置的待遇。
  1949年至1953年实行志愿兵,1954年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了不同兵种的服役期,服役期满退伍还乡。我县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宗旨,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安置。原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而入伍的复员后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属商品粮户口的城镇青年和下放知识青年入伍的退伍军人,给予安置国营单位工作,有专门技术的退伍军人,按其专业归口安置,农村青年复员回乡的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自1977年起,对于二等以下的残废军人,安排在大集体单位工作。
   崇仁县历年安置复退军人统计表
   表3—22
   第四节救济
   社会救济,历代皆有。据光绪版《江西通志》载:“崇仁县额孤贫五十名,粮布银一百八十两,遇闰加银一十五两。”
  民国时期,我县救济孤贫54名,残废16名。民国三十五年(1946)救济76名,年支口粮。据载:救济口粮价款,民国二十一年为788。40元。民国二十五年为1971元。民国二十七年为2604元。民国三十年为5208元。民国三十五年一至六月份每名孤贫发给贷谷金1250元,自七月份每名发给2000元。
   民国十九年、二十年下拨救灾救济款每年1000元;二十二年1500元,共计3500元;农贷款2750元。
   抗战以来,我县曾设难民救济支会,民国二十九年改设赈济会,下设收容所。
  民国二十七年全县收容难民438人,遣送159人,动用积谷126。76石,支用经费302.83元民国二十八年收容难民3191人,其中大口2715人,小口476人,动用乡镇仓积谷5702公斤。
   民国二十九年收容难民2000人,其中大口1500人,小口500人。
   民国三十年收容难民3964人,其中大口3488人,小口476人。
  自民国二十七年十一月起至三十年五月底止,全县救济难民食米59815。032石,其中县给19938。344石,乡仓39876。688石,柴菜费83562。725元(省、县各50%)。
   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对赈灾救济十分重视,同时对社会上的“五保户”、困难户给予必要的扶持。
  灾害救济1951年大旱,同年冬和1952年春几度大雪,冻死全部油菜,农村灾情严重。县委、县政府领导群众生产救灾,除组织互助互济外,先后发放救灾款30000元;其中40%的口粮救济款12000元,60%的以工代赈兴修水利款18000元,稻谷90万公斤,组织商业部门大量收购土产,贷放生产资料。同时,发动机关学校开展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米运动。全县共救济6932户,21317人,每人每月以25公斤谷计,解决了两个半月的口粮。
  1962年部分地区遭受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除发放救灾款74500元外,还发放了衣服1000件,被褥55床。
  1969年,洪水为害,灾情严重,除省派直升飞机空投食品、物资外,全县组织抗洪救灾,发放救灾款42451元,救济粮35000余公斤并以木材、水泥、化肥等物资支援灾区恢复生产。
  从1953年至1984年,全县先后发生50余次大、小火灾,县人民政府一面动员群众互助互济,一面拨款赈济。三十一年来共发放赈灾款278。95万元,受赈100。53万人次。
  1953—1984年灾害救济统计表
   表3—23续表社会救济主要对象是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自1952年至1984年的三十三年中,全县平均每年支出社会救济费11117元;1960年和1961年为建国后支出社会救济费最多的二年;1960年支出34072元;1961年支出27937元。
  1949—1984年社会救济情况表
   表3—24 退职老职工救济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而于1958年至1961年办理精简退职的老职工,自1963年开始,对其中已丧失劳动力而又无依靠者,政府按其原工资的40%给予固定救济;对生活上有一定困难者则给予临时救济;此外,对其医药费也给予三分之二的救济。
  1963—1984退职老职工救济情况表
   表3—25 农村困难户救济建国后,对于农村中的困难户,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救济。1949年至1951年共计发放救济粮23750公斤;自1952年至1958年和1962年至1984年的三十年中,全县平均每年支出农村困难户救济款41272元。
  1952—1984年农村困难户救济统计表
   表3—26续表
   第五节社会福利
   养济院
  始建于朝天门外,邑历坛东北(今县造纸厂宿舍之侧),宋代名居养院。嘉定十五年(1222)重修。元代改名养济院。明洪武二年(1369)重修。天启六年(1626)于其对面增建一栋虚春所。清康熙十七年(1678)火毁后复建,后则屡废屡建。
  民国时期,沿袭旧制。仍设有救济院,下分养济院和育婴堂。养济院又名孤老院,收养盲人、残废、鳏寡等约50余人,每人每月发放大米5公斤。
  民国三十四年(1945)五月撤销救济院。三十五年恢复,收容孤贫老人70名,疾苦残废6名,共计76名。三十四年八月份起每名每月发给糙米600两,合二斗五升。三十五年,每名每月发给口粮款15元,由其自理生活,但难以维持,盲人只有上街唱道情(唱话文),残废人则沿门求乞,苟延残喘。每逢春节,由救济款项下,拨发每人单衣或棉衣1件,除此而外,别无其它。
   育婴堂
  初建于南城陶家巷(今邮电局侧),后遭火毁。清嘉庆二十年(1815)二月,由〓家车村(今河上乡谢家村)富绅谢廷恩于建义仓的同时,捐银二千两重建,并推选地方公正士绅为管事。凡被父母遗弃而无人收留的婴儿,或哺乳期间死去父母者,均由育婴堂收留,雇请乳母抚养;父母亡故而不能自理生活之孤儿,亦予收留,提供生活资料和教育,使其成人。
  民国时期,沿袭旧规。抗战以后,因通货膨胀,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原有基金不足维持开支,政府又不闻不问,于是改为分户登记,由亲人(旁系亲属)赡养,育婴堂补助的办法抚养孤儿。
  民国三十年以后,全县共登记有孤儿100余名,每年于年终发放救济补助费每人约铜元100枚(银元每元是时可换铜元360枚)。约抵稻谷10公斤左右。
   民国三十五年,每月由救济院收养弃婴5名,每名发给乳娘费50000元。
  建国后,社会弃婴已大为减少,如有弃婴多为县内职工,农民抱养,认作养子养女,或由民政部门安置寄养。1977年以后,计划生育成效显著,社会弃婴更属少见。
   漏泽园
   初在孚泽门(即朝天门)外黄泥岭。宋崇宁间(1102—1106)置,明万历间增置于南阜山左,以收葬无力置地之贫民遗体。
   义仓
  筹集义仓积谷之举,古代有之,皆为民间捐献,旨在备荒。平年积存,灾年赈粜,以安民生。民国初,义仓由政府掌管,始为民政部门经办。至民国三十年二月一日,江西省政府下令改由粮食部门经办,每年随田赋征收向粮户摊派,从此义仓积谷为官府经营。
  我县设立义仓,始于元代,散立乡都,时县尹丁也先,劝民间出义谷,在各都设为便仓,八都、十九都、四十四都仓设李家渡(今航埠大石山之南);三十二都、三十三都、五十四都仓设归龙院;三十一都仓设白鹭渡;四十九都、五十五都仓设孙坊,久废。
  清嘉庆二十年(1815),邑绅谢廷恩呈请捐银4320两独建义仓,位于桥北学宫后(即今桥北粮站)。八月动工,于嘉庆二十四年五月竣工,建仓廒42间,大房7间,砻房厨房各1所,又捐库房1所,坐落民城(即今桥南)花街口,契价钱六百平文整。每年收租五十八千文,以为岁修及仓夫工食等费,同时并捐购备干结早谷10000石,如数储仓,该仓命名“合邑义仓”,于正门口上方嵌有石刻门额,此即我县最大之义仓。
   同治九年(1870)又由县生员陈福熙、祝廷勋、周之桢等人倡捐义渡,建立白鹭渡义仓,所集资金除购谷存仓外,余款购置田产。
  民国初期,合邑义仓改为公粮储藏处,义仓积谷由政府颁布了不少管理条令。民国二十二年,二十三年所办积谷,省政府依据各县情况定列差等;一、县仓派谷标准,甲等每人口8升,乙等每人口7升,丙等每人口6升,丁等每人口5升,戊等每人口4升。二、乡、镇仓派谷标准,甲等每户6斗,乙丙丁三等每户5斗,戊等每户4斗。上述两条之派额标准,包括“归仓谷”、“建仓费谷”及“费用谷”在内分别为:归仓谷65%,建仓费谷30%,费用谷5%。民国三十五年十月的《崇仁县政府施政报告》粮政篇述:“筹捐积谷,本县三十一年以前各年度积谷前准夏移交,各组保管人员实结,并无实物存仓,乃经呈本省府核准饬夏任派员返县清交,而夏不受,为求案结,乃单独派员清查。现尚有少数乡镇未报,以致悬案,算结数字尚未查实。三十二、三两年度积谷乃因当年之岁歉收,民食不足,多末收集。三十四年度积谷现在收集归仓中”。
   历年筹募积谷情况表
   表3—27
   注:每石四桶约55—60公斤;每担54公斤。
  民国期间,开过四次义仓,粜粮赈荒,将谷发给各米店加工糙米,分东、南、西、北四耆设粜米店,售价低于市价,名日平粜,以户计人发票,凭票购粮,各粜米点,除由义仓管首、绅士负责售粮外,政府派员到场监督,以抑事端。春荒粜出之谷,秋熟籴入归仓,以保常年储备。
   民国末期,政府官员以种种名义大量倒卖义仓积谷,贪污中饱。
  解放以后,“合邑义仓”由县人民政府接管使用,内仅存刻有管理制度洋文之青石碑一块(此碑约在1957年前后毁坏),积谷所剩无几。旧仓于1978年前陆续拆改为新型仓库。
   敬老院
  1958年全县各公社创办敬老院59所,收养社会上无依无靠的老人和盲人589人,设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每月发给足够的生活费用,添置了四季新衣、鞋袜、被褥和文娱用品,组织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如打草鞋、纺纱、织布等),并以其所得改善生活,政府还每年拨给救济款,使他们能安度晚年。
  1961年以后,各公社敬老院随着公共食堂的解散而停办,剩下县敬老院一所,它是1958年9月由原巴山镇人民公社创办的,初时入院的有鳏寡残老人54人,盲人18人。1961年18名盲人和4名老人要求出院,全院剩下50名老人,由民政局接管。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5元,还发了衣被,添置了新家县,老人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所得,以70%归集体,30%归个人支配。
  1965年剩下31人,每月生活费提高为每人7元,并从临江疗养院拨来奶牛6头、公牛1头,开始创建奶牛场。每天挤奶15公斤左右,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上,院内挑选孤儿和身体较好的老人担任放牛、挤奶和送奶工作,每月补助工资10元,至1973年奶牛发展到13头。
  1966年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
  1978年剩下孤儿、老人14人,10月兴办福利厂,建新屋20多间,基建费8万多元,拨周转金3万余元。1978年和1980年投资49030元,雇请技术人员和职工30多人(其中残废人员占三分之一),开始生产水塔自动开关控制器,继而改为制造收音机,最后改为制造水表、电表。产品几经更改,终因技术未过关,产品质量上不去,于1982年6月停办。
  1980年老人每月生活费提高到12元,1983年后又增为15元。
  1984年底止,敬老院尚剩老人、孤儿8人。
   农村“五保”
  1961年全县各公社的敬老院解散以后,对无依无靠的老人由生产队实行“五保”(保证吃、穿、住、医、葬)。有的是由公益金项下每年供给其口粮谷400公斤,民政部门有时发放一定数量的救济费,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
  1982年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后,改由社员摊派,个别生活不能自理的,采取包干到户的赡养办法,使能终其天年。
   第六节土地征用
  1950年以后,经过土地改革,农村土地从地、富所有改为农民群众私有,直至合作化运动,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以后,土地人股归集体所有。自这时起,凡国家需用土地,采取征用办法,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县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单位,自1958年起至1984年止,共征用社、队土地(包括荒山)12240。79亩,平均每年征用土地612亩。1958年是征用土地最多的一年,全年共征用土地5079亩,全部用于兴修水利,扩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1958—1984年征用土地统计表
   表3—28单位:亩第七节婚姻登记
   历代以来,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包办。
  1951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反对包办、买卖,禁止重婚纳妾,实现了一夫一妻制,但父母包办和变相买卖婚姻的现象仍未绝迹。
  1953一1984年婚姻登记统计表
   表3—29
   第八节侨务
  建国初,侨务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1957年3月成立侨务办公室,设于民政局。1984年以后,改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1人,负责侨务工作。
  根据1984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县侨居香港、澳门两地的同胞176人,侨居美国、日本、巴西、新加坡、不丹、马来西亚、菲律宾等13个国家和地区的华侨112人,在县内有眷属13户,48人,归侨1人,外籍华人3户,13人。经过落实政策,原籍我县的港澳同胞和侨胞回国观光者日益增多,通信联系者达150多人,先后回乡探亲的有三批,计15人,并有两批港商回乡洽谈业务。所有回崇探亲的侨胞,均受到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的亲切接见和热情招待,并组织他们参观工、农业生产,使其目睹家乡的变化,感受到家乡的温暖。
  1984年12月,召开了全县台属、侨属表彰大会,评选出先进集体2个,先进个人5人。
   第九节信访
   建国后,县领导订有信访接待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兼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1957年,县人委配备了专职干部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事宜。
  1966年后,成立了信访组,承办来信来访工作。
  1977年,设立信访办公室。各部、委、办、局、行、社则具体承办本部门、本系统的人民来信来访事宜。
  1950—1984年接待受理来信来访统计表
   表3—30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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