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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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8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政法
分类号: D631.1
页数: 12
页码: 418—429
摘要: 《崇仁县志》中对崇仁县政法的介绍。
关键词: 崇仁县 政法

内容

第一节公安
   公安机关
   宋代于县南设巡检司,后置乐安县,徙增田,属乐安。
  明洪武二年(1369),设丁坊、河亭2巡检司,巡检司各有弓兵百余人。十四年(1381)载撤。隆庆二年(1508)复设驻周坊,弓兵减少,至崇祯(1628—1644)年间,只有16名。
  清顺治初,巡检司移驻民城(今巴山镇桥南)。乾隆二十七年(1762),移驻十九都航埠。四十二年移至县西南凤岗圩。此后即名凤岗巡检司,有弓兵22名。
   县署旧有捕厅,元代始置典史廨明清相沿,掌管缉捕、监狱,捕兵为知县统领,后渐裁减为10余名,并改称捕役。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巡警局。
   民国二年(1913),县始设警察所,并在巴山镇、凤岗圩派驻巡警。
   民国十二年,县政府内设警佐室,未几撤销。警察所扩大为警察局,下有看守所,于巴山镇、凤岗圩设派出所;区署所在地设警察所。
   民国十四年,改警察局为公安局,凤岗设公安分局,十八年撤销。
   民国二十四年改设巡官办公处。二十五年改巡官办公处为警察所,设警察队。
   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复设警佐室,三十一年裁撤。
   民国三十三年九月正式设立警察局,内有总务、司法、行政科、督察处、会计室,下设巴山镇、凤岗派出所。
  1949年7月设立公安局。1967年4月,实行军事管制。9月砸烂公、检、法,公安局瘫痪。1968年县革委会下设保卫部,取代公安机关职权。1973年恢复公安局,其所属机构有:
  派出所:1950年4月设城关派出所,1951年3月撤销,改为户口管理办公室。1959年撤销,复设城关派出所。1961年增设凤岗、秋溪、马鞍、礼陂4个派出所,1963年撤销。1981年设立风岗林业派出所。1982年增设礼陂、孙坊派出所。
   看守所:1949年7月设立,关押终审前的犯人。
  劳改队:1951年6月设于城关镇,组织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从事生产劳动改造。7月于刘家渡设立劳改农场。1952年增设刘家洲劳改农场。1956年增设罗溪劳改农场。1959年劳改农场全部撤销。
  人民武装警察中队:1949年7月设公安队,属部队和公安局双重领导。1955年8月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崇仁县部队(简称民警队)。1966年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崇仁县中队,实行义务兵役制,隶属于县人民武装部领导。1975年县中队划归公安系列改名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崇仁县中队,属上级武警部队、县公安局双重领导。
  消防中队:1950年成立义务消防队。1973年建立消防中队,属公安局建制,配备消防队员15名。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20人。1983年1月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列,归公安局和中国民警部队双重领导。1984年增至24人。
   治保组织
   民国二十八年抽调合格壮丁编练义务警察队,协助警察机关执行任务,维持社会治安。
   民国三十年训练义务警察33人。
  民国期间,每年曾规定冬防期,颁布戒备时间,冬防区域以乡(镇)为单位,全县划分为16个防区,由警察局、保警大队、乡(镇)公所承办冬防事务,维护社会治安。
  1950年上半年,区、乡政府设立公安助理员,后改为公安特派员;街、村设立公安委员。
  1951年上半年在30个乡建立了治安小组和侦察小组,下半年在69个乡和4个街建立了73个治安保卫工作委员会。治保人员470人,7个区分别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人员49人。
  1955年在全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常年互助组中建立了53个保卫组,治保人员178人。
  1957年在农业社、手工业社和公私合营企业内建立治保组织130个,治保人员502人。
  1958年各公社(镇)设立了武装保卫科,1959年改为治安武装委员会。生产大队设治保调处委员会。生产队设治保调处小组,全县建立治安调处委员会153个,治保调处小组1546个,治保人员共计4320人。
  1972年有治保会153个,治保小组1231个,治保人员4926人。
  1984年全县建立各种治保会168个,治保人员540人,治保小组517个,治保人员4672人,并于巴山镇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配备纠察员29人。
   发案·破案
   清光绪三十二年五月至宣统元年八月(906—1909)三年中,发生刑事案件291件,其中命案1件。
   民国二十五年、二十八年、三十二年的三年中,发生刑事案件323件,其中烟毒案4件。
   民国三十三年,发生违警人犯64名,其中男56名,女8名,二十岁以下的青少年10名,占15。6%。
  1949年至1966年的十八年中,共发生刑事案件411件,其中重大案件42件,侦破342件,破案总数占发案总数的83。2%。
  1967年至1977年的十年中、共发生刑事案件782件,其中重大案件39件,侦破560件,破案总数占发案总数的71。3%。
  1978年至1983年的六年中,共发生刑事案件721件,其中重大案件77件,侦破617件,破案总数占发案总数的85。6%。
  1949年至1983年的三十五年中,我县所发生的1914件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1311件,占68。5%。
  1956年至1984年的二十九年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案件1902件。
   社会治安
  民国中后期,国民党政府实行反共反人民的政策,社会秩序混乱,反动势力猖獗,危害社会的现象遍及城乡。同时社派林立,帮会众多,以致全县盗匪横行,赌博盛行,凶杀械斗,屡见不鲜。政府官员和地方恶势力则贪赃枉法,霸妻宿娼,无所不为。
   建国以后,人民公安机关依靠和发动群众,改造社会,维护治安,保障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人民财产的安全。
  清剿土匪1949年解放初期,县保警大队副大队长汪澜被国民党豫章山区司令黄镇中委任为“豫章山区游击大队崇宜乐联防支队司令”,率领县保警大队武装300余人,盘踞于凤岗、汤山、东山岭等地,烧杀抢掠,残害人民。抢劫国家仓库公粮2000余担,谋杀我地方干部和解放军过境战士,公然凭借武力大肆进行反革命骚乱破坏活动。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483团进行围剿,月底即全歼县内这股最大的地方武装,俘敌256人,缴获各种枪枝623支,子弹17014发,电台2部。年底,歼灭白陂、三山庙、榨背岭、岔路口一带号称燂火军”的多股土匪。至1951年,境内土匪肃清。
  镇压反革命1950年11月至1953年5月,全县开展了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运动,破获了“反共救国军崇仁游击师第一、二、三大队”、同善社“中华救国军105、106、107师(或旅、团)”等反革命组织,开展了“擒匪、捉霸、缴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集中打击了土匪、恶霸、特务和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中的首恶分子。
  取缔反动会道门我县反动会道门有青帮、红帮、同善社、一贯道、哪叱会、先天道、一字门等,1950年起至1958年,先后被县人民政府取缔,对受蒙骗、受胁迫而参加反动会道门的道徒进行登记,教育和规劝,对反动会道门中的首恶分子绳之以法。
  户籍管理1950年1月开始建立户口册,进行户口调查登记,实行户口管理。1951年1至5月分别进行了户口整顿。城关镇设置了门牌号码,机关单位建立集体户口册。此后,城镇户籍由城关镇户口管理办公室(后撤销,设派出所)管理,农村户籍由乡政府(1958年10月前,1984年7月后)或人民公社(1958年10月至1984年6月)代管,后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则由当地派出所管理。户籍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常住、寄住等的户口登记、居住地户口统计等项目。1953、1964、1982年分别进行了三次全县人口普查。1982年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进行了住户、人口调查,核对分发了住家户口牌。
   禁烟清代以至民国年间,县里贩卖和吸食鸦片烟毒遍及城乡,不少人为之倾家荡产,沦落街头,甚至走上绝路。
  民国二十二年,我县奉令划入严禁鸦片烟买卖区域,建立戒烟所及戒烟分所,进行烟民登记,分期劝戒,全县登记烟民共有313人,其中男306人,女7人。
   民国二十九年,成立崇仁县禁烟委员会,全县开展禁烟运动。
   民国三十年,全县禁烟施戒322人,焚毁烟具1103件。
   民国三十一年,查获烟毒案件2件,其中运售1件,没收烟具1付,烟土、烟膏、烟灰、烈性毒品各1两。缉捕烟犯2名。
   民国三十二年,查获烟毒案件4件,其中运售1件,没收烟具16付,烟土、烟膏、烟灰、烈性毒品各1两。缉捕烟犯8名。
   民国三十三年,查获烟毒案件2件,其中运售1件,没收烟具1付,烟土、烟膏、烟灰、烈性毒品各1两。缉捕烟犯2名。
   民国三十五年,查获烟毒案件9件,缉捕烟犯66名。
   民国时期,政府虽然三令五申严厉禁烟,而豪绅恶霸仍私自贩运鸦片,私设烟馆,使烟毒未能禁绝,仍在城乡流行。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严禁烟毒法令,破获了贩运鸦片,开设烟馆的烟毒案20余件。
  1952年8月,全县开展了坚决取缔、打击吸食、贩卖鸦片烟毒运动,逮捕了18名烟毒犯,缴获烟土一两五分,烟包17个,烟枪9枝、烟锅20只、烟秤16把、烟盒17只、烟灯3只以及其它烟具17件。审结了吸食、贩卖鸦片烟毒案件15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名、缓刑2名、管制3名。从此,我县鸦片烟毒始告彻底禁绝。
  禁赌禁娼1954年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全县开展了全面的禁赌运动,处理了一批以赌博为业的赌棍,教育和挽救了一大批染指赌博恶习的人。1956年至1963年处理了赌博案111件,暗娼卖淫案3件。建国后至60年代,妓女经过教育,均已成为社会上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改造罪犯
  1、劳动改造对判处有期徒刑较轻的犯人,实行就地劳动改造。1951年至1956年县内先后设立了3个劳改农场,共有耕地1200亩,对劳改犯人,按军事编制实行生产编组,每10人为1班,10班为1队,建立严格的劳动、学习制度。劳动生产以农业为主,副业为辅,每天劳动8小时,学习2小时,使之认罪服法,改过自新。
  2、劳动教养1957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劳动教养条例,我县对必须进行劳动教养的213人,集中送往江西省第一劳动教养所进行教养。期满之后,分别就地或回县安置,原有工作的复工复职,无工作的安排劳动就业。
  改造四类分子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政策,在经济上实行与社员同工同酬,同等对待:在政治上则监督其改造,使其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建国后,经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三十年来,我县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经过劳动改造,除极少数反动立场基本未变,没有改造好的以外,绝大多数都摘掉帽子而成为劳动者。
  1979年2月,根据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对遵守政府法令,劳动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坏分子,一律摘掉帽子,给予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对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其本人成份,一律定为公社社员,享有与其他社员同样的待遇。
   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改造、增减情况表
   表3—16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摘帽情况表
   表3—17
  表示工商业兼地主。肃反1955年5月开始,全县开展了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简称肃反)。肃反运动在全县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等133个单位分6批进行,至1959年上半年结束。对清查出的暗藏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其它反动分子,按照政策作了不同的处理。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980年以来,公安、司法机关和全县各有关部门,依靠全县人民开展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打击了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教育和挽救了一些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失足的青少年,预防了犯罪。1981年城镇治安秩序大有好转。1983年9月,根据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了严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破获了一批犯罪团伙,处理了一批积案,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监所人犯
  明永乐三年(1405),县监狱设于县衙侧、土地庙后。崇祯乙亥岁(1635)和清雍正七年(1729)两度修葺。咸丰八年、(1858)太平天国军队入境焚毁。同治七年(1862)重建。民国时期,看守所(监狱)归县司法处管辖,设在县政府院内左边(今江西重型机床厂职工宿舍区内),年久失修,破烂不堪。民国二十一年虽曾募款新建,亦草率从事,设备简陋。仅能容押人犯40余名的监房,而收容犯人常达百名之多,两度出现在监人犯越狱潜逃事件。
   清光绪三十二年五月至三十三年四月(1906—1907)监押人犯21名,三十三年五月至三十四年四月监押人犯41名;三十四年五月至宣统元年(1909)八月,监押人犯8名。
  民国二十五年监所羁押人犯144名(男125名,女19名),其中已判41名(男34名,女7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者4名,七年以上12名,五年以上10名,三年以仁7名,一年以上3名,一年以下者5名)。未判17名(男10名,女7名)。寄押86名(男81名,女5名)。
  民国二十八年在监人犯582名(男529名,女53名),其中已判66名(男62名,女4名;判处无期徒刑4名,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者6名,十年以上28名,七年以上8名,五年以上11名,一年以上4名,一年以下者5名)。未判109名(男98名,女11名)。寄押407名(男369名,女38名)。
   民国三十七年,因监房狭窄,破烂不堪,押犯倍增,且囚粮不敷,于六月2次越狱逃脱囚犯21名。
  建国后,依法审判,对所判决人犯,分别监所囚禁服刑和进行劳动改造,监所由公安部门接管,设备逐步改善。1959年旧监彻底拆除,易地新建看守所(监狱)。消防组织与设施
  民国二十四年县公安局有消防设备:水机1台,水枪4支、射水苗头、水带、储水柜各1具、挑水桶、太平水桶各12只,按水棍11支,火钩10付、斧头4把。
   民国二十九年四月,举行消防救护演习。
  建国后,1950年成立了1个义务消防队,消防设备有救火机1架,泡沫灭火机2架以及水枪、救火刀斧等,建有1座消防楼,装设消防警钟1架,各街道备置太平水桶。
  1956年组织了1个志愿消防队,有队员30名,6个消防安全检查小组,农村建立了39个志愿消防队,消防工具共有救火机1部、水枪28支、火钩5个、水桶8只以及沙包袋等。同时,机关、企业、学校配有水枪20支、灭火机15部及其它消防设备。
  1959年建立义务消防队613个,安全检查小组1075个,添置防火安全设备2424件,其其中水枪215支,火火机15个,太平水桶345只,沙包1564个,其它285件。
  1960年以后,机关、工厂、商店建立了业余消防组织,配备业余消防人员,备置有灭火机、水枪、消防桶等消防器材。
  1973年成立公安消防中队,配备水灌消防车1辆,25匹马力手抬机动泵1台。1978年增添水灌泡沫消防车1辆。
  1978年10月,全县30个机关、工矿企业、12个公社集镇成立了消防委员会。
  1979年工矿企业、公社集镇成立了义务消防队41个,共有义务消防队员574人,较大村庄还设立了义务防火员150人。
  1984年,县消防队的消防设备有:水灌消防车、水灌泡沫消防车各1辆,手抬机动泵2台,112泡沫灭火机、CO2泡沫灭火机各4只,消防斧3把、两节拉梯3架、挂钩梯1架以及其它消防器材。
   第二节检察
   检察机关
   历代,司法与行政不分,我县无专门检察机关,由知县执掌司法制。
   民国成立,沿袭清制,由县知事(后改称县长),统理司法、检察。
   民国二十七年(1938),县设司法处,仍由县长兼任检察官,兼理检察。
  1954年4月,建立崇仁县人民检察署,附署县公安局。1955年5月改称崇仁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10月,成立检察委员会。
  1967年4月,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县革委会保卫部,取代检察院职权。
  1979年8月正式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2月内设办公室、一科(审查批捕科)、二科(审查起诉科)、三科(法纪经济检察科)。4月重设检察委员会。1981年4月,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
   刑事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条例公布后,县人民检察院担负了审查批捕人犯、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5年至1968年3月的13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数为810名实际批准逮捕人数为634名,不予逮捕101名,退补或撤案75名,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为799名,决定起诉人数为761名,免予起诉4名,出庭支持公诉236名。
  1979年至1984年的6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数为562名,实际批准逮捕人数为515名,不予逮捕36名,退补或撤案11名,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为481名,决定起诉人数为433名,免予起诉34名,出庭支持公诉353名。
   经济、法纪检察
  1955年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经过立案、侦查,决定起诉、免诉、不诉或撤销案件。
  1955年至1966年的11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经济、法纪案犯283名,立案侦查185名,逮捕136名,起诉138名,免予起诉47名,出庭支持公诉138名,转作其他处理98名。
  1981年至1984年的4年中,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经济、法纪案件103名,立案侦查61名,逮捕53名,起诉43名,免予起诉18名,出庭支持公诉43名,转作其它处理42名。
   监所检察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配备了1名专职干部,监所检察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法律化,3—5天检查一次公安看守所,配合看守人员,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维护监所的正常秩序,及时检查纠正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久押不决等现象。在押、羁押和治安刑事拘留的监犯,符合逮捕、拘留条例、法律手续完备,看守所未出现过越狱和非正常死亡事故。
   第三节审判
   审判机关
  明、清时期,县无专门审判机关,刑、民案件审判,由知县执掌,下设刑房管理全县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缉捕、狱囚为知县下属典史掌管。并置捕班、民班供差遗;乡间则由都正(副)、地保兼理一般民事纠纷。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刑、民诉讼案件,由县公署知事审理。中期实行县长兼理司法制,设置承审员,由县长督同承审员办理。
  民国二十七年(1938)春,我县始设司法处,内设审判官1人(后改设主任审判员1人)、书记官、录事各2人、法警4人,执达员、勤杂员各1人,共计11人。县看守所(监狱)隶司法处管辖,设管狱员2人。民国三十三年改设所长1人,管狱员2—3人,看守所长兼任监长及民事管收所所长。
   建国后,司法工作,初期分别由公安局、民政科兼理,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办理民、刑诉讼事宜。
  1950年5月10日撤销司法科,成立崇仁县人民法院。同年12月,为配合土地改革运动,成立县土改人民法庭,各区设立了分庭,专门处理土改中的案件。
  1953年土改结束,土改法庭及其分庭撤销。尔后,县人民法院于全县6个区建立了3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管辖二、三两个区(今航埠、六家桥、孙坊、白鹭等乡,以及划归临川县辖之秋溪、连城2乡)。
   第二巡回法庭:管辖一、五两个区(今郊西、石庄、沙堤、东来、河上、三山、马鞍、白陂等乡)。
   第三巡回法庭:管辖四、六两个区(今相山镇、山斜、港下、桃源、张坊、礼陂、许坊、郭圩等乡)。
  1955年5月,县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各巡回法庭,并正式成立巴山镇和南岸人民法庭。
  巴山镇人民法庭:管辖巴山镇和大南区(原一区,今沙堤、石庄、郊西、东来等乡)、白陂区(原五区,今河上、三山、白陂、马鞍等乡)两个区计29个乡,巴山镇9个街,1958年撤销。
  南岸人民法庭:管辖秋溪区(原二区、今航埠、秋溪、连城乡);孙坊区(原三区、今孙坊、白鹭、六家桥乡)2个区和礼陂区(原六区)的艾坊乡计20个乡。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而被迫停止工作。1973年恢复,管辖孙坊、白鹭、航埠、大塘(今六家桥乡)4个公社、27个大队和左港、石桥2个垦殖场。1977年改为大塘人民法庭,1984年改为六家桥人民法庭。
  1967年4月,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
  1968年4月,县革委保卫部取代县人民法院职权。1972年2月,保卫部设审判组。
  1972年9月29日,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
  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内始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1年8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
  1984年7月,县人民法院之下增设巴山镇、礼陂、相山和河上人民法庭。巴山镇人民法庭:管辖巴山镇、郊西乡、县属机关、企业、厂矿和省、地驻县单位。
   礼陂人民法庭:管辖礼陂、郭圩、许坊3个乡和省、县驻设单位。
   相山人民法庭:管辖相山、山斜、港下、桃源、张坊5个乡和省、县驻设单位。
   河上人民法庭:管辖河上、三山、东来3个乡及县属驻设单位。
   审判案件
   清光绪三十二年五月至三十三年四月,受理各种案件87件(旧受37件,新受50件),其中命案2件(旧受)、盗案1件(旧受),已结案件50件。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至三十四年四月,受理各种案件187件(旧受37件,新受150件),其中命案2件(旧受)、盗案1件(旧受),已结案154件。
  光绪三十四年五月至宣统元年八月,受理各种案件124件(旧受33件,新受91件)。其中命案3件(旧受2件,新受1件),盗案1件(旧受),已结案111件。
   民国二十五年受理刑、民案件144件,经过审理、判决、结案41件。
   民国二十八年,受理刑、民案件175件,结案65件。
   民国三十二年新受吸食鸦片烟毒案件4件,缴获烟具16件,结案判决人犯7名。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对所发生和受理的各种刑、民事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决。从1950年起至1984年止共审结了各种刑、民事案件9524件。其中刑事案件3376件,占35。45%,民事案件6126件,占64。32%;经济纠纷案件22件,占0。23%。
   民事调解
   民国以前和民国时期,地方绅士,凭借“族权”、“绅权”决断民事纠纷。
  1949年至1952年,各区、乡民政助理(委员)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1953年全县7个区、86个乡、9个街,已有7个区、22个乡、9个街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民事调解工作。
  1981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180个,调解小组1581个,调解人员2760人,调解各类纠纷2850件。
  1982年县、公社有调解委员会166个,调解小组1601个,调解人员2785人,调解各种纠纷4140件。
  1983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162个,调解人员845人,调解各类纠纷3594件。
  1984年建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21个,调解委员会161个,厂、矿调解办公室3个,调解小组1057个,共有调解人员1850人,调解各类纠纷1362件。
  1950年至1984年,全县共受理民事案件6145件,其中要求离婚案件4604件,占74.92%;共计调解处理3202件,占受理案件数的52.1%。复查纠正平反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江西的党羽,大搞逼、供、信,在我县制造了一批冤假错案。
  从1978年12月始,全面复查了1966年至1978年判处的案件250件,并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现在提出申诉的案件,以及因右派问题而判刑的案件,亦全面进行了复查。根据党的方针、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纠正了1966年至1968年判处的案件29件,34人,其中宣告无罪的30人,减刑2人,改变案件性质的3人;纠正“文化大革命”前因右派问题划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被判刑的案件5件、5人,均予宣告无罪;同时还纠正了“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现在提出申诉的案件9件、9人,其中给予宣告无罪的4人。凡无罪释放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原系国家干部和工人,均恢复工作,并补发工资;原无固定收入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共计补助了冤狱费400元;并密切配合组织、劳动人事、公安、民政等部门积极妥善地解决其工资、粮食、劳动、户口、党籍、团籍等问题,政治上应该恢复名誉的,给予了恢复,劳动生产和生活问题得到了妥善安排.
   第四节司法行政
   公证
  1981年6月设立县公证处,开展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公证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1981年有公证员1名,办理经济合同公证27件。
  1982年办理公证28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6件,占办证总数的92。85%。
  1983年办理公证1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2件,占办证总数的85。7%。
  1984年办理公证5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39件,占办证总数的72。2%。
   法律顾问
  1981年6月设立县法律顾问处。9月开始承办律师业务,有律师1名。1981受理刑事辩护1件,解答法律询问9人次。
  1982年受理刑事辩护3件,民事代理2件,代写法律文书41件,解答法律询问137人次,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79件。
  1983年受理刑事辩护4件,民事代理5件,经济代理5件,帮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39000元,代写法律文书28件,解答法律询问55人次,处理人民来信3件。
  1984年受聘担任法律顾问3个,其中群众团体1个,专业户2个。受理刑事辩护3件,民事代理2件,非诉讼事件代理1件,经济代理8件,帮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53100元,代写法律文书69件,解答法律询问28人次,处理人民来信3件。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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