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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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8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检察
分类号: D926.3
页数: 2
页码: 425—426
摘要: 《崇仁县志》中对崇仁县的检察工作的介绍。
关键词: 崇仁县 检察工作

内容

检察机关
   历代,司法与行政不分,我县无专门检察机关,由知县执掌司法制。
   民国成立,沿袭清制,由县知事(后改称县长),统理司法、检察。
   民国二十七年(1938),县设司法处,仍由县长兼任检察官,兼理检察。
  1954年4月,建立崇仁县人民检察署,附署县公安局。1955年5月改称崇仁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10月,成立检察委员会。
  1967年4月,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县革委会保卫部,取代检察院职权。
  1979年8月正式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2月内设办公室、一科(审查批捕科)、二科(审查起诉科)、三科(法纪经济检察科)。4月重设检察委员会。1981年4月,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
   刑事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条例公布后,县人民检察院担负了审查批捕人犯、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5年至1968年3月的13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数为810名实际批准逮捕人数为634名,不予逮捕101名,退补或撤案75名,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为799名,决定起诉人数为761名,免予起诉4名,出庭支持公诉236名。
  1979年至1984年的6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数为562名,实际批准逮捕人数为515名,不予逮捕36名,退补或撤案11名,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为481名,决定起诉人数为433名,免予起诉34名,出庭支持公诉353名。
   经济、法纪检察
  1955年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经过立案、侦查,决定起诉、免诉、不诉或撤销案件。
  1955年至1966年的11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经济、法纪案犯283名,立案侦查185名,逮捕136名,起诉138名,免予起诉47名,出庭支持公诉138名,转作其他处理98名。
  1981年至1984年的4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经济、法纪案件103名,立案侦查61名,逮捕53名,起诉43名,免予起诉18名,出庭支持公诉43名,转作其它处理42名。
   监所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配备了1名专职干部,监所检察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3—5天检查一次公安看守所,配合看守人员,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维护监所的正常秩序,及时检查纠正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久押不决等现象。在押、羁押和治安刑事拘留的监犯,符合逮捕、拘留条例、法律手续完备,看守所未出现过越狱和非正常死亡事故。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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