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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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8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审判
分类号: D926.4
页数: 4
页码: 426—429
摘要: 《崇仁县志》中对崇仁县的审判工作的介绍。
关键词: 崇仁县 审判工作

内容

审判机关
  明、清时期,县无专门审判机关,刑、民案件审判,由知县执掌,下设刑房管理全县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缉捕、狱囚为知县下属典史掌管。并置捕班、民班供差遗;乡间则由都正(副)、地保兼理一般民事纠纷。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刑、民诉讼案件,由县公署知事审理。中期实行县长兼理司法制,设置承审员,由县长督同承审员办理。
  民国二十七年(1938)春,我县始设司法处,内设审判官1人(后改设主任审判员1人)、书记官、录事各2人、法警4人,执达员、勤杂员各1人,共计11人。县看守所(监狱)隶司法处管辖,设管狱员2人。民国三十三年改设所长1人,管狱员2—3人,看守所长兼任监长及民事管收所所长。
   建国后,司法工作,初期分别由公安局、民政科兼理,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办理民、刑诉讼事宜。
  1950年5月10日撤销司法科,成立崇仁县人民法院。同年12月,为配合土地改革运动,成立县土改人民法庭,各区设立了分庭,专门处理土改中的案件。
  1953年土改结束,土改法庭及其分庭撤销。尔后,县人民法院于全县6个区建立了3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管辖二、三两个区(今航埠、六家桥、孙坊、白鹭等乡,以及划归临川县辖之秋溪、连城2乡)。
   第二巡回法庭:管辖一、五两个区(今郊西、石庄、沙堤、东来、河上、三山、马鞍、白陂等乡)。
   第三巡回法庭:管辖四、六两个区(今相山镇、山斜、港下、桃源、张坊、礼陂、许坊、郭圩等乡)。
  1955年5月,县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各巡回法庭,并正式成立巴山镇和南岸人民法庭。
  巴山镇人民法庭:管辖巴山镇和大南区(原一区,今沙堤、石庄、郊西、东来等乡)、白陂区(原五区,今河上、三山、白陂、马鞍等乡)两个区计29个乡,巴山镇9个街,1958年撤销。
  南岸人民法庭:管辖秋溪区(原二区、今航埠、秋溪、连城乡);孙坊区(原三区、今孙坊、白鹭、六家桥乡)2个区和礼陂区(原六区)的艾坊乡计20个乡。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而被迫停止工作。1973年恢复,管辖孙坊、白鹭、航埠、大塘(今六家桥乡)4个公社、27个大队和左港、石桥2个垦殖场。1977年改为大塘人民法庭,1984年改为六家桥人民法庭。
  1967年4月,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
  1968年4月,县革委保卫部取代县人民法院职权。1972年2月,保卫部设审判组。
  1972年9月29日,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
  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内始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1年8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
  1984年7月,县人民法院之下增设巴山镇、礼陂、相山和河上人民法庭。巴山镇人民法庭:管辖巴山镇、郊西乡、县属机关、企业、厂矿和省、地驻县单位。
   礼陂人民法庭:管辖礼陂、郭圩、许坊3个乡和省、县驻设单位。
   相山人民法庭:管辖相山、山斜、港下、桃源、张坊5个乡和省、县驻设单位。
   河上人民法庭:管辖河上、三山、东来3个乡及县属驻设单位。
   审判案件
   清光绪三十二年五月至三十三年四月,受理各种案件87件(旧受37件,新受50件),其中命案2件(旧受)、盗案1件(旧受),已结案件50件。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至三十四年四月,受理各种案件187件(旧受37件,新受150件),其中命案2件(旧受)、盗案1件(旧受),已结案154件。
  光绪三十四年五月至宣统元年八月,受理各种案件124件(旧受33件,新受91件)。其中命案3件(旧受2件,新受1件),盗案1件(旧受),已结案111件。
   民国二十五年受理刑、民案件144件,经过审理、判决、结案41件。
   民国二十八年,受理刑、民案件175件,结案65件。
   民国三十二年新受吸食鸦片烟毒案件4件,缴获烟具16件,结案判决人犯7名。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所发生和受理的各种刑、民事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决。从1950年起至1984年止共审结了各种刑、民事案件9524件。其中刑事案件3376件,占35。45%,民事案件6126件,占64。32%;经济纠纷案件22件,占0。23%。
   民事调解
   民国以前和民国时期,地方绅士,凭借“族权”、“绅权”决断民事纠纷。
  1949年至1952年,各区、乡民政助理(委员)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1953年全县7个区、86个乡、9个街,已有7个区、22个乡、9个街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民事调解工作。
  1981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180个,调解小组1581个,调解人员2760人,调解各类纠纷2850件。
  1982年县、公社有调解委员会166个,调解小组1601个,调解人员2785人,调解各种纠纷4140件。
  1983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162个,调解人员845人,调解各类纠纷3594件。
  1984年建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21个,调解委员会161个,厂、矿调解办公室3个,调解小组1057个,共有调解人员1850人,调解各类纠纷1362件。
  1950年至1984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6145件,其中要求离婚案件4604件,占74.92%;共计调解处理3202件,占受理案件数的52.1%。复查纠正平反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西的党羽,大搞逼、供、信,在我县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
  从1978年12月始,全面复查了1966年至1978年判处的案件250件,并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现在提出申诉的案件,以及因右派问题而判刑的案件,亦全面进行了复查。根据党的方针、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纠正了1966年至1968年判处的案件29件,34人,其中宣告无罪的30人,减刑2人,改变案件性质的3人;纠正“文化大革命”前因右派问题划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被判刑的案件5件、5人,均予宣告无罪;同时还纠正了“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现在提出申诉的案件9件、9人,其中给予宣告无罪的4人。凡无罪释放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原系国家干部和工人,均恢复工作,并补发工资;原无固定收入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共计补助了冤狱费400元;并密切配合组织、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部门积极妥善地解决其工资、粮食、劳动、户口、党籍、团籍等问题,政治上应该恢复名誉的,给予了恢复,劳动生产和生活问题得到了妥善安排.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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